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敬琏
强化竞争政策,推动经济增长
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敬琏
编者按:
11月26日,由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主办的中国经济与国际合作年会暨新“巴山轮”会议·2016在北京举行,会议分别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市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宏观经济与国家利益”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用强化竞争政策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增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什么重要?因为根据我们60多年、30多年以及最近十年的经验,要正确应对我们面临的问题,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竞争。竞争是市场制度的灵魂。因为要让市场能够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有效率的增长,需要发挥两个功能:一是有效地把稀缺资源配置到最正确的地方,即有效地配置资源;另一个是形成一种在经济活动中共存的激励机制,对委托人、代理人的激励方向要一致。对于这两个功能,无论是有效地配置资源,还是共融的激励机制,都要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信号来实现。但是竞争在原有的体制下是受到压抑的,所以要用竞争政策来保证竞争的加强,保证市场发挥功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60年来,我们碰到的问题都要靠竞争来解决。特别最近十年,我们碰到很多棘手的问题,这些棘手的问题也要靠市场机制,靠竞争来解决。所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里面,加强竞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
但是,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当前情况下,中国的改革还在进行中,要加强竞争,不是经一蹴而就的号召就能很容易解决的,这其中涉及的很多理论问题、政策问题、法律问题、执法问题都需要解决。去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一个关于价格改革的文件里讲到,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协调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
为什么会提出这个问题呢?实际上,大概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虽然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或是建立市场经济,但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政策却是产业政策。并不是说要完全否定产业政策、抛弃产业政策,但是我们所执行的产业政策是从日本引进来的,其是日本战后初期、上世纪70年代以前施行的。这种产业政策的特点是支持一部分产业、抑制一部分产业,支持一部分企业、抑制一部分企业。这种产业政策在经济学界有所讨论,有人把它叫作“选择性的产业政策”,也有人把它叫作“纵向定位的产业政策”。显然这是抑制竞争的,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要加强竞争、贯彻竞争政策,就会碰到认识上、法律上、政策上、执法上的许多问题。比如,我们有反垄断法,但是在反垄断法里,对于叫作“维护公共利益的”垄断,它是作为但书。于是,在执行贯彻竞争政策时,就会碰到这种法律上的障碍。
对于现在我们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可以用两种方法来实施:一种方法是强化竞争,使资源更有效地配置,使激励机制能够鼓励创新、创业;也可以用行政办法,就是贯彻所谓的产业目录等,用行政办法实现。过去我们执行了日本式的产业政策,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包括日本在内的国家都认为,产业政策是需要的,但要有助于强化竞争、有助于提升市场的有效性的产业政策,还需要另外一种产业政策。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可以说决定到这些难题能不能解决,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能不能保证等重大问题。从政府方面、党政领导机关方面,对这个问题的方向是清楚的。在价格改革文件提出以后,今年6月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说明我们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但在执行改革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就是认识问题。竞争为什么如此重要?国内有一些讨论,今天要介绍的基金会研究课题的第一个大部分,就是讲竞争政策的重要性,总结了国际上的经验。我们应该把这种思想设法向我们的干部、民众说清楚。然后就是法律、政策如何完善的问题。像“公平竞争审查”,是完善我们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一个很重要的步骤。国务院这一意见是指对新的政策要预先做审查,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要进行修改,然后要对原有的各种政策、各种规定做审查。这个工作很艰巨。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值得讨论的,基金会的研究报告里也讲到关于执法的问题。现在反垄断执法比较分散,有3个机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有一个反垄断委员会,是由商务部牵头的部级的非常设机构,所以即使更加完善了反垄断法或者公平竞争立法,在执法的协调和力度上如何加强,也是一个问题。今年7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国务院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了,但应由谁来审查?深改小组在讨论的时候提出自我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特别要加强社会的审查,但怎么进行仍没有具体的安排。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