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 周 雷
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研究
苏州市职业大学周雷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培育创新创业空间,201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试点。“投贷联动”即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PE或VC机构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以“股权+债权”的模式提供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投资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贷联动使受现行法律限制的银行,能通过合作,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望获取更高回报,但同时也伴随着新的风险。本文将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存在问题与制约因素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1.从企业角度看,只有创新融资模式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正规金融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普遍经营风险较大、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记录较少、实物资产不足。信息不对称下,仅有部分具有足额抵押物的成熟期企业或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的高科技企业能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的授信。以东部地区S市为例,截至2015年末,辖内银行机构共有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30只,授信余额25.26亿元,其中需要办理抵押或由各级政府担保、出具补偿承诺的企业授信占比超过90%。大量处于初创期、成长期早期的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筹措发展资金。但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民间融资成本较高,易造成企业资金链趋紧,甚至断裂。面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重技术、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的特点,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从企业实际出发,量身定制融资产品与服务,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真正享受到正规渠道的金融支持。
2.从银行角度看,投贷联动是获得合理风险溢价,改善盈利模式的有益尝试。传统信贷模式下银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受国家相关科技金融政策导向限制,只能收取较低的利息,而不能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高权益回报,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影响了银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探索投贷联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能够获得股权收益,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有效抵补贷款风险损失。如某银行给予辖内某医药企业信用贷款额度500万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该行通过合作投资机构与企业签署股权投资选择权协议,约定在2年内有权以1元/股的价格购买60万股份,并收取1%的财务管理费。经估算,3年后企业的股价约为4.5-5元,股权溢价转让后该行将分得每股1.5元的增值收益,该笔业务的预期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50%。
3.从市场角度看,多元化的融资主体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VC、PE等新兴金融机构介入科技型企业的成长发展,虽然其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但通常会设置与企业业绩挂钩的对赌条款,并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商业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进入股权融资市场,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与私募、创投机构相比,银行存在以下比较优势:一是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科技型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与其他渠道相比,相对较低,同时,银行投资不会稀释股权、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二是银行集团多金融牌照的协同效应。在金融混业发展趋势下,目前许多银行本身已形成拥有多张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能够依托总行的平台优势,联合集团旗下其他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推荐上市、撮合并购等综合金融服务。三是银行的品牌效应。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科技型企业通过选择权协议等方式引入银行机构的战略投资,可以改善企业的信用与形象,吸引其他投资人,并提升企业的谈判地位及议价能力。
1.部分业务模式设计缺陷导致多项风险并存。如某银行与投行机构按照4∶1的出资比例共同成立夹层基金(有限合伙型),银行通过资管计划担任优先级LP(有限合伙人),其资金来源为总行理财资金池,投行及其指定的资管公司分别担任劣后级LP和GP(一般合伙人),由基金向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仅2016年1月,该行开展夹层基金业务逾30亿元。该业务模式存在三类风险隐患:一是合规风险。以理财资金对接股权项目,不符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十九条“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的要求。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如2015年8月,该行通过基金向辖内某拟上市企业提供股权直投3000万元,预计2018年通过创业板市场套现,据了解,该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平均期限在1年以内,“以短投长”,运作不当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三是市场风险。当前证券市场前景不明,股市转熊可能引发基金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缩水,导致对应的理财产品收益下降,银行或面临理财资金大量赎回,甚至“挤兑”风险。
2.银行传统信贷思维与投行业务理念存在偏差。银行现有的信用评估体系以硬性财务指标为主,重点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及偿债能力等,比较依赖于对各项指标历史数据的定量分析,其融资模式更适合现金流稳定、抵押物充足、发展成熟的大中型企业。近年来,各银行机构纷纷设置了投行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开展投行业务,但也以固定收益业务为主,实际开展过程中仍比照传统信贷业务管理。与之相比,外部投行机构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主要考察管理团队素质、经营模式、发展前景等定性的“软”指标。基于历史信息的银行思维与基于预期的投行思维存在明显差异,增加了双方合作的障碍。据了解,部分银行在银投合作中以财务顾问的角色为投行推荐潜在客户,但经营理念及对客户风险偏好程度的差异导致银行推荐成功的概率并不高,双方合作的有效性和契合度均有待提高。
3.配套机制不完善影响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积极性。一是专业人才不足。投贷联动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科技型企业,专业性强且风险较高,需要具备行业、专业背景且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的跨界复合型人才。目前,商业银行的人才结构较单一,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应有的人才储备要求存在差距。二是尚未制定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机制。投贷联动业务投资期限较长,单体风险较大,损失概率较高。VC、PE等机构在评估收益和风险时,通常计算一段时期内一批项目的整体投资回报率。目前,银行尚未针对该类业务的风险容忍度、不良问责等风险处置制定操作细则,仍按照传统信贷业务单笔、单户的方式进行损失核算及不良问责,导致经办人、审批人在办理业务时存在顾虑。三是激励政策不完善。部分银行未对分支机构开展该业务出台配套的激励政策,个别银行将该业务指标下达至分支行,但下级单位完成的业务指标被纳入到上级综合考评体系中,所得收益也归上级单位,导致基层机构推广该业务的意愿不强。
1.完善业务模式,循序渐进开展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型企业试点。银行要加强与各类投资机构及政府引导基金、创业基金联动,开展多层次合作,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在分业经营政策法规体系下,允许试点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设立科技支行等专营机构开展信贷投放,构建投贷联动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防火墙”。要在内部形成风险控制、收益分享等机制安排,实现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不能利用优势地位与企业争利,严禁以投贷联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更进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度放开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股权的直投业务,探索试点允许银行以适当方式投资于企业非公开股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贷联动。
2.改进传统观念,构建与投贷联动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文化。一是将审慎稳健的信贷文化和前瞻进取的投行文化有机结合,对科技型企业的考察由以往重抵押和业绩的“静态评估”向评估企业未来的“动态评估”转变,构建与贷款审查相区别的投资风险审查体系,进一步提高风控水平和效率。二是适当提高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容忍度,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取消对单个项目的收益考核和风险责任追究,以一定期限内整体投资风险收益考核相关责任人,为专营机构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提高分支机构业务拓展积极性。
3.多方协调配合,完善配套金融环境建设。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等方式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完善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银行从事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二是不断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区域资本市场以及有公信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努力搭建金融创新生态系统。三是完善司法服务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护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四是尽快构建跨机构、跨市场的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避免风险交叉传染,优化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