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氯化琥珀胆碱杀人后自杀1例

2016-12-15 21:11张延波郑伟明罗郁风陆东方慈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浙江慈溪315300
法医学杂志 2016年1期
关键词:自杀杀人

张延波,郑伟明,罗郁风,陆东方(慈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浙江慈溪315300)



注射氯化琥珀胆碱杀人后自杀1例

张延波,郑伟明,罗郁风,陆东方
(慈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浙江慈溪315300)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氯化琥珀胆碱;杀人;自杀

1案 例

1.1简要案情

某年7月13日,在某街道一出租房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名年轻死者。

1.2现场勘验

中心现场位于四层楼出租民房的三楼一房间,该楼房周边是居民区。房间为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小单间,卧室内靠西墙双人床上躺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均头西脚东呈仰卧状,其中男尸位于床上靠南侧,女尸位于床上靠北侧,头部朝南倾斜,口腔下方对应处枕巾上有明显流涎痕。女尸北侧枕头上有一只正在充电的手机,床北侧床头柜上放有一包纸巾、一支空针筒和一个矿泉水瓶,现场遗留女性死者遗书一封。现场未见其他明显异常。室内空调温度25℃。

1.3尸体检验

男性死者:上身赤裸,下身着黑色内裤,赤足。尸僵强,存在于全身各大小关节处,尸斑呈暗红色,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退色。左锁骨区、右前臂、右膝外侧见散在浅表擦伤,左腹部见点状表皮剥脱(针眼)。尸体解剖见两肺外膜、心外膜散在点状出血,胃黏膜局部出血,胃内容物量约200 g,成分可辨,余器官未见明显损伤。

女性死者:上身着绿色无袖衫、灰色胸罩,下身着白色短裙、红色内裤,赤足。绿色无袖衫内侧与右下腹针眼对应处见少许白色粉末附着。头部偏向男性死者一侧,右口角见少许流涎(现场状态)。尸僵较弱,尸斑呈暗红色,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指压可退色。右下腹见圆形皮肤擦挫伤,内见针孔状挫伤,周围见少许白色粉末。尸体解剖在右肺外膜、心外膜及胃黏膜见少量出血点,胃内空虚,膀胱空虚。余器官未见明显损伤。1.4法医病理学诊断

两死者基本相同:(1)急性肺淤血、水肿,伴局部漏出性出血;(2)多器官淤血(脑、心、肝、脾、肾等)。1.5毒物检验

现场床头柜上针管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男性死者:尿液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针眼附近皮肤中未检出);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4.5%,乙醇质量浓度为0.59mg/mL。

女性死者:针眼附近皮肤和绿色上衣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有斑迹的枕巾中未检出);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3.0%。

两死者血液、胃内容物、肝组织均未检出琥珀胆碱成分;血液、胃内容物、尿液和肝组织中均未检出常见药物、杀虫剂、毒鼠强、吗啡、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和氰化物成分。

2讨 论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正确定性是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首要任务,决定了后续处置中将面临截然不同的办案流程及结果。

本案例中,在进行详细的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后结合调查访问及视频侦查等工作,定性为故意杀人案,嫌疑人自杀。依据如下:(1)现场勘验上,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死者钱物均在,无明显打斗痕迹,无第三人进入现场(走廊监控)。现场遗留女性死者遗书一封(笔迹比对),遗书内容提示了作案动机和目的;女性死者一侧床头柜上放置一支注射针筒,内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2)尸体检验中通过死者尸僵及尸斑形成情况,分析男性死者死亡时间早于女性死者4~6h以上。两死者分别于左、右下腹部见一枚注射针眼,其中女性死者的针眼贯穿腹壁,分析认为右利手者自行注射时选择肢体右侧操作更容易,而且自己注射时往往存在“试探性”损伤,此种情况与女性死者针眼状况基本吻合。男性死者体内乙醇质量浓度提示其处于临近醉酒状态,胃内容物及膀胱充盈情况提示其死亡距离最后一次进食2 h左右,而女性死者胃内空虚,膀胱空虚,提示最后一次进食后有充分的活动时间。两死者尸表未见明显抵抗伤,病理检验排除了自身疾病致死可能,毒物检验结果提示死者体内除琥珀胆碱外无其他毒(药)物成分。综合分析认为该女趁男方酒后熟睡之际一次性注射氯化琥珀胆碱,数小时后又给自己注射。(3)经调查访问,证实两死者原系夫妻关系,于案发前约4个月离婚,离婚后双方时有联系,期间女方多次向同事和朋友表达了后悔、想复婚但男方不同意,继而痛恨对方,并流露出要杀死对方的想法,而男方工作生活较稳定,从未流露出消极厌世及杀死女方的想法。(4)现场房间对侧视频监控显示,男方于7月13日凌晨3:00许敲门,女方开门让其进入;当日上午女方数次出门,一直未见男方出门。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认为女方存在作案动机,主动约男方上门,先用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杀死男方,而后用同样的方式自杀。

氯化琥珀胆碱,又称司可林、琥珀胆碱、琥胆等,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的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咸。在水中极易溶解,在乙醇或三氯甲烷中微溶,在乙醚中不溶。临床上常用于需快速气管内插管的全麻诱导,也用于内窥镜检查、破伤风或电休克惊厥等,为速效肌松药,其与烟碱样受体结合后,产生稳定的去极化作用,引起骨骼肌松弛。静脉注射后,即被血液和肝中的丁酰胆碱酯酶(假性胆碱酯酶)水解,先水解成琥珀单胆碱,再缓慢分解为琥珀酸和胆碱,成为无肌松作用的代谢物,只有10%~15%的药量到达作用部位。约2%以原形,其余以代谢物的形式从尿液中排泄,半衰期为2~4min。大剂量使用可致心率减慢,也可出现心律失常,组胺释放出现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主要不良反应有高钾血症,可产生严重室性心律失常甚至心搏停止;本品的拟乙酰胆碱作用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和心搏骤停;眼内压升高、胃内压升高及恶性高热等。目前该药物在国内经常被犯罪分子采用弩机发射“飞镖”的方式进行偷盗家禽家畜,也时有转化成抢劫杀人案件。中毒人员由于没有明显的中毒征象而难以直接怀疑该毒物。但与传统的毒狗药物(毒鼠强、氰化物等)不同,“飞镖”针筒内液体暴露于空气中会很快挥干成白色粉末。

鉴于氯化琥珀胆碱的上述理化性质及药动学规律,常规的理化检材如死者的心血、肝组织、胃内容物中一般无法检出,只有尿液中可以检出。除非死亡后继续注射,因为此时特异性水解酶丁酰胆碱酯酶活性已丧失,此时理论上血液中存在检出可能。本案例毒物检验结果与相关文献报道[1-3]提示在肝组织和心血中检出不一致。另外,死者的针眼周围皮肤及肌肉组织中由于注射时有侧漏或用量过大时也可检出。所以,在提取理化检验的检材时,除了现场可能遗留的针筒、“毒镖”等物证外,务必提取针眼周围的皮肤及肌肉组织(取材范围尽量多且深一些)以及尿液,在膀胱空虚时,可以冲洗膀胱后提取。尸表检查时注意查找针眼周围及对应处衣物是否附着白色粉末(切不可用水冲洗),口角是否存在流涎痕;尸体解剖时除了肉眼观察心肺外膜的出血点(此与一般猝死尸体征象相符),组织病理学检验必不可少,因为无法测定氯化琥珀胆碱致死血浓度,最终认定为氯化琥珀胆碱中毒致死完全是一个排他性死因认定过程,即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流损伤及自身疾病,同时又排除常见药物、杀虫剂、毒鼠强、CO、乙醇、常见毒品和氰化物等中毒可能。由于琥珀胆碱的去极化和拟乙酰胆碱作用,致死的直接原因多为心律失常、心搏骤停、支气管痉挛等,常规病理检验无特异性变化。本案例的病理检验也印证了上述分析,除了中毒死亡的一般尸体征象,即急性肺淤血、水肿伴局部漏出性出血,脑、心、肝、脾、肾等多器官淤血外,未见特异性病理学改变。此外,由于本药物过量时易发生高钾血症,可分析测定血中钾离子浓度。

由于氯化琥珀胆碱中毒致死迅速,缺乏特异的尸体征象,常规的理化检材都无法检出,同时目前一般的地市级物证鉴定中心尚不具备检验氯化琥珀胆碱的实验室条件,对相似的案件正确定性带来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不排除出现命案、隐案的可能,所以,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尸体检验,当遇到死因不明、常规毒物难以解释时,特别要注意检验尸表有无注射针眼,尤其在一些隐蔽部位,如头发、腋窝、阴阜等。

参考文献:

[1]张剑,邹树良,张忠,等.氯化琥珀胆碱中毒1例[J].法医学杂志,2011,27(5):394.

[2]畅守鹏,张宏,董晓丽.氯化琥珀胆碱急性中毒死亡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3):247.

[3]方俊杰,秦明,韩志杰,等.氯化琥珀胆碱弩箭杀人的法医学鉴定3例[J].刑事技术,2013,(3):64-65.

(本文编辑:张建华)

收稿日期:(2014-10-21)

作者简介:张延波(1978—),男,硕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研究;E-mail:wind20030716@163.com

文章编号:1004-5619(2016)01-0075-02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6.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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