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应予严惩

2016-12-13 06:53■文/张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期
关键词:调查组调查报告安全法

■文/张 荣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应予严惩

■文/张 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第11期刊载的《此案违反了<特安法>哪一条?》一文,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对该案的集中探讨有利于帮助质监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厘清特种设备事故案件的办理思路,切实提升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2015年3月1日下午1时许,A市B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叉车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7条第四款规定,该起特种设备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应该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A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条例》第61、62、63、64条规定,“死亡、重伤”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这两大因素是判断事故性质、大小的关键指标,是事故调查重要的核心内容。因此,事故调查组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以下简称《导则》)的相关规定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认定。比如,根据《导则》第6条规定,死亡、重伤、轻伤分类应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因此,事故调查组在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时,表述应严谨、准确,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标准进行界定。伤亡标准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书》等确定。而经济损失可由事故调查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2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根据《条例》第68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由A市质监局所在地的A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A市人民政府批复后,A市质监局应根据《规定》第35条的规定,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批复意见主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B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送达时,应依法告知B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3月1日,而向B公司送达《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的时间是2015年8月14日,两者间隔的时间竟长达近5个月之久。事故调查组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A市质监局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送达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涉嫌存在行政不作为。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开展事故调查;质监部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0日内应及时将报告、批复及时主送、抄送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此外,事故调查组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应注重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B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否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如果B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那么事故调查组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予以载明。A市人民政府在《批复》中也应当责成A市质监局对B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B公司存在一系列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经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叉车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等等,A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B公司开展立案调查时,应注重调查B公司的违法情节,查看其是否存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裁量权适用规则》第16、17、18条规定的“从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形”。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特种设备事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应从严掌握。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实施后,全国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违章作业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以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而对于违法违规活动造成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则更应予以严惩。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B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A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逐个写清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项,一方面,能够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能够方便行政相对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逐条逐项的整改。

综上,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8、13、14、43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0条第(一)项的规定,对B公司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B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A市质监局在对B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责令B公司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以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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