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
——以上海市为例

2016-11-27 00:09井媛媛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上海市

井媛媛

(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
——以上海市为例

井媛媛

(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本文将对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机制进行分析,总结上海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特点、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并对上海市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做出一定的预测与展望,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做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介入

1 上海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机制

目前,上海市已经将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纳入个性化矫正范围,其中闵行区的工作机制比较完善,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工作流程,笔者将选取具有闵行区社区矫正特点的个案作为本文案例以此展现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流程。

L,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上海市某职业中专就读。经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矫正目标矫正计划的制定,按照社区矫正前期、中期和后期对L进行社区矫正。具体的工作内容如下:

1.1 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社会调查工作。在L被判决前,对其帮教条件、家庭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法院。二是判前辅导工作。主要是对L及其家属进行判前辅导,使其对判决做好充分的准备。三是法庭教育与无缝衔接工作。社工参加法庭审判,以便更加充分地了解L的情况,同时借助法庭教育环节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庭教育,并告知其社区矫正的相关程序与内容。

1.2 初期矫正阶段

一是宣告会制度。由公安派出所对L进行矫正宣告,要求L及其家属必须出席。并且要求L的家长签订《社区矫正青少年家庭责任书》,以明确在矫正期间L应遵守的监管规则以及家庭在矫正期间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二是家长沙龙。主要是针对L的家长开展的一项全区范围内的活动,帮助L的家长与L更好地沟通,恢复L的家庭支持功能。三是初期学习会。初期学习会历时三个月,每个月举办一次。第一次学习会主要讲解一些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介绍寻找工作的渠道等。第二次学习会主要目的在于增强L的法制观念,使L对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意义有更加清晰的认识。第三次学习会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展开,使L对未来的矫正教育做好心理准备。

1.3 分级矫正阶段

这一阶段的矫正工作项目与初期矫正阶段的很多工作项目相同,但是相比初期矫正阶段而言,会更加深入。如帮助有特殊困难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申请社会救助、为有就业愿望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渠道和推荐工作等。

1.4 期满宣告阶段

矫正期满后,制作期满鉴定表。期满鉴定表包括社区矫正中的日常行为奖惩以及司法奖惩情况。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填写自我鉴定,并有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社工以及街道司法所(科)做出评语以及鉴定意见等。最后由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青少年进行期满宣告。

2 上海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特点

2.1 统一指导、开展多样化项目运作。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被统一作出原则性规定的,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矫正模式。大部分区县均以分类分级分阶段矫正为基本方法,在具体工作内容方面则各有侧重,结合本区县的特点设置不同的矫正项目,使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2.2 分类矫正运行规范化。一是社会工作组织专门化。在全市层面,市新航总站设有青少年帮教服务研究部。在区县层面上,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如闵行区的“旭日新航”工作室,黄浦区的“晨曦小组”等。二是工作措施制度化。在上海市以《分类矫正暂行规定》与《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两个规定为根本,确立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是公文格式化。

2.3 注重整合、发掘社会资源。上海市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显著特点就是依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一是注重发挥社会团体、志愿者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上海市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主要特点在于以社会团体为工作主体。二是上海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尤其注重对家庭、学校、以及社区资源的利用。

2.4 重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教育、价值重塑。上海市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视对青少年的正确价值观引导、人格重塑,主要通过一些诸如素质拓展训练、徒步运动等一些带有挑战性的活动,逐步使矫正对象消除自卑感,重新建立自信心。

3 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3.1 法律效力有待提高

尽管上海市在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停留在地方规章的效力级别,存在法律效力过低的问题。而法律效率低以及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冲突协调问题只能通过提高矫正方面的规范的法律效力来解决。

3.2 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的专门司法行政机关亟待建立

在上海,社区矫正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却并没有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专门机构。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未成年犯是适用非监禁刑罚、实施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因此更加有必要设立专门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来领导、监督整个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

3.3 分类工作有待加强

在上海市目前的分类矫正教育工作中,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单独研究其矫正方法。但是在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群体性概念之下,没有更进一步地细化分类矫正工作。

3.4 小组矫正工作有待加强

目前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中,小组的工作方法只在个别区县应用得比较好,从整体上看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普遍的运用。我认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小组活动可以在区县级层面上开展,或者由就近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结构相似的街道联合开展。这样就可以保证开展小组活动的人数和提升小组活动的效果,并且可以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

[1] 丁寰翔:《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9年版。

[2] 朱久伟、姚建龙:《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井媛媛(1993-),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法学硕士,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工作专业。

C916

A

1672-5832(2016)09-0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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