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文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探讨
孙继文
【摘 要】虽然我国已经将权利平等的保护理念渗透到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但是根据多年的社会实践显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应该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而且也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律师职业的发展。
【关键词】刑事 法律援助 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而开展的法律救援活动。这一举措对人们的生活有着很大的帮助,在我国很多社会人员因为经济生活条件的限制,无法聘请律师,从而使得自身的合法利益遭到侵犯,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很多人会因为自认倒霉、顾虑等心理活动失去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并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就此本文与读者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共同探讨。
(一)立法不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准。宪法中明确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前提就是应该有立法的保障。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只规定了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应该保持其公平性,并没有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具体的内容。而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其内容共计6章31条,只是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大概的描述而并没指出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使得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并且国家司法机关并不重视法律援助,这就使得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
(二)援助机构不清,经费缺乏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为公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这样的立法体系仍是不够完善,无法让辩护人发挥自身的作用。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着胜率低、冤案存在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一场刑事案件的诉讼必然牵扯到经费的使用,但是在我国很多法律援助经费的补贴不是没有到位就是严重缺乏,使得律师连基本的收集证据的资金都无法获得,更何况是整个案件诉讼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律师愿意去帮助一些当事人。从另一方面讲,即便是律师愿意无偿去帮助当事人,很多司法机关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偏见。从国家角度而言,这种无偿的法律援助是应该由国家支持的,而不应该要求律师去做无私奉献的人。这既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也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性。所以站在国家角度应该确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制度,并给予足够的援助资金,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常运转。
(三)无法保障律师的基本权益
资金投入的不足必然会导致无法保障律师的利益,而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可能因为提供辩护背上作伪证的罪名,严重的可能会反告律师,据全国律协统计,有超过200名律师因为刑事法律援助受到刑事追究。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律师法》只规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并没有直接规定律师在第一时间能够会见当事人和被告人。而且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在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同意才允许律师进行提取。由此可见,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其自身的权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一)立法完善
在上文中,已经说过《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没有从根本上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因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是具有一定必要性的。我国的法律援助相比于西方国家起步晚,发展也慢,但是从1994年到如今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还是能够看到法律援助制度所取得的成果。在法律援助工作实施之初,很多人都认为这应该是律师的主要职责,《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曾指出,律师对下类情况提高法律服务,应该酌情减免收费,减免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直到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指出法律援助应当是国家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责任。人们才逐渐认识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律师的社会责任。立法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完善制定辩护制度、完善权力告知制度、建立相关的违法性制裁机制、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建立公设辩护制度,形成多元化的形式法律援助模式、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以及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督体系。从各个方面完善立法体系才能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常进行。
(二)拓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于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曾指出被援助对象应当属于以下情况,第一种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以及被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人。第二种是当事人应该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经过本人和亲属申请后才能获得法律援助。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盲聋哑人和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很特殊的群体,很少会牵扯到刑事案件,而且被判无期或者死刑的人又很少牵扯到刑事诉讼案件。据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的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并不高,所以应当适当拓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从而使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判断。虽然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其经济标准是由各省、自治权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但是实际情况都是依据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物质生活而非是基本的诉讼费。现实生活很有多人因为打官司搞得家财尽失。所以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判定标准。如广东省颁布的援助实施办法中,指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采用动态调整机制,确立判定标准为不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这种做法使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增加了许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援对象的范围。广州市的法律援助对象判断标准值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借鉴。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保障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还需要完善的保障制度。很多法律援助对象会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的惠民措施,而且只看重法律援助结果。很多执法者也会认为法律援助只是一种形式,很多人都不提醒受援者具有这项权利。所以完善保障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应该转变执法者的法律观念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另一方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者律师,但是国家的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援助对象制度,而对具体的案件质量和情况并没有详细的描述,所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保障制度的同时也应当保障律师能够正常开展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诉讼。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制度最重要的是应当强化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使执法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公民享有的法律援助权利以及使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能够正常采证,从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由此可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应该完善保障制度,从而使刑事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有很多刑事诉讼案件是因为人们的权利意识单薄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而使得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受不到有效保护,因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成熟,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它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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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