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实构建中的叙事及其评估——以批判性思维为视角

2016-12-16 11:44
法学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批判性裁判证据

于 辉

(南昌理工学院 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44)



裁判事实构建中的叙事及其评估
——以批判性思维为视角

于 辉

(南昌理工学院 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44)

在裁判事实叙事构建过程中,叙事者通过言语行为、修辞技巧将碎片化的证据信息整合成为完整的、融贯的、一致的故事模型,但该模型毕竟仅是叙事者对过往事实的次级感知,其内容并不能引起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司法裁决者有必要运用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在批判与回应的对话剖面中检验裁判事实建构中的各种叙事主张,使主观的怀疑接受客观层次的检验,并从中识别出与故事假说不符合的例外情形,予以排除或反驳,从而实现裁判事实叙事构建中的“可接受性”。

裁判事实;修辞技巧;批判性问题评估法

在司法裁决过程中, 裁判事实*裁判事实是法官在裁判中依据法律规定与证据对过去事实的认定结果。这种认定并不在于追求过去发生之事实的最终真相,而是建立一种关于发生过什么事情的版本,这个版本对于过去发生之事实的正确性必须达到可以接受的可能性。参见: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7th Edition, p. 2.裁判事实的认定绝非司法裁决者的主观臆测,而是在判定证据真实和判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心确信。构建并不是单纯依靠逻辑和科学进行线性推理的过程,实践证明事实的逻辑化、符号化的演绎推理易导致裁判事实脱离具体生活语境,使受众对案件事实理解受阻,进而影响对司法裁决结果的接受。为此学术界不少学者提出借助言语行为修辞技巧,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建构起解释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假说,为受众构建出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的裁判事实。该建构方式因注重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对话与说服,力图在给定的解释框架内构建或者重构一系列碎片化的事件,使受众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性理解和把握。但这种叙事模式由于受制于叙事者的主观认知、修辞技巧、叙事策略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叙事者凭借煽情性的话语左右受众的心理预期或在叙事过程中编织无根据的事实、塞入不相关的情节等风险,因此,建构出的 “事实”命题并非真实可靠。然而在司法裁决过程中,任何与主张或者指控相关的、可以证成的判决都必须包括一个确信真实的事实断言。为此本文以批判性思维为视角,旨在通过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去伪存真,力图构建出真实的、至少可接受的裁判事实。

一、裁判事实叙事构建之模型及其评估必要性

(一)裁判事实叙事构建之模型:故事模型

所谓叙事是以形成和讲述故事为目的的语言运用,尤其是侧重语言建构、消解言说对象这一理念。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认知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的学者对叙事产生浓厚兴趣,他们主要关注叙事理解及在叙事中人们所使用的常识,并提出了所谓的“故事语法”( story grammars)。按照这些语法,故事被分成若干片段,每个片段都有一个基本的背景、目的、行为、结局这样的结构。而到了70年代后期则开始转向用“一般行为序列”(general action sequences)或者 “剧本框架”( scripts schema)来研究叙事理解,在后续研究特别是尚克和阿贝尔森(1977)的研究中,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故事模式,即所谓的脚本或说明模式(explanation patterns),以帮助理解故事。到80年代初期,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到叙事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证据推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学者包括彭宁顿( Pennington)、哈斯汀(Hastie )、 奔尼特(Bennet)和菲尔德曼(Feldman)等。他们认为故事模型既是行为者所经验的有时间顺序的、融贯的一连串事件,也是裁判事实构建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认知过程,裁判者推定的故事决定了其最后的裁决。一般裁判者通过证据建构起关于“过去发生了什么”的故事,然后对不同版本的故事进行比较,最后找出最好的那个作为认定的案件事实。彭宁顿提出,故事模型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审判中获取的证据信息,但是又不限于此,还包括裁判者对与争议事实类似事件的了解以及对一个完整故事的一般性预期。*Reid Hastie,Nancy Pennington,Perceptions and Decision Making:The Jury' s View:The O.J.Simpson Stories; Behavioral Scientist' sReflections on 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 Orenthal James Simpson.67 U.Colo.L.Rev. 957-976, P960.(1996).在裁判事实的建构过程中,裁判者的推测、想象、思维发挥了重要作用。“裁判事实是通过一系列的心理加工才得以完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讲,与其说法官是依据事实裁判,倒不如说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的理解作出裁判。”*李安:《证据感知与案情叙事—以诉讼心理学为考察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年第2期。而叙事者则通过证据、人物形象的塑造还原叙事存在的具体语境,并对涉及到案情的一系列事件,进行挑选、裁剪、解释,最后编织到一个由语言来呈现的戏剧化故事当中,从而影响着受众的心理预期,左右着受众的情感,促使受众期待判决能够给予叙事者所希冀达到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故事模型呈现出下列特征:

第一,故事模型偏重于对事件因果关系的分析,以分析性的时间来考虑事件的顺序。莫恩斯·布雷瓦(Mogens Blegvad)认为:“如果我们能够以分析性时间来思考,那么,我们只能以穿透性时间来生活、行为和决策。” “似是而非的当前”是穿透性时间(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现在”。*M. Blegvad “Time, society, and Law”载 Bjarup and Blegvad, Time, Law, and Society, pp. 11-22.因此,这种穿透性的时间又被称为“真正的时间”(real time)。保罗·维尼(Paul Veyne) 对此提出相反观点,他认为:“并非每个有效叙述故事或者历史都依据分析性时间运用精确的系列顺序。倒叙、平行叙述等技巧可以增加生动性、悬念,甚至可理解性。”*Paul Veyne, Comment on écrit l ‘ histoire, (Paris Editions du Seuil, 1971)。但是“可理解性”中常见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当前的顺序。为了受众理解并相信故事“事件”的真实性,司法裁判者在参与个案之时,力图在给定的解释框架内构建或者重构一系列事件,其方式即以分析性时间排列为当前的次序,用当前的顺序来展现什么事件早,什么事件晚,什么事件同时发生。故事模型内在的时间序列性,提示裁判者在案件事实法律证明过程中应以因果关系为线索。

第二,故事模型侧重于动机、行为与事件的关系阐释。麦考密克指出:“没有人类介入的偶然事故必须以无意图的、无动机的因果关系或者盖然性的方式进行。叙事者除了考虑对待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部分简单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陈述施事者A的主观动机(目前的状态,虽然其内容是面向未来的)促使A去行为的,也正是该行为其后产生了所有的结果(如果A很幸运或者有技巧,该行为将导致计划结果的发生)。”*[英]尼尔·麦考密克:《修辞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理论》,程朝阳、 孙光宁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6页。但是,对于A自身的实践推理来说,A进行这种决策仅仅是为其能够达到或者实现未来价值的主观意图。在具体案件中,行为者从事某种行为是有其理由的,包括原则、价值、计划或者目的。在叙事中,他们的这些理由就成为他们为什么做事情,以及事情为什么发生的原因,即使最后的结果并未按照计划发生。这就要求,叙事者在实际的陈述中,不仅要注重对整个系列事件前后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阐释出行为结果与动机的关系(motivational),而这些陈述都能够自圆其说。彭宁顿和黑丝蒂(1993)就此提出了故意行为的情节型式的基本结构:动机——目标——行动——结果。

第三,故事模型注重叙事的融贯性(narrative coherence)。*在佩策尼克看来,如果p支持q,就意味着p和q是融贯的。如果一些论证支持各种结论,并且也相互支持,那就是一种复杂的支持结构,称做融贯性。参见Evetine T. Feteris.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P,108.在叙事情境中的融贯性是叙事者的一组论述对于某一观点合理支持的程度。如果一个故事是合逻辑的(有充分支持论述的证据且形成证据链条)、完整的(即该故事完成了一个合情理的故事型式),个体的说明关系是合情理的,那么这个故事就是融贯的。如果一个故事不一致(如嫌疑人同时出现在两个地点),某些部分缺失了(没有给出自杀的动机,或者在盗窃案中,不清楚事实上失窃的东西是什么),或者故事基于难以置信的因果关系(例如用一个玩具手枪射击某人引起此人死亡),那么该故事就不太融贯。只有满足了融贯性的要求,对某一事件的陈述或者对一系列相关事件的描述才有可信度。

第四,故事模型呈现出整体性的宏观视角,借助于情景化的解释勾勒出整个案件事实的全貌。由于案件事实在时空中的不可逆性决定了司法裁决者必须依赖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推论,然而从现象学的立场,证据却被视为时间之痕迹、时间之模拟、时间之碎片,这意味着证据所提供的一组断裂的事实片段,无以完全显现事实,况且全部的案件事实也并非是若干证据的简单拼合,而是一个涉及主体行为与动机的复杂场景,即该场景是由若干事件、事态构成的一个融贯集。叙事者往往借助于情景化的解释,对情节或者事件进行有目的、有选择地阐释与发挥。由于这种叙事往往带有自己立场的价值预设和情感渲染,同一证据经过不同叙事会导向不同的结果, “即使在证据相同的情况下,叙事和修辞的技术仍可以引起文本的巨大分歧,这分歧足以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叙事活动的关键正是诱导判决结果,因而讲故事必须尽可能迎合法律话语对某类情形的典型规定。”*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叙事者在法律的既定框架内依赖于言语行为、修辞技巧填补证据之间的缝隙,使断裂的事件成为一个全景式的故事,从而营造一种整体的戏剧化效果,甚至获致法律上的意义。

由上述可见,故事模型不仅是建立在现有证据、生活经验和逻辑基础上经过复杂心理过程而得出的结果,而且在一种“理性的对话”情景下,以一种自然的言语方式建构起解释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假说,为受众呈现完整的“故事情境”(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使其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性理解和把握。

(二)裁判事实叙事建构之评估必要性:故事模型存在内在风险

尽管故事模型通过言语行为修辞技巧初步建构出案件事实的基本样态,将碎片化的证据信息组织成为完整的、有情节的、有人物形象的叙事文本,但毕竟这种模型是裁判者对过往事实的次级感知,其内容并不能引起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正如休谟所主张的,“如果我们的意识仅仅是由一系列观念和印象组成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坚信该意识是可靠的。”具体而言,故事模型具有下列风险性:

第一,存在虚假叙事的可能。叙事的融贯性对于裁判者认识案件事实、评判案件事实,进而有足够信心做出裁决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但叙事性融贯对于案件事实的可信度而言,是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叙事者对事件的诠释是当事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案件事实的复原,叙事者的陈述往往带有情感渲染和价值预设,为实现有利于自己的叙事效果,叙事者会对现有的证据、情节积极挑选,将陈述的重点侧重于对己有利而忽略对己不利的事件。尤其是当面临证据不足和证据缺失的境况之时,叙事者为了“故事”按照自己的意愿呈现,极可能编织无根据的事实或塞入不相关的情节,正因为存在这种虚假叙事的可能性,决定了经叙事建构的事实命题不一定为真。

第二,存在错误记忆的干扰。非虚构的叙事必须与现实“链接”,二者核心的链接点在于与直觉、记忆、保存的记录以及诚实有关的常识(truisms)。也就是说叙事者在对故事“事实”陈述之时,往往依赖于残存的记忆或者纯粹想象。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二者之间不无关系,弗雷迪·巴莱特对此在1932年的研究中明确指出:“记忆是易于在想象中重构,并主动填充缺失的片段,在该过程中就会发生错误。这种过去事件的报告与事实偏离的心理现象即错误记忆。”*胡娟、刘成刚:《错误记忆的应用研究综述》,载《心理科学》2007年,第3期。叙事者在陈述过往事实本身就是回忆的过程,而回忆本身意味着是“建构性的记忆”,往往会受到个人过去经验或某种暗示的影响。在心理学领域,弗洛里奥曾指出:“有些人不能清楚地区别出哪些是他看到的,哪些是听到的见证人讲的,哪些又是他本来在报纸上看到的。但是他出于好心,也很可能为自己没有目击到的事作证”。*[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赵淑美、张洪竹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9页。即使确实是亲耳目睹的人,他们也并非是完全可信的。这意味着叙事者提供事实不一定可靠。

第三,存在认知偏见的误导。所谓认知偏见,依据道格拉斯·W·贝斯黑莱姆的解释是“人们对任何一事物所持的观点或信念,而这种观念或信念缺乏适当的检验,或者与这些检验相悖,或者与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相悖,或者不符合客观实际。这种观点或信念之所以被人们当作事实,是因为人们信奉它,有时它就像真理一样起作用” 。*[英]道格拉斯·W·贝斯黑莱姆:《偏见心理学》,邹海燕、郑佳明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从心理学角度看,认知偏见是人类无法摆脱的心理学规律,不管承认与否,认知偏见都是一种潜意识的存在。它倾向于早早地确定一种理论,随后他们的倾向就是寻找数据来证实该项理论,而不是努力去反驳原有的结论,这种现象被称作证实中的偏见。*[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反映在司法过程中,裁决者在案件事实故事模型的建构过程中也并非如预想的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出发,逻辑地推导出结论,而往往固守自己已经形成的假设,即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而叙事者此时则用煽情性的话语迎合潜在的偏见。这就意味着一个符合偏见的似真的故事,尽管它与证据并不完全吻合,但却极有可能在诉讼中击败一个较差的不太似真的故事,尽管这个故事与证据更吻合。

由上述可知,由于叙事者受个人主观倾向、记忆精准程度、认知能力高低等因素影响与制约,建构出的故事“事实”命题并非必然为真。当然对此也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陈述都是不诚实的,并非所有的记忆都是错误的,也并非所有的认知都是不准确或者误导性的。简言之,在绝对意义上,怀疑主义的三种形式(记忆怀疑主义、认知怀疑主义和诚实怀疑主义)都不可能是自我废止(self-defeating),对此麦考密克(MacCormick)给出了解决方案,他认为 “明智的做法是以批判的、甚至是温和怀疑的观点来获得每个特定的回忆、特定的认知以及抗辩(averment),警惕在给定案件中错误或者失误的可能性,并力图对它们进行严格的检验。”*[英]尼尔·麦考密克:《修辞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理论》,程朝阳、 孙光宁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8页。麦考密克就此提出的 “批判性质疑”、“批判性不等同于否定一切的怀疑主义”、“迟延判断”等一系列主张,正是批判性思维的集中体现,该思维的本质即在于要求受众必须以谨慎的和受挫的方式对某个观点、假说、论证提出质疑并迟延判断。依照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的观点,对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根据其支持理由以及它所指向的进一步的结论,予以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包括自觉自愿地尽力在证据和合理性的坚固基础上确立信念……每一个反省运作都包括两个元素一个困惑、踌躇、怀疑的状态和一种竭力揭示用来支持或取消被提议信念的更多事实的搜索或探究。*John Dewey, How We Think, New York Cosimo, Inc., 2008, Pp. 6-9.即如果对某种主张的观念没有细致、深入、全面的合理思考和探究,就不要贸然做出判断,而应对该主张的合理性及其相关理由展开批判性质疑与检验。将该思维运用于裁判事实叙事建构过程中,即要求裁判者对于叙事者的陈述与解释充分融贯的叙事是否相互结合,行为和动机的解释是否合理,叙述者的记忆是否清楚,表述是否真实都需要反复评估检验。

二、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及其在裁判事实叙事构建中的角色定位

(一)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及其评估标准

批判性问题评估方法是1962年由黑斯廷斯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论文中创立的。黑斯廷斯指出批判性问题评估作为与批判性思维相匹配的评估机制,是从反驳因素考虑证明要件入手,并将这些要件表述为(批判性)问题。与以往的评估方式不同,它注重对动态性、整体性、过程性的论证进行评估,其主要功能是发现和表述证明一个命题的证据要件。*Arthur claude Hastings, A Reformulation of the Modes of Reasoning in Argumentation, pp. 23-24, 16], 63-64.这意味着批判性问题将应用于发现证明一个具体断言所需要的东西和表述赞成或反对该断言的论证过程中。如此的理解与假设、证明责任和初步证据(prima facie proof)的用法相一致。从真实论辩性文本中抽象推理过程的重要一步包括发现推理过程的证明要件是什么,得自逻辑、修辞学和论辩的信息内对实际论证的观察而来的想法加以补充。值得注意的是黑斯廷斯提出了不同于演绎推理的修辞式推理(rhetorical reasoning),黑斯廷斯自认为这是他的一个特别贡献。他本人并没有论述批判性问题评估方法的一般问题,只是针对每一个论证类型提出相应的具体批判性问题,但从其表述来看该评估法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批判性问题评估法以对话语境为基础。批判性问题评估作为与批判性思维相匹配的评估机制,突出对话语境中论证评估,该语境通常是具有特定交际功能的言语行为,是旨在通过提出一个命题群辩护或反驳一个以表达为论点的命题,来使理性批评者信服该论点之可接受性的言语的、社会的和理性的活动。“论证评估的关键是必须把对话概念视为一个与论证适合的语境框架,并在该框架中根据对话的目的评判论证恰当与否。”*Douglas N.Waiton,Informallogic:A Handbook for Critical Argument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b.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在对话过程中,人们时常面对省略论证(Enthymeme)的困境,如何得知省略的前提或结论?又如何正确地补充这些被省略要素?这些问题的解答都与语境密切相关。不考虑语境,这个补充的任务根本不可能完成。在对话语境中,批判性问题评估法不仅给批判者提供表达合理性怀疑或攻击论证的切入点,向论证者指明了排除合理怀疑,提高论证质量的主要途径,同时也为特定对话语境中,排除与该语境不相干的因素,恰当补充省略的要素提供可能。

第二,批判性问题评估法注重论证的可废止性。*可废止性又称为可改写性或可证伪性。这种性质在疑难案件审理中表现更加突出。法律论证的前提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大前提)和事实问题(小前提)。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论证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或被废止。有时,即使事实已经很清楚,在使用法条时仍然会出现例外情况或无法得出论证结论的情况。参见熊明辉:《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论证的过程本身具有可废止性(defeasibility),由于人类认知系统的正确性往往是相对的,当外界条件变迁或新的事实出现,可能就得修正原来的常识,而常识一般都允许有例外,信息不足时可按常理办,不考虑例外情形,当信息能满足例外情形所需条件时,就不能再遵循常识的正常推理,而要特殊情况特别对待,因此,推理论证通常先从不完全、不充分的信息出发得出结论,当具备充分、完全的信息时再修改或废止原来的结论。黑斯廷斯认为批判性问题评估方法显著特点即充分考虑论证的可废止性,对任何论证而言,论证的证明力是由排除废止该论证效力的例外来巩固或加强的,批判性问题注重辩证评估整个论证的过程,并在该过程中识别出该论证效力的例外情形并予以排除。对批判性问题做出恰当的回答,就等于排除了影响或可能反驳该论证的种种例外因素,满足了该论证得到合理结论的制约条件。*Arthur claude Hastings, A Reformulation of tile Modes of Reasoning in Argumentation, pp. 65.这些反驳因素往往是基于证明要件的考虑,将这些要件表述为(批判性)问题,亦即批判性问题主要与论证模型中的反驳因素有关。这些批判性问题不言而喻也是前述“证明要件”的表达,从而达到强化或削弱论证的证明力的目的。当然也必须承认任何可废止论证型式*所谓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s或argumentation schemes)是日常论说中频繁使用的固化了的推理模式,主要包括演绎和归纳之外的第三类推理(例如证人证言或引证专家意见进行论证)。它是20世纪中期首先在北美兴起,后来蔓延至全球的“新逻辑”——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 )的核心议题。整个论辩的合理性问题,无一不与论证型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参见武宏志:《论证型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的评估永远不会在终极意义上结束,而仅仅是某种局部语境中,相对于某种具体信息体而结束。在全局的语境之内,论证可能遇到新信息,这些信息也许导致它的失败,这就决定了批判性问题一方面有助于论证型式的评估,但另一方面它们不是穷尽的。

第三,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凸显论证的动态性、主体间性。在对话语境中的论辩型式是一个主体间的动态模型,这决定了有效性(广义的)要通过相应的批判性问题来检验,这是主体间的检验程序(inter-subjective)。在对话中,批判性问题的角色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一般而言,批判性问题是将证明责任在主张者与提问者之间来回转移的杠杆。主张者提出一个论证实例的论证,就是履行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提问者或者接受,或者表示怀疑或反对,若为后者,证明责任就可能转移到提问者一边,而当他提出问题之时,就可能把证明责任转回到提议者;如果主张者对这些批判性问题做出满意的回答,提问者就得将原来论证的结论当作暂且可接受的予以承认。黑斯廷斯明确指出发现压垮或削弱证据的“负担”不是提议者的责任,而是提问者的责任。 “提出与论证型式相关的所有批判性问题是提问者的一个责任或负担。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从主张者那里得到某个问题的回应,但提问者有责任表明这种回答并不充分。”*Arthur claude Hastings, A Reformulation of tile Modes of Reasoning in Argumentation, pp. 5, 13-15, 21.即除非所提出的问题得到满意回答,否则提出的问题击败论证。但品托对此进一步指出:“对批判性问题的一个满意回答并非必然将新的信息、理由或论证引入对话,回答可能是敷衍了事,或者问题可能只是提示主张者对其得出结论时所做出的某些考虑进行反省,然而,回答问题足以恢复论证型式所支持论点的原来的假设地位,将证明责任转回给对手。”*Robert C. pinto, Argument, Inference and Dialectic Collected Pappers on Infomal Logic, p. 111.由此可见,批判性问题在主体间动态地检验各方的论证。

对于任何一种评估方式的研究都不可能规避评估标准这一问题的讨论,批判性问题评估标准与约翰逊和布莱尔(1977)提出的RAS论证评价标准是一致的,其中“R”代表“前提与结论的相干性”(relevance),“A”代表“前提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 ,“S”代表“前提推出结论的充分性(sufficiency) ”。RAS评价模型中设定了论证的三条标准:(1) 前提必须可接受;(2)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干;(3)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即被评价为好的论证。批判性问题未提供RAS标准的替代性标准,相反,甚至可以说批判性问题是对RAS在特殊论证环境中的具体应用与展开,可以说匹配某一论证型式的批判性问题都是具体检验论证相关性、可接受性和充分性条件是否满足,但不能就此断定这一评估法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约翰逊看来,RAS的目的是识别、分析与评价从书面话语中找到的论证,因而论证被作为是结果的。在该评估标准下,分析者通常是根据给定事实进行的,其他陈述都是充当前提来支持或反对结论。由于通过RAS评估标准检验的任何论证结果都将是好论证,为此可以证明整个论证过程是可以省却,但批判性问题则注重辩证评估整个论证的过程,并在该过程中识别出该论证效力的例外情形并予以排除。批判性问题是揭示具有某个特殊论式的论证可能没有满足RAS标准的某种一般方式。对批判性问题做出恰当的回答,就等于排除了影响或可能反驳该论式的种种例外因素,满足了该论式得到合理结论的制约条件。从常理来讲,排除合理怀疑使得一个论证的结论可以作为合理假设来接受。简言之,批判性问题代表可能取消某种论式证明力的例外条件的标准类型。提问者通常从反驳的因素入手,随语境改变不断变换反驳批判的切入点,并从中预见并指向不同的态度、实体或状态在变化了的环境下可能引起不同的结论。在这个更为受限的语境内,批判性问题是否独自提供充分标准?尽管批判性问题把RAS证明力标准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该标准并不构成它们的全面应用。相反,批判性问题的功能是把握特殊论证型式的论证实例可能没有满足RAS标准的一组典型方式,可以说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可以针对任何一种论证型式展开批判性检验。

(二)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在裁判事实叙事构建中之角色定位

由上述可知,由于叙事建构(故事型式)具有内在的风险性(虚假叙事、记忆错误、认知偏见),裁判者对叙事建构出的 “事实”命题应谨慎断言、不断检省、反复评估,最终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内心确信——能够使人信服、具有充分理由、可以据以作出判断的确信程度。为达至上述证明标准,司法裁决者常常会自发地借助于证据材料依照法律程序对裁判事实做出格式化(逻辑推演式)的处理,并以证据命题间的演绎有效性、逻辑相关性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评估检验。甚至马克思·韦伯曾坚信:“高度逻辑的理性思维带来的精确性会使法律结果的正确性预测最大化。”*[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尽管固化的逻辑框架对于展现事实命题证立的过程以及从形式上揭露事实构建的错误与不足是有用的,但却在形式化的检验格局中遮蔽了裁判事实叙事构建中的语用性、主体间性、动态性。在诉讼过程中,一方主体提出的证据事实随时会因各种理由受到挑战,这种固化的逻辑评估机制并不能对此及时作出回应,更不能提出各种反驳将证明责任转移给它的反对者。况且并非有效论证形式的所有实例都会成功地建立裁判结论之真。(如证据前提虚假)从司法实践中浮现出的诸多冤假错案来看,这些案件大多利用虚假的口供、伪造的证据材料,形成前后逻辑一致的证据链条。由此可见,传统的逻辑推演式的论证评估体系,不足以兼顾裁判事实建构中叙事与证明的基本诉求。因此,有必要将裁判事实置于批判性讨论框架之中,引入一种兼具语用性、动态性、主体间性的评估机制,进行检省。 批判性问题评估法作为一种修辞式推理(rhetorical reasoning)之评估方式随法庭论辩与质证的启动而展开,在批判与回应的对话剖面对控辩双方争执的证据事实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定位——批判者(起诉方或应诉方)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或例外叙事者(起诉方或应诉方)的故事版本做出合理性怀疑或提出批判性问题,叙事者就此做出回应,且该批判性质疑在法律文本、程序规则中已得到了制度性保障(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从现实应用的可行性来看,由于批判性问题评估系统对任何论证型式,都可以寻找到是否存在对其结论的赞成或反对,那些有更强理由支持的相反结论构成对原初论证型式的反驳。将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应用到具体实例(故事模型)中,就是要考察这些例外环境是否在论式的特殊实例中出现了。因此,批判性问题完全可以适应于对故事模型的评估,并在裁判事实构建中扮演以下角色*武宏志:《论证型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3页。:第一,批评一个故事模型的前提。裁判事实叙事建构使用的先决条件是所叙之“事”为“真”,或者该叙事得到证据的支持,得到充分的辩护等等,表达出对叙事本身的怀疑,是对故事模型的一种攻击。如叙事者所述总的故事中包含 “叙事片段1,叙事片段2……叙事片段n,因此,针对故事模型将存在n个这类批判性问题:批判性问题1——叙事片段1真实可靠或得到充足的证据支持吗?批判性问题2——叙事片段2真实可靠或得到相关的证据支持吗?……批判性问题n——叙事片段n真实可靠或得到相关的证据支持吗?第二,批判性问题指出例外情形,在此情形中该故事不应被当作裁判的依据而使用。例如,对叙事者的故事模型提出“叙事者的记忆出错吗?”的问题,表明这个批判性问题指出了阻止使用叙事者提出的故事模型的例外,即“叙事者的记忆出错了?”第三,批判性问题给出故事模型作为裁决依据的条件。如该故事中的案件事实被充分明晰起来了吗?得到肯定的回答,故事模型才可使用。第四,批判性问题指出与故事模型的结论相关的其他可能的论证。比如,对叙事者的故事模型 P“是否有其他故事‘事实’断定或否认P?”由此可见,批判性问题的角色正是使处于质证或论辩中的诉讼主体想起叙事者所表征的故事模型会遇到典型失常推理的那些环境类型。批判性问题能指导批判者(起诉方或应诉方)寻找取消叙事之力量的证据或考虑因素,在对话语境中批判性问题如同路标,给批判者寻找这种证据指示的大致方向。与此同时,叙事者(起诉方或应诉方)也应该主动根据与故事模型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进行自我批判,预先做好“免疫”或防范工作。批判性问题既是叙事者加固故事模型的切入点,也是受众者攻击故事模型可靠性的突破口。

三、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在裁判事实叙事建构中的应用与策略

(一)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在叙事构建中应用之维度

第一,批判性问题侧重评估叙事构建中的“融贯性”。 裁判事实的叙事构建需要将案件中复杂的事实群组成一个或多个关于案件中“发生了什么”的假说(故事模型),并通过语言来填补证据之间、事件之间断裂的因果关系呈现出一个全景式的故事,影响着受众的情感,促使受众期待判决能够给予叙事者所希冀达到的法律效果——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约翰逊和布莱尔认为,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即它们必须通过可接受性检验。什么陈述可接受呢?弗里曼区分了五种情形:一个陈述是可接受,当且仅当,它是真的;(2)一个陈述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它被知道是真的;(3)一个陈述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它被接受了;(4)一个陈述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它有论证支持;(5)一个陈述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它是可能的。参见James B. Freeman, Acceptable PreTnises An Epistemic Approach to an Informal Logic Probl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0-19.。而衡量一个故事版本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重要标准即在于叙事之融贯性。在叙事构建的情境中,融贯性是叙事者的一组论述对于某一观点合理支持的程度。佩策尼克指出:“这种程度取决于支持关系的数量、支持链条的长度、支持论述的数量、支持链条间的关系数量,以及论述的一般性程度和证立中所使用的概念。合理的叙事过程中应包括一组融贯的、提供支持的且普遍适用的论述,如果裁判事实是从一组非任意的叙事(得到充分证据支持)中符合逻辑地推导出来,那么叙事就构成对裁判事实的支持。叙事者最终的目标即通过融贯性的故事“事实”之言说达到事实构建的“可接受性”。因此,批判者(起诉方或应诉方)可对一个故事版本中是否具备融贯性提出一系列的批判性问题予以辩护或反驳一个以表达为论点的事实命题。

第二,批判性问题注重评估证据推理——排除合理性怀疑。从法律的真实观(View of Legal Truth)立场出发,由于原始案件客观真相不可复现,裁判事实难以达到所谓的客观真实的状态,而只能是在真与假二元对立的中间地带幅动。与任何一种真实状态一样,诉讼真实亦为主体认知因素与意志因素解读的结果,其中必然掺杂了裁判主体的内心确信*在诉讼法学及证据法学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证据法中,“确信”常常指的是内心对案件事实真实程度所怀有的认同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内心确信。(Certain Belief in Heart),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确信与事实裁判者的伦理素养挂钩,存在所谓“道德确信状态”(moral certainty)的提法。可见,对案件事实的确信乃是确实而可靠(reliably)地相信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印证关联,确信亦即绝对地相信。不过,关于“绝对”一词,在习惯用法上还是有区别的,通常地,绝对有两层意思一为占明显优势地(obvious preponderantly),如绝对多数,即2/3以上;二为彻底地(thoroughly),如绝对服从,即100%。因此,内心确信在理论上至少应该在上述两种含义所描述的程度之间。参见王舸:《案件事实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0页。。故,对于裁判者而言,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依赖合法之证据、遵循程序之规则,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论证、辩论的基础上,对证据以及以证据为基础构建出的故事予以审查,并从中判断哪个“故事版本”更具有 “可接受性”。 通常一个“可接受”的“故事版本”一方面取决于故事本身的融贯性,即单个及整体证据与事实(故事)模型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它们符合证据的程度,所有真实的事实命题都应以理性的方式找寻支持该命题的证据。甚至可以说判断一个特殊故事(事实)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案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材料支持该故事的程度。J.W.塞西尔·特纳指出:“据以作出无罪判决的合理怀疑不能太微弱或太不确定,这种怀疑必须是一个个正直的人在冷静地分析全部证据之后所出现的有理性的怀疑,必须是不受诉讼双方影响、不存先入之见、不受恐惧干扰的一种良心上的怀疑。”*[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49页。在对话语境中,批判性问题评估法不仅给批判者(诉讼一方当事人)提供表达合理性怀疑或攻击论证的切入点,向论证者指明了排除合理怀疑,提高论证质量的主要途径,同时也为特定对话语境中,排除与该语境不相干的因素,恰当补充省略的要素提供可能。裁判事实正是基于证据的可废止推理(链)组成的论证。在裁判事实的叙事构建中,批判性问题评估法从证据链条中的可反驳因素(排除废止该论证效力的例外)入手,支持或攻击假定的故事里的单个事实,当这样一个抗辩足够强时,由于从证据到故事的元素的推理链被有效地打断,因而证据不再支持故事。由此可见,为故事模型匹配相关的指向怀疑论证的批判性问题,用批判性问题予以批判地分析评价故事模型,将有利于反省检验故事中各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对这些问题的(不令人满意的)回答构建可能的反论证或抗辩。

(二)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在叙事建构中应用之策略

从融贯的意义上来说,一个有效的叙事构建的评估论证应注意从三个主要维度展开:叙事中证据间的一致性;故事里个体因果关系;事件的合情理性。但是,在裁判事实的叙事构建中,总是存在偏爱“好”(即融贯的故事)和“真”的故事(被强证据支持的故事)的危险。因此,除了分析故事的融贯性,我们还应该确定是否存在反驳该故事的证据的论证。因此,对于以辩证的方式批判地分析故事模型而言,应当设置三类主要批判性问题:与裁判事实论证相联系的批判性问题,它们可用于分析以证据为基础的论证;与故事型式相联系的批判性问题,用它们可以分析关于事实的假设性故事;与混合的论证—叙事*贝克斯提出一种导致最佳说明推论的混合论证——叙事理论,他认为对事实作出辩证的和批判的决策时,论证和故事都在起作用。案件分析的批判性问题,它们可用于分析作为整体的案件,即故事与支持或攻击这些故事的论证的组合。*Floris Bex and Bart Verheij,"Solving a Murder Case by Asking Critical Question An Approach to Fact-Finding in Terms of Argumentation and Story Schemes"

1.与论证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确立证据与“故事”的相关性*非形式逻辑对相关性的一般解释是:A支持赞成B,则A与B正相关;A支持反对B,A是B为假的理由或证据,或者降低B为真或假,则A与B负相关;A与B既非正相关也非负相关即A之真不影响B的真或假,则A与B不相关。参见武宏志、周建武:《非形式逻辑导论》(下),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9页。。批判性问题1:一个故事中的案件事实被充分明晰起来了吗?发生了什么?批判性问题2:故事得到证据的充分支持了吗?或许故事的基本元素并没有得到基于证据的论证的支持。批判性问题3:证据给予故事的支持是充分相关和强有力的吗?展开为两个子问题从故事中的证据到事实的推理步骤得到有效而理由充分的概括或明确担保型式的辩护了吗?存在型式和概括使用的例外破坏证据和事实的联系吗?*Floris Bex and Bart Verheij,"Solving a Murder Case by Asking Critical Questions An Approach to Fact-Finding in Terms of Argumentation and Story Schemes"

这三个批判性问题表达了这样的立场对事实(故事)有充分清晰的描绘,有尽可能多的支持它们的证据,确立了这些证据的相关性。与故事模型相关的证据往往是确定一个结论或其评价质疑故事版本更可能(或更不可能)为真的依据或理由。因此,对证据相关性提出质疑,同时与指向典型怀疑来源的批判性问题相联系,将有利于检验证据推理的真实性、可靠性。而检验相关性的策略在于给怀疑的证据前提和结论指派一个真值。即假定证据是真的;证据真,暗示故事版本为真吗?假如在这种情况下回答为“不”,那么批判者就有理由断定证据与“故事”不相关。

以念斌案为例:公诉方在庭审中做出如下陈述:(1)念斌因被邻居丁云虾抢了生意,怀恨在心;(2)念斌把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了丁云虾烧水用的铝壶中;(3)丁云虾的两名孩子因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4)念斌投毒的行为导致(邻居)丁云虾的两名孩子死亡构成了犯罪。

借助一叙述、想象反映案件事件形式过程。叙述:念斌——与被害人有仇隙——向被害人烧水用壶投毒——被害人中毒身亡;想象:念斌——投毒——杀害被害人。

批判性问题1:发生了什么?回答:从上述公诉方的叙述中行为人念斌“投毒杀人”的故事情节基本清晰。批判性问题2:故事得到证据的充分支持了吗?故事的基本元素“投毒”有没有得到基本证据的论证的支持?回答:念斌向被害人烧水用的铝壶投毒。批判性问题3:证据给予故事的支持是充分相关和强有力的吗? 回答:被投毒的烧水铝壶是支持故事基本元素“投毒”的关键性证据,如果被告人念斌从丁家水壶嘴内投入的毒物,那么水壶是本案最原始的、浓度最高的毒物,应被检测出氟乙酸盐毒物。因此可以进一步提出两个子问题批判性问题3a: 被投毒的烧水铝壶经过鉴定检验了吗?鉴定机关是否具备鉴定的技能和资质?回答:办理本案的福建省具有相当高灵敏度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毒物的技能。如果水壶始终没有进行过清洗,那么一定能检出氟乙酸盐毒物。批判性问题3b:水壶会不会曾被清洗过?回答:这把水壶自案发后始终没有被清洗过。该水壶中未能检测出氟乙酸盐毒物,支持该故事的关键性的证据不成立,进而推知公诉人叙事建构的故事“事实”不具有可接受性。

2.与故事模型相匹配的批判性问题:确立证据前提对结论的充分性。当评估一个故事模型之时,不仅要说明该证据前提实际提供相关的支持,而且要说明证据前提应该提供支持的程度。对充分性的检验,是看它是否经得起反例的打击。批判性问题评估的策略包括寻找“反例”的关键行动。批判性问题1:故事本身受到充分的批判性评价了吗?故事是充分融贯的吗?有元素被漏掉了吗?有难以置信的事件或因果关系吗?故事是一致的吗?批判性问题2:存在反驳该故事元素的证据吗?批判性问题3:故事的结果被用于检验该故事了吗?

结合下列故事型式予以说明:现有证据:(1)张某系他杀的尸检报告;(2)在犯罪现场仅提取到男士鞋印,并无其他证据;(3)王某家中的一双皮鞋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提取鞋印一致;(4)从王某家中搜到一件沾有血迹的衬衫,经鉴定为张某的血迹;(5)证人孙某证明王某在案发当天去过张某家中(6)王某辩称鞋和衬衫是李某送至家中的,但对其姓名和籍贯的正确写法无法肯定,按其所提供的籍贯查无李某此人。控方故事:王得知张有钱,某日携刀一把,至张家,趁张不备将其杀死,取部分现场财物回到住处睡觉,次日张被发现死于他杀。王因被人看见案发当天曾去过张处而被怀疑,在其住处搜出鞋与衬衫后被逮捕。结论:王是凶手。辩方故事:王在案发前曾与李某偶聊起张有钱,案发当晚王在屋中睡觉,李某忽至送其鞋与衬衫后离开。结论:王不是凶手。

从上述两个截然不同的故事可以看出,共同的证据可以演绎成结论、细节完全不同的故事。批判性问题1:控方故事本身是充分融贯的吗?有元素被漏掉了吗?有难以置信的事件或因果关系吗?故事是一致的吗? 控方对有些细节尚未查实,故事对证据的覆盖面不完整。例如,作案凶器下落,辩方所述的李某是否真正存在等重要细节空缺,给了辩方演绎其他故事的机会。王某的申辩与其他证据的指向存在矛盾,但控方缺乏其他足够证据证明无李某此人。批判性问题2:存在反驳该故事元素的证据吗?辩方提出李某送其鞋与衬衫后离开。批判性问题3:故事的结果被用于检验该故事了吗?控方指控王某故意杀人但并未对故事(事实)的细节检验,也不能为排除影响或可能反驳该论式的种种例外因素而对上述批判性问题给出恰当的回答,即并未排除合理怀疑使得“王某持刀杀人”的结论可以作为合理假设来接受。在整个评估过程中,证明责任通过批判性问题在控方与辩方之间来回转移。控方提出了王某持刀杀害张某的故事型式,仅履行了初步的证明责任;辩方表示反对,证明责任转移至辩方,辩方提出了血衣和鞋是李某提至嫌疑人王某家中的。控方对于李某是否真实存在提出质疑,辩方提供了李某的个人身份及其相关证据。辩方对控方故事版本中的“持刀杀人”提出质疑,控方对支持该故事的关键性证据——犯罪工具“刀”、血衣、鞋究竟为何人所有,证人证言是否为真等批判性问题都不能做出满意的回答,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裁判者只能在对比双方的故事版本后,将辩方的结论当作暂且可接受的予以承认。

3.与混合的论证——叙事案件分析的批判性问题:确立(故事)整体的可接受性。由于在案件分析中,可以强调论证取向的元素,也可强调故事取向的元素,贝克斯就此提出了一种导致最佳说明推论的混合论证——叙事的理论,他认为对事实作出批判的决策时,论证和故事都在发挥作用,原因是在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中不仅需要运用实用(不必是形式的)推论规则(担保从前提到结论之推论的概括)推理证据对主张的充分性、有效性、相关性,也需要与事实相关的一系列事件或情节融贯一致,在不同故事之间进行选择不仅取决于它们符合证据的程度,也取决于故事本身的融贯性。在某种意义上,论证和故事在裁判事实构建的过程中就像“连通器”(communicating vessels),一个案件分析的论证取向版本方面的改变需要故事取向分析方面相匹配地改变。为实现对裁判事实的动态性评估,有必要为混合论证——叙事的案件匹配以下批判性问题:批判性问题1:所有对立的理由都被考虑权衡了吗?即是说,所有用于权衡对立理由的考虑都予以明确了吗?这个工作是在个体事实和事件的层次和作为整体的故事层次上完成的吗?批判性问题2:其他可替代的故事被充分考虑了吗?包含两个子问题(1)不止是在调查阶段,在法庭上进行了对替代说明的充分搜索了吗?(2)替代选项被充分分析了吗?选择一个故事而非其他替代选项有明晰的理由吗?量化故事的性质即使并非不可能也是一个艰难的任务,故事的比较也是复杂的工作。因此,重要的是,所有故事及其支持论证要用批判性问题予以辩证地分析。

由上述可见,司法裁决者运用批判性问题评估在批判与回应的对话剖面中检验裁判事实建构中的各种叙事主张,其实质是事实主张的客观证成——对存有怀疑的事实进行客观方面的证成,使主观的怀疑接受客观层次的检验,逐一排除合理性怀疑。正如波普尔所言:对一种理论任何真正的检验,都是企图否证它或驳倒它,可检验性就是可证伪性。*[英]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批判性问题注重辩证评估整个故事型式的整个过程,通过识别出与故事假说不符合的例外情形而予以质疑其真实性并排除或反驳,从而以达到加固或削弱故事“可接受性”的目的。因此,裁判事实叙事构建就是裁决者在控辩双方提供的故事模型及其支持该模型的证据基础上,运用批判性问题对存有怀疑的事实(故事)逐一检验评估,最终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裁判事实的过程。

[责任编辑:吴 岩]

Subject:On the Evaluation and Narrativ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Fact ——In the perspective of critical thinking

Author & unit:YU Hui

(Law school of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chang Jiangxi 330044,China)

In the process of narrativ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fact, Narrator will integrated fragmented evidence information into a complete, coherence, consistent story model through verbal behavior, rhetorical skills. However, the model is only a subprime perception of the past facts by narrator, the content does not cause truth conviction or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for judicial judgment to apply the evaluated method of critical question. In the critical and response dialogue profile,it inspect the various narrative proposition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fact finding, and identify the exception of the hypothesis that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ory referee ,and then excluded or retor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goal of the accepta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narrativ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fact.

judicial fact;narrative; the evaluated method of critical question;acceptability

2016-09-08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整合性和应用性研究 》(15AZX019)的部分成果。

于辉(1984-),女,山东东营人,法学博士,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方法。

D90

A

1009-8003(2016)06-00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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