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凌宇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00)
探究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中农民权益受损问题
赵凌宇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00)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这一政策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乡一体化等方面发挥着优势。但是,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多重原因,农民的自愿参与、民主管理、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等受到损害。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基层民主,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农民权益受损;问题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阶段农村的城镇化发展,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然而,由于政策实施时间短、经验不足、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等问题,农民的权益在土地股份制改革中或多或少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中农民(本文所指的农民是参与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究。
2.1 农民自由参与权益受损。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实施的前提就是自愿参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少数乡镇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和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自由自主参与,很多农民在不了解土地合作社的情况下加入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甚至有些农民是被村干部强迫或是忽悠进来的。
2.2 农民民主参与权益受损。一方面,“政社不分”导致村委会和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合作社的股权、股红分配等方面的设置受村委会的影响;另一方面,农民自身能力、知识有限,很多时候农民都是被动地听从村干部的安排。
2.3 农民的财产权益受损
(1)股份制改革增加了风险。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将农民的土地、集体资产量化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以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模式进入市场,股份合作社的盈利再以分红的形式分给加入合作社的农民。然而,土地合作社进入市场必然会有风险,如果出现亏损,社员必须一起承担。
(2)基层组织暗箱操作,使集体利益私人化。上文提到由于农民对土地股份制改革缺乏了解,管理和经营能力有限,基层组织在股份合作社中处于实际管理者的地位。因此,有些村干部凭借行政手段进行暗箱操作,取得多于实际应得的股份,使得集体的利益私人化。
2.4 分配股权的标准缺乏合理性。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采取按人设股和按资设股相结合,按人设股就是按人口分股,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分到股,实行股权固化,固化后“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对于外嫁女、外来迁入及重新返回(户口)本村人员如大中专学生、服役军人等不予以分股。这一分股标准缺乏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公平分配股权,很容易出现矛盾。
2.5 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一种走规模化、工业化经营的股份制公司,需要科学技术、管理和经营能力,而农民缺乏这些方面的能力,合作社不能吸纳农民就业。同时,他们也没有工作经验和一技之长,因此,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他们就业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6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未有效解决。土地对于农民不仅仅是财产和生产资料,更是传统的保障资源。现在,农民没有了土地作为保障生活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给农民建造一道安全网。然而,实际状况是微薄的养老金不足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农民也没有失业保险,参加股份合作社的社员有可能面临失业。因此,农民面临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后的种种风险,但是其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3.1 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是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因素。由于法律的滞后,在改革过程中会出现遇到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民的很多权益在法律条文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农村土地合作社不被工商管理部门和行政组织认可,这样合作社很难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3.2 对土地股份制改革功能定位出现偏差。有些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定位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由于这样的定位偏差,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更加注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所带来的高经济增长率、高财政收入,而往往忽视农民权益的保障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3.3 改制过程急于求成,不注重细节。有些基层干部把土地股份制改革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和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在改制过程中急于求成、急于求快,不注重其中的细节,损害了农民权益。
3.4 缺乏监督和仲裁机制。缺乏监督机制,这就造成在土地股份改革过程中、在股份合作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缺乏仲裁机制,这就造成农民在分股、分红问题上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没有合法公正的仲裁机制为他们提供维权的渠道。
3.5 农民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大部分农民自身对法律了解有限,有时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并不知晓。还有些农民对于自己权益受损选择沉默。不管是缺乏对法律的了解还是选择沉默,农民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是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一个因素。
如何加强农民的权益保障?第一,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土地股份合作社持续、良性运行;第二,规范改制程序,使改制过程更加有序规范;第三,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构架和管理模式,使合作社管理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第四,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农民以土地为基础的自我保障向公共财政体系下的国家保障转变;第五,调整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功能定位,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第一位价值;第六,建立监督机制和仲裁机制,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第七,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
总之,由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尚处于探索期,各项法律制度不健全,改革经验不足,农民的权益在改制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损害。需要强调的是改制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在实践中决策者和实施者必须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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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凌宇(1993-),女,汉,河北石家庄,在校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方向:福利社会工作。
D922.1
A
1672-5832(2016)09-01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