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勇
对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改革的思考
■文/刘 勇
最近,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法定机构)改革是质检部门改革的主要议题之一。有的主张按公益型的事业单位方向改革,有的主张按经营型的企业化方向改革,有的主张拆分为事业和企业两部分。笔者认为,必须分析当前法定机构存在的问题,理顺其职责职能,才能找到符合客观需要改革的方向。
一、功能定位不清
当前,法定机构除要配合质检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完成专项监督检查任务外,其90%的日常工作精力,用于计量器具周期检定、产品质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周期性检测工作,同时还要满足客户其他检测服务需求。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需要检测到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其数量、种类、技术要求会越来越多,用法定机构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满足无限发展的社会需求,是永远做不到的。多年来,尽管法定机构编制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但监管效果不好,出现大量伪劣产品,人民群众不满意。由此可见,必须重新定位法定机构功能,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淹没在日复一日的周期性检测工作中,集中有限资源,分门别类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检验一种产品,规范一个行业。
二、监管责任无限放大
保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安全、计量诚信、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法律义务,企业负有主体责任,质检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大家都知道,好的产品首先是生产出来的,其次是靠监管出来的,质检部门既不应该无限放大自己的责任,又不能推卸监管责任。当前,法定机构参与周期性检测工作,试图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来保障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器具准确、特种设备安全,把本该由企业自己做的周期性检测工作,揽到自己身上,弱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放大了质检部门的监管责任,这种思路是有害的。必须改事前、事中监管方式,为事后监管,把监督的重心放在销售、使用环节。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单位,一定要加强处罚力度,杀一儆百,倒逼生产或使用单位通过定期检验、周期检定或者其他方式,确保使用的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三、不能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法定机构,通过周期性检测工作,参与到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生产和使用环节,第一,不利于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实验室设备、人员投入,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检验把关的能力,企业把产品质量的把关责任转嫁到法定机构身上,放大质监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二,通过年复一年的检测,受检企业了解掌握了法定机构的检测方法中的漏洞和不足,一些不良生产企业,针对检测漏洞设计产品,欺骗监管部门。当年的奶粉加入三聚氰胺案就是企业利用法定机构,检测方法漏洞,知假造假,欺骗消费者的案例。第三,通过每年的定期检验,受检单位与检测人员,建立了良好的个人关系,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第四,周期性检测工作都要向企业收取检测费,多数情况通过协议收费。而且这部分费用占法定机构收入的70%以上,不发达地方超过90%,“吃别人的嘴短”,不可能保障公正检验。更糟糕的是:同一批次的产品,同一法定机构前几天受企业委托做定期检测,过几天受政府委托做监督检验。法定机构,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保证做到公正、公平的裁判。第五,既然监督检查是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经济次序的需要,就应该政府买单,由受检单位买单,显失公平。
四、缺乏规划,重复投资,无序竞争
法定机构是由本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开展什么项目,建立什么标准,完全由机构自主决定。由于政府经费保障不充分,在利益驱动下,不少机构只考虑经济效益,很少考虑社会效益。收费高、数量多、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国家、省级、地市、县市技术机构都抢着上,许多上级技术机构,不惜利用上级的行政权力、技术权力,限制下级技术机构上项目,形成“抢饭吃”的局面。不但重复投资,而且为了抢利益,不惜与企业串通一气,蒙骗消费者,无序竞争,丧失作为第三方公正机构的立场。加之许多本级政府行政机关与其设置的法定机构,通过利益输送,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用行政权利,垄断检测市场,不正当竞争。而一些社会需要,但技术难度大、收费标准低的公益项目,没有机构愿意做。
五、技术法规执行不严
大家知道,法定机构是具体检验检测技术法规的执行机构。而多数技术法规对具体的检测方法、项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全凭检测人员的理解开展检测工作,经常出现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加之没有从法规上要求培训机构,对培训的质量负责。许多培训机构是以收钱为目的,普遍存在培训回来,不会检测的问题。许多培训的教师,自己从未从事过检测工作,对检测的细节不了解。更有甚者,由于上下级法定机构存在项目竞争,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有意回避技术细节,不诚心教授。更可笑的是,许多技术规范的起草人,为了追求与国际接轨,完全翻译国外原文,翻译得又不专业,自己都不知所云,如何保证执行机构准确执行。当前技术法规的起草,存在一个共同的现象,许多技术法规起草人,长期高高坐在象牙塔里,很少到工作现场检测过,不了解现场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为了追求高大全,做出许多现场无法完成的规定。现场检测人员为了完成检测工作,不得不做相应的变通处理。你变通他变通,导致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内容,五花八门,技术法规不能全面准确执行,大大损害法规的严肃性。
一、重新定位法定机构职能
明确法定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职能主要是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监督抽查计划,对企业或社会其他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剥离其原来负责的周期检定、定期检验、制造检验等周期性检测工作职能,将这部分本该属于生产者、使用者,自己负责的监督责任,交由生产企业或设备使用单位,通过其内部或社会其他检验检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社会机构)负责完成。法定机构,通过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监督抽查计划,有计划地对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或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验,一方面,向政府提供产品的质量状况。另一方面,通过复核检验,对社会机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排除经济利益对检测公正性的干扰,只为政府这个唯一的客户负责。
二、做好顶层布局,避免重复投资
国家应明确划分国家、省级、地市、县市法定机构的职能,县市为检测机构,承担当地量大面广、技术要求低的项目检测;地市为检测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分布多而广、技术要求高的项目检测;省级为科研机构,不具体参与检测工作,指导全省技术检测工作,承担本省技术要求复杂、技术含量高、本省优势产业的研究工作,国家为科研机构,不具体参与检测工作,统一全国技术检测标准,承担全国高新实用检测技术研究工作,统一培训考核全国检测人员。建立法定机构开展项目清单管理制度,避免项目交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5年更新调整清单,避免重复投资。同时,选拔地市、县市技术骨干,充实国家、省级核心技术部门,防止技术官僚化。
三、建立制度化经费保障机制
检验检测的公正性,是通过制度化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的。除部分条件成熟的技术机构可通过实现企业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实现,大多数基础性的检测技术机构,则须作为质量监督所属的事业单位存在,来保障检测检验客观公正。目前,大规模在质检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方面,企业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政府的购买服务的范围、种类、数量是有限的,况且今年是我中标,明年是谁不知道,而检测机构的生存是长期的。在检测活动中,难免会与被抽检企业有过合作,有可能是长期的合作伙伴。试想在长期利益面前,甚至是利益关系到的自身生存问题的情况下,企业化或利益化的检测机构,将会做出怎样的决策?特殊情况下,相同的检测机构,同一批产品,在为企业提供检测服务时,评定为合格产品;监督检验时,根据监督规则,应被判定为认为不合格产品。检测机构,能推翻自己原来的结论吗?另一方面,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容易导致腐败发生。通过低价中标的检测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很难保证检测质量,使政府购买的服务大打折扣,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开发培养发展检验检测市场
鼓励所有经过质检部门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的社会机构,参与除政府监督检验外的全部检测市场竞争。收费标准、检测周期,完全由市场决定。判定社会机构检测质量、服务水平高低的唯一标准,是其检测结果与法定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是否一致。倒逼社会机构与被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促进其检测能力提升。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为了维护检验检测技术法规的严肃性,要求所有社会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确保检测方法、项目、记录格式相同,并保证检测数据纳入质检部门统一搭建的检验检测数据监管平台,实现统一监管。
五、对于法定机构改革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证法定机构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的前提是,确保其不受经济利益影响,把法定机构企业化,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监督检验的改革思路是不恰当的。只有通过剥离法定机构原来负责的周期检测工作职能,缩小工作范围,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笔者赞成纵向整合,纵向重组有利于提高设备、人员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投入。横向整合不利于机构的发展,我们这个综合检测中心早在2000年就实现了质量、计量、特检三所整合,15年过去了,由于工作性质、管理方式不同,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整合,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上通常是和稀泥,不利于单位的发展。
其实,基层法定机构的员工心里都清楚,纵向整合才是有效率的,但这么做在许多基层单位都行不通,是因为大家担心纵向整合后,对单位、对自己的发展不利。选出一个团结、干事、公平、公正的领导班子,是纵向整合能否成功的关键。它必须既是一支胸怀全局务实肯干的班子,又能为基层职工谋福利的团队,只有这样法定机构的改革才能成功。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