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研究概况综述

2016-12-15 06:19钟鸣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筹融资研究成果众筹

钟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研究概况综述

钟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自2012年来,我国研究人员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取得大量的成果。同时,研究过程中也产生了重复研究过多、研究主题不够丰富、研究面偏窄、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较少等问题。本文通过回顾针对众筹融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的历程,总结成绩与挑战,为未来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研究向更快、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筹融资;法律监管;综述

众筹(crowdfunding)是一种源于美国的新兴融资模式,指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多人筹集小额资金用于解决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的融资困难,并给予投资者某种回报的筹集资金的方式。长期以来,因为传统金融行业的融资门槛较高,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困难就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众筹融资这一模式的出现,解决了小企业主以及创业者资金不足的困难,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创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筹融资将给创业者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因为众筹融资平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参与投资的人数增长迅猛,投资失败的机率也就越来越高,金融风险会越来越大。少数不法分子还会利用众筹融资平台进行投资诈骗、非法集资或者洗钱活动。因此,众筹融资可能引发的金融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全球各国目前都在致力于研究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确保众筹融资得以良性发展。我国研究人员自2012年起也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问题展开了不同层面的探索。本文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检索,对我国学者在众筹融资法律监管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希望能够用事实和数据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在未来对众筹融资展开深入研究时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

一、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研究主要成果

众筹起源于美国,2012年开始出现在我国,随后发展迅速。资料表明,到2015年中国众筹平台已超280家,融资规模已经迈上百亿,“预计2016年行业规模可达300亿。”[1]众筹确实解决了我国微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各种违规违法的乱象也随之而来。业界称之为“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一些不法之徒更是利用众筹融资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或洗钱等犯罪活动。因此,如何制定有效合理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督管理就成了当务之急,成为众多研究者所关切的课题。《众筹融资初试水,无名无分挑战监管》是在数据库的检索中所发现的最早研究众筹融资法律监管问题的文章。[2]作者在该文中肯定了众筹融资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明确指出了这种模式所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并建议管理部门参照美国2012年4月通过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问题随后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研究成果逐年增多。以下为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而得出的研究成果统计数据:

表1数据表明:2012年是我国众筹法律监管研究的开始,只有1项研究成果。2013年的研究成果也只有为数不多的8项。到2014年研究开始升温,共有57项研究成果产生,在成果的数量上有明显的突破,其中有两篇硕士论文,表明研究进入了全新的阶段。2015年研究成果在数量上和2014年大致相当。但学位论文的数量有大幅度攀升,20篇学位论文中还出现了第1篇相关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说明研究明显向更深层面发展。因学位论文以及下半年的研究成果数据暂时还没有在数据库内呈现出来而无法统计,2016年的研究成果只能统计到6月份。但从上半年的数据上来看,可以预计研究成果有可能要超越往年。从目前为止的研究成果上看,期刊论文是占多数的,约占70%,博士硕士论文约占14%,报刊文章约占14%,论文集论文约占2%。

表1 我国2012-2016年06月众筹法律监管研究成果统计表

以上所述的研究成果中,大部分的研究人员在一些问题上已达成共识。首先,研究人员肯定众筹融资对微小企业的创业和推动经济发展,以及解决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并呼吁政府管理部门给予扶持政策,加快并支持众筹融资向前发展。另一方面,研究人员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强化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防止有人利用众筹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使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大部分研究人员建议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来完善我国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研究人员在研究成果中指出了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以下问题:

1.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定位不清晰

众筹属于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创新型融资模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相关研究人员指出: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3]例如,被证监会叫停的美微传媒案。2013年1月18日,美微传媒在淘宝店“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出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就赠送公司原始股票,最低认购单位为100股,每股1.2元,即只需要花120元就可以成为持有美微传媒100股的原始股东。结果,经过两轮筹资过程之后,美微传媒成功筹资387万元。此事在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和法律行业引起较大争议,主要问题就在于这种利用网络向多数人筹资的行为与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甚至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问题。最后美微传媒此行为被证监会叫停,并勒令其退还通过淘宝渠道筹得的全部资金。[4]这个案例说明,众筹在我国金融界里还是个没有名分的“黑户”,地位十分尴尬,一不小心就会碰到法律的底线。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促进众筹融资在我国未来的发展。

2.众筹投资者以及融资者的准入门槛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众筹融资平台对投资人的收入水平、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等几个方面,都没有设立一个具体的标准。甚至出资2000元也能成为众筹融资项目的投资人。长沙的“很多人的咖啡馆”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5]与之相比,美国JOBS法案对投资人和募资人的资格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投资者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每年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投资者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每年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年收入的10%。[6]JOBS法案限定融资者每年通过众筹平台募集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融资者必须向美国证监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报送或披露必要的发行信息。[7]这样,双方都受到了法律的监管。确保投资人有能力承担风险和杜绝募资者非法吸收巨额公共资金,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3.众筹融资的资金风险巨大

我国众筹融资的投资风险巨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众筹融资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投资者缺乏投资风险知识。再有,我国目前的众筹融资平台中没有退出机制。因此,一旦遇到恶意诈骗的募资人,投资者可能会损失惨重。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副院长杨东教授提出要“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投资者教育,推广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改变一代甚至数代人的金融素质,有力地提升国民的整体资本素养。”[8]

4.缺乏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众筹融资平台进行欺诈、洗钱的监管机制

由于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众筹融资平台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传销、诈骗或者洗钱的犯罪活动。因此,尽快制定众筹融资法规以维护众筹融资平台的合法正常运行,防范和杜绝众筹融资平台上的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紧迫性。

5.众筹融资平台运营者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防范措施和惩罚措施缺失

众筹融资者中有可能发生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甚至逃跑藏匿的行为。但目前还没有法律措施惩罚、防范和震慑此类行为的发生,很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和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

6.进一步做好有关法律工作,理清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众筹融资平台的运作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来运行。众筹融资平台运行的最大风险是容易触及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定罪的法律底线。法律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是制约众筹融资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9]因此,研究者们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在法律上对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重新定义,理清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为众筹融资打造健康发展的空间,以促进众筹融资继续合法发展。

二、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研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对美国JOBS法案展开研究的论文数量居多,重复研究现象突显

在一百多项的研究成果中,大部分论文在不同程度上牵涉到借鉴美国JOBS法案来健全我国众筹融资监管制度,重复研究的迹象相当明显。当然,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法律条文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美国的法律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作为研究法律的工作者,也应该从多层面、多维度、多视角上展开研究。因此,除了美国经验,欧盟的经验、亚洲多国的经验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目前,我国研究者在此方面虽然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如:研究日本众筹法律监管的成果2项,研究欧盟众筹的法律监管的成果1项,研究英国、美国、法国的众筹法律监管的成果1项,研究韩国众筹法律监管的成果1项。但显然还有不少的国家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经验有待于研究人员进行更多的探究。

(二)研究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论文数量偏多

众筹分为捐赠型、奖励型、借贷型和股权型等四种。但目前绝大部分研究都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而展开,研究其他三种类型众筹法律监管的成果偏少,这些也是未来的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的研究空间。

(三)针对众筹融资的立法细则尚未设计完善

多数研究者都呼吁政府应尽快立法监管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并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但至今未发现系统性的法律条文细则的设计。如果相关研究人员能总结归纳到目前为止的所有建议,梳理并设计出具体的法律监管细则条文,提供给立法部门参考,可加快立法速度。

三、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研究之反思

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体系,构建该体系应从全球的角度观察和研究。过多关注某个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相关法律不利于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应把研究的眼光投向多国、多地区的法律监管经验。目前,研究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等在众筹融资上的法律监管经验的论文较少,研究人员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体制展开更多探索,以谋求合适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的道路和发展方向。

在研究主题上应尽量避免重复性研究。纵观2012—2016(上半年)为止的150多项研究成果,有30多项成果与研究借鉴美国JOBS法案来开展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相关研究。其他的不少论文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研究观点相似和雷同的现象。这说明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研究还有待在更多角度和层面上去挖掘和展开。

专门针对中国众筹融资进行法律监管的学术专著依然缺失,表明在众筹融资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中,还有很多复杂的细节问题需要研究人员为之付出艰苦的努力,在更高层面上继续推进完善该领域架构的相关研究工作。

虽然在加强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上所有的研究人员都达成一致的共识,但是在具体的管理规则上却远没有达到统一的地步。因此,建议研究人员综合整理所有研究成果,尽快设计出我国众筹融资法的具体细则。

从目前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的研究成果看,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显然对众筹融资这种新的融资模式的发展有所制约,而我国微中小企业又迫切需要众筹融资来扶持创业和发展。因此,相关立法部门以及政府机构应加快立法速度,使众筹融资在法律的有效监管下得以正常运作和成长。

[1]张配豪.众筹经济的“崛起”[J].人民周刊,2016(6):40-41.

[2][5]李春赢,郭奎涛.众筹融资初试水,无名无分挑战监管[N].中国企业报,2012-09-18(8).

[3]梁清华.我国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思路[J].学术研究,2014(9):51-57.

[4]杨明.论中国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定位与监管[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6]李尚桦.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则——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J].行政与法,2015(3):123-129.

[7]杨东,刘磊.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困局与出路——以《证券法》修改为背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3):51-60.

[8]杨东.论金融领域的颠覆创新及监管重构[J].学术前沿,2016(6)上:30-39.

[9]洪宜峰.我国众筹融资监管体系构建初探[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

The Survey of the Research on Legal Supervision of Crowdfunding in China

Zhong Ming
(Civil,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Chinese researchers have launched a study of crowdfunding on a large scale since 2012 and have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However,problems exist in the process,such as too many replicated studies,insufficient research themes,narrow research ranges as well as lack of combination between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etc.This essay is a survey and summary of the domestic research on legal supervision of crowdfunding,presenting the 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 of the study,and hopefully it may be a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research in the field.

crowdfunding;legal supervision;survey

D922.29

A

1001-7070(2016)06-0053-04

(责任编辑:盘桂生)

2016-10-28

钟鸣(1989-),男,广东河源紫金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5级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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