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37)
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2015年发展综述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37)
综述了2015年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的总体概况及发展环境,介绍了行业主要(骨干)企业的发展情况,对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发展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中数据显示:我国已连续六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2014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2372.3万辆和2349.2万辆。与1980年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33倍,达到24,577.2万辆;其中,汽车14,452.2万辆,低速汽车972.0万辆,摩托车9153.0万辆。按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2.7%,国Ⅲ标准的汽车占52.5%,国Ⅱ标准的汽车占10.4%,国Ⅰ标准的汽车占10.6%,其余3.8%的汽车还达不到国Ⅰ标准。按环保标志分类,“绿标车”占93.2%,高排放的“黄标车”占6.8%。
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4年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在全国供应国ⅠV标准车用柴油;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要按照“车、油、路”统筹的思路,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的综合防治和全过程控制。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务院相关文件及指示精神,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纷纷制定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减排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强化协调配合,从新车环境准入、在用车环保管理、“黄标车”加速淘汰、车用燃料改善及车用尿素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对新生产机动车开展的环保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设计、定型、批量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环境监管,保证机动车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管理是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在用机动车的环保管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目前已建立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黄标车”加快淘汰等管理制度。各地法规、标准和专职机构建设不断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环境保护部加大了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控制,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大力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
我国近三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了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也引发了严重的汽车尾气排放污染问题。因此,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政策法规方向和执行力度对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国家或地方近几年出台的法规、政策方面,显示出政府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和关注,并取得的成绩斐然。同时,相关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频频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也得到
了快速发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0至67条涉及有关机动车船等的污染防治。
2.2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环保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作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在机动车方面:全面推广车用燃油国V标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在重点区域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3 京津冀等六省区市2015年大气治理重点工作出台
2015年5月19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重点工作》(以下简称《重点工作》),明确京、津、冀、晋、鲁、内蒙古六省区市联手继续深化协调联动机制,并在机动车污染、煤炭消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化解过剩产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港口及船舶污染六大重点领域协同治污。
《重点工作》强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全面落实国家“大气十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规划,在六大重点领域协同治污助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区域共治机动车污染。
到2015年底,京津冀区域内基本淘汰黄标车,其中北京市已全部淘汰黄标车;山西、内蒙古和山东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快油品质量和新车标准升级。2015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四省市统一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天津年内执行新车国Ⅴ标准,河北、山东尽快执行新车国Ⅴ标准。北京等大城市强化重型柴油车治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京津冀地区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2万辆;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充换电站总数达到112座,充电桩总数达19,600个。
六省区市还将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发布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协同工作方案》,加强区域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和环保异地违法信息共享,利用京津冀地区国家权威的机动车排放实验室,开展新车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严厉打击制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此外,国家还将进一步加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和保障:研究制定经济政策、遏制重点城市机动车污染。国家有关部委和北京市加快研究探索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减少污染排放的经济政策。加大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清洁能源供应。在进一步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的同时,国家应加强对区域天然气、LNG、国Ⅴ标准车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力度。
2.4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
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工业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提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Ⅴ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
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3.1 环境保护部发布“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如下:
为推进非道路机械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现就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道路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标准。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机械达到《非道路标准》相应要求。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相关环保信息公开。
三、环境保护部将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北京市自2015年6 月1 日起全面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ⅠⅠ、ⅠV、V阶段)》(GB17691-2005)中第V 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凡申报北京环保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ⅠⅠ、ⅠV、V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标准中第V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企业申报环保目录继续按照《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和《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4〕6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同时,各企业要强化生产管理,保证销售车辆稳定达标。
三、自2016 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
四、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第V 阶段规定的车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凡在2015年8月1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第ⅠV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该标准是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补充,规定了装用柴油发动机的城市车辆及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4.1 后处理行业总体概况
据统计2015年机动车环保产业链上相关企业依然保持在150多家,其中载体生产企业有10多家、催化剂涂
层企业有10多家、隔热衬垫企业有5家以上、催化器封装企业有60多家、尿素喷射系统有5家以上、发动机管理系统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有17家左右、涡轮增压系统生产企业有10多家、EGR系统生产企业有7家以上、燃油蒸发系统生产企业约25有家、曲轴箱通风装置生产企业约有15家。
4.2 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技术领域分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CVEC)成立于2005年12月,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行业协调与调研、技术交流和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宗旨是鼓励和促进最新排放控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以及传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研究成果和控制方法,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单位是在中国注册的国内外机动车排气催化器(催化剂)、发动机管理系统(EMS)、柴油机后处理装置、消声器、炭罐、汽油清洁剂等生产单位和有关科研机构。目前已有会员单位几十家,代表了国内相关产业产值的80%左右。委员会成员在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域的分布见图1至图4。
4.3 产业分布概况
通过调研,华东地区(沪、苏、浙等)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后处理企业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其企业数量约占全国后处理行业企业总量的66%,主要集中在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等地区,这也主要与这些地区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现状以及油品质量等方面因素有关。
4.4 行业主要骨干企业概况
机动车污染防治骨干企业是机动车环保行业的领军企业,在行业中发挥着引领示范 作用,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带动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生产企业的 产品基本满足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1)艾蓝腾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经营产品范围:柴油机颗粒捕集器系统。配套整车企业:安徽江淮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恒天动力有限公司。
(2)贵州黄帝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合资企业。主营产品为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载体、主动再生颗粒过滤器系统。员工 总数为500余人,公司产品已获得50个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2个。产品配套整车企业为 :奇瑞、长城等以及参与武汉南京等地区在用车改造等。
图1 发动机和排放控制系统各厂商生产领域
图2 SCR系统各厂商生产领域
图3 DPF系统各厂商生产领域
图4 燃油蒸发和曲轴箱通风系统各厂商生产领域
(3)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柴油机燃油高压共轨喷射系统、尿素喷射系统、以及柴油 机系统匹配。产品配套的主机企业 :潍柴、玉柴、东风、一汽、东风朝柴、大柴、云内等。
(4)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合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汽油发动机管理系统零部件生产、自动变速箱控制系统 零部件生产、发动机系统匹配。产品配套的整车企业:吉利、奇瑞、上海大众、上海通 用、长安等。
(5)康宁(上海)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汽油车尾气净化用蜂窝陶瓷载体,柴油机颗粒物过滤器。 产品配套国内欧美系合资企业、奇瑞、吉利等。
(6)巴斯夫催化剂(上海)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汽油车、柴油车、摩托车用催化剂。产品配套整车企业 为 :沈阳华晨、上汽通用五菱、奇瑞、安徽江淮、上海大众、玉柴、锡柴等。
(7)优美科汽车催化剂(苏州)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 :汽油车、柴油车用催化剂。产品配套整车企业为:长安、 上汽通用、奇瑞、沈阳华晨、上海大众、中国重汽等。
(8)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合资企业。主要产品为汽油发动机机零部件技术-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公司为上海通用、华晨集团、长安汽车等整车厂的几十种汽车成功开发了电喷系统。前10 大客户除以上三家外,还包括沈阳航天三菱、一汽天津丰田、江淮、东风渝安、哈飞、东安三菱及吉利等。
(9)NGK(苏州)环保陶瓷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汽油车尾气净化用蜂窝陶瓷载体,柴油机颗粒物过滤器。产品配套国内日系合资企业、奇瑞、吉利等。
(10)上海天纳克研发中心
公司下属四大合资企业:上海天纳克排气系统公司、天纳克同泰(大连)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天纳克-埃贝赫(大连)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天纳克陵川(重庆)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主营产品范围:催化转化器、排气消声器、排气歧管、柴油机后处理系统集成。产品配套整车企业为: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上汽汽车、奇瑞汽车、长安福特、一汽大众、沈阳华晨、江铃汽车、长城汽车等。
(11)佛吉亚(中国)排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下属三家合资公司:上海佛吉亚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武汉佛吉亚通达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和长春佛吉亚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和佛吉亚独资的佛吉亚(长春)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营产品范围:排气歧管,催化转换器、排气消声器、柴油后处理系统集成。配套整车企业:一汽、上汽、上海大众、长安福特、上海通用、广西玉柴、一汽解放、东风汽车、潍柴动力等。
(12)庄信万丰(上海)化工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汽油车、柴油车用催化剂。配套整车企业:上海大众、昌河汽车、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神龙富康、东风本田、长安福特、长城汽车、东南、江铃、吉利、中国重汽等。
(13)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制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排气系统总成的研发、设计、产品制造以及销售, 主要产品为三元催化转化器、消声器、排气管。配套企业主要为奇瑞、郑州日产、石家庄双环、北汽供应多款催化器及消声器,为东风柳汽、一汽红塔提供催化器等。
(14)苏州派格力减排系统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主营产品范围:尿素喷射系统、SCR系统集成、DPF系统集成;POC+ DOC系统集成。产品配套主机企业为广西玉柴。
(15)浙江邦得利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股份制企业。主营产品为三元催化转化器、排器歧管等。公司各类排放后处理产品 年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套,控股子公司上海歌地催化剂有限公司年生产能力达到300 万升。产品配套企业一汽夏利、重庆庆铃、东风柳汽、东风轻发、东风朝柴、一汽轿股、东风商用车等。
(16)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主要产品为机动车催化剂产品:包括汽油车TWC/NSR催化剂,柴油机SCR/DOC/POC催化剂,摩托车催化剂,替代燃料车用催化剂;贵金属产品:贵金属化合物、失效催化剂回收贵金属;环境催化剂产品:工业废气NOx净化催化剂;化工催化剂产品:炭载催化剂。产品配套整车企业为:沈阳华晨、上汽通用五菱、平原航空、长安、奇瑞、昌河。产品还出口伊朗、泰国和马来西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
(17)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
股份制企业。主要致力于汽油燃料发动机、柴油燃
料发动机、CNG/LNG/LPG燃料发动机等尾气净化催化(剂)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四川大学雄厚的科研实力,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发展之路,公司共拥有专利24项,其中国际PCT发明专利1项;中国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主持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8项。
(18)安徽艾可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股份制企业。公司已完成汽、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尾气净化产品的全系开发,包括三元净化器(TWC)、氧化催化净化器(DOC)、选择性催化还原器(SCR)及尿素喷射控制系统、主动再生式颗粒物捕集器系统(DPF)和颗粒物氧化器(POC),产品全面达到国ⅠV 和国V 排放标准,可以满足中国未来10~15年的排放升级要求。配套企业:东风、广汽、陕汽、福田、江淮、奇瑞、潍柴、全柴、常柴、合力叉车、金城摩托、宗申摩托等。
(19)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主要产品范围:汽油车、柴油车、摩托车、LPG(CNG)和非道路机械用催化剂和催化器封装。公司建有国内领先的催化剂和后处理系统生产线,具备800万件汽柴催化剂、800万件摩托车催化剂、800 万件通机催化剂和300万套催化净化器年产能(其中歧管式净化器年产能100万套),产品达国ⅠV及以上排放水平。提供催化剂、净化器(含SCR、DPF)和消声器三大系列多个品种的后处理产品,与国内各主要汽车、摩托车、通机厂家进行广泛配套,为主机厂家产品升级换代、满足更高排放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产品配套整车企业为:奇瑞、吉利、一汽夏利、一汽海马、北汽福田、江淮、锡柴等。
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工业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第V 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V标准。因此,2016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仍是保证国ⅠV和国V排放标准的实施、淘汰和改造黄标车,以及研究探讨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控制的相关企业开展后处理装置技术研究工作,开展相关试验研究工作,制造出新技术的产品,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以及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需求。
环保部下一步将着重推出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监管,生产企业需要对环保不达标的产品进行召回。
目前上海、杭州、天津、河南、宁夏等地区正筹备对部分购买时价格昂贵、使用里程较少、目前残值较高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进行排放治理改造,因此今后各地区还将会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改造工作。
目前国内部分柴油车(机)企业的产品,发动机已经采用了先进技术,匹配了后处理装置产品,并达到了国Ⅳ及以上标准的要求。国内大型企业已开始着手进行国Ⅴ和国Ⅵ标准技术的储备,进行高压共轨系统、DPF 和SCR后处理装置等与发动机相匹配的试验研究,以及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在排气低温情况下性能的稳定性等方面正在做进一步的研究。所以,机动车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产品将会不断呈现和广泛应用。
柴油机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机动车排放控制重点。相比较而言,各种重型商用车,农用车、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技术更加落后,基本没有采用任何排放控制装置来控制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排放,因此具有较大的节能减排潜力,柴油机后处理装置的市场也将是很大的。
总之,在大气环保新政的形势下,将继续引领行业进一步推动机动车环保事业的发展。
Development Report on Vehicle Pollution Prevention Industry in 2015
(Specialty Committee of Vehicl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CAEPI, Beijing 100037, China)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of China vehicle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the industry in 2015, present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the key enterprises of the industry and makes a prospect of the industry development.
vehicle; pollution preven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X324
A
1006-5377(2016)11-0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