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超
我国体育赛事产业的法律保护研究
张玉超
体育赛事产业收入主要依赖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标志的市场开发。分析了体育赛事产业概念及分类,体育赛事产业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形成了一个系统且又复杂的产业链,体育赛事产业可细分为5大类。分析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标志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保护现状及问题,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存在体育赛事标志立法强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立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执法强度远高于一般赛事标志执法力度;法院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司法判决案例中,由于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晰,判决结果存在很大差异。我国体育赛事产业主要存在立法层次低,缺乏体系性;缺乏责任追究与侵权救济制度;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执法机关打击力度不强等问题。借鉴分析了美国体育赛事产业在赛事标志、税收、体育赛事转播法案、版权法、网络转播等方面的保护经验。最后提出了完善体育赛事产业立法,提高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完善体育赛事产业投融资政策,加强体育赛事产业的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各类体育赛事侵权行为等保护措施。
体育赛事产业;法律;保护;措施
2015年是中国体育产业大发展的元年,各种利好政策相继颁布,众多企业和资本云集体育产业,让这个原本弱小的产业瞬间产生耀眼的光芒。体育赛事产业是体育产业核心资源,具有较高关联度,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能够带动我国体育用品业、全民健身业、体育经纪业、体育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当前,在密集体育产业政策及社会资本积极推动下,我国体育赛事产业规模将在未来5年达到2 400亿元的规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颁发后,体育赛事名称、标志、吉祥物、转播权等无形资开发保护被高度重视[4],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竞赛审批权放开,除奥运会、世界杯、亚运会等大型赛事的转播权由中央电视台垄断外,其他赛事转播权的购买均已放开限制[5]。体育产业结构将趋向合理,以体育赛事产业为核心的体育服务业将会大幅度提升。许多互联网公司于2015年开始加入了购买国内外赛事转播权的行列,这些动辄过亿的资金竞相购买赛事转播权,如果没有完善的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障,必将影响体育赛事产业健康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体育赛事产业,各类新媒体直播体育赛事所承载的巨额利益能否实现,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美国体育产业高度发达,产业结构合理,以职业体育赛事为龙头的体育赛事产业蓬勃发展,各项体育产业政策制度完善,对于我国发展初期的体育产业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目前,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制度空缺,针对网络、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侵权盗播行为的日益增多,许多网站盗播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供网民下载浏览及观看体育赛事,若不予以打击和规制,必将影响持权转播商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体育组织承办体育赛事,不利于调动企业、观众和赛事组织者参与体育赛事的积极性。
1.1 体育赛事产业定义
体育赛事产业,亦称为体育竞赛产业、竞赛表演业、运动竞赛业。体育赛事产业的定义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体育赛事产业主要针对某次具体的体育赛事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广义的体育赛事产业就是为体育赛事提供服务的企业经济活动的集合[20]。广义的体育赛事产业涉及面较广,涉及企业种类较多,相互关联程度较高,体育赛事产业形成了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产业链[25]。由于体育赛事产业在体育产业中占据核心地位,其不仅为体育产业的中介产业和外围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还促进了其他行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如建筑业、制造业、保险业、餐饮住宿业、旅游业等。
1.2 体育赛事产业的分类
体育赛事产业分为五部分:周期性综合赛事产业、周期性单项赛事产业、职业联赛产业、单独运作的商业性赛事产业以及群众性体育赛事产业[3]。
1.周期性综合赛事产业,指具有一定周期性且体育赛事规模大、覆盖面广、资本要求高,一般由政府成立赛事组委会进行体育赛事运营管理及市场开发的大型体育赛事,主要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大运会等的市场开发。
2.周期性单项赛事产业,指具有固定的周期性以及项目的单一性的赛事,较之周期性综合赛事侧重于单一项目的发展,如世界杯足球赛、四大网球公开赛、世界田径锦标赛等市场开发。
3.职业联赛产业,是指商业性比较强,通常以体育俱乐部为基础,运作模式相对比较固定,通常采用主客场制,赛事持续时间相对较长,项目单一,有较为固定的比赛模式的赛事,如NBA、CBA、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中超联赛等的市场开发。
4.单独运作的商业性赛事产业,是指具有特定的用户群,具备一定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的赛事。特点是赛事的临时性,规模、时间、地点、内容的随机性,另外,赛事时效性强、市场化明显、组织策划方式多样,这些赛事一般被专业的赛事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如中国网球公开赛、斯诺克等商业性的赛事市场开发。
5.群众性体育赛事产业,是指参赛主体以广大群众为主,该赛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参与性强。国发〔2014〕46号文件颁布之后,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大众赛事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资源,随着政府进一步放权,将会有大量的大众赛事被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开发,如体育节、登山节、马拉松跑、环城自行车赛等赛事市场开发[6]。
体育赛事产业市场开发主要有赛事转播权、广告赞助、门票和衍生品销售几种方式,国外如英超、温网、NBA 等职业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收入占整个收入的40%~50%之间,其次才是赞助收入和门票及衍生品销售。而我国体育赛事市场开发70%来源于广告赞助收入,转播权收入仅占收入的10%不到。广告赞助主要依赖于体育标志、宣传口号、旗帜及吉祥物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入[20]。随着我国体育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体育行政职能改革也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审批权的放开,将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不断加入,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交易价格不断攀升,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花费80亿元巨资购买中超赛事转播权便是佐证,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将成为体育赛事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对转播权和赛事标志的法律保护将会促进体育赛事产业快速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体育赛事产业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标志保护现状。
2.1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2.1.1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立法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偿转让问题尚未颁布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客体、主体、权利归属、适用何种法律制度规制,具体保护措施等方面,众说纷纭,且法律性质也无明文规定。在我国学术界,体育赛事节目和体育赛事转播权往往被划上等号,实际上,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且容易混淆的权利,两者权利归属不相同,法律保护方式有区别。
从体育赛事节目司法判决案件可以看出,对于体育赛事节目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祝建军[18]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录音录像制品,不能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应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宋海燕[11]等学者们基本认同体育赛事节目是“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具有著作权属性,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主体属于获得授权的转播商。
针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差异较大,先后出现了以下几种观点。1)契约权利说,该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性质及归属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权利归属一般依据与体育赛事组织签署转播权协议,也可依据体育联盟的章程来约定俗成”,如《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运会转播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数据,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利用《合同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16],但也有相当的局限性。2)商品化权说,吴汉东[13]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结果,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能够为体育赛事组织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具有商品化权的特征,采取交叉保护的方式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3)表演者权说,运动员也可以视为对非“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应该享受表演者权[17],但是这种学说缺乏法律依据,至今,我国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运动员是表演者。
对于奥运会转播权保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我国取得第29届奥运会的举办权,为履行举办合同,我国政府和国际奥委会签署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该合同共有300多页,关于电视转播的内容有4页。该合同规定了“关于转播权的协议直接受瑞士法保护,转播权纠纷案件由国际体育仲裁法院裁定,并不受各国法律影响”。这为奥运会转播权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另外,为保护奥运会网络转播权不受侵害,我国出台了《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注册人员博客指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北京2008年奥运会持票须知》以及《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文件中都对奥运会网络视频和音频加以严格限制,禁止播放有关奥运会的音频和视频,避免奥运会转播权侵权问题发生[2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当前局限于奥运会。
2.1.2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执法现状分析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并且未出台立法层次较高的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法规。因此,在执法上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执法效果也不是太理想。由于奥运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对奥运会转播权侵权问题及其重视。2008年,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出现的奥运会转播权的侵权纠纷及时反应,快速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共处理涉嫌侵权线索170个。另外,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体育赛事新媒体的侵权行为组织专业人员快速查处,有效的制裁奥运转播侵权现象[1]。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措施:1)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打击侵犯新媒体转播权行为,包括建立完备的IP地址信息库,第一时间搜索奥运会转播权侵权行为人,设立数字版权,建立奥运视频指纹测试平台等技术手段保护奥运会新媒体转播权;2)建立网络视频联盟。以中央电视台的CNTV为发起人,联合国内53家电视台的互联网站建立共享优质视频节目资源,通过签订网络视频广告分销的经营模式实现共赢,这些授权方式主要包括视频页面链接、播放器嵌套等;3)成立了奥运防盗版工作小组,成立了由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北京奥运会法制事务部和央视网为主的反奥运会盗版小组。同时,在国家版权局下设一个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采用技术手段24小时监控奥运侵权现象,一旦发现,及时通知,及时断网,及时查处。
2.1.3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司法现状分析
近期,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网站侵权现象尤为普遍,主要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网站实时转播行为,未经授权网站提供链接、点播行为,经授权却超出或者违反协议约定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个人用户借助新媒体媒介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持权转播商的利益。因此,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侵权纠纷案件逐渐多了起来。但由于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制度缺乏,导致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认定、判决结果出现了较大差异。“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最后裁决认为被告侵犯的不是原告的著作权,而是录像制作权,被告不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而是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18]。2015年7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案”的判决结果却是“认定被告的转播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21]。这个判决认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画面属于作品,被告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法院还认定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转播权授权制度应当受法律保护,权利主体是赛事组织者。近期,我国法院就体育赛事节目侵权问题判决了几起案件,司法判决法理依据不同,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虽然,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利益,但是整个案件持续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其公司的发展。在整个侵权过程中,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秩序,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人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阻碍了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
2.2 我国体育赛事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2.2.1 体育赛事标志的立法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5条规定了对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标志予以保护,但其并未对违反规定或侵权现象加以明确规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文化、科学、体育等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会徽及吉祥物等特殊标志提供了法律保护。我国对体育赛事标志的保护立法,一般是针对某一赛事本身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及条例。譬如,针对第29届夏季奥运会,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以《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为法律依据,分别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形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体育赛事标志立法存在每举办一届大型国内、国际体育赛事,就会颁布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也为举办一届国际体育赛事专门启动立法的现象,如青奥会、亚运会,南京市和广州市均颁布了相应的保护办法。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在特定的条件下也能对体育赛事标志给予保护,使体育赛事标志有法可依,为体育赛事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在我国举办的国内外体育赛事标志进行综合系统保护的立法,存在立法多、层次低且不系统的混乱局面,立法效果不甚理想[15]。
2.2.2 体育赛事标志的执法现状分析
我国针对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体育赛事一般采用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机制,这主要是由于行政执法快捷有效,能够较好地保护奥运会标志不受侵犯;而司法保护一般要采取冗繁司法程序,在当前我国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法律保护效果不甚理想。但是,针对一般的体育赛事标志侵权现象,大多都不了了之,其行政执法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在体育赛事标志执法方面,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管辖权也做出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由海关查处进出口货物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奥林匹克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了各类侵权行为。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比赛期间,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更是加大查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力度,仅2008年前7个月,北京奥组委就奥林匹克标志使用问题答复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达到1 500余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达4 000余件,各地海关查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00余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达100余件[12]。体育赛事标志侵权案件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快速增加的势头,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对一般体育赛事标志打击力度远低于对奥运会的标志,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配合,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能统一执法尺度,有失公平。
2.2.3 体育赛事标志的司法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也越来越多,针对体育赛事标志侵权的案件也屡见不鲜。2001年,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侵权案就是其中典型的案例[14]。在此案中,金味食品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的许可,在商品包装上非法使用了奥运会五环标志,另外,该公司还利用路牌户外广告以及无线电视台做广告的方式对其生产的带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金味”麦片产品进行宣传,最终被中国奥委会告上法庭。虽然“金味侵权案”以中国奥委会的胜诉而告终,但是诉讼的过程中,经过了繁杂的诉讼程序,整个案件审理历时3年多。体育赛事标志本身的使用周期很短,过长的诉讼周期和过多的诉讼负担不但对体育赛事标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还会对体育赛事的开展和宣传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对体育赛事标志保护的司法救济,但司法救济审理期限过长,效率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
3.1 体育赛事产业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体系性
我国的体育赛事产业起步较晚,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对较少,针对体育方面出台的相关法律至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一部正式法律,《体育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体育赛事产业内容涉及很少且较为浅显,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内容并未列入其中,仅在第35条内容中提及保护体育赛事标志,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体育法》对体育赛事产业只能说是起到宣示作用,在体育赛事产业受到一定的威胁时,并不足以直接用来保障体育赛事产业。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于体育产业方面的行政规章和政策,但是,体育赛事产业总体来说立法层次较低,涉及到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很少。体育赛事产业在体育产业中虽然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其发展却一直没有得到较大的提升,我国的体育赛事产业尚未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侧重发展体育赛事产业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体系,在体育赛事产业实际管理中会出现一些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体育赛事标志管理与保护的行政规章与办法,但是这些规章制度缺乏一定的系统性[6],彼此之间联系性不强,存在一个赛事颁布一项制度的局面,不能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7]。这与体育赛事产业在体育产业中的核心地位不符,也不利于推动体育消费的发展进程。
3.2 体育赛事产业的法律责任追究与侵权救济制度缺乏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新媒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传播途径更加容易且日益多元化。由于体育产业缺乏明确的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制裁违法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权侵权现象频发。侵权形式已从早期的互联网站盗播,到现在移动手机和平板电脑盗播,以及发展到微信、微博、博客等一些自媒体的侵权。我国法律对于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一。虽然体育赛事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体育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以上各种法律法规对体育赛事产业的保护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使得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标志等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漏洞[8]。《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也只是保护由国务院审批的体育赛事,而体育赛事审批权的放开,将会有一大批体育赛事标志很难或者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会造成体育赛事侵权现象日渐严重,打乱了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步伐,影响社会资本进入体育赛事投资的积极性。另外,对体育赛事隐形市场行为的约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企业或商家可能会无意识违反[10]。
3.3 体育赛事产业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体育赛事产业法律法规对投融资方面的保障机制不完善,投资方的利益保护、法律地位等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体育赛事产业的投资渠道主要有政府投资、民间投资以及外资的投入,目前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投资进行明确约束,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体育赛事产业方面,政府职能虽然逐渐转变,简政放权也在逐步完成,但是体育赛事产业相关政策太过笼统,明确性不强,造成投资成本过高,资金使用明确性不够,致使投资渠道单一。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和保护,没有具体的细化指标进行约束,各项投资也存在重复和无效现象,预期的效益没有达到,投资回报率不高[19],也阻碍了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进程。3.4 体育赛事产业缺乏行业自律
在体育赛事产业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行业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体育赛事产业自律组织不够完善,人们缺乏权利保护意识,部分体育赛事资源被体育行政部门垄断,这些都是体育赛事产业自律机制缺失的重要原因。很多体育赛事标志组织者并没有在商标局注册,维权意识不强,只有在出现侵权现象后,才开始补救,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体育赛事组织对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缺乏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相关法律业务能力,内部没有设立专门法律机构维护体育赛事产业知识产权,对赛事自身标志或者转播权等受到侵犯时不能及时加以制止。
3.5 执法机关打击力度不强
各种体育赛事都存在一定比赛时间限制,侵权者在短期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赛事标志等内容大量使用而获得利益,并在比赛结束后对其侵权证据迅速销毁,执法部门由于精力有限,难于查处全国各地的侵权现象,未发现的侵权现象就得不到处理。另一方面,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侵权司法救济是一个非常繁琐冗长的过程,对于体育赛事权利主体的利益不能够很好的维护;再加上维权环节的不易取证,致使一些权利主体只能自认倒霉,放弃维权。执法机关对体育赛事标志、转播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强,导致体育赛事侵权行为频发而出现周而复始、恶性循环现象[24]。
2015年,全球体育产业年增加值达到15 000亿美元,其中,美国体育产业增加值达到4 984亿美元,占全球总规模的33%,约占美国该年GDP的3%,体育产业成为美国十大产业之一。我国2015年体育产业增加值达到4 040.98亿元人民币(约合630亿美元),占GDP比重仅0.7%,我国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不高,仍然处于体育市场化的初级发展阶段,差距非常明显。美国职业体育成为美国体育赛事产业的核心产业,在体育产业链中具有较高的带动性和联动性,美国职业体育2014年产值达到369亿美元,四大职业体育联盟(NFL、MLB、NBA、NHL)收入达到260亿美元(占比71%)。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商业化发展由来已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政府在职业体育市场发展中的鼎力相助,有力地促进了职业体育市场化和商业化。美国体育立法比较早,具有悠久体育立法历史,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完善的体育赛事产业法律法规保护体系。美国在体育赛事标志、转播权方面的立法领先于其他国家,对我国体育赛事产业法律制定具有借鉴价值。美国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受到众多法律法规的保护,包括赛事标志、税收、体育赛事转播法案、版权法、网络转播等方面[2]。
4.1 修改完善体育赛事标志保护法规
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业余体育法》,在1998年又修订为《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整个法律分为两个部分——“美国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21条[26]。主要对美国奥委会以及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直属的体育赛事进行法律规定,其中较为全面的规定了美国奥委会名称、印章、标记、标志等赛事标志的专有权及争端解决的相关问题,对国际奥运会、国际残奥会和泛美体育组织的知识产权给予完善的法律保护。美国体育赛事产业尤为发达,是世界体育强国,《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该法内容全面、概念清晰、细节明确、条例可操作性等优点值得我国借鉴。在北京奥运会前期,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奥运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但缺乏对商业目的使用行为界定、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认定、残疾人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随着冬奥会的成功申办,我国应尽快制定一个完善且系统的体育赛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案。
4.2 及时调整体育赛事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体育产业连续多年的高速发展,是与其实施了以反垄断豁免为主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分不开的。在体育商业化初期阶段,美国给予体育联盟在电视转播权转让过程中享受反垄断豁免制度;颁布《版权法》保护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版权,并给予所得税和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又及时调整和取消税收优惠政策。1976年以前,美国政府通过对运动队、体育赛事组织者、体育赛事赞助者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保障体育赛事的顺利开展,同时,激励赞助商参与体育赛事的积极性。随着美国体育赛事产业的繁荣发展,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偷税漏税问题,迫使美国政府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28],因此,美国国会于1976年取消了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体育赛事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为了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承办体育赛事,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财税金融政策作用,制定有利于体育赛事产业的财税支持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体育赛事并积极承办各类体育赛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体育赛事产业债券融资、风险投资及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促进我国体育赛事产业繁荣发展,当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适时调整体育赛事产业税收政策。
4.3 修订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转播在美国已有80多年历史,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赛转播转让费用成为联盟的主要收入来源,转播权出售改善了体育联盟财政状况,提高了比赛质量。但是,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转让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美国国会及时颁布了《体育转播法案》(1961年)以及《版权法》(1976年),加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另外,美国反垄断法也可对体育赛事转播进行法律规制。美国1961年颁布的《体育转播法案》,主要目的是保障体育赛事产业健康发展,给予赛事转播权协议反垄断审查豁免,这项制度的颁布对于美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7]。美国版权法起源于1790年,由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之后又陆续出台1909年版权法、1976年版权法、《版权期限延长法案》(1998年)、《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1998年)以及《家庭娱乐和版权法》(2005年)。其中,1976年版权法强调了对体育赛事电视现场直播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美国基本未做著作权和邻接权区分,体育赛事节目以“视听作品”和“广播节目”得到著作权法保护[11]。数字千年版权法主要对互联网上的体育赛事的版权进行保护,促使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迅速发展,为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带来了可观的收入。版权法在职业体育的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不断的修改完善,将体育赛事名称、口号、徽记、图形等标志加入版权法保护对象[29]。另外,《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也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及许可使用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可参考美国出台的一系列的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地对目前出现较多的网络侵权、隐性市场侵权等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4.4 制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草案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盗版侵权现象逐渐多了起来,美国国会议员兰默·史密斯(Lamar.Smith)于2011年10月26日提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提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该项提案得到了众议院两党共12名众议员的署名支持。该提案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法案》(1998年)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这个提案可以有效制止网络盗版侵权现象,以申请“法院禁令形式”阻止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法院禁令形式主要包括“禁止支付网站向涉嫌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禁止网络广告公司向涉嫌网站投放广告,禁止搜索引擎出现涉嫌网站的网址,禁止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拒绝用户访问涉嫌网站”4种禁令形式。SOPA可以用来保护体育赛事产业的网络知识产权,但是该法案不仅打击盗版者本身,而且也加大了对各方的法律追究力度,在严厉打击网络盗版的同时,也给互联网业套上了沉重的枷锁,这也是至今该提案未得到立法的一大原因[20]。目前,该提案虽未得到美国政府部门的认定,但也反映了美国具有敏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嗅觉。作为第968号草案《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P Act,PIA),虽然也未得到推行,但是该项草案也对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有一定的保护意义。SOPA和PIA两个草案的制定,对于打击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具有有效作用。我国政府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保护要具有前瞻性,针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及网络知识产权不断出现的侵权现象,及早布置体育赛事产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草案,待时机成熟,及时颁布体育产业互联网保护法规,保障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4.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专利法》(1790年)及《美国发明人保护法》(1999年)等对美国职业体育产业中创作性的赛事标志加以保护,而《商标法》(1870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和《联邦商业间谍法》(1996年)也对职业体育产业中的商标进行了严格的法律保护,保障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利益,促进了美国职业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另外,在美国,职业体育主要管理人员几乎都是律师出身,这对职业体育政策法规制定及维权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我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缺乏法律专业人士,体育赛事组织部门缺乏既懂体育产业经营管理,又懂体育产业法律管理的专业人士,这给我国体育赛事产业经营管理和维权救济带来了很大困扰,我国体育院校及财经、政法类高校应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向,培养具有经济、法律、市场营销、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5.1 完善体育赛事产业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在“互联网+体育”快速发展背景下,给予体育赛事产业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体育赛事产业法制建设必须先行,让法律成为体育赛事产业的助飞翅膀而不是羁绊绳索。美国是体育产业高度发达国家,美国众议院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案》的解释中就明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作品属性,欧盟成员国均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满足著作权法保护所需要的相对低的原创性要求。美国和欧洲国家体育产业较为发达,与其完善的体育赛事产业法律保障密不可分。法国为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在其《体育法》中就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标志及转播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法律保护措施等内容。因此,对我国体育赛事产业立法提出以下几条建议:第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入体育产业章节,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标志、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体育组织享有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规定其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法律性质、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合同授权行为及保护措施[23];第二,在《体育法》修改之前,建议从国家层面先制定《体育产业促进条例》,将体育产业涉及到的体育赛事标志、体育赛事转播权及体育赛事节目纳入保护行列,使体育赛事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完整的体系[13];第三,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将体育赛事节目和体育赛事标志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明确体育赛事节目为视听作品,体育赛事节目属于持权转播电视机构和新媒体机构;第四,加大对体育赛事组织者、获得授权赞助商、广播电视机构和新媒体机构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以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救济法、合同法为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第五,建立社会资本进入体育赛事产业激励机制,以减免税收、优惠贷款等手段,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赛事产业。
5.2 提高体育赛事产业的行政执行力
体育赛事产业与其他产业有着很大的不同,周期性、短期性特点较为明显。根据体育赛事的时效性特点,只有在较短时间内对侵权行为加以法律制裁,才能更加全面有效的对体育赛事产业加以保护。为了达到快速有效的执法效果,要设有专门的体育赛事产业执法部门,并对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进而熟练掌握各种案件处理的流程。针对体育赛事直播难以迅速发现,体育赛事标志网络保护难度加大,相关证据难以搜集等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创新执法手段,采用指纹搜索、提取指纹特征进行全网搜索侵权网站,借鉴美国的行政禁令和法院禁令形式,向盗播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的网站发侵权告知函,利用及时断网、侵权证据保全、责令侵权盗版软件/APP下架等技术快速有效地治理侵权现象。
5.3 完善体育产业投融资政策
根据体育赛事的知名度对其投融资者实行不同的政策,对其权益加以保障。融资者在权益有保障的前提下,更注重通过竞争方式完成最大额度的融资,同时,也要通过法规、政策等方式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对于影响力较小的体育赛事,融资方应主动联系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投融资政策,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对投资该体育赛事的投资方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适当提高对投资方的银行贷款额度、减小还款利息等[14];地方政府对投资企业提出相应的表扬等措施,吸引大批商家或企业对体育赛事进行投资。
5.4 建立体育赛事产业行业自律机制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从而加强行业自律。首先,要有维权意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及赛事标志的保护条例清楚了解,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向各商家、企业及消费者传达维权意识,只有人们树立牢固的维权意识,认同体育赛事产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才能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提高体育赛事质量。随着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取消,国家放宽了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限制要求,促进了体育赛事转播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竞争方式会使各地方电视台、网络公司为了获得转播权进行激烈的竞争,导致转播权费用迅速提高,消费者观看体育赛事成本也会提高。再加上体育赛事水平的限制,权利冲突严重,可能会造成体育赛事收视率急速下滑,不利于体育赛事的推广。因此,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体育赛事联盟只有向观众呈现质量较高的体育赛事,才能吸引观众观看和关注国内体育赛事,才能吸引更多的赞助商和媒体机构投入更多资金,国内赛事产业才能得活水之源,形成良性循环。再次,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体育赛事产业中出现的各种状况进行督察,向企业及商家普及现有的法律法规,让企业和商家对体育赛事产业的法律法规有清晰的认识。体育赛事产业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部门,对自身赛事是否侵权或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进行监督和管理。只有树立牢固的权利保护意识,认同体育赛事产业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才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5.5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于体育赛事产业法律制度缺失,体育赛事标志与体育赛事转播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面对守法者亏损,侵权者非法获利的市场现状,多数社会资本对进入体育赛事产业望而却步,导致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艰难前行。为了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健康发展,为了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体育赛事产业,保障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必须加大对体育赛事产业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体育赛事产业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也应注意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问题,顾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体育赛事产业法律保护需要从加强行政机关执法权威性与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快速的侵权救济机制,来探索保护权利人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恰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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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ports Event Industry in China
ZHANG Yu-chao
The sporting event industry revenue mainly depends on the market development of sports broadcasting right and sports event mark.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sport event industry.The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sporting event industry has a high correlation,forming a system and complex industrial chain,and the sports even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major categories.analyzed the legislation,enforcement,judicial protection status and problems of sports events broadcasting rights and sports events.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sporting event industry in China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the sports event marking legislation is stronger than the sports broadcasting rights legislation;the law enforcement intensity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mark is much higher than the general competition mark law enforcement;Although some court cases related to the judicial decision on the sports events broadcast rights and sports events appeared,due to the nature of sports broadcasting rights law does not define clearly,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in the verdict,and so forth.Besides,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China's sporting event industry,low-level legislation and the lack of systemic;lack of accountability and tort relief system;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echanisms are in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the lack of industry self-regulation;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combat is not strong,etc.This article draw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porting event industry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S experience in the event marks,taxation,sports broadcasting right bill,copyright law,broadcasting network and other related aspects,and finally put forward several safeguard measures of perfecting sports industry legislation,improving implementation capac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mproving the sports industry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policy,strengthening the self-discipline of industry of sports events industry,severely attacking all kinds of sports event infringement act etc.
Sportingeventindustry;law;protection;measures
1000-677X(2016)10-0010-08
10.16469/j.css.201610002
2016-07-19;
2016-09-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6YJA890018)。
张玉超(1972-),男,河南开封人,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Tel:(0516)83995213,E-mail:yuchaozh@163.com。
中国矿业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China.
G80-0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