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困境及破解

2016-12-13 10:35罗华
人民论坛 2016年23期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困境

罗华

【摘要】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始终面临着量刑指导意见作用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定位以及量刑方法融合等三大难题。改革中面临的上述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及其内涵未达成统一认识。在改革中,必须反映量刑本质属性,重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达到量刑相对均衡之目标。因此,应采取制定指导性的量刑规则、构建多元化的量刑程序模式、建立传统经验与现代方法相融合的量刑方法等途径实现量刑规范化。

【关键词】量刑 规范化 困境 【中图分类号】A119 【文献标识码】A

为了减少量刑偏差,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2003年江苏姜堰、山东淄川等部分基层法院发起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运动,随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目前这场改革已走过了十余年历程,各界对改革的必要性认识已趋于一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对于如何继续在实践中深入推进改革,还存在一些分歧,亟需予以研究解决。

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面临的三大困境

困境之一:量刑指导意见的作用力问题。部分学者、实务工作者高度推崇量刑指导文本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的犯罪及情节进行了量化,但仍然存在量化罪名和情节不够、量刑幅度之间跨度较大等不足,建议以美国量刑指南为参考,进一步扩大指导文本中的适用罪名和情节范围、继续细化刑罚幅度等,制定更为细密、确定的量刑指导文本。对于上述制定细密化量刑指导文本的建议,有的学者持反对态度,认为再细的量刑规则也无法涵摄不同犯罪的各个方面,过度强调规则的确定性,在实践中不但做不到,反而无法达到量刑均衡、量刑公正的目的。因为“社会实践的复杂远远超出了制度设计可能达到的复杂程度,用设计具体化、细密化规则的方式,虽然可以限制司法者的裁量权,但其结果是规范化的价值追求难以得到实现,因为量刑规范化的价值追求不是规范化本身,也不是司法裁量权的限制本身,而是要通过规范化的规则来限制司法裁量权,通过司法裁量权的限制,以期达到司法公正的结果。”①

困境之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位问题。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对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技术手段的过度依赖,导致了有些法官为了追求形式上的量刑公正结果,不愿、不敢发挥自由裁量权,某种程度上不当限缩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改革中出现的上述“司法机械化、形式化”现象引发了很多专家学者的担忧。一方面担忧自上而下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以制定细密的文本规定、强调确定的量刑幅度为导向,将过度强调法官的遵从意识,淡化法官的说理意识,从而限制其经验创造意识。另一方面担心过度依赖量刑技术手段,无法达致改革精髓,认为改革对很多法官而言,就是《意见》中的数字化规定,法官对改革的实践,也往往停留在情节的加减计算中。这与改革所希冀达到的通过定性与定量的综合评价,实现法官裁量权在“控”、“放”之间的合理运用之精髓相差甚远。

困境之三:量刑方法的选择问题。理论上,量刑方法可分为传统量刑方法和现代量刑方法。量刑是形式逻辑与辨证逻辑下相结合的理性思维活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地吸收现代科技成果,但如何处理好传统经验量刑方法与现代量刑方法的关系,即:这两种量刑方法的主辅问题,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始终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分强调遵守传统量刑方法,强调法官的“内心确信”,而不能将法官对量刑规则的运用、量刑情节的提取与适用等量刑过程为公众所感知,可能导致量刑的“暗箱操作”,必然会引发公众对量刑公正的质疑;过于强调现代量刑方法,只依托简单的数学运算处理案件中的复杂情况,必然导致量刑规范化走向极端的唯数理化,造成司法机械化、形式化,引发司法不公现象。然而,在量刑方法的选择上,虽然全国各级法院都在尝试和探索,却始终未能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契合点。

量刑规范化的内涵解析

上述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面临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对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及其内涵未达成统一认识。我们认为:量刑规范化是指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为法官量刑提供明确的规范,通过运用科学的量刑方法,使其在量刑过程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件事实准确结合起来,从而实现量刑相对均衡的过程。它包含以下几层内涵:

量刑规范化应反映量刑的本质属性。量刑的本质乃“刑之裁量”,量刑规范化必然要遵循并反映量刑的本质属性,将定性与定量结合,将法官主观能动性与量刑技术融合,最终形成理性的判决。一是量刑规范化必须体现量刑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价值判断。量刑并非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个案的简单过程,它需要将针对抽象个罪预设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个案,根据个案中提取的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运用法官的司法经验以及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论证,从而在判决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个过程必须借助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和主观能动性,并非刑量的简单堆积。二是量刑规范化过程中量化方法只宜定位为辅助手段。近年来,有的学者提出了电脑量刑法、SCO评价体系等量化方法,有的法院开发出量刑软件,通过借助一定的科技手段和量化方法确实可以回避量刑中的部分复杂问题,但任何一个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某种程度上都是“变量”,“并非牛顿力学定律那样享有‘恒定的精确,也非如实验科学那样依赖数据的验证,仅仅凭刑法中的数量关系而展开量刑的全面量化,其基础并不全面”②。因此,在设计、完善量刑制度与技术方案时,必须坚持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尊重法官对案件进行整体定性、决定案件量刑情节适用和刑种、刑期选择等方面的主导权基础上,运用量化技术手段辅助法官进行量刑数据运算、信息收集等。

量刑规范化的重点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犯罪主体、社会环境、行为方式及危害结果等因素的复杂性,将罪责程度转化为刑罚程度远远没有想象中容易。为了达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中既要考量犯罪人的罪过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还要考量有关刑罚目的、社会规范、价值观等因素。因为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犯罪情形,在法有限、情无穷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对各种情节进行甄别、对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等进行能动思考。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并非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在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改革中,应在尊重现有刑法规定和量刑规律的前提下,提炼一般量刑规则,在文本中设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步骤、方法等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正确引导;同时增强量刑程序的公开性、抗辩性,在重新构筑量刑比例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界限基础上,确定罪刑法定比例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最佳结合点,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准则,使其运行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量刑规范化的目标是达到量刑相对均衡。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在利益与价值多元化的当今社会,绝对的量刑均衡不可能存在。量刑规范化所追求的量刑相对均衡,主要是指在量刑统一化基础上的刑罚个别化。即:在量刑中,首先应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对相似案件适用相同法律和量刑标准,进行相似处理以实现量刑公正;并考量个案中的具体量刑情节,对差异化的量刑情节进行不同处理,从而真正实现个案的罪责刑相适应。量刑相对均衡并非结果的绝对统一化,也不是要否定或消灭量刑过程中的量刑差异。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性的均衡:一方面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判处基本相同的刑罚;另一方面还应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需要,确保刑法任务实现。因此,我们在对待什么是量刑规范化的问题上,一定要坚决摈弃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片面强调量刑个别化而忽视量刑统一化;二是片面强调量刑统一化而忽视量刑个别化。

量刑规范化的实现路径

根据上文对量刑规范化内涵的解析,为了实现量刑公正,单纯采取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或进行量刑程序改革等措施都无法达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必须采取实体、程序、方法改革三者合一的方式。

制定指导性的量刑规范性意见。目前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有明显模仿美国制定确定化量刑指导规则的痕迹。但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Booker案中宣布《联邦量刑指南》不再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则,似乎暗示着美国确定化量刑模式尝试阶段性失败了。因此,再走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意见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在量刑过程中确立一套细密的包罗万象的标准缺乏可行性和必要性,文本作用还需通过尊重法官具体审判经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借鉴英美国家特别是美国推行量刑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现阶段对量刑指导意见宜制定得粗放些,且该文本的性质只宜定位为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规范;在处理量刑指导意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关系时,既应当通过制定文本,引导法官在量刑中实现量刑标准、过程乃至结果的相对规范、统一,又要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个别化。

构建多元化的量刑程序模式。我国传统的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定罪部分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量刑问题长期没有受到重视。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量刑纳入诉讼程序中,但对于如何改革量刑程序未做具体规定。目前关于量刑程序改革有两种主流方案:一种是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一种是构建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实践中,为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各地法院基本上采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多元化审理程序,这种单一的量刑程序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据此,应根据庭审程序的不同,构建多元化的量刑程序模式: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为在定罪问题上没有太多争议,庭审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应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则应将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分开进行,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为宜。在庭审中,要特别注重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制作刑事判决文书时,既要充分阐述定罪理由,还要充分阐述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辩论意见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以及详细论述从基准刑到宣告刑确定过程中法官的思维过程。

构建传统经验量刑方法与现代量刑方法相融合的量刑方法。在量刑方法的选择上,我们应该要坚持以辩证的经验量刑法为基础,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内核,构建传统与现代量刑方法相融合的量刑方法。具体到量刑过程中,常识是指以犯罪事实为处罚的客观根据;常理是指依法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常情是指量刑中必须考虑一般预防。在肯定法官根据审判经验做出对个案的直觉判断基础上,按量刑规则的有关规定,借助现代量刑方法进行量刑计算。在坚持传统量刑方法的基础上,要兼容并包地吸收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为量刑计算、数据处理、储存提供技术工具;吸收定量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理论成果为量刑综合和分析提供理论工具;吸收层次量刑法中的决策学原理为量刑综合评估和作出量刑结果提供思维工具等。

“量刑是由来已久的法律活动,这个社会却至今没有读透其间技术方法与法律规则、实践智慧间的应然关联。”③量刑规范化改革也要遵循量刑的本质,用文本、经验、方法将量刑中的各项复杂因子串联起来,才能够最终实现量刑均衡。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李洁,于雪婷,徐安怀:《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方式选择》,《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②石经海,骆多:《量刑过程视角下量刑方法分段建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1期。

③王利荣:《对常见犯罪刑量基准的经验分析》,《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责编/张蕾 孙垚(见习)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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