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发展

2016-12-01 16:32刘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大数据

摘 要 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是一种时代的必然选择,这不仅在于复杂的犯罪态势及信息化的广泛运用,更在于大数据技术使得这种选择成为现实。如何运用好大数据,使其服务于自侦办案,以便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一名法律工作者需要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 大数据 职务犯罪 侦查模式

作者简介:刘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69

本文论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受到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运用大数据推动自侦工作转型的措施建议。

一、大数据的定义及特点

大数据(big 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那么数据量达到多少可以被称为大数据呢?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但是通常认为,大数据一般应在10TB至1PB以上,而且除了数据量之外,需要考虑数据产生的速度及数据种类等因素。

大数据的特征有很多,其中最著名的提法是将它的特点归纳为4个“V”——Volume(大量)、V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eracity(精确)。 大数据时代对人类的数据驾驭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数据分析是最核心同时也是应用最广的一点。从若干数据中,“挖掘”出对自己有用的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读心术”、“未卜先知”,都是大数据分析头上的耀眼光环。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切行为都会留下数据,而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就能够得到消费习惯、职业、喜好甚至性格等信息。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可以有效的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通过综合分析研判得到有价值的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服务于追踪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获取印证犯罪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为审讯突破提供“弹药”。

二、大数据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一)有助于挖掘职务犯罪的关联信息

传统侦查模式中,办案人员往往从犯罪嫌疑人掌握的职权、财产状况、行业潜规则等角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犯罪线索。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给办案人员提供的不是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关联关系,办案人员据此分析推断某种可能性,从而指引侦查方向。例如,笔者参与查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易某(男)身为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屡次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某民营企业采购服务,侦查人员在分析比对易某及该民营企业负责人尹某(女)的活动轨迹后发现,二人经常乘坐同一班次航班出行,并且座位相邻。且到达目的地当天,均只有其中一人以个人身份证开房的记录。侦查人员以此为突破口,查明二人系情人关系,并找到二人之间利益输送的证据。

(二)有助于追踪和锁定犯罪嫌疑人

传统的侦查模式为了锁定犯罪嫌疑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派干警蹲点守候,既耗时又耗力。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办案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掌握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如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出行信息,刷卡消费、开房、车辆行驶轨迹等关联信息,通过通话记录对应的移动基站分析犯罪嫌疑人日常活动轨迹和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通过手机定位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准定位。侦查人员通过上述信息及手段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信息保障。

(三)数据痕迹是职务犯罪的重要佐证

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往往没有案发现场,尤其是在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中,没有明显的痕迹可循,只能依赖获取嫌疑人口供。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人和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依赖移动互联网和电子设备,在此过程中,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保存下来,即可能是直接印证犯罪的证据,如记录行贿数额的电子账单。也可能是当事人为实行犯罪做的准备,如邀约见面的时间地点的聊天记录,这就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可以印证犯罪事实的电子证据。

三、大数据背景下传统侦查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信息互享平台

虽然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建立各类信息库,但是受限于技术原因和保密要求。检察机关内部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外部与工商、税务、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更是难以建立线上沟通机制。自侦部门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获取上述基础信息。在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往往还存在获取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导致侦查人员在利用上述信息分析研判案情时出现误判的情况。

(二)侦查设备陈旧落后,办案人员缺乏专业培训

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仍然沿用传统手段收集案件关联信息,办案装备局限于电脑、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为自侦部门量身打造的电子取证设备及相关软件由于使用成本高昂,短时间内难以普及推广。同时,对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缺乏有针对性的培训,致使办案人员利用技术手段对通过电脑、手机、微博、微信、QQ等方式传播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的能力不足。

(三)利用大数据综合分析研判犯罪线索的意识不够

随着各类书籍、影视作品对侦查与反侦查的描写和演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可能利用于办案的各种手段和可以利用的信息也被外界知悉,尤其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反侦查能力普遍较强,留下明显的作案痕迹的可能性越来越低。而当前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是为收集数据而收据数据,侦查视野往往局限于特定对象,很少将相关的信息进行串联分析,从而在海量信息中找到对突破案件有价值的线索。

四、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转型

(一)统一建设标准,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检察机关应建立自上而下,涵盖各个领域、不断动态更新的大数据建设标准,为实现各类系统的网络互连、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奠定基础。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包含各类数据的情报信息资源库,及时导入和更新互联网信息、社会公共信息、电子取证数据、举报线索信息等,研发大数据综合分析软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方便各地检察机关登录使用为办案服务。 职务犯罪侦查数据只有不断更新和充分共享,才有其生命力。应该在建设检察机关专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接入外部信息系统,如户口、工商、房产、电信等数据库信息,实现各类侦查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二)强化利用技术手段收集信息的能力

传统的侦查模式注重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在突破口供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讲述的细节收集证据予以佐证,因此,采取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现象屡禁不止。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传统的侦查模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侦查工作的需要。大数据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供了更多机会寻找突破口。尤其在电子设备和网络日益普及的当今社会,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手记和其他电子设备上往往储存大量的数据信息。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电子取证设备来恢复犯罪嫌疑人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信息掌握其朋友圈,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等使用记录掌握其生活习惯,通过网站、视频、图片等浏览痕迹掌握其兴趣爱好甚至个人隐私,使侦查人员更加全面、直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更容易找到破绽。

(三)加强对大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力

数据是信息化的记录,就单一信息而言,可能对案件的侦办并无意义,但是,不局限于信息本身,而是将其与众多看似并无关联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就可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侦查人员不仅要学会收集数据信息,还要对数据信息进行筛选和分析。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数据信息要有敏锐的判断,还要利用相关的软件对海量的数据进行串联分析。因此,侦查人员掌握和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技术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初查阶段,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将有价值的数据转化为信息,并以此为突破口,对转变传统侦查模式有着重要意义。

(四)加强对大数据的安全管理

大数据涉及的种类多、部门广,在给自侦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在办案过程中不慎泄露,无疑会对当事人和企业造成严重侵害,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因此数据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数据防火墙等安全措施的建设和对检察人员的保密培训。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管措施,设立不同级别的信息安全等级,办案人员在查询涉密信息的时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大数据只为办案服务,禁止用于个人目的使用大数据,防止出现信息泄露等事故发生。

注释:

百度百科:大数据.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prPzn9lHRZ4jgGoW-PJ0eLvtU O 4WnQST7RmUf0USR3kHM-8E8xqz5CKl4uCS3dU4p_uAwZ3B4e4eJStuhY53hQUdgJztq V 4Ey4bMRR_uSu#reference-[1]-13647476-wrap.

马祥海.详解大数据的4个基本特征.http://www.mahaixiang.cn/sjfx/803.html..

陈桂华.“以审批为中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中国检察官.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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