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处置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案件法律与实务问题探析

2016-12-15 14:07杨诚
经济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处理程序法律适用特点

摘 要: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案件时,普遍存在案件定性标准不统一、处置程序不统一方面的问题,导致相同的违法状态面临不同的司法处置,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文章通过对此类案件发生原因及特点的分析,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及处置程序,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公平、公正、快速、高效地处理案件。

关键词:资金链断裂案件 特点 法律适用 处理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064-02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结构、金融货币政策调整,使得中小民营企业银行融资额度较大幅度减少,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不得已向民间高息融资,同时,我国经济下滑,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利润不断减少,加之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盲目扩张等问题,造成中小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举步维艰,最终导致部分民企资金链断裂,广大投资者投资款无法收回。另外,由于国家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规范、调整不够完善,民众受利益驱使及防范意识不够,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实施诈骗犯罪,导致大量民众受骗。

不管是何种原因,只要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就会在一定范围人群中造成恐慌,民众为了挽回损失,除了诉诸法律外,还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包括绑架、哄抢等,也有的向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形成不同程度的稳定事件。

从案件办理程序来看,处理资金链断裂案件,往往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刑事方面,因涉案人数众多,资金往来期限长、数额大,收集证据工作量很大。民事方面,嫌疑人被羁押,参与民事诉讼时权利受限。因此,如何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也是办案机关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及案件特点

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可归纳为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原因:

内因包括:(1)企业缺乏创新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并逐步被淘汰。(2)缺乏科学管理,许多都是家族式经营管理,影响企业健康发展。(3)缺乏长远规划,应对金融危机、价格变动等风险的能力不足。(4)盲目扩张,超出自身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承受能力,使企业超负荷运转。

外因包括:(1)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中国自身经济的增长,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导致企业利润空间逐步缩小。(2)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比如近年来国家对宏观经济结构、金融政策进行了调整,使得中小传统企业不再成为国家资金、政策扶持的重点,从而导致这些企业银行融资大幅度减少,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3)企业为了发展,大量进行民间融资,而民间融资的成本过高,超出了企业利润的承受能力,出现恶性循环。

基于以上的内外因素,一般资本实力的民营企业在坚持一定时间后,终因资金链出现断裂不得不退出市场,并因此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及社会稳定问题。

但凡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案件通常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力大。企业在进行民间融资时,通过各种渠道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广泛融资,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一旦出现无法清偿的情况,每位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有限,但投资者往往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因此在通过各种方式维权时,往往是一个群体而不是有限的个体,即便相互没有联合,但也会产生群体的效果。正是因为这个群体的人数众多,所以造成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2.资金数额巨大,对民众造成的损害巨大。相对于整个资金缺口而言,每位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较小。但就每个个体而言,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对其个人、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老年人损失养老资金,年轻人损失成家立业的基本费用,有些机构损失银行贷款等。

3.因对机构债权提供担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解时往往进行各种担保,一旦出现危机,机构债权人往往通过实现担保权而实现债权,当然有时候也无法完全实现,但不管怎样,其还是有一定的保障的。但普通债权人则随着担保债权的清偿而没有任何剩余财产可供清偿,其利益无任何保障可言。实践中,这些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人数远远多于有担保的机构债权人,他们在损失无法挽回时除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外,通常也会通过暴力或向政府施压的方式维权,有时会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

4.在案件处理方面,有的涉嫌刑事犯罪,有的仅为民间借贷纠纷,有的二者兼具,所以在程序方面存在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交叉的情况。尤其是事件刚刚爆发的初期,由于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大,资金往来期限长,导致调查取证期限长,取证量大,使得案件在短时间内无法对其性质做出准确认定,案件处理十分棘手。

二、准确认定资金链断裂案件的法律性质,依法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界定“皮包公司”与合法经营企业的界限

在资金链断裂的企业中,有的是巧立名目,暴敛财物,其根本没有任何经营条件,也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行为,其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渠道诈骗钱财,然后肆意挥霍。除此以外,大多数的企业都是在努力经营企业,主观上都想把企业办好。当一个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不稳定事件时,办案机关首先应当查明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然后准确判定该企业是“皮包公司”还是合法经营企业,然后再有针对性地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果是“皮包公司”,需果断按照刑事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是合法经营企业,则需进一步深入调查其经营行为,然后再做出认定。

(二)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1.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

(1)二者都存在欺骗行为,这也是导致二者不容易区分的一个特征。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如有的在对外融资时隐瞒自己大量举债、资金紧张的真实情况,有的将其动产、不动产对其债务重复提供抵押、质押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通过夸大事实或虚构事实、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提供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中行为人毫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实际上也不进行履行义务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相关义务而骗取大部分财物,即“放长线钓大鱼”;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除了有履行义务的主观愿望以外,还具有一定的实际履行能力,虽有可能最终无法全部履行,但也会做出各种积极努力。

(3)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诈骗中,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后,或挥霍浪费,或逃之夭夭,或拆东墙补西墙,根本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根本没有任何履行偿还义务的主观愿望;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生产经营,并为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三)正确界定诈骗类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界限

1.诈骗类犯罪包括普通诈骗、合同诈骗及集资诈骗等犯罪,其共同点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涉案人数众多,都针对不特定人群,出现资金链断裂时,都存在没有清偿或没完全清偿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做出认定时有一定的迷惑性,应当从以下几点来判断:第一,从企业的实质条件来看,如果是“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等,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则诈骗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如果是存在真实的经营,则需进一步调查经营情况。第二,对所融资金进行挥霍的,推定其没有偿还的愿望,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所融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无法偿还是其他原因,同时其融资方式为吸收存款方式,可以其缺乏融资资格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从案发后的归还情况来看,如果案发后大部分已经归还或能够归还,只以缺乏吸收存款的资格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适宜;如果案发后没有归还或大部分没有归还且严重缺乏归还能力,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比较合理。

三、规范民刑交叉程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资金链断裂案件中,民事、刑事程序往往同时存在,同时由于该类案件存在人数众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导致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只能委托代理人办理自己的相关适宜。但问题是多数经济往来的细节情况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的更为清楚,代理人很难完全掌握,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长期的经济往来,有的是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有的是通过私人账户进行,有的是现金往来,还有涉及与第三人的互相往来。这些情况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代理人很难完全掌握详细情况。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与被害人接触,而代理人根本说不清楚,同时由于该类案件民事部分原告人数众多,案件数量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出庭参加庭审,导致被害人在民事起诉时存在虚假情况也无法发现,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二是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是有限的,比如调取银行汇款凭证,实践中代理人就无法调取,导致有时由于缺乏有效证据而多承担债务,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处置存在许多不当之处,比如财产估价过低、虚假拍卖及没有登记造册等,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大幅缩水甚至无端流失。四是民事部分存在多级、多家分别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家法院缺乏衔接,各自为政,从而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措施不统一、执行时间、财产分配方案不一致的现象,既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债权人依法公平、公正的实现债权。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予以规范。专门程序应当明确规定案件受理、案件衔接、案件处理期限及顺序、财产保全、执行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等内容。尤其要明确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参加民事庭审,允许犯罪嫌疑人针对民事诉讼有权亲自调查取证等。只有建立专门的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较高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并在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公安机关在面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案件时应考虑的两个问题

1.事先建立联动预警机制,防范事件发生。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比较松散,相关管理机关较难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存在风险也是当该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是方可知晓,以至于当问题发生时,处置起来十分被动。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可考虑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成立企业风险控制机构,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发现其存在的风险,并及时向企业提出预警。如此,一方面可预防、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便于在情况恶化时及时制定处置预案,确保后续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2.从严认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充分重视民营企业的社会贡献。对任何犯罪行为都应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但如前文所述,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案件的成因有一定的复杂性,少数民营企业通过高额回报吸收民间资金实施诈骗犯罪,但大多数民营企业都在努力经营,出现问题也仅属于民事纠纷,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但这类案件不管性质如何,其往往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在压力面前往往表现的比较急躁,为了快速稳定公众,迅速平息不稳定事件,有时便不惜牺牲作为导火索的民营企业的利益,用刑事手段处置相关事件,使民营企业承受了不公平的司法待遇,成为维稳的牺牲品。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与国企相比,其在占有有限资源的条件下,为国家创造了超过一半以上的利税及解决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就业岗位。鉴于此,当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充分重视他们为社会、国家所作的巨大贡献,而不能简单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之理由而随意举起刑罚大棒责罚他们。如此,既与我国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理念相符,也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及尊严,对教育、培养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也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魏东,李勤,钟凯,李红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上):问题与现状[J].法治研究,2016(1)

[2] 王刚.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人民司法,2011(9)

[3] 秦玉洁.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金融,2010(10)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湖南长沙 410138)

(作者简介:杨诚,副教授,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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