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我见

2016-12-17 03:49英齐艳茹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03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03
关键词:法律体系完善

谭 英齐艳茹(.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03;.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03)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我见

谭英1齐艳茹2(1.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13;2.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于2010年底形成,这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形成与发展都取决于经济基础。今天,国内外的经济发展使得国内一些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亟需完善。同时,也要制定新的法律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体系;完善;健全法制

一、法律体系概述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它是比较法中用来对各种法律进行划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有时一国的不同地方会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大陆地区的法系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由于历史原因则采用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构成的,部门法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近代以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部门法划分,但确实存在法律体系。

第二,法律体系主要是一国的国内法体系,不含完整意义上的国际公法部分,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不能构成一国的部门法体系。

第三,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不含已经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尚未制定或已制定尚未生效的法律(如《紧急状态法(草案)》)。

第四,在当代中国,虽然存在两种社会制度、两种性质的法律和两种法系的法律,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且仍在生效施行,属于当代中国现行的、有效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结构

(一)释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2]。它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在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鲜明的特征: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与分类

1.建设进程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1978年12月18日-2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修订《宪法》;1997年9月12日-1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到2010年实现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07年十七大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设完成,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至2011年8月末,中国已经制定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分类

以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构成,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40件,包括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即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方面的法律,即立法法;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如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如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戒严法等),民法商法(34件,包括单行民事法律,如物权法,电子签名法等;商事法律规范有票据法、信托法等),行政法律(80余件,包括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等;国防、外交方面的法律,如兵役法等;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如反间谍法等[3];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如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教、科、文、卫、体等方面的法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城乡规划、建设、测绘、防震减灾、气象等方面的法律,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防沙治沙法等),经济法(60件,包括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如预算法、价格法等;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的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等;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方面的法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法律,如节约能源法等),社会法(18件,如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刑法(1件,即刑法,还包括八项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法(10件,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这7个法律部门组成了有机统一整体。而按照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目前公认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近代以来,“法律社会化”现象促使社会法出现,如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它调整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我们半个多世纪努力的成果,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是任重道远。社会的进步,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社会主体需求的不断增多,对立法水平的要求程度愈来愈高。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国家立法工作人员日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是今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目标。为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一)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方面,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

要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就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如,扩大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直接选举更能体现真实的民意,使得选举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如,国家近年来加大全国各地社区建设的同时,应制定专门的社区法律法规来规范社区的地位、机构设置、权利与义务、职责等)、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应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以适应国家近年来的大部制改革的需要;急需制定新闻法,明确新闻出版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特别是针对发布虚假新闻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要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等。2013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发布虚假网络信息的司法解释,被转发500次以上就应予以处罚,但是这个规定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应及时出台新闻法规范类似行为)。

(二)在民商法方面,要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中国大陆地区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而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都有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我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颁布实施到目前已近30年的时光,在此期间,各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相继出台,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解释三等,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民法典,这是我们法律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要及时出台涉外民事法律,中国加入W TO以后,各项法律制度都要与国际接轨,涉外民事法律对于调整涉外民事案件至关重要,如涉外婚姻、继承、合同等,要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及时解决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

商法方面需要制定商事登记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主,而目前的商事主体的多样化使得商事登记方面的规定越显匮乏。例如,关于商事名称的预告登记,登记后很多商事企业并没有成立,在增加登记机关的业务量的同时,使得其他企业没有办法用到自己心仪的名称,建议缩短预告登记的期限。另外,应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竞业禁止是各国法律的共同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刑法中也有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罪名,但在私法领域,对于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如何予以补偿或赔偿,却规定得很模糊,企业的权利在无形中就会受到损害。中国目前是世界工厂,国际贸易业务很多,但是法律制度却远远落后于国际经济的发展。而目前国内创业的人也很多,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法律的规范。

(三)在行政法方面,要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完善

比如,要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制定荒漠化防治法,经过十几年的治理,中国的荒漠化现象有一定的改善,但是每到春秋季节,内蒙古地区、甘肃地区的风沙还是很大,伸手不见五指的天气还是时有发生。东北部分地区在春秋季节也会有数天的风沙天气,所以在民间流传一句话:一年刮两次风,每次刮半年。种树种草,防风固沙,很多时候都是停留在宣传上,基于人的惰性心理,真正付诸实践的人还是占少数,如果用国家法律进行规定,把它作为人的义务性活动的事项,效果会好很多。例如,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的种植义务,以及不作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在经济法方面,要加强经济改革领域的立法

比如,要适应国家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012年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大多公布了上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接受国家审计和社会监督。但同时我们发现,预算的费用还是很高的。民众普遍反映是“天文数字”。建议及时修改预算法,明确各单位财政支出的范围,加强预算管理,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随时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向阳光政府迈进。另外,要规范电信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最普遍的现象是任何一个手机号在使用期间都会收到垃圾短信,其内容多种多样,其中诈骗短信和扣费短信居多。这也是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方面,其中电信运营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电信行业的终端系统有失职的行为。在国内,电信行业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虽有诸多抱怨,但目前只有三家公司可以选择。这也就导致霸王条款越来越多,从法理上讲,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建议电信法应规定电信运营商不作为时的违约责任。另外,应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电信行业,有竞争才会优胜劣汰。

(五)在社会法方面,加强社会民生领域的立法

比如,要适应保障和改善民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方面的法律制度。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处于建设阶段,国人的储蓄思想与国内的社保体系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这也影响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民众有钱不敢花,以防万一(防病、防老、防灾)。因此,我们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机制,使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全面覆盖社会自然人主体,使社会保险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实现公务人员与企业职工一体化。但时至今日,民众关于社保的疑问还有很多,其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比如异地医保问题,至今未实现医保卡全国通用。社保基金的管理也很混乱,社保基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审计。

(六)在刑法方面,及时修正个别罪名,并增加新的罪名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及时修正个别罪名,如传销等行为;同时要增加新的罪名。目前刑法规定的罪名已达400多个,但还是适应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许霆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是按照诈骗罪定罪还是按照盗窃罪定罪。虽然此案已经审结,但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存在争议的。如,ATM机是没有思想意识的,那么能否成为诈骗的对象呢?而另一方面,作为ATM机的管理者是否也要为自己的失职行为负责呢?而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其合法性,但在合理性上就显得很牵强了。

(七)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要及时制定《行政程序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参照各种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制度不统一,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混杂性,这也会使行政纠纷案件增多。例如,行政法领域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很少部分的事项是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即此类事项是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而哪些事项是关系公共利益的呢?实践中的解释有很多种,这也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举行听证的有力依据了。我们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当详细规定行政程序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违法责任等。

此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应当适时对法律进行解释和修改,不断完善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同时,要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并且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法律要有稳定性,但同时也要有灵活性,应该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进行及时的修改,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样的法律才能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同。中国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回眸[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03):111.

[2]林剑锋.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加强社会法的制定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4 (07):147.

[3]张文显.法理学[M].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85.

(责任编辑郑艳凤)

作者简介:谭英(1965—),女,经济学硕士,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教授,从事诉讼法学研究;齐艳茹(1983—),女,法学硕士,辽宁理工学院文法系讲师,从事理论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02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254(2016)02-0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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