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2016-12-06 11:51赵秉志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8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食药食品药品

文/赵秉志

健全完善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文/赵秉志

专家介绍: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近年来,食药犯罪步入依法深入治理的“新常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出稳定向好的局面。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媒体曝光、监管部门查获的一系列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使我们注意到犯罪形势变化给刑事法治建设带来的新挑战。如何提高刑法规范在犯罪治理上的科学性,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治,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构筑食药安全坚固防线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认为,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努力破解食药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食药犯罪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药犯罪的科学有效治理。

在现代社会,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制裁力量和有力保障。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刑法是不可或缺的坚实后盾。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刑法规范之时,既要考虑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同时要兼顾立法的科学性。“法贵必行,慎在深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法立,有犯而必施。”确保每一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都能够及时侦办并科处刑罚,无疑是犯罪治理的最理想状态。然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及该领域犯罪行为认定的特殊性,决定了仅仅依靠刑事法律规范是难以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行为的。本人提出以下两条建议:一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二是完善行政检验(测)制度,逐步推进检验(测)司法化。由于食品药品的专业性特征,对假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具体认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认定,为此,我建议借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将食品药品行政检验、检测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解决食品药品案件中诸如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非食品原料的性质,确定涉食药案件相关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

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食药安全问题亟须国家机关、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在世界业已进入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如何科学有效治理食药犯罪,提高信息时代食药犯罪法治化应对的能力和水平,是食药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法学界乃至全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破解这一时代课题,需要凝聚各方智慧和共识,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谋依法治理和妥善应对的良策,从而实现对食药犯罪的社会共治,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和构筑食药安全的钢铁防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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