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山区盗窃案件的公安侦防对策
——以“互联网+警务”和区域侦查组织构建为切入

2016-12-06 02:55马跃忠裘树祥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警务情报公安

马跃忠,裘树祥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西南山区盗窃案件的公安侦防对策
——以“互联网+警务”和区域侦查组织构建为切入

马跃忠,裘树祥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互联网+”概念的提出赋予了公安机关新的警务理念和警务制度建设方向。信息化侦查的不断发展推进,是解决包括西南山地地区盗窃案件在内诸多刑事案件的理想策略和途径。与此同时,改革现有的“小侦查”工作开展机制、打破地区壁垒,形成综合性的跨区域侦查指挥机制是辅助“互联网+警务”建设,实现针对乡镇盗窃案件有效侦防的重要改革方向。项目自担保、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它情况等途径开展侦查活动往往能取得理想效果。

互联网+警务;乡镇盗窃案件;侦防对策;区域化警务

长期以来,盗窃案件,尤其是涉案金额较小的盗窃案件侦破率很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侦查线索较少,犯罪人与相关人员人身依附性较小,以及现行侦查评估体制和警务绩效制度的设计弊病等,这些因素成为侦查效益和侦查功能实现的现实障碍。西南山地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又赋予了乡镇盗窃案件新的特点和内涵。伴随着“互联网+警务”、“信息化侦查”等概念理念化、制度化、区域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需要对西南多民族山地地区的乡镇盗窃案件侦防对策进行重新布局和思考定位。2016年2月2日,我国原有的七大军区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东西南北中五大战区,“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军事力量运行格局逐步实现。借鉴于相关军事改革的基本思想,公安基层派出机关职能聚集、任务繁重、侦查地域化、侦查绩效化、侦查选择化现象也亟需得到改革,以“互联网+警务”为依托,建立区域化侦查力量,完善相关侦查职能、效益、任务、价值整合是我们需要认真评估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当前西南山区乡镇盗窃案件侦防现状

(一)当前西南山区乡镇盗窃案件的形成特点。

1.发案率高。西南山地乡镇地区刑事案件构成中,盗窃案件占据较大比重,以重庆市R镇为

例,在2015年第四季度的10月份到12月份,共发生各类盗窃案件29起,占到该季度公安派出机关主办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从犯罪学角度来讲,盗窃案件频发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盗窃案件的刑法惩治力度较低,破案难度较大,犯罪成本较小,犯罪收益较高;第二,山地地区公安控制力量较弱,安保措施不足,偏远山区盗窃“环境”有利于犯罪人的相关行为;第三,经济较为落后,盗窃犯罪动机形成和心理强制性因素有着良好的“滋生土壤”和进一步蔓延的“温床”;第四,乡村地区特别是多民族山地地区,民族生活方式、宗族管制、民族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带来对盗窃案件不同的认知和防范力度,顺手牵羊盗窃、随机性盗窃等犯罪形式时有发生。

2.涉案价值较小。从西南山地地区的盗窃案件统计规律分析来看,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案件发案率较小,只占到盗窃案件总数的很少一部分。针对金融机构、珠宝行业、大型商店、大型厂矿等公共性质的盗窃案件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发生,但不是盗窃案件主流,大部分的盗窃案件是针对普通公民住宅、工地以及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盗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山地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没有可供盗窃的大额财物;第二,山区环境较为封闭,以“洗劫”为特点的大面积盗窃案件需要具备作案工具、作案手段、犯罪预谋、事后逃匿、藏匿和销售赃物等多种犯罪条件,不具备相应的犯罪环境;第三,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山区乡镇盗窃案件犯罪分子的心理强制作用有限,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为了满足简单的心理或生理需要而从事犯罪,不能达到实施严重侵财犯罪的动机形成标准。

3.地域性特点明显。当前我国西南多民族山地地区由于民族聚居、文化和环境保守等因素影响,“熟人社会”特点非常明显[1],即区域封闭环境下,社会组织以及社会个体之间存在相应的信息熟知情况,并且在社会秩序的维护角度来讲,风俗、习惯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发挥的作用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山区盗窃案件的发生也必然有其特定规律,最大的特点就是盗窃犯罪的动机不一而足,如嫉妒、求财、仇恨、畸形盗窃心理等都可能成为这一区域盗窃案件的犯罪动机。但是基于熟人社会的构成形态,犯罪主体与被害对象之间大多存在一种能够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信息了解”关系。基于此,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侦查主体应当对此更加重视,以社会关系入手,获取被害人的社会交往信息,进而进行相应的刑嫌调控和摸底排队,是一种有效的侦查开展方式。

4.区域“流窜”案件时有发生。从目前侦查机关对于“流窜犯罪”的定义来看,跨区县的在不同地点进行连续在案的连续犯罪形式才能称为流窜犯罪[2]。这种定义明显是受到了当前公安机关侦查体制的影响而做出的,即超越县域(区、分局)公安机关管辖区域,而由多个侦查主体负责牵头侦查的一类案件。但是我们从“流窜犯罪”概念提出以及研究现状来看,此类犯罪的侦查障碍在于流窜犯罪主体所涉及的多个案件情报信息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单一地区犯罪遗留线索较少、跨区域侦查协作水平要求较高、侦查绩效设计现状导致区域性案件串并存在困难,必须依托更高层次侦查主体介入沟通和协调,而这种协调机制又不能有效作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流窜犯罪”不应当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应当是一个相对概念,即超越主管侦查主体的辖区管控范围,导致侦查主体无法最大程度上获取有限线索并在案件发生后实现有效阵地控制的一类跨侦查管辖区域的犯罪案件。因此,从山地地区乡镇公安派出机关侦查主体角度来讲,在周边多个乡镇实施的连续犯罪也应当是“流窜犯罪”。而目前我国西南山地地区乡镇盗窃案件的流窜犯罪现象也是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沿公路进行辐射性作案,多以顺手牵羊和随机性作案为主,往往涉及多个村落或乡镇,预谋犯罪较少;第二,作案后立即转移,通过一定的途径流窜到其他地区作案;第三,盗窃对象比较盲目,凡是有价值、易携带的物品都在盗窃计划范围之内;第四,在一定的周期内存在返回作案的情况。在某一地区作案后,犯罪人虽然在短时间内逃离某一区域实时流窜作案,但是基于犯罪的侥幸心理和追求作案环境熟悉化的心理需要,在侦查没有进展处于松懈状态时,返回原初乡镇进行盗窃的可能性极大。

(二)当前西南山区乡镇盗窃案件的侦防困惑。

1.破案率低,“选择”性侦查现象严重。破案率低下是盗窃案件的重要特点之一,一方面,现行侦查绩效考核机制影响了侦查主体对于轻微盗窃案件的侦查动力;另一方面,流窜犯罪、连续犯罪、牵连犯罪等都成为盗窃案件发案较多的重要因素;另外,区域性情报功能建设不足,现场勘查率较低,警力不足以及跨盗窃案件串并困难等因素都成为制约盗窃案件破案率的重要原因。在破案率畸低情况下,为了适应现行的公安考核体制以及恢复社会秩序的显示要求,“选择性”侦查行为屡屡发生。重特大案件、涉及重要社会主体的盗窃案件享有绝对的优先侦查地位。而实际上,影响广大社会成员安全感知的轻微侵财案件则被束之高阁,仅仅通过网上协查、现行性侦查等被动侦查模式进行处理。

2.侦查阵地控制无力。盗窃案件中,合理有效的赃物控制是获取犯罪线索,推动侦查开展,打破侦查僵局的重要途径。从目前的西南山地地区乡镇盗窃案件侦查阵地控制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日常阵地控制不足,乡镇地区人口聚居的地理条件有限,公安管控只能实现有限的社区覆盖,广大村落控制不足,需要依托群众自我治安防控力量介入才能实现有效秩序维护。第二,重点行业公安控制遗漏现象较多,如旅馆业、网吧业等行业大多与民居、工厂、作坊等相互渗透融合、工商管理乏力带来公安监管不足。第三,山地地区盗窃案件的涉案财物大多不具备明显的区分特征,侦查阵地的事后控制难度较大。如腊肉、家禽、普通财物、生活用品等,犯罪人自用或出售转移情况下,不能形成有效的控制预警机制。第四,派出机关功能繁多,各主体工作职能分离,不能形成有效合力,单位内部情报交流存在障碍。如社区警察主体、案侦主体、巡逻、治安等多个主体各自形成的信息管理机制,不能做到最基本的交流和协作,也给阵地控制的效果和力度带来疑问。

(三)制约西南山区乡镇盗窃案件侦防的具体因素。

1.技术支持弱化。当前公安现行侦查体制和侦查分工决定了乡镇派出所是主导辖区盗窃案件侦查的基本主体,但是西南山地地区的公安派出机关普遍没有建立一定程度的技术实验室抑或是简易的现场勘查物证处理中心。而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大多需要县局或分局技术力量负责进行。由此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技术力量不足与刑事案件的技术处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导致乡镇普通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率较低,重要的痕迹物证无法得到有效提取;第二,西南山区乡镇区域特别是行政村区域交通不便,技术力量到达现场前的现场保护以及现场信息保存条件较差;第三,重要痕迹物证提取不足,引起公安情报建设平台应用的成果效益和整体效益下降,无法及时获取犯罪人重要信息;第四,诉讼难度较大,实物证据不足带来对言词证据的高度依托,犯罪人和被告人在串供、伪证、毁证条件下将会带给侦查主体更加繁重的刑事证明任务。

2.侦查力量不足。警力不足是制约基层派出机构进行案件侦查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侦查专业化和刑事诉讼的标准化与合法化要求决定了当前基层派出机关的侦查主体无法像其他职能主体一样获取警用辅助力量(协勤)补充;另一方面,严格的刑事证明要求和不断推进的公安法治建设以及诉讼法律的完善给侦查工作设定了更高标准,工作量成倍提高;此外,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寻求技术支持以及获取案件线索等具体侦查行为的实施需要消耗更多人力物力。这些都成为制约基层侦查主体从事侦查活动的制约要素。

3.绩效考评不合理。绩效考核的不合理是制约侦查主体从事盗窃犯罪侦查活动重要因素。第一,当前绩效考核片面以“破大案”、“抓巨匪”作为评价侦查成败的依据,没有注重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社会秩序恢复的基本要求,乡村地区发生的盗窃案件,即使数额较小,但一旦满足刑法规制的基本要求,从法理上来讲都有引起公力救济的现实需要,并且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到的精神损失超乎想象,对社会秩序的恢复要求也更高。第二,区域性的侦查绩效考核捆绑机

制制约了区域侦查协作的动力。当前侦查绩效考核从属于公安派出机构考核,而派出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决定了相互之间的侦查协作动力不足,这种情形不仅仅在基层派出机构出现,公安内部各个层级主体之间都存在此类问题。需要及时纠正,将侦查艺术、侦查法治、刑事证明、区域情报协作等诸多影响侦查水平判定的因素纳入集成考核评估体系[3]。

4.情报资源缺乏。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平台建设已经有了一个初步框架,重点人员查询系统、户籍管理系统、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被盗抢车辆查询系统等,都在宏观上为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提供了情报职称。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山区乡镇派出所的侦查主体在情报建设、情报获取、情报分析、情报协作上依旧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积极进行发展的侦查情报工作有:区域乡镇情报交流协作系统、区域信息协查系统以及辖区综合情报管理应用系统等。这些系统是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对流窜性盗窃案件的有效串并,并尽可能拓宽相关的重点嫌疑人员信息的获取途径。

二、“互联网+警务”区域化应用现状与前瞻

(一)当前“互联网+警务”的区域化应用现状。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三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 “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网络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促进工业互联互通、电子商务等的健康发展。引导和支持互联网企业逐步拓展国际市场”。从根本上讲,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的中意义在于,借助互联网大容量、大存储、大处理、大管理、高速、高效的有关特性,使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快速进行信息转移、进行生产要素分配、进行资金配给、促进社会生产合理分工、合理升级的重要作用。当前,“互联网+”理念已经为大众所熟知,即以互联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大数据、云计算、云存储为平台,形成生产要素跨区域合力调节、合理分配、科学安排的一种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理念。而“互联网+警务”目前仅仅存在一种理念状态,没有确切定义,基于信息化警务建设的现实要求以及未来公安机关的发展方来看,笔者认为“互联网+警务”是指运用互联网络迅速便捷以及海量的数据处理能力,通过相应的警务信息化理念、技术、平台和数据建设活动,逐步实现警务管理、警务指挥、警务信息传递、警务监督与警务控制、情报管理等的智能化、自动化、集约化、集成化、迅捷化和有效化[4]。

从目前来看,我国“互联网+警务”的建设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总体上形成了相应的情报共享平台和信息数据查询系统,侦查主体能够实现对特定信息情报的网上比对和摸排;第二,信息化警务建设理念依旧注重于“大警务,大侦查”平台建设,情报系统粗糙,无法实现精细化运用和查询;第三,信息平台建设的信息来源途径较窄,未能将有关社会重点行业如旅馆业、金融业、交通业等信息平台引入公安信息分析处理系统,实现重点空间、重点人员、可以信息的有效监控;第四,区域化的情报交流建设裹足不前,权限管理、建设模式、安全标准、情报共享制度设定等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第五,综合性的信息研判主体不能胜任相关工作,对于基层派出机关反馈的相关线索,能够进行区域化情报分析的警务主体囿于力量薄弱、信息鉴别能力有限、侦查思维限制以及信息研判标准模糊、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无法及时得到情报研判结论,引导侦查主体进行侦查行为。

(二)“互联网+警务”的区域化应用前瞻。

正如上文所述,当前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互联网+警务”建设依旧处于较低水平,虽然在某些地区警务指挥、警务管理等已经不同程度实现信息化。但是,区域性的情报建设和平台建设尚未展开。以网络扇区和精细化分类为标准进行“互联网+警务”建设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以西南多民族山地地区乡镇公安派出机关所担负的盗窃案件侦查为契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互联网+警务”的集约化建设:第一,赋予不同层级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机关)以相应的主动权限,使其能够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情报交流的现实需求同其他行业、机关、部门以及统计派出机关进行数据平台建设。第二,建立完善的区域情报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自身所获取的犯罪信息亦或是案件情报录入相关平台,寻求其他主体的 “共鸣”。第三,建立完整的情报收集、传递、研判制度,建立危机报告和上传机制,设定专门的情报工作人员区管理、维护、分析、弥补情报系统漏洞和不足;第四,区域情报交流系统应当提供同其他公安信息系统交流的渠道和端口,满足其他主体的信息获取需要,提升平台建设效益;第五,在实现区域侦查主体职能统一建设和协作机制创新基础上,将区域情报交流管理平台的管理权限予以适当转交,满足最基本的侦查需要;第六,建立相应的“互联网+警务”建设成果评估制度,为基层情报交流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提升基层区域公安机关进行情报协作的原动力、使命感和便捷化程度。

图1 未来互联网+警务区域化建设方向

三、多民族山地地区盗窃案件侦防对策

从根本上讲,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情报建设、阵地控制、侦查特情、案件串并、司法协助、信息研判、治安管理、警务巡逻、公安宣传、公民防范等都可能成为影响特定时空范围内盗窃犯罪整体形势的关键性因素。但是,基于西南山区特定的社会和地理环境,以及促进基层派出机关对于盗窃犯罪侦防现状的现实可能性,笔者认为通过全新的侦查体制改革以及“互联网+警务”区域化应用建设,能够使得区域范围内盗窃案件侦防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一)建立区域化侦查组织。

为了解决基层公安机关获取情报和技术支持能力较弱以及普遍存在的警力缺乏现状,应当建立区域化的侦查职能主体。简单来讲,这种侦查组织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侦查组织设

计应当以区域犯罪规律和犯罪形势相关联,以打击跨乡镇犯罪案件为基本职能;第二,区域侦查组织主体应当能够有效的获取上级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和情报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一定的侦查力量加强;第三,基于当前的公安体制现状,区域侦查组织的主体来源应当是各个基层派出机构的相应侦查部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个关联乡镇公安派出机关的侦查职能整合;第四,根据具体的犯罪形势和区域化联合侦查的需要,区域侦查组织可以是一个固定的侦查部门,具备固定的办案场所和完善的侦查工作制度。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侦查协调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侦查情报交流,亦或是涉及到多个乡镇的流窜犯罪案件侦查等,来“唤醒”相关的联合侦查职能;第五,为了保证最基本的区域侦查组织构建和运行动力,应当对当前的公安派出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进行完善,将联合侦查所带来的侦查效益和侦查成果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分摊,使得公安派出机关共享区域侦查组织效益,第六,区域侦查组织应当具备自身的情报交流平台(系统或机制),并且这种平台应当处于一种相对开放的状态。

(二)完善案件侦查职能划分与协助机制。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由于公安管理体制的影响服从于基层派出机关基本职能的现实已然形成。在这种环境背景下,派出机关整体性职能发挥策略不可避免将会对侦查部门的职能运用产生具体的抑制现象,如对现行犯罪的关注度较高,侦查阵地建设、侦查线索管理机制等都未能有效形成,不能满足当前的侦查任务。因此,必须对当前公安派出机关的案件侦查职能和协助机制进行完善:第一,基层派出机关担负现行犯罪和侦查信息较为丰富等犯罪案件的具体侦查任务,着重于刑事证明等程序性侦查事项。第二,基层派出机关建立情报应用综合平台,形成公安内部整体情报分析研判机制,社区民警、巡逻民警、交通民警等获取的线索都应当成为侦查部门赖以运用的情报基础。第三,系列案件、跨区域流窜案件以及情报线索较为匮乏的案件应当移送给相关的区域性侦查合作组织进行自主联合侦查。

(三)有效运用“互联网+警务”区域响应机制。

“互联网+警务”的区域响应机制不同于上文所说的区域化应用机制。简单来讲,前者是指以当前“互联网+”技术和理念为依托,以“天网”标准完善客观的区域管控设备,将民用设备、公安专用设备、行政设备、车载监控设备等相互衔接起来,提升发现线索、发现犯罪、追踪犯罪、获取情报的基本能力,改善当前西南山地地区薄弱的监控力量。后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的相关应用,把单独的情报组织单元连接起来,形成情报导向的基本警务工作模式,最大程度细化情报平台功能,提供情报应用效率。

“互联网+”警务背景下的区域响应机制是在区域化侦查组织建设完成基础上提出来的,其的本质理念就是要最大程度的将城市“大监控”思维引入乡镇,从目前来看,城市“天网”建设以及目前所进行的监控设备集约化、集成化、集中化调取、管理、应用和分析机制已经获得一定成功。在技术上和理念上已经不存在较严重的制约障碍。而西部山地地区建立相关侦查监控响应机制的难点在于:第一,村落分散,社会主体杂居聚居现象较为复杂,缺乏统一规划和安排;第二,道路管控盲点较多,乡间小道,普通山路等无法做到全面的视频覆盖;第三,西南山区乡镇经济发展缓慢,可供公安机关进行视频整合的具体设备有限[5]。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互联网+”的区域侦查响应机制:第一,在基本交通干道进行重点监控,提升设备性能,发挥设备效益;第二,以社会成员聚居形态为切入点,以村落入口、出口,村落中心区域、重点行业部门为建设对象,力图在盗窃案件发生后能够最大程度的还原犯罪人进出现场的相关轨迹,完成犯罪人身画像和基本的轨迹追踪;第三,引入公安主导的视频往复自动调取机制,将村镇视频监控资源最大程度接入公安日常管理,并实现相应的视频资源应用自动化、便捷化、快速化。

(四)加强阵地控制。

正如上文所说,阵地控制无力是山地地区公安机关盗窃案件侦查的重要困惑。但是我们已经应当看到,阵地控制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阵地控制的切入时间不同,决定了具体情势下整体侦查开展模式。如事前的侦查阵地控制多以降低案件发生率,实现治安良性监管,进行现行性侦查为主要目的;而事后阵地控制则以货区案件线索,发现涉案物品,发现嫌疑人员为主要行为动机。其次,侦查阵地控制方式多种多样,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基于财力人力物力的相对匮乏现状,无法进行精准的阵地控制建设。但是总体看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加强相关阵地控制:第一,积极物建侦查特情,着重发现社会群体中经济异常,行为异常,情绪异常相关人员,积极收集社会主体的特殊言论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情报分析。侦查特情建设是基于西南山地地区“熟人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现状所采取的必要阵地控制手段,良好的特情活动环境和情报收集渠道能够最大程度协助盗窃案件的侦查取得关键性进展。第二,对管辖区域重点行业如屠宰行业、旅馆行业、车站、医院、银行金融部门等进行重点控制,以山区乡镇相关盗窃案件的侵害对象统计为依据,家禽、牲畜被盗占据重要一环,控制屠宰行业、家禽交易行业是进行直接赃物控制的基本手段,同时针对网吧等娱乐行业的重点人员管控,也是直接获取嫌疑人信息的基本手段。第三,积极进行侦查据点建设,主动设计并进入相关行业,收集案件情报,形成侦查合力。

总之,针对当前西南山地地区严峻的盗窃案件发案形势,必须从原始的独立作战、“现行”侦查作战转变为联合作战、信息化作战、情报作战、严密的阵地联合控制作战模式。这样才能适应未来不断发展的相关地区盗窃犯罪规律,更好地履行公安派出机关的基本职能。

[1]宋丽娜.熟人社会的性质[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18-124.

[2]何会会,马红平.论流窜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8-11.

[3]洪智生.关于增强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实效性的若干思考[J].公安研究,2009,(7):66-69.

[4]陈刚,汤文全.论信息化侦查中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的实施步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5):124-129.

[5]吕雪梅.情报主导警务模式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93-95.

Polic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to Thefts in Southwest Mountain Areas:from the Perspective of“Internet+Policing”and Regional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s Construction

MA Yue_zhong QIU Shu_xiang

The emergence of“Internet+”giVes new ideas and new building directions of the policing system to police.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alization inVestigation is an ideal strategy and approach to solVe many criminal cases,including thefts in southwestmountainous regions.In order to improVe“Internet+Police”construction and realize effectiV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to township thefts,the following reform approaches should be adopted:changing the existing inVestigation mechanism,breaking down regional barriers,forming a comprehensiVe inter_regional command mechanism.

the Internet+policing;Township Theft;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Regional Policing

D918

A

1674-5612(2016)02-0024-07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_01_05

马跃忠,(1990_),男,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2014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基础原理,经济犯罪侦查等;

裘树祥,(1961_),男,浙江绍兴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侦查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侦查学、物证技术、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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