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国
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菲律宾单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
肖建国①
尊敬的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胡德坤教授、余敏友教授:
尊敬的学者们,亲爱的朋友们:
女士们、先生们:
感谢邀请我参加此次研讨会。我谨代表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热忱欢迎大家光临,并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同时,感谢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对会议的周到安排。很荣幸在此演讲,和大家分享我对南海仲裁案的看法。衷心希望我们能借此机会交流看法,相互学习。2015年11月,仲裁庭主持了实体问题和未决管辖权问题的口头庭审,不久可能将做出最终裁决。鉴于此,今天的研讨主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或者《公约》)强制程序适用——聚焦南海仲裁案,正当其时,令人关注。
2013年1月,菲律宾依据《公约》第十五部分及附件七,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并强推至今。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2014年12月,中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阐明了中国拒不接受仲裁庭管辖权的理由。2015年10月,针对仲裁庭做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中国发表声明,宣称该裁决非法、无效,对中国没有拘束力。中国的立场可概括为“四不”: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
(一)领土争端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而受《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调整
本仲裁事项的实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引起的领土争端及现代海洋法演变引发的海域划界争端。南海诸岛作为中国领土,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自古以来,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置、军事巡航、捕鱼和生产经营等方式,持续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占领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根据20世纪40年代签署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应将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中国收复南沙群岛,并通过官方重命名、出版地图、设立行政机构和驻军等方式,宣告主权,加强管辖。随后几十年,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对此,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
菲律宾领土范围由美国、西班牙和英国殖民期间的条约所明确限定,并不包括中国南海任何岛礁。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南海潜在油气储量的公布,菲律宾派遣军队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八个岛礁,突破本国领土固有范围,开始领土扩张,并妄图通过系列手段寻求永久驻扎,使其占领“合法化”,例如建设军事设施、港口和机场,设立行政建制,非法划定所谓的“卡拉延群岛”。此外,1999年菲律宾还通过旧军舰“坐滩”中国仁爱礁,妄图进一步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更多岛礁。
2012年4月,菲律宾派一艘军舰进入中国黄岩岛附近水域,强行扣押和袭扰在此正常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蓄意引发“黄岩岛事件”。事件过后,菲律宾最终决定,将双方之间的南海争端诉诸《公约》强制仲裁程序。
菲律宾上述活动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对此,中国政府一直坚决反对。
回顾历史,不难看出,正是菲律宾的非法占领和入侵,才导致这些争端产生。而且,目前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实际上是以所谓法律手段,继续推行并加大领土扩张。
(二)2006年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发表的排除性声明,已将海域划界、历史性所有权或权利、军事活动等争端,排除在强制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
中国的排除性声明,意味着中国不接受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强制机制处理海域权利主张重叠和海域划界问题。30多个国家做过类似声明。中国和这些国家所作的声明都是《公约》组成部分,应当有效并受到尊重。菲律宾罔顾中国做出的选择,不仅侵犯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而且违反了《公约》,还破坏了《公约》的整体性和平衡性。
(三)中菲双方已多次承诺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两国争端
依据中国的立法和实践,例如,中国在2009年和2011年向联合国递交的普通照会中声明,中国南沙群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时,中国在南海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和权利。上述的主张与菲律宾的主张确实是重叠的。那么如何解决两国之间这一问题呢?正如前文提到的,既然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已被排除,那么,这就意味着,中国支持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进行直接谈判和协商,从而公平解决争端。在达成最终解决方案之前,双方都应保持自我克制,尽力做好临时安排。实际上,谈判和协商是持久解决争端的最好和最有效方法。例如,2000年中国和越南经过几十年双边对话,终于缔结了北部湾划界协定。当前,中国正与韩国进行黄海海域划界谈判。总体而言,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中国已经与14个陆地邻国划定了12条边界。
关于争端解决方式,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实际上早有共识。长久以来,中菲在协议中均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争端。从1995到2011年,中菲间至少签订了6项联合声明,多次重申将双方直接谈判与协商作为两国解决相关争端的方式。这一共识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中也得到了反映。《宣言》于2002年由包括中国和菲律宾在内的相关国家联合签署,它强调协商应在直接有关当事国之间进行。所有这些规定,均明确排除适用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协商解决争端的协议,完全是一种失信之举,同时,也违背“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四)不符合启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基本条件
根据《公约》第280、281、282和283条的规定,启动强制程序有几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当缔约国之间出现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时,缔约国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应优先适用,缔约国应首先诉诸并用尽这些方法,如仍未能解决争端,当事国应着手交换意见。中菲双方已明确选择解决双方争端的方式与程序,而菲方并未履行与中国进行实质性对话和充分交换意见的义务,因此,菲方违反《公约》的相关规定,滥用《公约》的相关程序。
(五)仲裁庭明显偏袒菲方,沦为菲方的代理人,严重违背了公平和公正原则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在法律推理和事实认定上,存在大量漏洞,充满争议。实际上,仲裁庭审理时未对事实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查,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非常随意,既不审慎,也很不负责。这里列举两例:(1)众所周知,在文明社会,脱离国家主权谈论岛礁,毫无意义。只有确定主权归属,岛礁才存在海洋权利。这便是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岛礁的法律地位与领土主权以及海域划界三者不可分的原因。仲裁庭一位名为艾尔弗雷德?松斯的法官,数年前与人合写过一篇文章,其中提到“对海洋区域的权利是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令人惊讶的是,仲裁庭竟毫不犹豫地采纳了菲方的诉求和论证。(2)南沙在历史上被视为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实体,而仲裁庭却完全无视它的整体性和群岛地位。客观地讲,即便把南沙群岛分开来看,也不应忽视太平岛的存在及其完整的权利,而应高度重视。近来,中国台湾地区马英九政府对太平岛的相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
综上所述,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并不适用中菲之间的争端。以该强制程序为基础成立的仲裁庭,也就不具有管辖权。它强行对本案进行处置并行使管辖权,本质上属于权利的肆意滥用,自始就不合法。对于这样的仲裁,中国决不会接受和承认。
中菲南海争端,错综复杂,牵涉甚广。将争端解决囿于法律途径,很不明智,非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更多问题。菲律宾所提仲裁案,并非单纯的法律案件,而是西方大国支持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菲律宾与仲裁庭刻意绕开中国的排除性声明,将领土与海洋划界的争端包装成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端。菲律宾的图谋在于,利用仲裁案否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为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行径寻求支持,甚至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仲裁案已严重损害中菲间的政治互信,破坏中国与东盟各国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磋商拟定《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友好氛围。菲律宾强推仲裁的行为对南海和平与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中国坚决反对仲裁案,既不接受也不参与仲裁程序。无论仲裁案最终结果如何,中方都不会承认和执行裁决。中国仍将致力于通过谈判和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决不接受任何国家以此裁决为基础与中国商谈南海问题,也决不接受任何国家以此裁决为基础发表的任何立场和做出的任何行为。
女士们、先生们: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短时间内很难解决。迄今为止,相关沿海国仍在密切合作,南海的总体局势,依然保持着和平稳定。中国始终致力于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致力于维护南海法治,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与飞越自由。
女士们、先生们:
看着此次研讨会的议程,我特别希望,我们能够就仲裁案及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海的影响,深入探讨,充分交换意见。
最后,我真诚希望此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祝愿大家在武汉过得愉快。谢谢!
①肖建国,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副司长。本文是作者2016年4月16日在武汉大学举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适用——聚焦南海仲裁案”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稿。中文译稿由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2014级硕士生罗丹和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5级硕士生杨婷完成,校对由武大边海院余敏友教授和黄伟副教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