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的科学构建机制研究

2016-11-29 07:30杨彬彬马玉婕
中国领导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权威性依法治国宪法

杨彬彬 马玉婕

宪法宣誓制度的科学构建机制研究

杨彬彬 马玉婕

宪法宣誓制度演变的历史,为当代中国确立这一普遍性政治制度提供了域内外实践经验和理论来源。通过对宪法宣誓的内在本质即合理性、权威性、仪式性和道德性的剖析,以及对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权力规制和法治信仰价值诉求的分析,提出从制度构建的科学化、宣誓要素的规范化和宣誓仪式的常态化,整体性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依法治国;制度构建

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环节,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科学化构建宪法宣誓制度在当代中国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界定与动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并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②决定一公布,宪法宣誓制度成为政治学、法学领域热门词汇;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更是引起广泛关注。在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鸟之两翼、车之双轮”背景下,宪法宣誓作为程序性、仪式性构建的机制更显独特价值。追溯宪法宣誓这一仪式性活动的起源,以及这一制度安排的深层次根源和现实动力,对探究相关实现机制和路径具有重要启示。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界定

宪法宣誓制度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角度分析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宣誓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和仪式性活动转变为制度性活动,需要经历一个从特殊、不固定的方式向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也就是制度化的过程;二是宪法宣誓制度因不同国情呈现差异性;三是宪法宣誓制度是基于价值理性,其构建问题至关重要,应坚持历时性和共时性的辩证统一。

就内涵来讲,宪法宣誓制度是特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产生的公职人员)在正式就职前,通过公开的方式向宪法宣誓以效忠为主旨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包括宣誓主体、宣誓内容、宣誓程序等要素。它的价值表达是如何将宪法本身蕴含的价值共识和宪法宣誓的仪式性意义,通过与法治认同相契合的现实转化机制结合起来,因此,需要从宪法宣誓的深层动因中寻找机制构建的着力点。

(二)宪法宣誓的动因

1.合理性。宪法权威性的基础是其自身的合理性,宪法所呈现的基本共识和集体价值是公民认可宪法权威性的前提。宪法的价值表达真正获得公民内心的认可,宪法行为规范的功能才能够得以发挥。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化构建的动因中的基础性因素,作为实践性的宪法宣誓制度也是宪法内在合理性的本质要求,形式的表达是为了配合本质的实现和确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2.权威性。宪法的权威性是宪法宣誓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础,价值认同和共识凝聚基础上的宪法具有至高无上性,这是由宪法本质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法律作为特殊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合理性基础上宪法的权威性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渠道加以呈现,并通过实践性活动形象地传递宪法至上的观念,促进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

3.仪式性。仪式是一个用感性手段作为意义符号建构起来的象征交流体系。它由一系列模式化和序列化的言语和行为组成,往往是借助多重媒介表现出来。”③仪式的庄重本身就是一种信息传递和价值表达,是对宪法权威性的直观性形式。潘恩说:“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④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对宪法原则公正性的有益突出和强化。

4.道德性。宪法宣誓制度是将特定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公职人员内在约束力的一种机制,通过一定程序,宣誓人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使命,并对国家法律和权力授予者做出承诺。以公开仪式作为履职的开始,使公职人员内心形成积极接受监督的心态,进而形成道德性的准则,转化为道德性的自律,它是法治意识和宪法至上观念内化的重要标志。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法治价值

(一)人民民主的需要

“民主”一词发源于古希腊,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首次完整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马克思发展了人民主权学说,提出人民民主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章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⑤我国宪法规范了人民民主的思想,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宣誓的主体是由人民选举产生或者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决定任命的人员,这就从根本上体现出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是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特定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其主旨是向授予自己职权的人民宣誓,而且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宪法宣誓制度化,明确了国家公职人员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更好地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价值诉求。

(二)依宪治国的需要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确立,将依法治国提升到突出的战略位置,而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紧密关系决定了依宪治国在新形势下的显著地位以及紧迫性和重要性。宪法是对广大民意的反映,表达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构成了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准则、集体共识和价值诉求。依宪治国必然要求树立和捍卫宪法至上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的构建通过一定的形式作为载体加以实现,宪法宣誓制度就成为依宪治国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国家治理层面的需要。

(三)法治信仰的需要

确立法治信仰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在历史上,由于法治信仰的缺失给国家和民族造成的深重灾难是难以磨灭的。信仰可以影响人的价值观念,支配人的行为方式,法治信仰的培养和树立是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形成的前提,宪法宣誓制度就是培养法治信仰的重要路径。宣誓仪式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而产生对宪法的价值信任;有助于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形成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的心理基础,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层面的需要。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机制

(一)制度构建的科学化

制度的科学化要求从实际出发,构建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形式。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但是“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于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⑥国情的需要是最主要的。一方面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出发,结合我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实现宪法宣誓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宪法宣誓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必然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制度设计与制度认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是制度科学化构建的意义所在。宪法需要被信仰,信仰是一种价值诉求和观念选择,其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过程的实现需要有效的载体和路径,仪式就是其中之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需要提升公民法治意识,这是仪式性实践活动取得成效的环境要素。文本化是制度得以科学化构建的重要条件。

(二)宣誓要素的规范化

1.宣誓主体。不同国家对宪法宣誓的主体作了不同的限定,如印度、西班牙、荷兰等国,只对国家元首作出了明确的宣誓规定。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宣誓主体也就不同。宣誓仪式性的功能要求宣誓制度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宣誓主体即宣誓人的范围,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以立法的形式对宣誓主体加以确立是践行这一制度良好开端。

2.监誓主体。宣誓不仅有监誓环节,应当制定责任追究机制,将由宣誓形成的内在道德约束力与法律的强制性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表达宪法宣誓制度所传递的价值观念。要将监誓的效用纳入违宪追责机制,确保监督权的有效实现,避免宪法宣誓制度流于形式。监誓主体的确立是宣誓价值的体现,主体的选择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充分体现多元性。结合阶层分析的方法,体现监誓主体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3.宣誓内容。宪法宣誓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维护国家主权,增进公民福祉,严格履行职责,捍卫宪法尊严等。为了增强庄重性,通过立法确定宣誓的基本内容,体现权责一致。我国确定宪法宣誓誓词,开宗明义要求忠于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

(三)宣誓仪式的常态化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和发挥重大功能的宪法宣誓制度,应当具有独特性、庄严性、神圣性等特征。通过仪式,“生存的世界和想象的世界借助于一组象征形式而融合起来,变为同一个世界,而它们构成了一个民族的精神意识。”⑦这种仪式性表达代表宪法内容所凝聚的社会共识,是集体价值观的文本化。避免仪式的泛化和娱乐化是对宪法宣誓价值的充分确证,因此,制定出统一、规范的宪法宣誓程序至关重要,形成宪法宣誓的基本模式。

①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③赖永海:《宗教学概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④潘恩:《潘恩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265页。

⑤全国人大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页。

⑦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页。

赵一辉 书画作品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李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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