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荣,薛泽林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冲突与达鹄:公众参与视野下的长三角公共冲突事件分析
——基于2010—2012年的案例
孙荣,薛泽林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以2010—2012年发生在长三角的公共冲突事件为例,运用案例比较分析方法,对公众参与和公共冲突事件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长三角地区的公共冲突事件起因多与公众的经济权益受损相关,作为中间变量,社会公众往往以非制度化参与致使冲突升级为“威胁”,“迫使”上级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利益并终止公共冲突。分析表明:赋予并落实公众公共事务参与权利,有助于解决中国当前面临的公共冲突问题。
公众参与;公共冲突;法治赋权
对于转型国家而言,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如何将新的社会力量纳入到体系之内,正确处理好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公众参与扩张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学界所关注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由经济发展而来的利益多元化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中国社会上长期存在的“义务意识”,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升,而已有利益表达渠道又不能满足新生社会力量的参与需求,社会公众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政府目标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并表现出:冲突领域有所扩大,参与冲突主体更加多元,冲突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冲突形式有多样化、对抗激烈化趋势,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群体性冲突增多等特点[1]。
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公众参与既是社会善治的主要特征,也是推进治理转型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当前公众参与严重不足的大背景下,公众参与作为公共冲突由冲突对抗到达鹄和解的重要变量,其作用的发挥不但有助于公共冲突的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的改革发展进程。在已有文献中,公共冲突的研究多是从公共管理学或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要么强调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要么侧重于分析公共冲突发生和演进的机理,而对于公共冲突为什么会发生,以及长远解决策略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以2010—2012年发生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3个典型事件为例,以公众参与为分析变量,以公共冲突演变的“冲突到达鹄”为分析框架,试图概括出长三角地区公共冲突事件的现状与特征,并以“赋权”改革为抓手,探讨公众参与对于公共冲突化解的积极作用。在中国的语境下,公众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本文采用的是公众参与的广义界定,将公众的权利争取和维护以及参与政治生活都视为公众参与的一部分。
(一)公众参与理论梳理
在西方,公众参与是政治现代化的主要特征。学界主要从侠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公众参与的狭义解释偏向于保守的参与行为,认为公众参与是指社会成员在选择统治者,直接或间接促成公共政策过程中所分享的那些自愿活动[2],而非自愿的活动就不是。诺曼·尼等(1996)则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平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3],而非法的活动不属于公众参与。广义的公众参与往往将整个政治过程都视为参与行为,米勒(2002)将公众参与定义为参与制订、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并认为这一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为的任何人,甚至于是否自愿都不重要[4]。塞缪尔·亨廷顿等(1988)也认为:公众参与应包括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考虑这些活动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规则是否合法[5]。一般认为,公众参与是普通公众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政治权力体系及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它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中国,公众参与具有特殊的内涵。在参与特征方面,陶东明等(1998)基于现实的分析认为,当代中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执政党领导下的统合型参与,它主要是用来提高政府对人民的控制力,而不是用来提高人民对政府的控制力[6]。在当代中国公众参与中,制度化的公众参与,也即由法律或制度所规定的合法参与方式占据重要位置[7]。在参与的具体方式方面,王丽萍等(2010)认为,为一项社会活动组织募捐或者筹集资金、参加与政治有关的各种会议、向上级政府领导表达自己的观点、在互联网有关政治主题的论坛或者讨论组中发表自己的观点、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等,都可以视为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8]。有关公众参与的分类,左珂等(2011)、麻宝斌和马振清(2005)把中国的公众参与划分为强政治参与和弱政治参与[9],以及个体制度化参与、个体非制度参与、群体制度化参与和群体非制度化参与[10]等几种具体的类型。在中国,公众参与经常指政府主导的制度化参与,或者就是与公共冲突事件相联系的群体性行为。
(二)公共冲突理论梳理
目前,学界对于公共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冲突的起源、公共冲突的界定,以及公共冲突爆发的原因等几个方面。有关公共冲突的起源,时和兴(2013)认为,冲突理论勃兴于20世纪60年代,是在批判结构功能主义的基础上逐渐形成[11]。从学科渊源上看,西方的冲突管理产生于国际关系及组织管理领域[12]。有关公共冲突的界定,常健等(2010)认为:公共冲突常被称为群体性事件、社会运动、社会动乱、社会泄愤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等[13]。具体可以包括:政策制定或公众参与中的冲突、土地纠纷与拆迁纠纷、社区冲突、环境冲突、劳资冲突等[14]。有关公共冲突爆发的原因,张春颜(2013)认为,公共冲突发生的客观一般原因通常为社会变迁与利益格局变化,而特殊原因则与政治机会结构等因素有关;主观一般原因经常为目标的不相容性,特殊原因则包括参与者与治理者的主观认知差异[15]。在当前条件下,由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不健全,公共冲突的解决不当经常会导致“二阶冲突”[16]。
近年来,也有学者分析了中国公共冲突的化解方案,并总结出了公共冲突事件的一些新趋势。有关化解公共冲突的方案,李婷婷等(2015)认为,公共冲突的解决需要关注冲突的本质、类型、发展规律,通过创建对话与协商平台寻找共识来化解冲突[17]。在现有背景下,公共冲突的化解不但要关注公众基本权利与政权的关系,还要加强对于公共冲突事件的事前预防,源头治理,以及依法治理[18]。在公共冲突事件的新趋势方面,王赐江等(2015)认为,与以往相比,中国群体性公共冲突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主要表现为:一定地域内的“邻避运动”时有发生,重在宣泄不满的“阶层冲突”明显增多,围绕权利展开的“价值追求”初现端倪[19]。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重视“稳定”与民众过度“维权”相互博弈加剧[20],政府在区分冲突处置、冲突化解和冲突转化3个层次上认识的不足[21],以及非利益相关者的围观现象明显增多[22],这些都增加了公共冲突的治理难度。
(三)中国公众参与对公共冲突化解的作用
在中国,已有参与机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作为转型国家,一方面,公众对于现有参与途径并不特别认同:如北京大学2008年的调查研究就发现: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中国公众的投票率普遍较低[23]。熊易寒2012年对上海市L镇Z小区选举观察也发现,在区人大代表选举中,1.2万人的小区只有3%的居民进行了选民登记,而真正的投票率则更低[24]。长期在中国生活的公众非常清楚何种政治参与更加有效,非制度化参与给政府造成的压力是公众政治参与最有效的形式之一[25]。另一方面,国家却想通过扩大参与的方式提升治理效能:这主要表现在政府有意通过鼓励大学生入党、允许企业家入党等“政治吸纳”方式,将更多的精英吸收到体制中去,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三个代表”的提出和富人参政的出现[26]。总体来说,在中国,社会公众和政府对于制度化参与的效能和方式存在着认知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和由此而来的行为方式背离则有可能造成双方信任基础的松动,以至于引发冲突。
有关公众参与和公共冲突化解的关系,已有研究主要从政治参与和第三方介入两个维度对公共冲突的产生和化解进行了研究。如廖克勤(2012)从参与的视角认为:在当前的制度建立、修改、补充过程中,行政机构的意志发挥着过大的主导作用,缺乏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参与使得政府主导建立的制度缺乏公众认同,是引发公共冲突的主要因素[27]。因此,公共冲突的有效管理需要建立不同主张的表达机制、冲突利益的整合机制、争议事项的裁决机制[28]。徐迎祖(2011)则从第三方参与的视角认为,在公共冲突的解决中,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加入,往往可以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29];且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组织的参与,对冲突的解决往往有积极影响[30]。因此,对于现阶段频繁出现的公共冲突事件,以开放的视野建立起规避冲突的体系制度,构建政府与社会交往的制度规范,是预防和解决公共冲突的主要方法[31]。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往往就公共冲突本身而论公共冲突,这就使得研究的视野局限于冲突的机制转换和冲突的管理之上,较少从深层次探讨为什么大量公共冲突会不断发生,为什么大多数的公共冲突事件又都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等问题,而这些正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公共冲突事件的产生往往因为政府的前期决策不透明,中期执行不规范,以及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而使得公众的参与权得不到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发生在长三角地区的3个典型事件,意欲说明,在中国,公众参与不足导致的公共冲突事件,其最终解决仍需回到正常参与的渠道上来。而政府态度和策略的改变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苏州通安征地引发公共冲突[32-33]
2010年7月14日—21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村民因动迁补偿款问题与镇政府发生冲突,冲突紧张时甚至一度封堵了312国道。期间,聚集群众与防暴警察肢体冲突导致公共冲突升级,最终迫使上级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1.征地拆迁缺乏透明引发争议
通安镇原属于苏州市相城区,2002年区划调整之后并入高新区。自2003年起,通安镇居民就因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不断上访。2010年,高新区新一轮征地开始,此次拆迁同等面积的补偿标准超过2008年的3倍,接着,2010年7月初,与通安镇相邻的浒墅关镇一村民宅基地被拍出13.12亿元的高价,与此同时,坊间还传言,原通安镇副镇长、拆迁办主任由于存在巨额现金来源不明罪被捕,村民更相信自己的拆迁款被基层政府克扣。从7 月14日开始,村民开始陆续前往镇政府交涉补偿问题,由于补偿标准协商不成功,村民一怒之下将镇党委书记围堵在了镇政府。
2.政府不当行为引发公共冲突
围堵事件发生后,镇党委书记称拆迁款问题应由上一任官员负责,然而该官员当时已经被捕入狱。群众觉得现任官员无心解决他们的问题,于是引来了更多的不满者聚集。这时,通安镇政府为了迅速解决问题,竟然纠集当地闲散人员前去 “营救”,此举直接引发了拆迁户的强烈反抗,愤怒的拆迁户砸毁了镇政府的部分办公设备,非利益相关群体也都聚集到镇政府周围。7月16日凌晨,大批全副武装的特警突然抵达镇政府周围,对围堵群众进行暴力驱散,并抓捕了部分围堵群众。16日白天,公共冲突直接升级,几千名愤怒的群众堵占了312国道,要求释放被捕群众并给出相应解释。而政府除了进行多次暴力驱散之外,并未对群众的诉求做出回应。政府的不当行为非但没有消解冲突,反而使得冲突愈演愈烈,聚集的群众也越来越多。
3.冲突升级迫使上级政府回应
通安的公共冲突事件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使得苏州市政府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7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政府紧急宣布通安镇暂停动迁,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就地免职。同时,虎丘区政府宣布将组成5个工作组,进驻2008年以前被拆迁的社区,上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切实解决群众的问题。然而,通安的冲突也引发了虎丘区其他乡镇居民的效仿,当地政府不得不被动与居民协商解决问题。7月28日,苏州市委宣布,报省委同意,苏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虎丘区委书记王竹鸣就地免职,有关群众诉求会着力解决。
(二)浙江湖州织里税费冲突[34-35]
2011年10月26日—29日,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因政府随意操控税费征收数额,并实施强制征收措施,引发了安徽外来务工者的集体不满,以至于演变成群体性公共冲突,在维稳压力之下,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正在实施的政策,引入更多的公共参与,由此才化解了冲突。
1.未经法定程序征收税费
湖州织里镇是全国闻名的童装生产基地,家庭作坊式企业是其主要特色,由外来务工者组成的更小的个人作坊也应运而生。随着小作坊的不断增加,2009年起,当地税务部门开始向这些小作坊征税,一台缝纫机征收100多元的 “机头税”;到了2010年,政府开始按工作人数征税,每人征税300余元,5人起征(不满5人按5人征收);但从2011年10月开始,政府对每人征税额突然涨到了626元;与此同时,坊间还有传言说明年税款将会涨到每人每年1 000元,突然的税费增加在当地外来人员中引发了普遍不满。
2.意外的流血事件激化冲突
在织里,“机头税”的征收主要是由当地村委会派税收协管员采用社会化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协管员在操作中的随意性非常大,公众对其有怨气。2011年10月26日上午,在征收“机头税”过程中,由于一名安徽籍小业主对征收数额和协管员的态度多有不满,同协管员发生了肢体冲突,由此引发了安徽籍外来人员的集体不满。26日下午,受伤的业主纠集百余同乡聚集于镇政府前上访,要求解决上午纠纷问题,但未得到政府回应。当晚,又有上千人同籍业主聚集在镇政府前讨说法,而就在此时,一辆湖州籍的汽车却意外驶入聚集人群,司机惊慌中先后撞伤了十余人,由此引发了安徽籍业主的愤恨。当晚,群众开始用暴力表达多年来对织里政府的不满,并造成了非常大的公私财产损失。
3.参与解决冲突并实现达鹄
10月27日中午,不满的业主再次在镇政府前聚集,在诉求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部分激动的安徽籍业主涌入镇区,不但对湖州籍车辆进行拦砸,还将一辆负责执勤的警车点燃。由于政策歧视造成的公共冲突直接升级,直到公安部门对滋事者进行了抓捕,事态才趋于稳定。10月28日,织里镇政府发布公告称解聘税收协管员许某。同时,织里镇的社会化征收工作也暂时停止执行。此后,织里镇政府转变工作思路,通过派专员分别同安徽籍业主沟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制订了新的税费政策和产业升级方案。织里镇的社会治理实现了由参与到达鹄,由冲突到共赢的转变。
(三)上海业主网络参与解决冲突[36]
面对正常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低效率,上海J镇年轻网民选择了通过网上业主论坛进行意见的交流和表达,在网络参与的过程中,不但解决了公共冲突的“隐患”,也探索了公共冲突预防的新途径。
1.温和手段向政府表达诉求
上海J镇位于上海市区边缘和郊区卫星城结合地带,一直以来是“公共服务洼地”。面对制度化沟通无效的现状,2008年初,为解决“出行难”问题,J镇北面多个小区的年轻业主自发成立了网上“镇北联席会议”,不断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问题。2008年4月,“镇北联席会议”的论坛版主和热心业主们联合签名向市政府发了 《J镇居民致人民政府的求助信》,在政府内部引发了一定反响。2008年秋,“镇北联席会议”版主代表参加了由市长主持的网民代表见面会,再次反映了J镇城乡结合部的管理问题。
2.同政府官员达成参与共识
2008年底,华女士调到J镇任副镇长,分管社区事务。上任之初,华镇长整日忙于群众接待工作,不但事务繁忙且成效不大。在与居民深入沟通时,华镇长发现年轻人多在网上以论坛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让其对网上参与产生了关注。2009年,在解决公建配套等问题时,华镇长开始邀请相关的网民、版主参与。经过一年的磨合,华镇长和网民代表建立了相互信任。在实际操作中,华镇长替居民解决实际问题,而居民则以建设性参与的方式为华镇长积累政绩,居民和官员之间由参与实现了达鹄,相互之间也形成了互惠的关系。
3.以参与化解潜在公共冲突
至2010年,J镇网民见面会步入正轨,网上讨论也形成固定规则。到2011年,镇政府不再被动地听网民讲,而是主动将政府未来的工作计划告知网民。这样,政府与网民的沟通会议基本保持每月一次,华镇长也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解决问题。2012年5月,“镇北联席会议”的版主经商议后将联席会议更名为“志愿者联合会”,成立代表性更加广泛的“J镇志愿者联合会”。自2008年至2012年的4年间,志愿者联合会定期召开政府和网民圆桌会议,所提出的87条有效建议和意见中有63条得到解决,镇政府与青年网民之间己经形成了良性互动,公共冲突的隐患也在参与过程中得到化解。
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是各个治理主体在相互承认法权基础之上的相互尊重。中国公共冲突事件的起因多是社会各个治理主体权责不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又没有正常途径表达诉求,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公众不得不通过放大冲突来解决冲突。未来,解决公共冲突需要在赋权的基础之上,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以此促成社会治理共识。
(一)经济民生诉求为主要问题,需用法律赋予公众经济参与权
已有研究表明:在城市地区,公共冲突和公众参与多跟自己的物业产权有关;在城乡结合部,中产阶层的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共服务的“洼地效应”导致的[36];而在农村地区,农民的公众参与多跟集体收益或者土地拆迁有关。发生在长三角的案例也表明,在中国,以冲突为特征的公众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经济利益受到了切实侵害。在上海J镇网络参与的案例中,公众关注的不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不力背后的治理效能问题,而是如何切实改善自身享有公共服务的问题。明显的民生诉求在苏州通安事件和浙江织里事件中更是表现无遗,贪污腐败和程序非法并不是公众所关注的目标,而当基层政府的行为确实危害到自己的经济收益且经济参与权得不到保障时,公众才奋起反抗。可以说,由于前期参与不足而导致的经济民生利益受损,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共冲突事件,也给公众通过参与来解决冲突埋下了伏笔。
通过相关法律赋予公众经济参与权应成为解决中国侵权公共冲突事件的主要策略。在中国,改革的出发点是超级国家公司而非完美市场,中国从超级国家公司走来靠的就是界定权利,而权利界定的关键则是对国家行政管理的界定和约束[37]。在中国,由于权力和权利界定不清楚而导致的政府与公众对于公共问题的认知差异,以及政府忽视公众的经济参与权,已经成为引发公共冲突的主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过程中产权改革不彻底,城市公有制企业以及农村公有制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仍然处于二元分离的状态,在法律没有明确产权所有人的前提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处理这些公共产权时具有天然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尚不完善,当政府在处置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产权时,政府的诉求往往与公共产权的实际使用人(也即公众)发生不一致,政府对于公众诉求的回应机制不健全,公众的经济参与权常常得不到尊重,公众的不满就很容易爆发,形成公共冲突事件。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政府权力和公众权利的法律法规,确定各自的行为边界,让各个主体在行动中有明确的行为准则,赋予并保障公众的经济参与权,这应成为解决公共冲突的主要策略。
(二)冲突升级倒逼问题解决,需行政权力结构调整落实赋权
公众参与的倒逼机制是解决公共冲突事件的基本方式。“强政策-软措施”,也即在政策制订之时较少考虑客体的诉求,而在政策执行时却对客体实施迁就行为,一直以来是中国公共政策的一个主要特点[38],因此,非制度化的公共冲突以及冲突升级的潜在威胁,成为公众非制度化参与的主要策略。在中国,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包括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以及向本级政府信访部门信访等。然而,一方面,由于人大代表选举在实际运作中的种种问题,使其在公众中的影响力有待提升;另一方面,信访执行过程中“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政策,也使得信访非但解决不了矛盾,反而成了社会矛盾激化的焦点[39]。因此,当社会公众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处于底层的公众不得不频繁地采用非制度化的公共冲突对基层政府施压,以此引发上级政府的注意,并通过中国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来解决问题。可以说,公众的非制度化参与迫使地方政府理顺正常参与途径,最终促成了公共冲突由冲突对抗到达鹄和解。
通过行政权力结构调整落实法律赋予的公众参与权,理顺政府对于公众利益诉求的回应机制,应成为减少中国公共冲突事件的主要手段。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大多沿袭了权力高度集中的前苏联模式,即每个政府部门均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体,而这种权力的不分则导致了行政权力的部门垄断和异化,行政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监督职能架空或虚置,和行政决策效力递减而执行阻力递增等一系列问题[40]。具体来说,在当前条件下,由于完善的公务员激励体制尚未建立,晋升成为公务员上升的唯一途径,而现实中公务员的晋升又采用了自上而下的“选拔”机制,这就导致行政部门在行动中往往会采取对上负责的策略,而忽视或无视社会公众的诉求,并尽量弱化公众的参与途径。这样,在公众的经济权利受到损害,且制度化参与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通过非制度化的参与来维护自己权益就成了不得已的选择。因此,为减少公共冲突事件的发生,我们应当通过对行政权力结构调整来理顺政府对于公共利益诉求的回应机制,保障公众的制度化参与权利。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要改革现有的干部考核体制,在干部选拔中更多地参考公众满意度指标;另一方面也要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途径,不断完善并向社会开放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此提升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回应度,保障社会公众的制度化参与权,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三)以参与解决冲突逐渐程式化,需跨部门协同治理保障赋权
由参与不足引发的冲突往往可以通过参与得以解决,政府在应对公共冲突时的路径也逐渐程式化。在转型时期,由于公众参与导致的不稳定因素和稳定因素并存,在“维稳”的压力之下,面对社会公众的参与诉求,地方行政部门官员更愿意采用“消极策略”来解决问题;如果公众采取了集体行动并且危害到了社会稳定,上一级政府会立即采用运动式治理的方式,通过扩大公众参与来解决问题。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地方政府在面对公共冲突时,其应对也逐渐程式化。以苏州通安和湖州织里公共冲突为例,在应对苏州通安和浙江织里事件时,地方政府刚开始采用了激进的措施,但当矛盾进一步激化之时,地方政府立即启动了自身学习系统,软硬兼施地解决了复杂的公共冲突。同样,在上海J镇公众网络参与案例中,面对公众的合理诉求,上海的地方政府非但没有采取强硬手段去封杀该组织,反而通过回应公众部分诉求的方式,让居民参与进来,在参与的过程中与居民实现达鹄。可以说,在解决公共冲突的过程中,虽然存在动机上的缺失,但为了避免更进一步的公共冲突,政府也渐渐学会并接受了以参与解决冲突,用参与实现达鹄的策略,其应对公共冲突的手段也越来越程式化。
建立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是公众参与赋权得以贯彻的保障,也是预防公共冲突事件爆发的重要手段。跨部门协同治理是指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引导包括公共机构、私人机构和市民在内的主体,建设性地跨越公共机构和政府层级的界限,从而实现公共问题解决和利益共享的过程[41]。跨部门协同治理分为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协同对于政府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外部协同起着引领作用。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治理中,一方面,由于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权力和责任划分不明确,在缺乏协同观念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对于公众诉求的相互推诿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任度的降低,为冲突埋下了祸根。而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力量本身发展不充分,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对于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地位认知的模糊以及对于社会力量的不信任,又使得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提前调处矛盾的机会。因此,预防公共冲突事件的爆发,需要我们在赋权明确各部门权力和责任的基础之上,推进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治理,建立起以服务为导向的整体性政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与社会协同解决社会问题以及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常态机制,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这将是预防公共冲突的主要手段。
在中国,公共冲突的发生往往由公众参与不足引发,且能在公众的非制度化参与压力下得到解决。具体来说,中国的公共冲突往往因经济民生问题而起,在冲突进一步升级的威胁之下得到解决,且政府也渐渐接受了以公众参与促进公共冲突解决的策略,但这并不能证明以公众参与解决公共冲突,以公共冲突推进体制改革就是一条可行之路。且已有研究也表明,公共冲突的解决既不能只靠强权力的推动,也不能依靠妥协让步而勉强维系,而必须以博弈双方的互信为基础[42]。因此,在实现“四个全面”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赋权理顺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加强服务型政府和回应性政府建设,运用法治手段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可以说,只有双方在明确各自权利界限的前提之上,官民互信的基础才能得以重建,人民当家作主和社会的稳定才能有保障,而这些探索不仅有助于解决中国当前面临的公共冲突问题,对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化道路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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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宏]
From Conflict to Agreement:Analysis of Public Confli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Cases Study 2010—2012
SUN Rong,XUE Zel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
This article uses a comparative case study as the method to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the public conflict.Several cases of public conflicts that occurred in Yangtze River Delta during 2011—2012 were adopted.The author concluded that:what caused the public conflict in Yangtze River Delta was relative to the damaged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public,and as an intermediate variable,the public preferr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flict in non-institutional form,which promoted the conflict into the level of“threat”,then the government of higher level was forced to coordinate different interests to end the public conflict.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at empowering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public affairs was helpful to resolve the public conflict we face at this time.
public participation;public conflicts;empowerment
D63
A
1009-3370(2016)03-0061-07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6.0308
2015-09-1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助(14AZZ011)
孙荣(195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sunrong53@163.com;薛泽林(1989—),男,博士研究生,E-mail:mumu. 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