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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票管理有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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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1 啥样的土地能复垦?
●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此外,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还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规定。
2 哪些土地不能复垦?
●违法建设用地;
●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
●2009 年1 月1 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5 年的;
●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3 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建设用地咋复垦?
◎申请复垦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申请复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复垦申请表;
●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由农户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经村民会议依法决定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企业或者单位申请复垦的,还应当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导语: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于2008年12月成立了农村土地交易所,拉开地票改革实践的大幕。今年1月1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7年来,重庆市不断完善复垦、交易、使用和价款分配等环节设计,已基本形成了地票制度框架体系。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重庆已累计交易地票17.29万亩、345.66亿元;地票质押8354亩,金额12.23亿元;地票使用11.7万亩。
建设用地复垦后,土地质量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 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 度;
●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畅通,与周边农用地集中连片;
●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平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复垦申请后,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复垦项目。
◎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符合复垦条件的户数达到50 户及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复垦项目。
◎土地权利人是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主体。
◎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宅基地复垦的农户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
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后,其土地权利人不变
1 地票交易可分几类?
●取得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备案号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初次交易;购得地票超过2 年,或者因地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地票转让。
●初次交易或者转让完成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购得人核发地票证书,记载权利内容。
2 申请地票交易应提供哪些资料?
●地票交易申请书;
●已备案配号的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或者地票证书;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向申请出让人出具受理回执。
◎受理申请出让面积累计达到100 公顷及以上,或者受理申请出让最长时间满30 日时,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地票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 日。
3 重庆地票有哪些购买方式?
申请购买时应当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缴清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购买文件;
●申请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向申请购买人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购买文件
4 地票交易有哪些方式?
地票交易采取挂牌或者拍卖方式进行。地票交易公告时间截止时,申购总面积大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的,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申购总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的,采取挂牌方式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及时将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通知申请购买人,并依法组织拍卖。
●采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照交易起始价成交;以公告先后为序,依序确认成交的地票。未成交部分继续公开交易。
地票初次交易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地票价款中按规定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按照下列原则支付给权利人: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的部分,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约定支付,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分得地票净收益不低于15%。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归土地使用权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复垦协议、但尚未交易的复垦项目,复垦协议确定的农户收益大于前款规定的,按原复垦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