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思考

2016-11-27 16:56仇赟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行业协会商会

◎文/仇赟

关于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思考

◎文/仇赟

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涉及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的理顺。为防止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出现偏差,必须着力解决好“管不管”“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更好地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

“管不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不能脱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主要目的是理清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脱钩后,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再是依托行政体制的全盘托管,而是立足行业特点的行政监管。脱钩后,必须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紧紧抓在手上,不能因为脱钩使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管理出现真空。要从维护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的高度,认真做好脱钩中的党建工作,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不能因为脱钩而撒手不管。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提出的“五分离、五规范”的重点任务,针对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化,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使党建工作与脱钩工作无缝衔接、同步规范。

“谁来管”——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责任主体应按照“两个原则”来理顺和明确。一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首先,是行政责任上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部门彻底分离,隶属关系发生改变,但行政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依法监管职能没有变,脱钩不是脱服务、脱管理,更不是“甩包袱”“脱干净”。其次,是党建责任上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当前,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一段时期内,一些社会组织仍将由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要坚持把党建工作一同管起来,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监管同步研究谋划、同步部署推动、同步检查指导、同步评议考核。”只要行业协会商会在业务上继续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管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就必须对其党的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在党的建设工作上同时负有主体责任。二是“三个有利于”原则。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是理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的原则。对行业属性比较强、业务开展跨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从便于活动开展和业务指导的角度看,不宜实行属地化管理,否则会造成管理“碎片化”“分散化”。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虽然改变了与行政母体的依附关系,但是没有改变其自身特有的行业组织属性,这一属性突出表现在其组织形态上的行业自合性和区域跨度性。一些行业协会跨区域属性较强,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可以条条统一管理,在下一级行政区域无法块块分割管理;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在上一级有职责部门、在下一级无行政依托,因而不能盲目地实行“往下放”“属地化”。而那些行业协会脱钩出来的“小”“散”、不具有行业体系属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可以采用属地化管理方式。

“怎么管”——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如果没法落实基础保障,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责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关于“人”的问题,应按照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和《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确定的原则,按程序和要求落实;关于“财”的问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可从党费返还中部分列支,同时职能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关于“物”的问题,要鼓励行业协会党组织自建阵地,同时提倡行业协会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党组织共建共用阵地,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还可以在办公场所允许的情况下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提供活动阵地保障。

(作者单位:大连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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