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世界听懂中国声音(一) 三视角下网络主权的对立统一

2016-12-10 06:41郝叶力
信息化建设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主权网络空间利益

郝叶力

当今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盛行,网络安全问题丛生。如何进行全球网络治理、构建公平正义的国际规则,世界各国一直颇多争议。这实质上是国家、国民和国际三大网络空间行为体之间的利益诉求。行为体各自从自身出发,对另外两大行为体普遍忽视,形成了目前各执一词,难以调和的局面。笔者认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建立需要从三大行为体的视角审视全貌。

国际社会对网络主权争议的三大焦点

网络安全问题正在上升为主权国家第一层级的安全威胁。世界各国针对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存在着深层分歧和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网络主权与互联网精神的矛盾。有观点认为主权的排他性有悖于互联网精神的互联互通,强调网络主权可能引发各国另起炉灶导致互联网碎片化。

二是网络主权与人权的矛盾。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应该支持言论自由,主权的介入阻碍了信息自由流动,这一舆论矛头集中在中国设立防火墙上。

三是网络主权与多利益攸关方的矛盾。有观点认为网络主权引发互联网治理模式之争,政府主导的多边治理可能会挑战多利益有官方治理模式。

由此可见,网络主权问题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成为诸多问题的根源,其他问题由此衍生。在这一问题上理清分歧、达成共识,才能成为国际合作的基础。

三视角是解决矛盾的重要突破

上述三大主要矛盾,实质是国家、国民和国际三大网络空间行为体之间的利益诉求。需要跳出单点迷思和二元对立,站在更高的全息维度,引入“三视角”理论解决矛盾。

“三视角”理论,是从国民、国家、国际这“三点”出发,引出三个边界条件,在稳定的三角形共视区内将网络空间分成理论解决矛盾“三层”——基础层、应用层、核心层。

国民视角:国民社群(网民及公民、国民)追求自由。目前,全球网民达32亿,中国网民达7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网民就是公民、国民。网民有追求自由的天性,然而事实证明,在无序的环境下,完全靠网民治网,自律效果并不好,自由也得不到保障。要维护每一个网民的自由,必须要有秩序来平衡,这就注定网络不能是法外之地。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需要外力,需要国家、政府层面制定规则,依法治网,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视角:国家追求安全与发展。国家既要保安全又要谋发展,既要管网也要用网。其实,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赖和依存,在网上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引导民主,更能体现执政党的智慧。

国际视角:国际社会追求开放与包容。国际互联网代表技术发展的主流,人类文明的大势。在互联网领域里,既有大国关系的角逐,又有东西方文化的碰撞,还需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

其中,国家主权排他性的一面与国际社会的开放性看似有一定冲突,实则也是可以协调平衡的。一方面,从国家视角看,国家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看待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可以将互联网为我所用,趋利避害。国家主权通过一定的让渡,融入国际体系,可以让国际间的开放互通为国家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促进文化交流、经济合作以及安全上携手应对。国家与国际之间有相互依赖、包容、让渡的关系,达成对立统一。正如习主席所说:“中国开放的大门不能关上也不会关上。”

另一方面,从国际视角看,互联网在技术上实现了全球互联互通,但只要国家还存在,就不可能无视国界和国家主权。要防止过度追求开放,越过底线,导致一种强势文化格式化多元文化,网络强国更应主动填平数字鸿沟,积极让渡和共享网络资源和治理经验,克制使用不对称手段谋取短期利益的冲动。

在全球一网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利益契合点,让世界各国都能够取得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安全保障,这才与“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互联网精神本质相契合。最近,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删除了原本草案中规定的数据本地存储、提供接口等国际社会反映强烈的条款。这说明中国在开放与安全之间正在做出必要的让渡。

国家追求安全与发展时,需要向国际开放;国民在追求自由时,需要国家提供秩序保障;国际追求开放时,需要包容不同国家的多元文化。这些多边关系看似对立,实则统一,看似矛盾,却相互依存。每个行为体不能总是一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绝对化,而是需要一定的相互“让渡”,在三边所限定的共视区内达成最佳的平衡,也就是要在网络空间的地球村、一条船上,寻求守望相助。

综上所述,发展与安全之间是一组动静平衡,也是阴阳平衡,自由与秩序、开放与包容都是动静平衡。所以,通过观念的转变,视角的转化,就可将一些矛盾化解,三个行为体最终追求的是大格局下的整体平衡,有让有合,对立统一。

三视角下看网络主权特征

过去,人们习惯于把网络主权的争论焦点放在网络空间到底应不应该有主权,也就是放在主权的“演进性”或“延伸性”上,其实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事实。网络空间早已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奥巴马在讲话中早已把它视为一个作战域,并组建了133支网络战部队。各国不管在网络主权的提法上如何各执己见,在实践层面却无一例外对本国网络加以管治,防止受到外部干涉和侵害。这些都是对承认网络主权的实践彰显。分歧并不在于是否认同网络主权,而在于主权覆盖哪些区域。这个问题反映了不同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痛点不一样,国际社会应当尊重和理解各国的不同关切。

因此,笔者认为解决的关键,要用分层的方法来具体分析网络主权的可分性,进而找到主权“排他性”与“让渡性”的适用域。

底层:物理层,包含网络基础设施。这一层的关键是追求标准化,全球一网、互联互通。需要各国做出集体让渡,强势方更要向弱势方主动让渡,发达国家把成果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以填平数字鸿沟。

中层:应用层,包含了互联网平台在现实中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载体融入了人类在科技、文化、经济、贸易及日常等方面的各种活动。网络主权在这一层次的影响应该因地制宜,动态平衡,多边与多方共治,自由与秩序平衡。

顶层:核心层,包含政权、法律、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涉及执政根基,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因各国的国情、宗教、文化背景差异,分歧是客观存在的。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的生存常态,不能用一种文化强行格式化这个世界的所有文化,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可见,在三角形的中层和底层,网络主权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让渡,让更多的利益攸关方能够参与治理,形成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而顶层重在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和网络管理模式,是让各国政府承担国家责任、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前提。

综合这三个分层,可以进一步理清多边与多方的分歧。两种模式其实并不冲突,而是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有不同的适用性。涉及意识形态、政策、法律、制度和政权安全问题肯定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多边治理的优势。

基于三视角的解决办法

基于这个理论,上文提及的国际社会对网络主权的三个质疑也有了解决办法。

第一,关于网络主权违背互联网精神的质疑。要坚持网络主权绝不排斥互联网精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网络”不容置疑;承认“网络主权”是基础,是为了各国能够平等参与互联网的全球治理,不仅实现互联互通,而且还要共享共治。

第二,关于网络主权与网络自由的分歧。以防火墙为例,面对网络空间日益恶化的安全态势和“颜色革命”的严峻挑战,网络对抗能力还不够强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对政权的安危无动于衷。因此,笔者反对网络强国动用国力支持穿越他国防火墙的行为。随着安全的好转,互信的加深,民主的成熟和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会不断提高对有害信息封堵的精确性,将防火墙收窄。因为,顶层所覆盖的范围很小,过度扩大顶层区域的面积,不利于各方在网络主权上达成共识,这也是我国一直在努力研究、不断改进的内容。

第三,关于多边与多方对立的疑虑。提倡网络主权并非要取代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各国政府也是多利益攸关方的一员,既要发挥政府在多方中的作用,同时也应当尊重、鼓励企业、社群、专家、智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参与治理。但要防止以多利益攸关方排斥政府的参与和关键问题的主导。在核心层和应用层,涉及意识形态、政策、法律、制度和证券安全问题时,就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多边治理的优势。例如,今年美国和欧洲发布《欧美隐私盾协议》,最终取代了此前由于斯诺登泄密事件而废止的《安全港协议》。新协议从实质上体现了网络空间的主权含义,也是政府主导下维护网络主权的法律实践,值得研究借鉴。政府在国际和国内重大事件中是举足轻重的定盘星,这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时刻,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当放则放,当管必管,不容回避,也必须担当。

通过上述分析,三视角下看网络主权的对立统一,可概括为:在全球化向深度发展的网络时代,网络主权具有可分性。第一,核心层具有不可侵犯的排他性;第二,物理层、应用层具有开放共享的让渡性。既不允许滥用互联网的联通性来挑战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也不能以传统主权的排他性动摇全球一网的基础平台。让渡与排他的比重具有弹性,因其网络主权能否得到国际规则的尊重而互动。

形成对立统一的网络主权

第一,网络主权植根于现代法理,是国家权利和责任的综合体现。任何一个负责任、有良知的国家政府都不会漠视新空间的发展与安全,也不应排斥、阻挠其他国家的主权申张和全球共治的合理诉求。尊重“网络主权”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提,是构建良好秩序的基础。

第二,网络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主权观”,需要突破实体空间的局限和二元对立的误区,站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维度,以俯瞰全景的视角,科学把握排他性与让渡性的对立统一。中国坚持网络主权,也在合理让渡主权,中国重视国家安全,也在推进国际合作与开放发展。

第三,中国从不反对多方治理模式,但必须防止以此排斥政府在重大问题上的作用和责任。多边与多方是互补而不是互斥。政府和多利益攸关方可以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层面发挥不同主导作用。

第四,网络时代,丛林法则应让渡于休戚与共、风雨同舟;画地为牢应让渡于开放共享;唯我独尊应让渡于共生共荣;以价值观划线应让渡于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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