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从2006年开始,已连续发布了两个五年规划。通过规划的引领和实施,以适度普惠为方向,以社会服务为重心,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着力点,加强改革创新。全省把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作为社会福利的重点对象,加强政策制度设计,拓展保障范围,增加保障项目,提高保障水平。
截至2015年年底,浙江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984.0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0.19%,老龄化程度居全国前列。全省各级积极应对,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至2015年年底,全省已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9万余家,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1万个,有日间照料床位21万张,老年食堂1万余家,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地区。
一是明确目标,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总体设计,明确“十二五”末养老服务工作的总体布局为“9732”,即97%的老人居家接受养老服务,3%的老人享受机构养老服务;有2%的老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补贴。围绕这一工作目标,省政府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进行推进。在市、县建立事业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乡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立助老员。目前,全省各市、县全面建立了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新增事业编制239人;已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1279个,工作人员1438人;城乡社区专职助老员15257人。
二是政府托底,实施分类服务。对特殊困难的老人,政府予以重点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4.5万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部由政府供养,目前集中供养率达97%以上;对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高龄、独居老人,政府为其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大多数经济条件一般的老人,主要是由政府支持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提供服务,满足基本的养老服务需要。对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主要由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通过扶持建设档次较高的养老机构、开发老年地产项目,满足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同时,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省民政厅定期发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开招投标的公告》,举办全省性的公建民营签约仪式。全省现有90家公办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床位1.8万张。
三是开展评估,完善服务网络。省民政厅、卫计委出台评估办法,各地成立评估小组,对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进行测评,作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依据。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管理服务网络。将养老机构分为护理型、助养型和居养型,优先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机构。目前,全省有护理型床位12.6万张,占总床位的36%。采取招标采购等方式,积极扶持发展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开展集团化连锁运营,涌现出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企业。
四是依法管理,加强制度供给。把依法推进养老服务法制化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相继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评估制度、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等,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标准、老年人入住机构合同示范文体等地方性法规或行业标准等。在价格管理方式,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率先全国实施的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对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赔偿。目前全省养老机构投保率达80%以上。
五是双管齐下,壮大服务队伍。依托大中专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教育,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全省已有37所高校和中职学校开设了相关专业,3年招收学生4万名。各地设立市、县(市、区)级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采取岗前培训、在职轮训和继续教育等方式,通过函授、面授、远程教育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已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基地144个,培训6万多人次。建立“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开始,对入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满5年的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六类相关专业的毕业学生,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1万元至4万元的奖励补助。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全省已建社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1.8万个,登记注册志愿者62万人。
2011年以来,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从孤儿救助养育向生活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培训等多方面转变;保障对象从机构集中养育的弃婴、孤儿等,拓展到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重病、重残儿童,部分县市还拓展到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5年底,全省有儿童福利机构69家,儿童床位4039张,工作人员近1500余名;共建成儿童福利指导中心94家,101个市、县(市、区)全部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有儿童福利督导员2.46万人。
一是拓展服务对象,完善儿童福利制度。201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率先在省级规范性文件中提出“困境儿童”概念,并将“困境儿童”纳入福利保障范围;明确机构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扩大儿童福利服务供给,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2014年4月,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
二是总结试点经验,着力推进适度普惠。2013年3月,印发《浙江省探索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先行先试”试点实施方案》,选择温州市、海宁市、江山市按照“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方法,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全体儿童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2014年3月,又在杭州市余杭区、慈溪市、安吉县、东阳市、玉环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6个县(市、区)启动第二批试点。截至2015年底,全省超过65%地区出台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文件,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全面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初步形成三级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同时积极开展儿童福利督导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探索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儿童福利督导员作用。
三是强化考核督查,率先创新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儿童福利工作联席制度,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儿童福利工作列入“十件民生实事”,明确将事实无人抚养和贫困家庭重残、重病等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儿童福利保障和帮扶范围。
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着力推进“十大小康 · 阳光助残行动”和“十大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全省财政总计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156亿元,残疾人生活发展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社会助残环境不断优化,全省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91.1%。
一是强化生活保障。相继出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提标扩面、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等多项政策;建立了对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制度,覆盖12万余人。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共有19.3万名残疾人在享单独施保、全额补助,为13.5万名残疾人提供助明、助听、助行康复服务,为1.2万名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为9.6万名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安)养服务,为1.6万名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庇护照料服务;实施无障碍进家庭47343户,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城镇纳入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20347户;城镇残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残疾人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一直维持在99%以上,有适应指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抢救性康复比例目标值90%,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84.1%。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全省共建成残疾人服务设施168处,新建、扩改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专业康复机构、托养机构64个;新增康复床位1100张、托养床位2970张;建成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792家;省残疾人体训中心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一期建成投入使用,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迁建工程和特教学院二期项目已竣工。
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和队伍建设。全省80%以上的村(社区)建有残疾人协会;各地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基本实现全覆盖,并开展岗位培训;各地康复机构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376人,其中高、中级354人;制订并实施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政策。初步构建信息化一网一库一平台(即残疾人综合信息网、持证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业务管控平台),基本实现与省公安、人力社保、农办等部门之间的人口信息数据交换。
四是增强社会参与。先后出台了就业创业帮扶、扶贫基地建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助学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和评价、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残疾人就业办法、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脱产免费读大学、加大对低收入残疾人扶持力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等政策,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布局,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比率逐年提高并超过80%;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经省政府批准正式建院。残疾人参政议政能力明显增强,全省214名残疾人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其中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名。加强专门协会自身建设,强化服务与管理。大力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与调研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