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东部11省市部分新车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
2016年1月1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V标准。
(1)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
(2)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
(3)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
(4)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