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慧丹
摘要: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当下,存在父母教育缺失与迷失、部分父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教育义务及滥用教育权利等现象,对儿童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父母亟须提升子女教育的义务意识和权利意识,认真履行教育义务,行使教育权利。同时,随着学校教育权的扩张,父母教育权的行使不再囿于对儿童的直接教育,也涉及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即父母享有学校教育参与权。
关键词:父母;儿童;教育义务;教育权利;学校教育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11A-0010-05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①不仅负有教育子女的义务,也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责任人。父母教育权,即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父母教育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教育权而存在的自然权利。然而,随着国家教育权的扩张,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成为国家教育权的主要代言人,父母将越来越多的教育权直接委托给了学校。因此,学界认为,父母教育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二是,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1]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是父母教育权的主体部分,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衍生出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成为父母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父母履行教育义务和行使教育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会与儿童和学校这两个主体发生法律关系。那么,对父母与儿童、父母与学校关系的探讨也就成为研究父母教育义务和教育权利的重要视角。
一、父母与儿童——父母的教育义务与教育权利
(一)父母教育的缺失与迷失
在教育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一些客观社会环境问题和错误的子女教育观念,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受到一些错误儿童观的影响,以及教育市场化、商品化的冲击,部分父母迷失于“什么是好的家庭教育”这一问题上。
1.父母教育的缺失
目前,父母对子女教育的缺失,主要发生在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②中。或者由于外出务工,或者由于工作繁忙,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处于缺损甚至是完全缺失的状态。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流动儿童有3581万,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这些孩子往往是在有人“看护”,而无人“陪伴”中成长。《报告》研究显示:由于长期和父母分离,留守儿童生活、学习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说,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父母教育的缺失主要受到客观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当下社会的一个硬伤,不易治愈,那么,社会上还有一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却是因为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当下,人们有一种共识,即:为追求效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部分父母将自己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完全委托给了学校。尤其在一些“高水平、高标准”的幼儿园,幼儿园老师成为了高级保姆。父母通过支付高昂的学费,获取“更专业的家庭教育”,认为“高水平”幼儿园老师比自己更有“育儿”经验,更有能力教育好孩子。当然,有些家长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陪孩子,他们尝试用金钱来弥补。他们确实为儿童考虑了,只是忽视了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对孩子最好的教育是陪伴”。名义上,这些父母为孩子“付出”了很多,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剥夺了这些孩子接受父母教育的权利。
2.父母教育的迷失
首先,在错误儿童观影响下,父母行使教育权往往忽视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个体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或者把儿童视为自己生命的延伸,或者把儿童作为自己的绝对占有物:一是,父母往往倾向于在孩子的生活中寻找自己生命的大部分意义,使得父母的爱和关心可能过分亲密或者感情化,可能过于严苛,或者可能让孩子太有依赖性[2];二是,父母也会将儿童对其的物质依赖和精神依赖,作为其对孩子绝对占有的理由。甚至一些父母在孩子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供你吃穿,你就要好好听我的话,你没有权利质疑”。因此,父母也就不会把孩子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而是将父母的教育权威绝对化,完全凌驾于儿童的合法权利之上。其实,无论是父母将儿童仅仅看作自我生命的延伸,还是认为儿童是自己的绝对占有物,都是将儿童生硬地“捆绑”在“我”之上。也正是这种过度的依附性、占有性,导致父母不能正确对待儿童,进而不能正确行使教育儿童的权利。
其次,商业消费文化的渗透造就一代父母在子女教育上的“集体狂热”。“我是学习教育学的,虽然明明知道让孩子赶着上各种辅导班、艺术班会让孩子很累,对孩子也不一定好,但是我能怎么办?如果别人的孩子都上各种班,而我的孩子没有上,我担心孩子长大以后会恨我。”一位教育学老师如是说。本来上辅导班和艺术班对儿童而言,是一个提升自我的途径:上辅导班,可以提高儿童的学业成绩;上艺术班,可以为儿童创造更多开发潜能的机会。然而,错就错在部分父母的急功近利,赶鸭子上架,以至于迷失了基本的方向。尤其是,当父母教育面对外界诸多选择,而陷入迷茫、惶恐、不安时,通常就会通过随波逐流来寻求暂时的庇护。当下,父母有太多的担忧,担心孩子被社会所抛弃,担心孩子没有好的将来等等。然而,为了追求更好,有时反而弄得更糟。孩子对父母的逆反心理愈加强烈,“父母皆祸害”不仅是孩子对父母的反抗,也是对父母追逐“好教育”的反讽。
(二)父母教育的理性回归——认真履行教育义务和行使教育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从以上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动词,如“关注”、“教育和影响”、“引导”、“预防和制止”、“正确履行”等,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负有全方位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不仅仅是教育理念的倡导,更是父母实实在在的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endprint
1.父母应当履行“陪伴”的义务
父母“陪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父母应当留在儿童身边,陪同儿童一起成长;二是内容上,父母应当与儿童保持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并对儿童成长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需要特殊的保护和关怀,而在这一方面,父母负有首要的责任。父母有照顾儿童的衣食住行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可以转移、委托的。但是,父母还有“陪伴”儿童成长的义务,这种义务原则上是不可以转移、委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可见,只有在由于客观原因父母监护职责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监护职责才可以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管人的教育义务。因此,除客观原因外,父母必须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意味着父母不仅应当为儿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也要“陪伴”他们的成长,并提供适时的教育指导。即使由于客观原因,父母不能亲自履行教育义务,仍要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③,积极鼓励父母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如,《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特别规定了对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的教育指导。尤其针对留守儿童,指出留守儿童父母要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承担对留守儿童应尽的责任;父母中要有一方在家照顾儿童,有条件的父母尤其是婴幼儿母亲要把儿童带在身边,尽可能保证婴幼儿早期身心呵护、母乳喂养的正常进行等。
2.父母应当认真对待教育子女的权利
首先,父母行使教育权利必须基于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存在这一前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一个真正的人是拥有独立自主意识,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智,做出选择,承担责任,通过反思不断完善自我的人。作为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能意识到自身是其所经历和所做事情的一个单独的、统一的和持久的主体。”[3]这就要求父母要把儿童看作独立的个体、不同于自己的独立的人,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而不是有意无意地压制、扼杀儿童的独立性、独特性。在法律上,儿童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儿童权利公约》主张儿童是独立的个人,是家庭和社会的成员,享有与其年龄以及发育阶段相适应的权利。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独立的权利主体存在,父母就应当把儿童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人来看待。
其次,权利即自由,父母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在父母教育自由的范围内,父母享有充分的话语权,父母也应当建立一种教育自信。这种教育自信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孩子的自信。父母对自己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当然这种“最大利益”不仅是父母认为的孩子的最大利益,也是基于儿童本身发展的“最大利益”;父母对儿童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对儿童的信任、尊重,把儿童看作一个不同于自己的独立的个体,拥有自我意识和独特的个性,以及自我成长的能力。同时,父母要积极主动地去形成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意识,适当“放手”让孩子自己去成长,为孩子留出发展的空间。尤其,随着儿童作为独立个体的不断成熟,父母应当为儿童留出足够的空间,给予儿童成长充分的理解与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可见,父母行使对子女的教育权利,也是一种需要认真对待的艺术。
二、父母与学校——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
20世纪以来,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教育的中心已经从过去几百年的家庭里不可逆转地转到了学校里。学校成为儿童教育的主要场所:一方面,大部分儿童走进学校。并且,随着儿童的学习年限大幅度延长,儿童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另一方面,学校倾向于承担日益丰富的综合角色。随着学校在儿童的道德和个人发展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学校教育和父母教育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模糊。[4]随之而来的是,父母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越来越重要,参与学校教育成为父母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也成为讨论父母教育权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领域。
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即父母享有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在义务教育普及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的父母教育权被学校所取代。同时,有研究表明,“父母参与他们子女的教学活动,将有助于学生对学校的正面态度及良好行为的建立”[5]。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作为父母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儿童教育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日本学者结城忠认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主要有三种:第一,知情权,即父母有权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方法、成绩评价标准与方法、进课堂听教师上课的权利等。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义务为父母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二,提案发言权。父母有权利在学校采取某些决定、措施之前得到说明理由的机会,而且有权对该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共同决定权。父母有权处于与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同权的地位上,共同参与、决定某些教育上的措施和决定。[6]
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本应是父母教育和学校教育建立实质教育联系的主要桥梁,父母教育也应当与学校教育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然而,在当下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父母直接放弃了学校教育参与权。认为学校教育是学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或者,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或权利干涉学校教育。因此,父母与学校就不会建立一种实质性教育联系,父母与学校偶尔的联系也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学校通过父母向学生施压,以实现学校管理的目的。二是父母滥用学校教育参与权。当下,部分父母出于过度的溺爱心理、维权意识等,滥用学校教育参与权,直接影响了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这也侵犯了教师及学校的合法权益。endprint
目前,学校与父母的沟通一般仅停留在学生管理上。对此,笔者有切身的体会:笔者上小学与初中都在本村。有一位同村同学小花(化名),她的父母是我们班同学家长中唯一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家长,平时也会对她进行家庭辅导。在小学和初中,小花的成绩都是名列前茅。后来,我们一起考入县城的高中,被分入了不同的班级,成为寄宿生(一个月回家一次)。然而,仅仅一年的时间,这个原来我们眼中的佼佼者就成为了典型“问题学生”,不仅学业一落千丈,而且沾染了很多不良嗜好。最后,小花放弃了高考,仅在毕业的时候来学校领取了毕业证书。小花的巨大转变,让笔者不禁对她感到惋惜,也更让笔者反思这样的“问题学生”是如何形成的。假如说,小花的父母和学校保持着一种经常的、稳定的联系,学校定期向小花的父母反映她在学校里的状况,小花的父母就可以及时了解到孩子的情况,在孩子出现问题时及时做出反应,后果肯定不会如此糟糕。然而,在现实中,往往是等到学生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学校才会通知父母到学校。此时,学校与父母的联系,基本上都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而并不是出于真正的教育学生的目的。
如果说,前述情况是父母缺乏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那么,接下来这一种情况就是父母滥用参与学校教育权了。近年来,随着父母对子女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父母与教师在教育孩子上的交锋不断[7]:2016年4月27日睌上,一位班主任在衡阳船山实验中学教室被一个家长扇了三四个耳光。理由居然是正常的全班轮换座位,她的孩子被轮到后排去了。[8]一位在农村小学工作的女教师也曾向笔者讲述过类似的案例:在她的班上,学生小佳(化名)经常不交作业,她批评了小佳几次。后来,小佳的爸爸气势汹汹地来到她正在上课的班级,当场质问她为什么对小佳不好。最后,幸好校长出面调解,这件事情才得以解决。父母不当行使教育参与权直接挑战着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也会对儿童教育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父母应当认真对待学校教育参与权,不仅需要增强学校教育参与权的意识,也需要提高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学校教育参与权的能力。同时,从父母行使学校教育参与权的现状来看,加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不仅需要父母作为权利主体积极主动地去认真对待,也需要国家、社会的积极引导。然而,当下我国关于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还没有明确的教育法律规定。仅在一些教育政策文件中,指出要加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加权,并且也只是集中在学校管理层面。如教育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2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父母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为:父母主要通过家长委员会的方式行使在学校中的教育权。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等。但是,目前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④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构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实质性教育联系,理应成为我们未来关注的一个重要教育问题。
三、余论
基于当下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教育义务、滥用教育权利的现象,家庭教育立法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父母教育义务和教育权利是家庭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正如有研究指出:家庭教育法要重视规范父母的教育行为,规定父母不正确行使、无能力履行监护权、教育权时,有关机构代为行使有关权利的办法等。[9]当下,随着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凸显和家庭教育问题的不断涌现,家庭教育立法已经进入立法日程。一般而言,家庭属于私域,是“风能进,雨能进,而国王不能进”的领域。但是,家庭也需要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婚姻法》就是法律介入家庭,为婚姻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更多的是要制订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保护。如,针对有些父母不能履行教育义务的现状,应从法律上规定父母具有“陪伴”义务,并且要求国家给予父母一定的物质条件支持。这显然并不会损害家庭作为私域的独特性和自主性,反而有助于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义务、行使教育权利,从而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可见,法律的规制为父母履行教育义务、行使教育权利划定基本的行为底线,也有助于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父母”与“家长”是一组使用频率较高的近义词,但是在已有法律法规中,“父母”一词使用频率较高,并且更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文使用“父母”一词,指代法律用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②参考《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的研究,本文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分别指: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居住地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原居住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流动儿童是指随务工父母到居住地以外生活学习半年以上的儿童。
③“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主要来源于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1款: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还是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④据笔者对五所普通县城中学的调查,家长委员会代表的推选,是学校直接根据父母学历的高低、在县城工作等条件确定。这是因为:一来,该校的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居住的村庄一般都离学校较远,交通不方便。二来,近年来,大部分的学生家长都常年在外地打工,不可能参加家长委员会的会议,家长委员会的出席率一般也只有10%到20%。家长委员会只是行使一些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消极的权利”,一般不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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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樊未晨.家长VS老师:明争与暗斗[N].中国青年报,2016-05-09(09).
[8]张树波,黄科昕,池雅勤.一女家长校内掌掴怀孕女教师被行政拘留[N].潇湘晨报,2016-05-01.
[9]朱磊.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执法主体[N].法制日报,2015-03-24(03).
责任编辑:杨孝如
Abstract: Parents have duties and rights to educate their children. Yet some current problems still exist with parents educational duties and rights such as parents lack or loss of education, and some parents never or rarely fulfilling their duties or abusing their rights, which is harmful to childrens healthy development. Therefore, it is extremely necessary for parents to enhance their awareness of educational duties and rights. Meanwhile, with the expanding of school educational rights, parents educational rights include not only the direct educating of their children but also the participating in school education, that is, parents have the rights of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education.
Key words: parent; child; educational duty; right; participation right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