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研究

2016-11-28 06:18侯海燕
体育教育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调解加拿大

侯海燕,张 健

(1.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教研室,广东 江门 529090;2.西北民族大学 体育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研究

侯海燕1,张健2

(1.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教研室,广东 江门 529090;2.西北民族大学 体育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摘要:阐述了加拿大体育纠纷ADR的途径,总结其特点,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层次复杂,职能不清;法院对体育纠纷的管辖范围模糊;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监督;保密性和决策体系之间易冲突;仲裁裁决不许上诉不妥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进行制度设计。

关键词:体育纠纷; ADR机制;调解;加拿大

ADR 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意思是替代性纠纷解决。ADR在加拿大体育界取得了巨大成功。 因此,有必要对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进行研究,旨在对我国体育纠纷的ADR机制进行制度设计,进而完善我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1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构

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构一般有:各运动协会、国家奥委会、运动员协会、教练员协会、体育伦理中心、体育与法律中心、国际体育仲裁庭和体育纠纷解决中心。在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中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是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它为加拿大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全新专业的救济途径。

2加拿大体育纠纷ADR的途径

ADR方式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且理论上的分歧较大,一般而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顾名思义是替代法院审判或判决来解决纠纷。ADR方式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并非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处分权,其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的和解和妥协来解决纠纷。经过长期的发展,ADR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已毋庸置疑[1]。ADR包括多种形式,如调停、调解、小型审判、中立评价、专家裁决、纠纷助解等[2]。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是为体育纠纷提供ADR解决方式的专门机构,它为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达四种的ADR方式,分别为调节、仲裁、纠纷助解和调解/仲裁。

2.1调解

体育调解是一种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以寻求就体育争议达成妥协的纠纷解决程序[3]。其优势在于,它能让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自行解决纠纷。体育调解可处理体育行政处罚以外的各种体育纠纷如体育合同纠纷、轻微的体育侵权纠纷等[4]。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调解程序如下。

2.1.1调解的开始

申请人提出调解请求经被申请人同意,在双方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时,调解开始。

2.1.2调解员的选择

除非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人选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在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随机抽取的3名调解员中任选1名作为调解员。如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人选在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没有达成协议,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将随机指派1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2.1.3调解中的代理与援助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聘请代理人或被援助,但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1.4调解的行为

调解员调解时,其调解方式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方可采用,如当事人对调解方式有异议,则其调解方式由调解员决定。

2.1.5调解中的保密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表、顾问、专家或其他人员均不得向第三人透漏自己所知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调解过程中所有的相关信息均不得在其后相关的仲裁和诉讼中使用。

2.1.6调解的时限

当事人和调解员就调解时限达成协议,如未达成协议,调解时限将由调解员来决定。

2.1.7调解的终结

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协议或调解继续将无任何意义,或调解员因其他原因而辞职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方提出终止调解程序的书面声明时,调解将终结。

2.1.8纠纷的解决

当纠纷解决时,双方当事人应签署一份写明解决纠纷条款的文件,并将其提交给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如纠纷没解决,当事人可将纠纷递交给仲裁程序。

2.1.9调解费用

当事人支付调解中自己所需的费用。但当事人聘请英语或法语翻译进行调解时,所需的翻译费用由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承担。

2.2仲裁

体育仲裁是指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解决[5]。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根据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6]。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仲裁程序如下。

2.2.1申请仲裁的主体和受案范围

申请仲裁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级体育组织的成员;一类是在加拿大注册的业余运动协会。受案范围为:只受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

2.2.2提起仲裁的条件和法律适用

提起仲裁的条件是当事人须首先用尽国家体育组织规定的内部纠纷解决程序。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具备下属任一条件:当事人达成临时性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机构的章程中明文规定将纠纷提交给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纠纷解决处处理;合同中有条款约定体育组织或成员必须将纠纷提交仲裁程序。当纠纷被提交仲裁程序时,也意味着当事人不再有进一步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兴奋剂案件外)。

2.2.3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指定

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对于某些极其复杂特殊的案件、兴奋剂案件或对于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使用3名仲裁员的,仲裁庭是由3人组成,其余可由1人组成仲裁庭。当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指定1名,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随机抽取1名。当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时,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如当事人无指定则由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指定。

2.2.4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首先须达成协议认可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纠纷解决处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申请人须提交一份书面的仲裁申请书,纠纷解决处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将其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须准备好答辩书并提交给纠纷解决处。

2.2.5仲裁庭的仲裁程序

仲裁庭本着公平、迅速和低费用解决纠纷的原则,决定仲裁程序且仲裁程序不对外公开。

2.2.6第三方当事人的参加和参与

只有在仲裁庭认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与仲裁裁决有直接的重大利害关系时才会准许第三方参加。第三方当事人参加和参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当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想让第三方加入时,则须在申请书上写明理由并由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纠纷解决秘书处通知第三人,并告知第三人仲裁裁决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第三人须在规定时限内表态;当第三人自己想加入时,他须提交一份参与申请,特别注意的是提交申请的时限和内容应与被申请人的相一致。当仲裁庭收到参与申请,通过审查第三人材料并在综合考虑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准许第三人参与的决定。

2.2.7当事人的缺席和回避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经传唤未到庭,且又未获得仲裁庭的延期审理批准时,仲裁程序按原定时间进行。这时,仲裁庭只能要求出庭方提交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但不能做判决。回避是当既存事实或既存的任何利害关系影响仲裁员裁决时,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须在开庭审理之前),当回避的理由被确认后,仲裁员应立即回避。

2.2.8临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仲裁程序中的纠纷助解程序和调解

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在没受理案件前,当事人被禁止采取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当申请受理后,仲裁庭会在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但须在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使用)。纠纷助解程序和调解进行指的是未做仲裁裁决前,调解或寻求纠纷助解程序的申请被提出后,仲裁庭将仲裁程序转入到调解和助解程序。在调解和助解后,如结果不能令当事人满意,先前的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2.2.9仲裁裁决

所有的仲裁裁决均以书面形式给出且有仲裁员签署的姓名和日期。仲裁裁决须在7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但兴奋剂案件的裁决须在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对于法律和事实问题,当事人无上诉权。但是,当事人有权就兴奋剂纠纷的裁决提起上诉且在兴奋剂纠纷的上诉案件中,其案件的裁决均公开宣告。

2.3纠纷助解

纠纷助解是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提供的一项非常独特的、具有创新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具体的程序为:提出请求,申请的接受和纠纷助解会议。提出请求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向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提出请求前;在纠纷解决程序开始时;在仲裁过程中;在仲裁员做出仲裁裁决后。纠纷助解员或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收到申请表,纠纷助解员就会联系当事人,决定见面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开始纠纷助解程序。纠纷助解会议一般在以下情形进行:在当事人提出纠纷解决申请前和在纠纷解决程序刚开始时;在仲裁过程中和在做出仲裁裁决后。会议的形式根据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间的不同也有所不同。

2.4调解/仲裁

调解/仲裁是当事人在通过调解程序无法解决纠纷时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员再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它混合了调解和仲裁的程序,一般适用于较复杂的纠纷。

3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的特点

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主要有五大特点。

首先,重视宣传教育,提高体育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进行ADR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一方面可预防和降低纠纷的发生率;另一方面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迅速地解决纠纷,而这有利于政府和当事人开销的减少,同时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省。

其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层次性和多途径化。加拿大的体育协会除设有自身的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外,还设有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这样一个外部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在没有协议或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可将纠纷提交法院。

再次,合同具有制度化的规则效力。在加拿大奥委会和各运动协会同运动员签订的合同中,普遍包含有出现争端通过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和体育仲裁解决的条款,并将此作为体育组织章程的一项内容,具有制度化的规则效力[7]。

第四,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独特性。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作为国家政府确认的专门法律服务和ADR机构,是完全独立于任何政府组织和机构的民间组织,坚持仲裁的民间中立性,符合国际对仲裁的理解并与仲裁立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完全根据国家的法律运作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7]。

最后,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有效衔接。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许多做法如参照CAS的体育纠纷仲裁章程制定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章程等,有效地实现了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衔接。

4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相对而言比较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层次复杂、职能不清。参与体育纠纷解决的组织多,职能复杂、交错,会出现管辖权方面的争议。因此,应建立统一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或制定规章来规范体育纠纷解决的途径。

第二,法院对体育纠纷的管辖范围模糊。加拿大法律并未明确确定法院对体育纠纷的管辖范围,如哪些纠纷应先用尽内部救济程序后法院才受理;对于当事人不服从行业协会内部做出的裁决而向法院上诉时,法院的审查范围如何界定等。

第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监督。由于体育行业内部的纠纷救济机制是一套封闭不透明的纠纷处理程序,易侵犯行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对于行会内部纠纷救济机制应加强实体和程序上的监督。具体做法是,首先在实体方面,体育行会处理纠纷时须具有处理权限;使用相关的行会规则须合法合宪,且体育行会在使用规则时须正确、恰当;在证据方面,须正确地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及证明标准原则。其次在程序方面,须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

第四,保密性和决策体系之间易冲突。ADR的一大优点是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章程中规定仲裁程序的保密性,而这与章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开发生冲突。因此,如何在保密性和决策体系之间寻求平衡点成为研究的热点。

第五,仲裁裁决不准上诉不妥。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章程中有仲裁裁决不准上诉的规定。虽然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约束力于仲裁而言非常重要,但一概地规定仲裁裁决不准上诉有欠妥帖。因为任何一种机制都不能缺少监督,否则有可能发生徇私舞弊之现象。

最后,加拿大运动员对体育纠纷的ADR机制了解不够。由于加拿大大部分体育组织是私人和自愿建立的,因此,加拿大的体育纠纷有许多是通过传统的司法途径来解决。加拿大运动员对体育纠纷的ADR机制了解不够,通过ADR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意识不强。因此加拿大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ADR意识。

5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对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

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对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如像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那样的机构)。我们应在吸收和借鉴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优点、克服其缺点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其职能有三:一是运用ADR方式解决体育纠纷;二是负责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ADR机制的认识,提高国人ADR纠纷解决意识;三是对体育行业内部的纠纷解决制度进行监督。审查行业协会内部制定的与纠纷解决相关的规章制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行业协会内部的纠纷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诉讼。

其次,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常任仲裁员或调解员应由法律界或体育界的专业人士来担任。这些专业人士的培训应由国家负责实施,而对于其后备力量的储备可通过高校来完成。

再次,建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可受理具有协会管理性和非直接财产权益内容的体育纠纷。在程序上要体现及时、快捷解决体育纠纷的需要,并根据需要设置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种灵活方式[8]。其经费来源不能靠政府拨款,而应来源于慈善人士或组织的捐赠、各体育团体交纳的会费及向当事人收取的必要的调解和仲裁的费用等。

第四,建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要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虽然建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但法院对仲裁员或调解员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造成的不公正裁决具有管辖权利;法院有权对仲裁程序问题进行司法审查;此外法院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经当事人申请后,可强制执行。

第五,我国建立的专门体育纠纷解决机构须具有监督权。我国建立的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要对体育组织或行业协会加强内部解决程序的监督。

第六,我国建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应与国际体育仲裁院接轨。我国建立的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可在奥运会和其他重大体育比赛中设立临时体育仲裁庭来负责并处理赛期发生的体育纠纷。该机构可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CAS的内容来制定自己的章程,此外,该机构还可聘请CAS的资深仲裁员担任临时仲裁员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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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苏.体育纠纷ADR的程序机制探析[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1):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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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水庆,吴慧倩,刘山玉.国际体育纠纷处理机构结构性平衡的研究——国际法的视野[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0(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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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 Mechanism of Sports Disputes in Canada

HOU Haiyan1, ZHANG Jian2

(1. Sports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fice, Jiangmen Vocational School, Jiangmen 529090, China;2. Sports Dept.,Northwestern Univ. of Ethnic Communities, Lanzhou 730124,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researches the ADR mechanism of sports disputes in Canada.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ADR ways of sports disputes and analyses its features and problems. The sports dispute solving system is complicated and its function is not clear. The scope of sports disputes in the charge of court is not clear. There is conflicts between confidentiality and decision making system. It’s not appropriate that Arbitration does not allow appeal. The paper designs the ADR system of the sports disputes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improving the sports dispute solving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sports dispute; ADR mechanism; mediation;Canada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6)02-0010-04

(收稿日期: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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