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

2016-12-05 19:10单桂军
时代金融 2016年30期
关键词:进项计税法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实施之后,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纳税情况有无影响,对此,我支行结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际开展了调查。

一、法人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大限度平移了营业税的征管手段。一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存款利息继续延续了“不征税”的处理。二是对金融业同业往来、重点扶持行业的贷款业务等营业税下免税项目大都延续了免税政策,并对相关免税项目的定义和范畴予以进一步明确。对金融商品买卖延续了差额纳税,有效保障了营改增后税基的稳定。

从税率看,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6%,对于县级法人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因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总体是增加的;从计税依据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实际又是减少的。

(一)从税率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税负增加

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税率从5%提高到了6%,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法人金融机构的税负较营业税时期是增加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的最大不同在于增值税的抵扣制,而营改增刚刚开始,法人金融机构的进项税额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法人金融机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只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等,且专用发票获取困难,致使应纳增值税较营业税期间增加。

(二)从计税依据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减少

一是价税分离,计税基数变小。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全部应当纳税的收入,而增值税的征收价税分离,征收基数是应当纳税收入/(1+税率)。二是县域法人金融机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期,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享受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到2015年12月31日已到期。从2016年开始,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改增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下降2个百分点。

二、法人金融机构“营改增”后部分指标的变化情况

(一)降低了利润

对于县级法人金融机构来说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由于存款利息不征税,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加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整体较少,这样价税剥离会降低银行利润。而相应的负债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持不变或者降低,才能实现利润的不变或者增长。

(二)增加了成本

一是系统改造成本。营改增刚开始实施,各金融机构目前使用的核心业务系统不能满足营改增后的账务核算要求,只能是手工记账核算。需实现增值税报税系统与业务系统数据对接,部分核心系统、业务系统及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这是一项巨大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高,短期内增加系统开发费用成本。二硬件设备投入成本。为了满足缴税及开具发票的需求,须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支出硬件购入成本。三是人员培训成本。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的财务人员需要学习增值税相关的规定、接受培训。

(三)减少了营业收入

营改增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营业收入为价税合计,营业收入相对稳定;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收入实行价税分离,若在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营业收入下降。

(四)扩大了可抵扣的范围

实行营改增后,把代理手续费业务支出、部分管理费用、新购置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等,均被纳入了可抵扣的范围(不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现行业务及规模暂无可抵扣进项税务部分,因此,可抵扣的范围有限)。

三、营改增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营改增平台系统建设未建立,手工纳税申报误差大

目前,县级法人金融机构目前营改增的系统都未建立,未能实现价税分离,手工价税分离、抵扣,难免存在误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困难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网点较多,日常费用开支较大,而很多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加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资料较多,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予开具发票或以各种理由拒开。

(三)业务培训尚未到位

由于是刚实施营改增,各项关系尚未理顺,加之又是季度缴税,各法人金融机构对本单位的财务人员组织培训不及时,从而导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业务不熟悉;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不理解,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进项税发票的认证和抵扣、纳税申报等环节掌握得不够熟练。

(四)定价能力弱

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需就不同金融产品进行梳理,同时同一产品包含不同税率,需要合理摆布不同业务比重;同一产品对不同纳税人产生不同的成本,需加强定价管理,适度调整定价策略,完善自身定价机制;明确各类业务价税分离情况,并依据定价策略完善各项合同管理。但我们调查发现,各法人金融机构尚未制定针对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定价策略。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培训,提高人员对营改增相关政策掌握和了解

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营改增培训,让其尽快掌握和了解营业税改增值税新政策,新法规;二是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全面分析梳理各项业务流程和风险点,正确区分两税之间的差异和区别;三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随时掌握对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疑问。

(二)加快适应增值税的系统改造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纳税系统、业务系统对接及升级改造,尽快实现自动进行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满足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申报等的需求,摆脱目前手工核算的状况。

(三)加强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强化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杜绝收取不严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采购时要考虑客户的纳税属性,综合考虑采购策略,加强定价管理,适度调整定价策略,完善自身定价机制。尤其针对金融业网点众多、层级分布广等特点,强化进项税额管理的精确程度。另外要建立优秀人才队伍和储备和培养,以确保纳税工作的合理申报。

作者简介:单桂军(1975-),男,汉族,甘肃省礼县人,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成县支行,研究方向:国库改革与发展、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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