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59号),现全文刊发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工资水平可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3%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或亏损时,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下线适当给予增长。
四、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