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消费品质量打造“中国质造”质量监督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大有可为

2016-12-16 06:34施京京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5期
关键词:强制性消费品结构性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提升消费品质量打造“中国质造”质量监督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大有可为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每逢节假日,各大商家形式多样的促销屡见不鲜,在媒体网络上,消费者们热议的话题仍然是日常生活用品的“货比货”和“海淘哪家强”。看似轻盈的热闹喧嚣,背后却有着些许无奈与沉重——当前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内需逐渐成为主要动力,而供需关系正面临着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失衡,成为阻挡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最大路障:一方面无效和低端供给过多,一些传统产业产能严重过剩,产能利用率偏低;另一方面有效和中高端供给不足,供给侧调整明显滞后于需求结构升级,居民对高品质商品和服务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造成国内消费需求外流。当人们不远万里从国外背回家电等产品时,市场也呼吁着从生产、供给端入手,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真正启动内需、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寻求路径。

质量提升是内生动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先提出,可以追溯到2015年11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并指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在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了会议热词。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被列为本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旨是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这需要一方面积极稳妥地化解过剩产能,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持续改善有效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提升有效供给的效率和效益,进而培育和升级经济转型过程中维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注重质量、提升质量,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主攻方向——新的形势和任务,也为质检工作者们提出了新的课题。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我国的质量保障能力、供给水平与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质量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现在依然突出。中央特别强调,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建设制造强国,也强调改善供给。我们的理解就是要把提升质量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乃至整个经济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质量是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改善质量供给,来释放消费潜力,转变发展方式,才能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打造真正的“中国质造”。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质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综合运用质检职能,加快质量供给创新,狠抓质量品牌提升,真正发挥质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作用,在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对外经济新优势中大有作为。”据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央部署,质检总局已经制定了规划,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工程,突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儿童纸尿裤、儿童玩具、婴幼儿童装、厨具、床上用品、家具等老百姓普遍关心的10种消费品,运用各种质检手段,打好“组合拳”,倒逼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增加高质量、高水平的有效供给。

让强制性标准更“强”

强制性标准是旨在保障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为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程或规范,由政府主导制定、强制实施的标准,其强制力由法律所赋予。如果说标准是质量的准绳和基础,那么强制性标准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整个标准体系里最为重要的一环。“十二五”时期,我国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现代农业、服务业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占比明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能源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不断健全,标准化基础能力进一步提升,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进一步凸显。其中,强制性标准一直起着坚实的支撑作用。在不断升级的强制性标准面前,一些靠低标准、低价格在市场上鱼目混珠的企业被迫出局,过剩产能得以淘汰,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打击,新兴产业对于产品标准的需求得到满足,市场向优势企业集中,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进一步发挥强制性标准的作用,对于供给侧质量提升具有关键的意义。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是全面、具体和紧迫的,我们要发挥质检作用,打好‘技术牌’,念好‘服务经’,充分发挥标准‘树标杆’的引领作用和‘划底线’的兜底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把国务院标准化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落到实处,大力提高标准供给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以标准化结构性改革支撑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质检部门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进程中,无论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都把强制性标准的改革放在了突出的位置。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再次在标准化改革中针对强制性标准改革做出部署,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据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介绍,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都有强制性标准,甚至部分推荐性标准中也有强制性条款,这些标准有的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彼此相互“冲突”,使得强制性标准在执行中并没有真正“强”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标准体制与体系都亟须改革,使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需要,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既体现强制性标准的底线要求,也最大限度地让强制性标准“强”起来,释放标准的活力。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能更好地发挥标准对质量的“硬约束”作用,这既是标准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据悉,今年年底将完成全部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清理评估工作。

“今后的强制性标准,除个别领域之外,都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这样有利于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便于实施、监督和执法,以标准有效支撑国内外相关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所长王益谊认为,整合精简工作是强制性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改革的“先手棋”,要把整合精简工作纳入标准化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在这个宏观背景下思考,今后还需要在“标准”、“标准化”以及“标准化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王益谊说:“从‘标准’本身来看,要进一步调整标准体系结构,实现强制性标准体系合理布局,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步伐。从‘标准化’的角度来看,要强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并重,标准发布后要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调监管落实和标准的实时反馈、持续改进。从‘标准化管理’的角度看,要尽快修订《标准化法》,使改革于法有据,并加紧制定强制性标准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强制性标准改革的总体思路,明确强制性标准范围、制定程序、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强制性标准管理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并完善管理配套措施。”

加强政府监管引导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质检系统作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要责无旁贷地狠抓落实,在推动质量发展中主动作为、担当主力。”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提升消费品质量,质检部门责任重大,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质量管理,夯实质量基础,构建一个质量共治的格局,在具体工作中将质量提升与质量安全监督“两手抓”,应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缺陷产品召回等手段来保持质量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缺陷消费品召回、“质检利剑”行动……近年来,质检系统的每一次行动都引发着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过去五年里,质检总局组织对10.11万家企业生产的10.94万批次产品实施了国家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涉及的1.12万家(次)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曝光;组织对5.6万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7960家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不予许可,不予许可率达到14.2%;推动监管模式更加注重宏观管理和风险管理,从管产品拓展到管企业、管行业、管产业,由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显增强。与此同时,质检系统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控、机构监管等职能作用,将有限监管资源向更加关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转变,监管重点更加突出,消费品安全监管成为质检系统聚焦的“三大安全”之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了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质检系统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从产品质量监督最薄弱的环节改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梅建华介绍,今年将加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突出抽查与消费者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指标,加大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抽查后处理工作,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对重点区域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专题报告地方政府组织综合治理,规范消费品质量市场秩序;帮扶企业提升质量保障能力,组织开展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调查和质量安全状况调查,掌握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开展企业帮扶行动,加强质量状况分析,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在线检测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

同时,质检部门还将培育典型示范加强消费引导,坚持标本兼治、扶优治劣、典型示范的原则,通过上下联动、内外联合、社会共治,推动消费品生产集聚区地方政府实施质量综合治理,积极培育和创建一批消费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深入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解读;探索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制度,组织开展消费品重要性能指标比对工作,有效引导消费选择,回应社会关切;加大连续抽查合格消费品宣传力度,重塑国货形象,提振消费信心;完善监管制度实施综合治理,根据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和质量安全状况,对消费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对不同类别企业、不同风险产品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消费品生产企业长效监管机制;加快建设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消费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执法打假是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去年,质检系统突出确保消费品安全执法打假重点,开展了以空气净化器、净水器、童装等为重点的消费品“质检利剑”行动,共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3440起,涉案货值达8024.55万元。日前,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16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10种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消费品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持续保持执法打假的高压态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有效的质量安全保障。针对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的问题日益突出,该方案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执法打假和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按照“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大电子商务领域执法打假工作力度,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开展名优产品打假维权协作活动,并要求突出重点行业、区域特色产品,加强对重点区域内企业的执法检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为确保消费品质量安全,质检系统今年将围绕保持执法打假高压态势,切实加强‘质检利剑’行动工作。”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质检系统将坚持以查办大案要案推动各个专项行动和边打边宣传的工作模式,大力推进技术执法,充分应用技术手段破解行业“潜规则”;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缺陷汽车和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制定消费品召回管理部门规章,逐步扩大召回范围,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全部纳入召回范围;围绕社会共治,完善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围绕保障“创新发展”全面实施,创新执法打假工作的方式和机制,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子商务产品执法专项行动,构建社会积极参与执法打假工作的平台,运用市场机制打击假冒伪劣,扶持优质企业,创造优质优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相关链接

供需结构错配是我国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主要表现为过剩产能处置缓慢,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供给侧结构调整受到体制机制制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供需结构再平衡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需求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一是“住”、“行”主导的需求结构发生阶段性变化。二是需求结构加快转型升级。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居民对产品品质、质量和性能的要求明显提高,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需求与日俱增。三是服务需求在消费需求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四是产业价值链提升对研发、设计、标准、供应链管理、营销网络、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供给侧明显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一是无效和低端供给过多,一些传统产业产能严重过剩,产能利用率偏低。二是有效和中高端供给不足,供给侧调整明显滞后于需求结构升级,居民对高品质商品和服务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三是体制机制束缚了供给结构调整,生产要素难以从无效需求领域向有效需求领域、从低端领域向中高端领域配置,新产品和新服务的供给潜力没有得到释放。

当前,只有加快出清过剩产能,推进资产重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建立有利于供给侧结构调整的体制机制,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增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

猜你喜欢
强制性消费品结构性
快速行动并治愈一切:医疗保健是如何演变成消费品的
新时代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
2018年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切实抓好去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临床人才结构性改革正当其时
关于结构性改革一二三
发改委拟完善一次性消费品限用制度
我国将实施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首批强制性气象国家标准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