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权利的法理分析①

2016-11-28 10:49:35王金稳李茂盛刘奕君
当代体育科技 2016年36期
关键词:体育课权利体育

王金稳李茂盛刘奕君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学院;2.娄底市第二中学 湖南娄底 417000)

学生体育权利的法理分析①

王金稳1*李茂盛2刘奕君1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学院;2.娄底市第二中学 湖南娄底 417000)

通过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研究我国学生体育权利的现状,发现在权利的保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设施不全、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有效的权利保障和申诉机制,同时也受学生自身的因素影响,如,对体育权利意识淡薄、参与效度的不高及经济条件欠佳的制约。因此,要维护好学生正当合理的体育权利,需要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与器材,努力增强学生对体育权利的观念与能力,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与申诉机制。

学生 体育 权利 法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体育权”逐渐被人们重视,并引起大家的关注。所谓体育权利是指法律确认的人在接受体育教育和从事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应享有的自由和利益[1]。而学生体育权利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在学校体育中,怎么让学生行驶体育权利是学校教育中的大事,那么正确认识学生体育权,保障学生体育权的实现,为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提供救济,成为学校体育工作者和管理者所面对的新课题。维护学生的正当体育权益,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进行,只有充分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让学生拥有健康的身体,学生才能肩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

1 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分析

1.1 权利的定义

关于权利的解释专家和学者有着自己的观点,作为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某种利益[2]。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在《新编汉语词典》中,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新华词典》:可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rights),从以上两个解释看,权利就是权利和利益的结合体,《新编汉语词典》表述更全面,权利主体涵盖公民和法人,还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新华词典》没有涉及具体的权利主体。但是权利的获得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是一个国家进步发展程度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强大与否及综合国力、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3]。

1.2 体育权利的分析

体育权利是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要求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确立应呈现开放性。人权保障条款写进宪法为宪法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提供了依据,因此我们认为,权利内容在相应宪法条款中得到体现的体育权利,是我国公民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但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很难有专门条款的规定。目前的体育权利较为抽象,我们要去很好地维护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有一定的难度。我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是学生体育事业发展的主力军。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当今的学生开始注重体育的发展,逐渐重视体育权利的诉求。新修订的《体育法》将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为学生享受体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学生体育权利的现状不是很理想,体育课被文化课无故挤占,下雨被强行改为自习课,不下雨就放羊,学校没有充足的场地器材,体育师资短缺,课余体育活动内容和时间少,体育比赛少,有时一个学校几年不举办运动会,这样学生的体育权利被无情地剥夺。较为明显的如学生在学校时,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不重视学生体育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中考和高考可以强制性地把体育课的时数减少或取消。但是目前没有一个完善的投诉机制来限制这些现象的发生,没有一些制度来约束侵权主体的行为,从而导致挤占和取消体育课成为正常的或天经地义的事情。而这些原因有:学生、老师、学校管理者法制观念和意识的淡薄,学生的维权意识没有形成观念,也没有这个意识,所以要提高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捍卫和维护好自己的体育权利,必须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1.3 学生体育权利的分析及法律依据

作为我国合法公民的学生,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同时又享有特殊的权利。学生的特殊权利是体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人权是学生体育权利的基石,没有人权就没有体育权。我国加入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和31条要求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说明。新修订的《体育法》第18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第19、20条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年举行1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7、9条明确“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第1、2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第10、11、13条进一步明确,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指出:“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

2 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

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包括体育课、早操和课间操、课余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课余体育竞赛。学生必须参加体育课的学习,必修参加早操和课间操的锻炼。学生有参加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有参加体育竞赛的自主权,这些都是以增强体力、精神后的满足、社会关系的形成以及对竞技成绩的追求为目的的身体活动。学生有自由参加体育活动、选择运动项目的权利。

3 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困境

3.1 学校因素的制约

3.1.1 体育场地器材短缺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统计出,教育系统场地个数66.05万个,面积10.56亿m2,其中高校和中小学有63.46万个,面积10.11亿m2[4],而2015年统计在校学生人数21733.04万,其中小学生9 692.18万,中学生8 393.86万,大学生3 647万[5],人均4.65 m2。根据教育部各类学校体育场地的要求以及进行的统计分析得出,中小学体育场地面积要求生均8.33m2,高校生均5.5m2,所以学校场地是没有达标的,造成体育课体育活动受阻,从而侵害了学生正常体育权利。

3.1.2 学校重视程度不够

学校是否重视是实现体育权利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文化活动、体育知识讲座、体育课被文化课占用等。另外学校利用行政干预的措施,为了中考和高考,人为地把这两个年级的体育课减少一节或取消,这是严重地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表现。

3.1.3 保障机制缺乏与申诉机制没有形成

教育部门没有制定相关的制度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学校没有具体的制度来执行学生体育权利,也没相关的诉讼机制和救助体系来主张学生的体育权利,更重要的就是学生没有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所以学生在实现其体育权利时,经常受到侵害,学生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或者意识到权利被侵害也无能为力,最后就是不了了之。

3.2 社会因素的制约

《体育法》第46条也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挤占学生的体育场地将可能侵害学生体育权。《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区工作会议纪要》强调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本来学校的场馆设施就短缺,社会上的人涌入学校进行锻炼,势必会占用学生的体育设施和场馆,那么学生正常的体育权利就会被侵害而得不到保障。所以社会好的制度好的办法往往制约着或侵害了学生享有体育权利。

3.3 学生自身因素

除了上述所阐述的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外,制约学生体育权利的因素,学生自身的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3.3.1 体育权利的淡薄

大学生有《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中小学完全没有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学习。因此造成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没有权利概念,更没有体育权利意识。体育作为追求健康的手段或交际载体,这个大家不含糊,但是将体育上升到权利高度来认识的并不多,这主要是长期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认为把时间花在学习文化知识上,为中考、高考让道是天经地义的事,长此以往对自己体育权利的保障就没有概念了。

3.3.2 缺乏必要的吃苦精神

学校体育虽不需学生去挑战人类生理极限和超负荷的运动,但却要求其身体承受一定运动负荷的刺激,这样身体锻炼才会有效果。而吃苦耐劳,是学生今后走向社会的立世之本。在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几乎就是整个家庭的希望,所以长辈总是过分地溺爱和袒护他们,不让他们吃苦,他们也就习惯了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因此体育课只要增加一点点负荷学生就不情愿,等于说是自己放弃了体育权利。

3.3.3 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

体育权利的实现实际上也离不开经济,当地政府经济条件好,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投资也就大。当地经济好,学生家长就舍得给学生花钱买体育装备,所以体育权利的保障需要一定的经济作为基础,如果经济条件差就提供不了行驶体育权利的场馆设施。

4 结论

(1)当前学生体育权利逐渐得到了保障,但离真正体育权利的实现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2)学校对学生体育权利依然重视不够,基本的场地器材和体育教师的配备明显不足,没有出台相应的体育权利保障措施和制度。

(3)学校对体育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学生对体育权利这一名词较为陌生,更不用说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以及提出权利要求。

[1]李艳丽,张文江.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研究[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4(1):139.

[2]张昌明.环境权法律属性刍议[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5-37.

[3]宁雷.论学生体育权利[D].北京体育大学,2013.

[4]国家体育总局.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EB/OL].(2014-12-26).http://www. sport.gov.cn/n16/n1077/n1422/6039410.html.

[5]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6-07-06).http://www.moe.edu.cn/srcsite/A03/s180/moe_633/201607/t20160706_270976.html.

On students Sports Rights

Wang Jinwen1*Li Maosheng2Liu Yijun1
(1.Deparlment of P.EP Hunan Institule of Hum an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2.No.2 Middle Shool of Loudi,Loudi Hu'nan,417000,China)

With document literature method,interviewing method and logical analysis method applied,we researc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tudents’sports rights in our country in this thesis,and find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right guarantee process, such as incomplete facilities,less attention,effective right guarantee and appeal mechanism.At the same time,the rights also are restricted by students their own factors,like faint consciousness towards physical education,low participation validity and poor economic conditions.Therefore,to maintain the reasonable sports rights of students,it is necessary to reasonably arrange fields and equipment for sports activities,enhance students’concepts and abilities towards sports rights,an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guarantee and appeal mechanism for their sports rights.

Students;Physical education;Rights

G807

A

2095-2813(2016)12(c)-0115-03

10.16655/j.cnki.2095-2813.2016.36.115

湖南省教育厅立项科研课题《学生体育权研究——以湖南省中小学为例》(项目编号:13C444)。

王金稳(1973,4—),男,湖南娄底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训练学、学校体育学、体育法学,E-mail:683196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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