会务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适用
——聚焦南海仲裁案”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①
会务组
2016年4月16日至17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适用——聚焦南海仲裁案”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举行。会议由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主办,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承办。会议主要围绕“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全面反思”、“争端性质”、“历史性权利”和“海洋地物”4个议题展开专题讨论。中国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代表、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来自英国、瑞士、奥地利、加拿大、韩国和中国大陆与台湾等13所高校和研究单位的知名学者和专家、新华社和《中国日报》社记者及武大边海院师生,共计40余人与会。
会议开幕式由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敏友教授主持。武大边海院院长与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胡德坤教授、外交部边海司肖建国副司长,分别致辞和做主旨发言。
胡德坤教授介绍了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和实施管辖权的历史。他说,南海争端的起因和实质是菲律宾等国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他呼吁国际法专家参照真实的历史评判南海仲裁案,把握国际法治的真正内涵,推动南海争议妥善、持久和公平解决。
通过系统梳理南沙群岛的历史真相和演进过程,阐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胡德坤教授指出,目前,中国与菲、越等国间以南沙岛礁主权争端为核心的南海争端,起因于南海周边声索国武力非法占领我国南沙群岛与单方面开发油气资源;这些争端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前就已出现,且不属于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对于这些争端,中国并没有用武力进行反制,而是首先提出与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和海洋划界,遭到对方拒绝后,又提出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又遭到菲、越等国拒绝。此外,他还强调,菲律宾20世纪70年代非法占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显然是侵略行为;为了掩饰这一侵略行径,菲在诉讼中将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太平岛说成是“岩礁”,其目的在于减损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否定相关海洋权益的国际法基础。胡德坤教授指出,历史的真相是:美国在统治菲律宾期间,从未承认南沙群岛是菲律宾的领土。太平岛是地道的岛屿而不是岩礁,因为战后中国政府收复太平岛时,发现岛上有六口淡水水井,植物茂盛,可种植农作物和水果蔬菜,能基本满足岛上居民生活需要;另据日本史料证实,在上世紀日本占领太平岛期间,疯狂开采太平岛上的磷矿,驻岛人员达300人以上。他希望,与会的各位国际法专家在研讨南海仲裁案时,能参照并尊重这些真实的历史事实。
肖建国副司长介绍了中国政府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的原则立场,即: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他围绕南海仲裁案实质是领土主权争端、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达成承诺、中国已声明排除海洋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和仲裁庭明显持偏颇立场等方面作了阐述。他说,菲律宾提起仲裁是寻求所谓法律手段达到损害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目的,为其非法主张和侵权行动寻求支持。菲此举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严重损害中菲之间政治互信,干扰地区国家合作。损害中国与东盟国家执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商讨拟定《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友好氛围,对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对此,中国予以坚决反对,无论最后裁决如何,中国都不会承认和执行。中国承诺通过双边协商与谈判和平解决争端,但不接受任何国家以此裁决为基础与中国商谈南海问题,也不接受任何国家以此裁决为基础表达的任何立场和从事的任何活动。他呼吁与会专家学者就仲裁案深入交流看法,发出客观公正的声音。
围绕第一专题“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全面反思”的小组讨论,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主席、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副庭长赫尔穆特·蒂尔克教授和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菲利普·桑德斯教授分别进行主持和评议。台湾国立海洋大学高圣惕教授、荷兰格罗宁根大学博士研究生徐奇,分别做了题为《南海仲裁案管辖权裁决的瑕疵——是否存在争端?》和《对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思考——以第三方为视角》的专题发言。
高教授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菲律宾诉求和仲裁庭裁决进行分析。他指出,菲实际是利用一个并不存在的主张作为其主张的基础,且不完整地引用外交照会,其前后立场不一致。例如,裁决援引的中菲2009-2011年之间的外交照会,其中某些关键段落神秘消失。同时,他认为裁决留下了很多未决法律问题,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一些论证,无法跳过最低的“门槛”要求。例如,中菲之间根本不存在菲第1-2项诉求所谓“海洋权利来源”争端;菲在其所谓“卡拉延群岛”的主张中承认有“岛屿”存在,该立场已从根本上否认其第1、2、5、8、9、12和14项诉求的合理性,因为在这些诉求中,菲认为包括“南沙岛礁群”在内的相关海洋地物均不是第121条意义上的“岛屿”,中国也因此无法主张对这些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实际上,菲第5、8、9、12和14项诉求都是关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仲裁庭将这些诉求并入实体阶段审理的决定,显然不合理。
徐奇通过梳理和分析越南、菲律宾和中国的立场及法庭的决定,指出越南所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主要针对重叠的主权和海上权益。他认为,越南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第三方在中国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应该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在该专题自由讨论和问答阶段,中国南海仲裁案中争端的类型、南海问题碎片化以及管辖权等问题引发热议,提问环节气氛热烈,各专家学者纷纷表达自己独到的见解。
围绕第二专题“争端的性质”的小组讨论,瑞士伯尔尼大学托马斯·科蒂尔教授与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讲师索菲亚·卡佩拉博士分别担任主持人和评议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华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郭冉副教授,分别就“刺破南海仲裁案的面纱——争端识别与分类”、“‘查戈斯群岛案’与争端定性”做专题发言。
在分析南海仲裁的具体内容及菲14项诉求后,张华副教授认为,争端其实涉及的是主权问题以及海洋划界问题,菲方提出仲裁的真实意图和目的值得重视,而且,UNCLOS的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菲方诉讼策略的受害者。
郭冉副教授分析“查戈斯群岛案”的争端性质及其对南海仲裁的借鉴意义。他基于案件通过主流观点以及反对观点两方面分别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如何确定争端性质;仲裁庭对主权方面以及混合争端是否有管辖权;在确定争端涉及主权问题之后,仲裁庭是否能够继续仲裁;国际司法判决不一致。
围绕第三专题“历史性权利”的小组讨论,台湾海洋大学高圣惕教授与韩国仁荷大学金显洙教授分别担任主持和评论人。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菲利普·桑德斯教授、南海问题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谈中正博士和武大边海院余敏友教授,分别做了题为《历史性权利或所有权主张的性质:对仲裁程序的影响》、《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例外的“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在南海仲裁案能否适用?》和《南海仲裁案关于中国“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的裁决倾向》的专题发言。
桑德斯教授指出,对历史性权利诉求的管辖权,一是在于争端是否涉及到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二是在于管辖权是否被排除。他在分析两种情形后对仲裁能有效地解决南海争端提出质疑,并就此案对UNCLOS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表示担忧。谈博士认为,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任择性排除是适用于南海仲裁的,并且仲裁庭必须否认它在这方面对菲诉求具有管辖权。
余教授指出,菲律宾的核心诉求是否定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及其水域内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菲律宾在南海岛礁主权问题上,一方面企图利用单方强行提起国际仲裁的机会,将领土主权问题搅入仲裁过程,弱化中国领土主权的法律依据,进而为自己以后主张主权造势;另一方面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因此,菲律宾强行提起仲裁案,其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为了确定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歪曲解释了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甚至认为南海岛礁属于无主地,这不是对国际法上关于无主地的无知,就是无视二战历史教训、为侵略翻案、为罪行开脱,挑战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战后国际法律秩序。
在实体裁决中,仲裁庭会对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认定。对于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问题的裁决,有以下四种可能:第一,直接全面否定,宣告其既不与《公约》兼容,也从来不被任何国际法规则认可;第二,承认历史性权利在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中的合法性,但不与《公约》兼容,已经被《公约》的海洋权利体系所取代;第三,全面承认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以及其与《公约》的兼容性,但宣告中国的权利主张不符合历史性权利的实质要件;第四,全面承认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以及其与《公约》的兼容性,但对中国是否符合历史性权利的实质要件不作判断,进行模糊和搁置处理,要求进一步证明。全面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可能性不大,毕竟能在《公约》、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中找到许多“历史性”权利的例证,所以至少认定历史性权利在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中的合法性的可能性比较大。
结合菲律宾在审理过程中的大量论证以及仲裁庭与菲律宾的问与答,仲裁庭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菲律宾的观点而否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直接否定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兼容性,认定历史性权利已经被《公约》的海洋权利体系所取代?还是肯定二者的兼容性,却认定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主张不满足历史性权利的实质要件?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仲裁庭作为标榜中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国际裁判机构,不仅应该保持谨慎、克制的态度,而且对于中国的不到庭应该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九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九条规定:“……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和本仲裁案仲裁程序规则第25条第2款 [仲裁庭通过的《程序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公约及其附件七以及本规则授权范围内,仲裁庭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措施赋予争端各方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更不因中国的不到庭而有失公正,进而偏袒滥用强制仲裁程序以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甚至试图冲击战后国际秩序底线的菲律宾。虽然仲裁庭在初步裁决阶段随意扩大自我权限,刻意将本质上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事项纳入其管辖范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最终如何裁定,我们拭目以待。
在该专题讨论阶段,专家学者围绕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和应对方式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科蒂尔教授认为,中国对南海仲裁案的应对方式将带来负面影响,对此中国应当慎重考虑。而高圣惕教授认为,不管仲裁结果如何,菲律宾都将坚持其主张不变,中国没有必要参与这种毫无意义的赌博。
围绕第四专题“海洋地物”的小组讨论,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菲利普?桑德斯教授与国际海洋法法庭高之国法官分别担任主持和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包毅楠博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学院讲师斯菲亚?卡佩拉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黄伟副教授、韩国仁荷大学金显洙教授,分别做了题为《南海仲裁案两个有关低潮高地诉求的管辖权问题分析》、《作为中菲仲裁案仲裁庭强制管辖例外的海洋划界问题研究》、《海洋地物的权利基础与海洋划界——可分还是不可分?》和《海洋地物对国际司法案例中海洋划界问题的影响》的专题发言。
包博士在分析菲律宾关于低潮高地的第4和6项请求后指出,各国选择的“潮位基准面”的数据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其对低潮高地的界定也不同。“潮位基准面”的数据标准,应由具体的海洋地位来决定,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中菲双方都有权主张各自的“潮位基准面”,在此意义上,仲裁庭对菲第4和6项请求没有管辖权。
卡佩拉博士在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探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范围后认为,海洋地物的权利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范围,涉及海洋地物权利的管辖权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黄伟副教授在分析海洋划界国际司法和仲裁案例后指出,海洋地物的权利基础和海洋划界是否可分,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海洋地理情况。如果海洋地物只是作为相关海域的“附属性”地理特征存在,那么该地物的权利基础无法独立确定,只能作为海洋划界的相关或特殊情况在划界过程中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海洋地物的权利基础问题就是海洋划界问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此时,海洋地物的权利基础,主要取决于该地物与临时海洋边界的距离、面积大小及其他相关因素。
金教授结合国际法院案例分析了海洋划界难以达成一致的原因,阐述了公平原则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变化和发展;指出小的海洋地物对海洋划界的影响在逐渐减小,而且经常没有发挥作用;强调海洋划界要适用公平原则和合理的解决手段。
在该专题自由交流和问答阶段,各专家学者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解释、中国政府关于南海仲裁的《立场文件》、气候变化对低潮高地的影响、大陆国家的群岛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闭幕式阶段,高之国法官做了总结性发言。他对会议的成功表示肯定,对与会专家学者和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重申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此次南海仲裁案的立场。他认为,仲裁庭在第一阶段彻底采信菲律宾的主张而完全忽视和拒绝中国立场主张的做法,显失公平,不仅会动摇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国际仲裁的信心,而且从长远看,还将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前所长高之国说,南海仲裁没有达到仲裁目的。仲裁的目的是对解决、管理争端提出方案和措施,但目前和两年前相比,仲裁反而让争端越来越复杂,南海局势越来越不平静。与会专家学者几乎都认为,从目前仲裁庭所作所为来看,它已完全背离了公正客观立场,处处为菲律宾说项。
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主席、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赫尔穆特·图尔克说,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无论是在代表性,还是在权威性方面,都要优于由少数几人组成的仲裁庭。少数人意见容易导致国际司法裁决“碎片化”,容易造成司法判例前后不一,不利于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整体性,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
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教授菲利普·桑德斯说,当前,国际仲裁和司法判例扩权倾向严重,十分危险,它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另外,一国的远洋群岛可以主张直线基线,这方面已有许多国家实践。
瑞士伯尔尼大学教授托马斯·科蒂尔说,对于南海仲裁案,中方采取了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案件不纯粹是一起法律争端,而更多涉及政治层面,菲提起仲裁无法解决双方的争议。中国需要提出自己的观点,让国际社会了解其立场和目标。即便中国在南海划定专属经济区,也不会妨碍航行自由。
韩国仁荷大学教授金显洙说,中国和菲律宾应尽量以谈判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中国与东盟国家谈判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解决南海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法律框架,相关方面不应当忘记他们之前达成的协议。考虑到日美关系和两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相近立场,日本在南海问题上的态度值得密切关注。
此外,台湾海洋大学教授高圣惕说,中国政府已明确表示对裁决结果不执行,关键理由是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存在根本瑕疵。仲裁庭如果对一个案件没有管辖权,那它就无权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仲裁判决后如果中菲之间依然有冲突,并不是因为中国不执行判决,而是因为仲裁不可能解决、也确实没有解决中菲之间的根本问题。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说,仲裁庭的初步判决不仅伤害了中国,也伤害了国际社会。南海仲裁案的讼因,是经过刻意包装伪造的,必须刺穿这层“面纱”,让人们看清案件的实质,即涉及主权和划界争议。关于历史性水域问题,中国应加强研究和阐述,历史性权利跟公约给予我们的成文法权利是并行不悖的。
①本文由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和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师生共同完成。具体分工为:初稿,2015级硕士生迟毅洁、童萌、罗萨、白安、姜民真和2014级硕士生苏晨;前期统稿,哈丽思博士;后期统稿和修改,黄伟副教授;最终修改并定稿,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边海院副院长余敏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