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亚楠
被困电梯者应由谁来施救之我见
■文/李亚楠
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电梯总量达到400万台,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我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与此同时,各类电梯事故不断见诸媒体,电梯安全问题引发了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电梯故障、突然停电及乘客的不安全行为都可能导致电梯困人,这也是百姓遇到的最多的电梯安全问题。为保证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国家通过相应法律规范确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在电梯应急救援方面所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作为使用单位,要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电梯困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作为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要及时抵达现场进行救援。
法律规范在确定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责任和义务的同时,间接确定了救援流程,即使用单位接到困人求救信息后安抚乘客并通知电梯维修作业人员,由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但现实中,有些使用单位在接到电梯困人求救信息后,不通知维保单位,直接安排本单位无维修资格人员施救。对于电梯使用单位无维修资格的人员能否解救被困人员,在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甚至安全监管部门中存在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电梯使用单位无维修资格的人员可以解救被困人员。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无法律规定禁止电梯使用单位无维修资格人员实施救援。《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质检总局于2014年5月印发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明确提出,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由此可知,解救被困人员不属于维护保养的范畴,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解救被困人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之规定。虽然,《特种设备安全法》确定了电梯维保单位解救被困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但并未否定使用单位自行救援的权利。即《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必须救”,不意味着使用单位“不可救”。此外,也无其他法律规定禁止无电梯维修资格人员实施救援。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使用单位可以安排无维修资格人员实施救援。
第二,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无法满足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的需求。与电梯数量的高速增长相比,由于收入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有危险性等原因,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数量的增速要低得多,有的地区甚至是负增长。仅依靠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不现实,需要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解救被困人员。电梯困人后,若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因堵车等原因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尤其被困的是病人、孕妇等特殊人员,电梯使用单位为尽快使被困人员脱险而安排无维修资格人员进行救援在情理上也属应当。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解救被困人员能够成为一种现象存在,也间接说明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包括被困人员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并认可了此种救援。
第三,从技术角度讲,无维修资格的人员也能胜任电梯困人的应急救援工作。电梯的应急救援与维修、维护保养有本质区别,不需要实施人员掌握复杂的专业知识,多数情况下,救援人员用三角钥匙开门放人即可。此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解救被困人员往往是在其签约维保单位已提供完整的救援流程,并对其无电梯维修资格的救援人员进行了相应培训的前提下进行的,有的还在培训后通过观察受训人员救援演练的方式确认了救援能力。
与上述观点不同,笔者认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到场救援,不得安排无维修资格人员施救。理由如下:
第一,电梯使用单位安排无维修资格人员施救属违法行为。虽然应急救援不属维护保养范畴,对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解救被困人员也不应按无资质从事维护保养活动处理,但使用单位安排无维修资格人员施救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而《规则》正是关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则》第九条明确要求,电梯使用单位要在电梯困人时履行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的职责,即该条款对电梯使用单位所组织的救援人员的身份有限定。电梯使用单位组织无电梯维修资格的人员施救,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电梯维修作业人员群体的救援能力还有较大潜力可挖掘。虽然每个电梯使用单位都签约有维保单位对本单位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但不能囿于只由签约维保单位进行应急救援。国家的法律规范对救援人员的身份进行了限定,却未限定救援人员所属单位。有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聘请有资格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或就近选择其他维保单位作为签约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的补充。在有的地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建立了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当签约维保单位维修作业人员可能无法及时到场救援时,平台会协调困人地点附近的维保单位进行救援。从目前情况看,现有电梯维修作业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尚有较大潜力可挖掘。
第三,由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能有效落实维保单位责任,促使维保单位提升维保质量和救援能力。电梯应急救援的工作量不但与电梯数量有关,也与维保质量有关。维保质量差会导致电梯困人事件频发,救援工作也会应接不暇。有些电梯维保单位靠压低价格获得维保业务,要保证有可观盈利,往往会在维保质量上动心思,或降低维保频次,或维保走过场,有的甚至对电梯只修理、不保养。此外,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援,绝大多数并非由于路遇突发状况,而是维保单位的救援能力不能满足其维保电梯的救援需求。允许电梯使用单位安排无维修资格人员实施救援,会放纵维保单位降低维保质量和救援能力。如电梯困人的应急救援均由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可有效地落实维保单位的责任。当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修人员接报后不能及时抵达现场救援时,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应条款对维保单位进行处罚。这会对维保单位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维保单位提升维保质量和救援能力,也能间接减少维保单位间的恶性竞争,最终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氛围。
第四,不应低估电梯应急救援的专业性。电梯是一种直接载人的复杂机械电气设备,其应急救援关系到被困者及施救者自身的人身安全。无资格人员未经系统化培训,难以掌握电梯的结构组成和运行原理,对救援过程中的各种危险状况也难有准确的认知。近几年,我国发生多起因无资格人员施救不当导致被困人员伤亡的事故,教训十分惨痛。有因救援人员在电梯远离平层位置时贸然开门放人,导致被困人员掉入电梯井道的案列;也有因救援人员配合失误,致使被困人员被电梯轿厢和层门地坎剪切的案例。一次次事故已足以证明,无相应资格人员不应进行电梯困人的应急救援。
综上,电梯困人的应急救援应由具有维修作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规范救援现象,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引导全社会提高对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的认识。
(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