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应胜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为资金需求双方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种新型借贷模式2005年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自2007年进入我国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缓解个人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2013年以来,P2P平台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诸多金融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文章从平台发展历程、发展现状等方面为出发点,总结分析了P2P网络平台发展的三种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平台发展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对如何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平台业务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模式 风险 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78-02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组织模式近几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内涵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业互为补充,不仅降低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而且对丰富资金出借者的投资渠道,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自2013年以来,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的诸多金融风险也随之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平台倒闭、提现困难、卷款跑路等方面。但其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及行业界定。从实际发展情况看,我国P2P网贷平台既无明确准入标准,也无健全监管体系,如果不从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及保险制度等方面来规范其发展,必然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平台源于传统的小额信贷,起源于欧美地区,其作为舶来品在社交网络中产生。全球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随后,另外两个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美国成立。现阶段,P2P网络借贷行业内比较受关注的是美国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它们运营与管理较为规范,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及措施较为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也较为完善,其中Lending Club发展较好。
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交易金额上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4月末,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达4029家,平台累计增长率达0.69%。从月成交量看,截止2016年4月末,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达1430.91亿元,环比上升了4.90%,较去年同期增长2.59倍。从年成交量看,截止到2016年4月末,我国P2P网贷平台历史累计成交量达18881亿元,年累计成交量达到5228.97亿元,较去年同期累计增长3.01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经过几年时间的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发展到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产生了相应的社会效应,其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对个人及小微企业起到了较好的融资效应。
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特别是P2P平台所衍生出来的金融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了操作违规、提现困难、卷款跑路等一系列问题,使投资人的权益产生了很大损失。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末,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已达1598家,较上年末增加了335家,占平台数量的比重达39.66%,当月新增问题平台75家。
二、相关文献
伴随着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平台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及风险程度也随之扩大。国内外学者也逐渐意识到了这一点,分别从发展模式、风险及监管体系构建等三个方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研究。目前,在学术界内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2011—2014年,我国学者莫易娴对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模式进行了分类、比较了各模式的优缺点,对P2P平台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提出了P2P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非法集资、洗钱及资金链断裂等方面的风险。2011年,吴晓光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资金池及资金挪用风险。2013年,刘丽丽则从监管角度出发,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一定风险,需从法律上明确其地位,从监管体系的构建上加强对其监管。2014年,王嵩青立足征信视角,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将P2P平台纳入征信管理的建议,从征信管理的角度防范P2P网贷平台所产生的风险。而国外学者Davis K.E.和Gelpern A则分别从行业自律和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重点论述了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政策建议,特别强调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应加强合作,加大对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模式
经过几年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先后经历了不同发展形式,但从其业务运营的特点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中介平台交易模式、准金融机构模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1.中介平台交易模式。中介平台交易模式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借款人与投资人的任何交易,既不提供担保,也不吸收存款和放贷,只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中介手续费。同时,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仅規定借款人付息方式和时间,而且还借助网络社区、朋友圈等互联网评价功能,建立起相应的P2P网贷平台信用档案,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核。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资金供需双方和平台自身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此交易模式主要以拍拍贷、宜人贷为主要代表。
2.准金融机构模式。准金融机构模式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再是单纯的中介平台,而是参与到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交易中,成为与他们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在此交易模式下,由P2P网络借贷平台或与其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由与其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进行担保,并据此确定借贷双方的利率水平,并通过收取借贷双方的利差来获得收入。
3.资产证券化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信贷资金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先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对所获得的债权进行打包证券化,再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卖给投资者,通常此类理财产品起售额较低,期限更灵活。在此交易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借款人和投资人不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企业则作为信息交互平台来为借贷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优势,它使借贷双方能够主动利用P2P平台开展业务,通过拆分组合债权,将债权分成金额和期限,并采取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等方式方法,去吸收资金,并将吸收来的资金进行拆分和转让。此交易模式主要有宜信贷和人人贷。
四、P2P網络借贷平台风险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具体表现在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运营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界定其合法地位。同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也尚未就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台过专门的制度和办法对其进行管理。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极大的政策风险。如:在准金融机构业务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已不再是单纯的中介平台属性,它可以提供担保。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资人的金额和期限错配,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和非法揽存等法律风险。
2.信用风险。目前,人们在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网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只是充当中介的角色,为资金需求的双方提供相应的融资信息,并将双方进行配对,为资金出借者和需求者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在这一交易过程中,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使网络借贷平台很难对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实。
3.操作风险。P2P网贷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其借贷资金并不能直接从投资人的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其资金的周转必须通过网络平台。而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选择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款项,此时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角色,借贷平台的账户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中间账户使得大笔借贷资金可能停留在中间账户内,这时借贷平台的经营者便控制了沉淀资金的流转,如果其将这些沉淀资金用于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因此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五、政策建议
1.明确法律地位。目前,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从行业类型看,如果按金融机构的定义看,P2P网贷平台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从平台的功能看,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且能通过其自身的优势和功能解决了资金供需双方的矛盾,拓宽了社会融资渠道,成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从这一意义上看,就应该明确其合法的法律地位。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平台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平台的交易方式和违约责任,保护平台和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和制度上促进和规范平台健康发展。
2.制定准入标准。目前,英美等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相对成熟的P2P平台市场准入标准。在美国,网络借贷平台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P2P平台进入市场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放牌照。而在英国,P2P平台进入市场要经过英国金融服务局的审核和批准。
3.加强行业自律。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协会,制定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披露平台收费、经营情况和与投资者相关的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明确行业自律标准,对平台进行行业认证,并制定数据、信息、资金安全准则和风险防范等措施,利用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引导和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行为。
4.明确监管体系。目前,英美等国家已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对平台进行法定监管。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如:工信部门负责对非法信息进行屏蔽,工商管理部门在平台注册登记时进行审验,银监会负责对平台业务进行监管,但相应的监管配套措施还未到位。因此,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核心监管体系,明确央行相应部门监管主体地位,充分利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监管、行业监督和民间监督等各类监督机制,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监测指标体系,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测力度。
参考文献:
[1] 郑志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模式及对商业银行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5(7)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云南保山 6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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