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审判独立的最低保障标准

2016-12-01 03:16刘帅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00
人间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改革保障

刘帅(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审判独立的最低保障标准

刘帅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摘要: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就是审判独立,相比其它领域的审判,刑事审判作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唯一程序更加能够触及社会公众内心的对于正义价值的衡量标准,因此,刑事审判的公正显得尤为重要,而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前提必须保障刑事审判的独立。本文拟对目前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刑事审判独立的最低保障标准,并就该保障标准提出实施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刑事审判;司法改革;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布暑,现今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大潮流,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已经成为国家衡量法治民主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具有强大的指导力、影响力,来影响法治的发展,是法治的精神之基,力量之源。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学者们产出各项研究,但其无不以司法独立为基石进行研究,研究出刑事审判难以做出独立审判的原因主要在于刑事审判过程中受到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的影响以及如何受到法官的职业素质、法官的保障、法官的待遇等等阻碍,这为我们进一步梳理、归纳刑事审判独立的保障因素,从多维度、立体、严密地进行分析概括保障刑事审判独立的因素。

一、刑事审判独立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2条对审判独立作出了比较权威准确的解释:“司法机关应当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以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者干涉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1]可以将审判独立分为机构层次的独立和个人层次的独立。机构层次的独立,即指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这也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法院拥有依法独立审判权。个人层次的独立也即法官的独立,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受非司法官员的干预,不受上级的干预和不受不审理此案件的司法官员的干预。

二、我国刑事审判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审判体制的法院地方化。我国法院是根据国、省、市、县四级行政区划同级匹配设置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虽然这种设置便利了当事人进行诉讼,体现了人性化的原则,但是纵观我国的行政区划,每一级行政区划都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设置,这就形成了法院的条块纵横交错的管理,也即形成了法院由党委领导,上级法院指导,同级人大监督,当地政府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模式,这为法院刑事审判不能独立埋下了隐患。[2]

(二)审判组织管理的行政化。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组织除了合议庭,还有审判委员会,审委会组成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就目前我国的审判体制而言,并没有根据刑事审判特点而设置的内部的运作机制,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内部运作方式设置的。这使得法院内部的运作具有行政机关般浓重的行政色彩,在实务过程中,遇到疑难案件,法官压力大不愿承担错案责任,就会向审判委员会请示,导致合议庭的决定最终被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替代。总之,审判组织管理的行政化使得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候受到多方面的干扰,最终难以做出独立的裁判。

三、我国刑事审判独立的最低保障标准

(一)政治保障。司法权主要通过审判权来实现,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分支,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实际上都是在为国家权力的强化做贡献。所以刑事审判独立的政治保障就是一个国家中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拥护刑事审判独立。[3]美国的拉姆西亚学者的一篇关于日美法院独立的研究概括了政党支持法院刑事审判独立的理由有三点:第一,支持和保障刑事审判独立原则和政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第二,支持和保障刑事审判独立有益于提高政党的声誉和公信力。第三,支持和保障刑事审判独立有利于保障政党持久的政治生命力。

(二)体制保障。体制保障并非所有司法体制内的保障,而仅仅是单单的法院主体的体制保障。目前我国学界借司法改革的浪潮,研究提出了各种保障刑事审判独立的观点,几乎涵盖全部。而从宏观上来讲,以下几点可谓是保障刑事审判独立的几点最低体制保障标准。

1.法院的刑事审判权是否可以独立行使。政府在分配权力过程中法院被分配的主要是审判权,而司法的公正的前提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否被独立行使,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享有依法独立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在我国实务过程中,为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法院内部设置由各级政府领导同级的法院的党委小组,而负责人是各级政府的党委副书记,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多兼任党委副书记,这就使得党委干预司法的现象普遍。[4]虽然法院的刑事审判需要服从党的领导,但是这种领导仅仅是政治上了的领导,而法院的刑事审判独立体现在法院仅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独立的进行裁判,而不受任何政党、机关和个人的影响。

2.法院刑事审判的结果能否被其他非法院机构推翻。在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受其他机构的审查、改变和推翻,而仅仅法院内部可以对判决进行修正。包括二审法院可以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再审的纠错机制。但现实中,我国为了终结纠纷,设立的“信访终结制度”,使得因涉诉的信访制度涉及面较为广泛,导致很多终身的判决可以被审查,这使得法院的独立判决在体制上受到了负面影响。

结语

刑事审判的独立是法院审判权独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人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关系到我国法治发展速度和司法改革的成败,保障刑事审判独立是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关键一步,做到政治、文化和体制这三道最低的保障标准,可以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添油加力!

参考文献:

论文:

[1]顾永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J],,中国律师,2012(7)

[2]申玉、陈峰.论独立审判体制之改进[J],河北法学,2015(4).

[3]王新.司法独立语境下刑事审判监督运行机制的调整.[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

专著:

[4]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1(3).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61-01

作者简介:刘帅(1991—),男,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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