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的婚姻比较浪漫,他在学校当门卫,工资不高,可工作清闲。通过网聊,他认识了外地的打工女张某,恋爱后两人决定结婚。于是,王某的父母拿出全部积蓄20万元,在王某工作的小区给他买了一套二手房。张某的父母出资3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一年后,两人因工作和性格原因分手。房子是王家买的归王某,张家没有疑义,但这装潢的付出怎么办?
评析:
张家对房屋装修的行为属添附,添附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上述添附属于附合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就此,价值小的物与价值大的物混合附合,新物所有权应归价值大的一方,从物与主物附合,新物应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失去所有权的一方适当的补偿。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房屋归王某所有,王家应适当返还张家装修所花费的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