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成因与矫治路径

2016-11-29 16:14邹月辉林金玉
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6年5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教练员竞技

邹月辉,林金玉

(1.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体育系,辽宁 盘锦 124000;2.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

我国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成因与矫治路径

邹月辉1,林金玉2

(1.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体育系,辽宁 盘锦124000;2.大连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辽宁 大连116024)

竞技体育在商业化、职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很多运动员在利益和荣誉面前采取了投降姿态,进而产生了大量与道德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对运动员精神层面与规范层面的道德失范表现进行剖析,认为道德行为“外控”机制的欠缺、学校道德教育与家庭道德教育缺乏联动机制、教练员唯竞赛成绩论取向明显、运动员道德信仰的弱化是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的主要成因。提出实现“法”“道”共治,加大运动员道德奖惩力度;构建学校与家庭协同道德教育平台;加强和完善教练员岗位培训考核,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养心立德,提高运动员道德自律作为运动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矫治路径,进而促进我国竞技体育道德环境的健康稳定发展。

运动员;体育道德;行为失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场以市场为基点与导向的变革中,人们的生活发生了质的飞跃,但随之而来出现的一系列失范行为引发的道德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深思。社会生活领域中出现的“毒奶粉”、“假鸡蛋”、“地沟油”等危害到人民生计的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政治领域出现的“腐败”、“贪污”、“贿赂”等官德滑坡事件骇人听闻;商业领域中“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比比皆是;文化领域中“抄袭”“剽窃”层出不穷,这些道德问题的出现犹如利刃划出触目惊心般的伤口,令人担忧。然而蓬勃发展的竞技体育领域也未能幸免,受这一浪潮影响,运动员在这纷繁的环境中价值观念受到肆意的侵袭,使得运动员向大笔的金钱采取了投降的姿态,“年龄造假”、“兴奋剂门”、“运动员暴力”等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到运动员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开始膨胀,体育参与的异化使其遗失了最为纯粹的个体全面发展的本质诉求。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和专家访谈,从我国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精神层面失范与规范层面失范、行为失范成因和降低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的矫治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为运动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矫治路径提供理论依据。以“体育道德”、“行为失范”、“规范失范”、“运动员行为”、“道德失范”等为关键词,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等进行论文检索,通过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收集相关书籍,查阅了相关论文256篇、书籍10本。此外,查阅了网站上关于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的相关报道,为本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辽宁省体育局3名领导,辽宁省田径、游泳项目的2名国家级教练员、和10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开放式访谈,针对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和矫治路径等相关内容进行交谈与咨询。与专业运动员进行访谈,了解当前运动员对道德行为失范认识与看法,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和实践支撑。

1 运动员道德失范的表现

“失范”(anomie或nomy)一词来自希腊文。在16世纪的神学中尤指不守法、亵渎神的意思。“失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9世纪由法国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迪奥(Jean Marie Guyau)提出的,他把“失范”理解为一种有创造力的新生事物,是对僵死观念的一种挑战[1]。然而首次将“失范”视为一种与正常相对应的社会状态引入社会学领域的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Emile Durkheim),他在《社会分工论》中对“失范”概念进行解释,认为“失范”是指一个社会或群体中相对缺乏规范的状态,除此之外他在《自杀论》中对“道德失范”加以解释,认为任何社会规则的松弛,都会被贴上失范的标签”[2]。随着社会的发展,学者对道德失范的概念加以完善,认为“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价值和道德伦理原则体系缺失或缺乏有效性,对社会生活和个体不能发挥正常的调节和指引的作用,从而表现出混乱、无序的状态[3]。因此,对于运动员道德失范的解释也充分明晰,是指在竞技领域中,运动员对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从而出现道德真空的状态。由于失范的主体是人,人的行动是由外界的社会结构条件以及内在的主观价值理念相互作用后形成的一种反应。失范现象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状态,失范的主观性方面,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精神层面的失范;失范的客观性方面,是行动者与规范的背离,行动者不遵守规范,即规范的失范[4]。因此,本文对运动员道德失范的表现主要从精神层面以及规范层面的失范进行探讨。

1.1运动员精神层面的失范 主体人的精神活动层面的失范尤指个体的主观性价值观念的混乱,其会导致行为的选择迷惘。所谓价值观念失范,是指价值活动主体由于价值实践思维的混沌而导致价值实践过程中的行为异动或无所适从的倾向与状态[5]。价值观念作为指导规范的构建与个人行动的选择,它的稳定性直接影响着规范的合理性与人对规范的价值认同。但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整合,价值观念结构的“刺激因子”在这过程中也无可规避地处于发展与嬗变之中,人们对“刺激因子”的改变会产生自发无序的反应,从而出现价值紊乱的状态,使主体人的价值观念出现失范[6]。简言之,运动员作为利益的主体,以自身的价值观念为导向,当运动员的价值观念与其行为规范出现混乱甚至冲突时,畸变的、不具道德的观念应运而生,使其陷入了失范的漩涡。譬如,运动员受到一些不良教练的不择手段求胜利的叮咛,服用违禁药品兴奋剂,将自己的道德沦陷于困窘之中。除此之外,当一项竞技体育中的胜利、名次被赋予了过多的重视时,社会大众渐渐以名次或运动成就来评判运动员,进而导致运动员对运动道德、精神与价值观念的忽视[7]。2015年11月的全国冰球联赛中,承德山庄冰球队在比分领先的情况下,齐齐哈尔队的队员用冰球杆末端猛击承德山庄队队员的左腮,造成承德山庄队队员当场昏厥,鲜血喷射而出。由于运动员存在的这种“工具”的价值观念使体育精神日益衰微,运动员无法跳出自我狭隘的观念,逃离不了封闭的藩篱,进而运动员不能感知并将其内化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出现大量的道德行为失范。因此,当社会规范与个人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其所产生的行为发生了偏离,折射出了不良价值观念对运动员的行为具有导向性和破坏性。

1.2运动员规范层面的失范 埃米尔·杜尔凯姆认为人类行为的天性就是逾越限制,企盼不可及的目标[5]。他还认为行为失范是指主体人的行为与规范不相适应,包括主体人对规范的回避、违背、冲击以及破坏,从而探寻规范存在的空隙[4]。由于行动者与规范相背离,致使规范失范。而行为作为规范层面的表现,是人的基本属性和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是人类自觉的进行有目的地活动的基础,同时在实践活动中行为是人们获得主体地位的重要标志。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着运动员的主体行为的彰显,正如马克思所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8]。竞技体育中的比赛具有高度复杂的行事规则与方法流程。由于这些特性的存在,加上运动偏重胜利成功的要求,导致运动具有强烈的失范倾向。据腾讯体育2014年11月24日的报道,2014年5月孙杨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中因检查呈阳性,被处以禁赛3个月、取消1 500m冠军和罚款5 000元的处罚。同年10月的仁川亚运会,中国链球运动员张文秀因为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被剥夺了亚运会参赛资格,她获得的该项目的亚运会金牌也被收回。除此之外,郜林的“飞鞋事件”、仁川亚运会林丹的嘲讽事件、王濛打架事件、孙杨无证驾驶违法事件、张继科世界杯夺冠踢踹广告牌等。运动员一系列的失范行为加速了竞技体育中人的主体性行为的缺失,如果没有及时的矫正,在一定条件下很容易发生“蝴蝶效应”,使其具备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偏离了对自身主体性中体育最为本质的需求。因此,运动员在实践活动中主体性行为与规范偏离造成的失范对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 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的成因

体育作为社会形态的范畴,是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如社会学家杜尔凯姆所言,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相互依赖,任何较严重的变化都会波及到社会整体[9]。竞技领域中,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的现象随处可见,若不及时予以治理,无疑会把整个竞技体育置于道德困境之中。分析运动员道德失范的成因,才能有针对性提出运动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矫治路径,进而促进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1道德行为“外控”机制的欠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追求财富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不仅促进了人们的竞争意识而且提高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但与此同时,人的欲望却从道德约束中解放出来,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成为了内在的驱动力,金钱和财富成为衡量个人的终极圭臬,以至于出现了人对道德与制度的藐视。然而这一切的产生也无可规避的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外控”机制。所谓“外控”机制是指以法治为基本特征,表现为各类制度的健全。道格拉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0]。制度具有调节利益关系的功能,人的道德行为与制度具有相关性。但是当前在竞技体育中,因缺乏有效的监管处罚机制,对运动员、教练员的约束力、监管能力不足,导致运动员无视制度规章,钻了法律的漏洞。因此在追求胜利观念的驱动下,运动员在一种无制约的环境中游离,造成体育行为主体偏离公认的体育道德规范,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胜利。据中国青年报2015年12月3日报道,2015年12月在CBA第12轮江苏队与天津队的比赛中,天津队球员为了获取胜利,故意伤害江苏队球员,并对其进行非常规性的犯规动作,然而这一切的发生是因为联赛相关规定的欠缺,没有具体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致使运动员冒着风险进行这一有悖于体育道德规范的犯规动作。因此,道德行为外控机制的欠缺也是造成运动员道德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

2.2学校道德教育与家庭道德教育缺乏联动机制 运动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道德教育主要是在学校与运动队中进行。但是受到传统教育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教师仍以知识的道德教育为本,忽视运动员的思维以及个人情感的引导,进而出现了教条化、模式化、灌输知识的填鸭式课堂教育方式,教师重视“教”而缺乏对运动员的引导,使运动员接受成堆的理性道德知识,抑制了他们的思维发散,进而使运动员在心灵与个性的发展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桎梏。除此之外,大多数运动员一般在青少年时期就开始进行系统的专业化训练,家庭教育在此时发挥的作用较小,部分运动员的家长也疏于对运动员的道德教育。因此受到传统教育方式与家庭教育缺失的影响下,部分运动员的自主学习能力意识以及自我教育能力存在缺失,导致他们在学习道德知识时态度被动、动机功利、思维固化、选择局限、知行不一。尽管运动员渴望接受道德教育,但是受到单一教育方式和内容的局限,家长对其约束力不足,运动员不能进行主动的学习,以至于他们无法主动获取道德知识,致使道德认知不能转变为个人的内在信念和判断善恶、择善而为的能力。因此,受到传统道德教育方式与家庭道德教育缺失的影响,运动员道德行为从而出现失范。

2.3教练员唯竞赛成绩论取向明显 教练作为运动训练的组织和实施者,对运动队竞技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教练员不仅要负责运动员的训练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管理运动员的日常训练、比赛,而且还要管理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对于运动员来说,教练员不仅是教师、指导者,教练员更是家长,在运动员的运动生涯中,接触最多的莫过于教练,对其影响最大的就是教练。但是由于教练员一般都是由退役运动员转型成为教练员,专业上有丰富的教学技能,由于在当运动员时受文化教育以及培养体系不完善的影响,导致其理论基础差,知识体系有所欠缺,缺乏职业道德规范。此外,教练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技、战术能力至上的倾向,片面地强调专业发展和职业实践的唯专业主义,凸显出教练员专业技术本位和唯竞赛成绩论的取向。教练员在唯竞赛成绩论这一取向的影响下,金牌至上的观念给教练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每天周而复始的进行重复的大运动量的训练工作,使教练员产生职业倦怠。除此之外,由于运动员的运动成绩与教练员的职称考核、奖金福利等利益挂钩,从而迫使部分教练员只关注运动成绩,而忽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也给运动员带来了偏重的利益至上的观念。在教练员执教的过程中,教练员的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运动员对道德以及伦理的认知,并对运动员的职业道德认知以及道德观念的内化产生重要的影响。

2.4运动员道德信仰的弱化 信仰是一种坚韧不催的精神力量,是人们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正确选择。信仰的核心是对理想事物以及境界的向往和追求,是对信仰对象的信服。雅斯贝尔斯认为:“信仰是个人自由的行动:我信仰什么,便恪守什么。我不仅单纯地接受信仰,而且印证信仰,即向信仰献祭自己的世俗性”,“信仰不是生活规划,而是像人们说的那样,是人们生活的源泉”[11]。所以信仰作为不竭动力的源泉,它使人们有坚定的决心、顽强的意志以及矢志不渝、百折不挠,为实现目标而前进的动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民主化,打破了过去一元意识形态的灌输,使价值趋于多元化。经济市场化,不仅带来了物质富裕,同时也使人的功利思想加重。随着全球化和网络化,西方文化长驱直入,挑战着中华传统道德。正是在这背景下,运动员的信仰受到文化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使道德信仰迷失于其中。道德信仰是指对善恶和道德律令道德理想的确认和笃行,它回答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值得过的美善生活,其目的在于善[12]。强烈的道德信仰会产生实现理想的一种善的“渴望”倾向,会对事物产生善的追求,才会有发自内心善的行为目的和善的行为方式。然而,由于运动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不断滋生,失去了精神生活,对于物质具有强烈的追求,为了物欲而奴化,把物质作为一生的追求,为了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进而失范行为也不断产生。

3 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的矫治路径

3.1实现“法”“道”共治,加大运动员奖惩力度竞技体育由于其特殊的行业自治,具有赛事规则执行与判罚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但是由于竞技体育内部的法规体系没有得以最终的建立与完善,竞赛的组织机构缺乏稳定性与长期性,体育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缺乏保证,从而对道德的监管力度不足。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说:“推进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社会力量组织、举办体育赛事的制度壁垒。加强和规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选拔选派与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地对各环节和结果进行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惩罚力度,使违规违纪者付出更大代价的原则”[13]。因此,为了促进运动员道德行为规范,需要完善我国现有的《体育法》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首先加强体育立法的工作,对运动员各种违反道德失范的行为借助媒体等传播手段进行及时的披露,使运动员引以为戒;其次,加强体育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对于不良的赛风赛纪,国家应加大执纪执法的力度,积极配合以及协调司法、公安部门,公开查处体育竞赛领域的假球黑哨、钱权交易、操纵比赛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形成威慑、净化参赛环境。最后,加大对运动员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罚,完善运动员奖惩机制,使其具有自省意识。通过推进体育法制与道德共治机制建设,加大奖惩力度,实现对体育制度机制的有效管理。

3.2构建学校与家庭的协同道德教育平台 “道德存在于人的整体、整个生活之中,不会有脱离生活的道德。道德的培养应当遵循一种生活的逻辑,而不是一种纯学科的逻辑”[14]。运动员的道德教育仅仅依靠学校与运动队教育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还需要社会的配合支持,尤其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协同教育。家校协同教育是指学校教育系统和家庭教育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而产生的协同效应,包括家庭协同学校教育和学校协同家庭教育[15]。家庭与学校系统之间相互作用时,需要借助自媒体微博、微信、QQ等与通讯设备建构的信息平台,开展道德教育的理论学习与道德践行。首先,借助自媒体良好的交互性、良好的时效性、宽泛的传播面和信息多元化的功能,为运动员、运动队、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支持。使教师、教练与家长进行三方互动,使交流形式、交流内容多样化,可以让家长及时了解运动员在学校以及运动队里的学习、训练情况,还能对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以及个性全面发展进行交流,从而寻找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契合点,实现学校、家长、运动队之间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沟通。此外,教师、教练员可以运用微博、微信等把德育内容及时告知家长,让家长及时了解学校与运动队的德育情况,极力配合学校、运动队开展德育工作。其次,借助自媒体的优势,学校、运动队通过文字、图片、动画、视频以及网络资源的链接和共享,将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以及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发给运动员与家长,实现学校、家庭以及运动队实现三位一体的协同教育模式,进而促进运动员、家长、学校和运动队实现互教互学,形成德育共同体。

3.3加强和完善教练员岗位培训考核,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运动员的成长和竞技成绩离不开教练员专业的技能、良好的道德品行以及辛勤的付出,因此教练员的道德素质、职业操守只有满足正当性才使得其获得的价值最大化。在《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文件中指出:“围绕进一步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提升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16]。教练员作为教师、指导者、家长等多重角色的扮演者,其自身的道德素质水平对运动员的道德认知以及道德践行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应该改变当前部分教练员存在的追求专业技术本位和唯竞赛成绩论取向的价值观念,加大对教练员岗前培训和在岗的专业化职业道德培训,不拘囿于当前政策法规的宣读以及阐释,而需要对现实中存在的案例进行深刻分析,让教练员予以警戒,从而提高教练员自身的道德水平。其次,在教练员的考核评价标准中,应加入教练员道德水平的考核、评价,将教练员的道德伦理这一指标量化,将这一指标放到网站平台供体育工作者、运动员、管理者对教练员进行考核,体现其公平性,从而提高教练员自省能力。最后借助当今的多元化的传播方式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及时向教练员发布以文字、图片、动画、视频等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让教练员及时了解职业道德教育的最新动态,时刻提醒自己的行为以及道德价值取向,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水平,从而对运动员的道德教育具有时效性、先进性、导向性。

3.4养心立德,提高运动员道德自律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场以市场为基点与导向的变革中,部分运动员以“金牌至上”、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思想观念横行,过度的物欲膨胀必然会降低道德需求,因此,养心立德是实现心物平衡的保障。《孟子·尽心下》中有“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养心的方法莫过于减少欲望,一个人欲望少了,那么内心有迷失的部分也会减少。养心就是让精神贯穿心灵深处,用理智抑制欲望,避免物欲遮蔽心灵。立德是让运动员将道德认知形成道德内化,提高自身的道德能力。因此,提高运动员的道德自律,首先要加强运动员对道德认知的能力。道德认知是道德内化和道德践行的先导,是道德自律的导向机制。通过借助学校和家庭的协同道德教育平台,针对不同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分别运用自媒体对运动员进行引导,完善其道德认知。其次,培养运动员的自我教育能力,明确道德信仰。自我教育能力是指自主分析、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改正以及自我监督的能力。运动员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以及道德信念有机整合,形成道德信仰以便指引运动员的行动方向,通过道德信仰的掌舵、过滤、筛选,告知运动员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使运动员排除障碍遵从自己的内心做出正确的行动。最后,完善运动员的道德评价机制,通过对指标的量化,促进运动员遵守道德规范,进而促进运动员形成养心立德、道德自律的拥有道德信仰的高素质人才。

4 结 语

运动员道德行为是体育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体育发展的内在动力。我们要多维度地治理在竞技领域中出现的运动员道德行为失范的问题,加强竞技体育中的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体和以德治体相结合,加大运动员道德失范的处罚力度;加强和完善教练员岗位培训考核,提高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注重运动员的养心立德,提高运动员的道德素质。从而正确引导和规范运动员的体育行为,力争使竞技体育领域道德环境有很大好转,为建设体育强国、体育文明大国提供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持,促进竞技体育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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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uses and Solutions to the Improper Moral Behavior of Athletes in China

ZOU Yue-hui, LIN Jin-yu
(1.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Panjin 124000,Liaoning China;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4,Liaoning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commercializ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many athletes succumb to the interests and honor, which leads to a large number of behaviors contrary to moral nor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roper moral behaviors of the athletes at the spiritual and normative levels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s and interview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lack of ex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the weak links between moral education in school and moral education at home, the focus of coaches on performance and achievements, the weakening morality of athletes are the main causes of the improper moral behavior of athletes.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the combination of "law" and "moral behavior", and the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of athletes’ moral behaviors; constructing the moral education platform of school and family;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evaluation of coaches’ performance raises the professional moral level and raising the level of professional ethics; promoting athletes’ self discipline so as to facilitate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mpetitive sports moral environment.

athlete; sports morality; improper moral behavior

G803

A

1004 - 7662(2016 )05- 0001- 06

2016-03-26

国家社科青年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2CTY005);中央高校基本业务重点项目(项目编号:DUT14RW23)。

邹月辉,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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