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鲁晗 董化洲(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 昆明 650041)
浅谈用法治思维树立煤矿创新安全发展意识
程鲁晗董化洲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昆明650041)
摘要:针对我国煤炭产能过剩的现状,国家发展进入新常态,煤矿企业如何应对新常态?面对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倒逼,煤矿企业唯有与国家政策同步,用法制思维全面树立煤矿创新安全发展意识,才是煤矿企业的真正出路,创新安全、绿色低碳才是中国煤炭发展的唯一方向。
关键词:新常态;法治思维;创新安全;产能过剩;以人为本;本质安全
煤炭作为我国常规化石能源,在我国新常态发展时期,甚至未来20~30年仍然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在我们经历了做大做强煤炭能源基地的背景下,中国的煤炭供需显然已经失衡,供大于求是未来一段时期的基本状况,或者已成为一段不可逾越的阶段。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摆在面前的是如何顺应、适应新常态的时代要求,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更是迫在眉睫,政策、市政倒逼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也许正是由于要经历这样一个阵痛的发展时期,才给煤矿的创新安全生产模式提供了的更适合的缓冲发展空间。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人们的思维模式中。任何劳动生产首先必须是安全的,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安全就没有煤矿企业的发展。安全已经成为煤矿企业发展生存的先决条件,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内在要求。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并非矛盾而是内在统一的,有了安全生产的条件可以大大地促进煤炭生产和企业的发展,相反,只要生产就必须是安全的生产、是合乎一切生产标准、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的生产。同样,脱离了生产讨论安全也是没有意义的,安全是孕育在生产中的安全,也只有良好的生产才能为安全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安全生产的最根本的法治思维,强调法律成为了每一个人心中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生产、组织形式的合法标准;煤炭开采环境的恶劣和生产条件的复杂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必须以更高的要求,即从法律的高度来管理煤矿。树立“依法建矿,依法管矿,依法采矿”的生产、管理模式。煤炭产能的过剩,已经不再要求我们一味地追求更多的煤炭产量,这就给我们煤矿企业创建煤矿安全发展的理念腾出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从量变到质变(这个量是一个控制总量的含义),要求煤矿企业更加从国家层面,依法构建“以人为本”发展理念,更加注重企业的安全文化的构建。以往可能更多地从“做大做强”的观点出发,规划大的煤炭产能基地,扩能增产已经明显地不适应社会新常态的发展,必须走从量的效益到质的效益的转变的发展道路,也是煤矿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然出路,树立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的发展理念,彻底改变煤矿生产、发展与不安全必然联系在一起的错误观念,以更高的要求,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违章、违规可能就是违法,不按照国家颁布的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执行就是违法。法治思维必须彻底根植于煤矿企业的任何角落,没有死角。
煤矿建设项目已经从计划经济的开发模式到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煤炭资源的(或产权)获得、到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施工、投产运营等等阶段均引入了市场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资本金保证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度,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保、生态文明的许可和督察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完全引入了煤矿建设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用法律制度规范每一个煤矿工程建设项目,更加强调用法律制度引导、规范每一个煤矿建设项目的行为主体,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可查,为则必依,违则必追”的法制思维、行为链。
我国进入新常态的发展时期,过去5~10年的很多规程、规范可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常态的要求,必须在未来5年之内,对过去的、不适应新的发展,或者根据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必须从法制高度,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创新立法,从规程、规范,规定淘汰落后,创新驱动的高度对我国煤炭行业的规程、规范予以更新,以适应新的法律体系,使其更加具有活力和约束力,为煤矿的安全发展提供更加强大和可靠的法律技术层面的保障;对一些可能属于行业里的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提高其执行的力度,从推荐标准上升为强制标准,尤其是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国家、人民利益相关的条文,必须更加严格执行。
煤矿建设项目行为主体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终端安全生产的最后防线,当然也是利益的最大赢家,正因为如此,煤矿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付出更大的安全管理的代价。也许勘查不精准,可能设计不完善,可能监督不到位,也必须更加注重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第一的主体责任。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不仅会管理并且懂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仅会指挥更懂安全操作中层管理人员,不仅会安全理论,更懂如何操作、控制事故、逃生自救本领的基层生产人员。安全工作必须深入第一线,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鼓励每位员工学安全、懂安全,人人争做安全生产先锋。同时煤矿企业还必须从矿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普通工人到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让每一个人员会管理、会操作的同时必须知晓行业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建设到生产到管理,层层落实,层层把关,主体责任明晰,从粗放型管理到精细化管理,这需要大量懂技术、懂安全、会操作的安全操作技能人员,让蛮干、习惯性的违章、粗暴的管理方式永远沉睡。企业的安全生产离不开主体安全责任意识的形成,更离不开安全生产的投入,包括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施工方法(工艺)和作业环境,建立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做到没有安全、严禁生产的终极法则。
中国发展迎来新常态,这个新常态就是我们进入中高速的发展阶段,对发展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个行业必须注重创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我们不再追求数字上的完美,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更加注重人的生存和生活质量。而安全管理作为任何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因为安全管理关系到人的健康与安全,而其他管理则主要涉及物质的利益。这也完全契合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过去可能更多地强调“高大上”的生产模式,进入新常态,发展进入中低速,“产能控制”化解“产能过剩”势在必行,给安全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做足安全生产这篇文章。那种要产能忽视安全,要利润不要健康的过时发展观已经和新常态格格不入了。煤矿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创新安全发展模式,在煤矿企业中引入更多的安全要素。同时,政府也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基金,这个基金是奖励那些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这和安全投入基金是不一样的,安全投入基金是前置的,而安全生产基金是后滞的、带有奖励性的,是政府对企业做出的社会效益的一种认可。如果企业不能为安全生产投入或者没有经济支持安全生产,可以有序退出市场运作,建立“安胜危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企业有更多的选择,“进则必安,退则有保”,对于没有经济能力创造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可以建立引导、转型机制,或者根据破产法律和企业、政府、社会合力兜底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安全和生产是永恒的话题,安全生产似乎只是法律赋予的概念范畴。在现实中,一般认为安全和生产是基本对立或者矛盾的,要安全就不能独立生产,要规范就不能便捷操作,尤其是煤矿企业,似乎“煤矿与死人是存在一种必然联系的,要规范、安全操作,煤矿企业就很难管理、很难生存”。传统的或者错误的观念不仅影响了第一线的煤矿工人,也让管理者很纠结,很头痛,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平衡,大都是牺牲劳动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去习惯性的操作和生产,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是心存侥幸的生产,是与我国法治体系背道而驰的生产,必须得到根治。
这里讲的“安全”是一种创新安全发展观,不仅仅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对新常态安全发展观的一种充实,是“更安全、更低碳、更绿色、更环保、更和谐”的复合概念。比如:“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带来的蝴蝶效应;比如:加大安全自动智能装备投入,引入充填采煤技术,建立绿色、生态文明和谐矿区,合理规划、优化产品结构,就近产能消化、转移,大力发展精细煤化工,综合治理沉陷、塌陷区,强化零污染排放,甚至开发煤炭工业旅游等等。尤其是煤矿企业的产能就地消化、转移,煤的精细化工和零污染排放是未来煤矿企业的首选安全发展方向。那种只生产、销售的发展模式显然是一种低端的发展模式,产品价值当然很难维系法律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只有创新型综合安全发展观,促进产品升级、升值,甚至变废为宝,充分利用“资源”,向“创新安全发展模式”要效益。这种理念应该在煤矿建设项目规划初期就应该有的。另一方面,国家也应该将煤炭纳入能源安全储备进行考量,尤其是对于开采、使用成本相对较高,而质量和储量又较高的资源地区,应将其规划为我国能源安全储备的首选,将其留给我们的子孙后代。
新常态发展期间,尤其是煤矿企业,只能走安全发展道路,也只能从“创新安全发展模式”中要效益。增加安全发展附加值,努力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这种发展模式下,大型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产品技术研发中心,以创新带动企业的发展,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四新”技术;小型煤矿企业更应该引入技术人才,与科研院所展开合作,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创新项目,其经济效益也可能相当可观。从创新发展模式引领安全发展模式,从传统只注重生产,忽视安全,到注重引进人才、技术创新,煤炭生产企业才会真正地做到中低产能的经济平衡点,而又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国煤炭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支持,但一旦过剩,其影响也是颠覆性的、不可持续的,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尊重人的生命角度,从安全的角度,还是经济的角度,抑或人们生存空间质量的考虑,都是巨大的压力。中国进入新常态,对能源的需求亦是巨大的,但对能源却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煤矿企业只能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思维模式下开发、生产煤炭产品和附加产品;更何况中国的改革开改是全面的开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拼的就是技术,就是创新,就是安全。只有用法制思维树立煤矿创新安全发展才是煤矿企业的唯一发展道路。没有安全,就没有煤矿企业的生存空间,没有创新,就没有煤矿企业的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
[2]煤矿安全规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6:1.
[3]丁士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5.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