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2016-11-27 04:32◎祝
团结 2016年1期
关键词:庭审执业法庭

◎祝 聪



司法体制改革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祝聪

从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几轮司法体制的改革,推动了司法人员职业化、司法程序化、制度化,扩大了司法功能,增强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改革范围和影响力空前广泛和深远。通常而言,公众和舆论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注集中于涉及法院和检察院的部分,事实上,改革措施的主要部分也确实围绕司法权和检察权的运行展开。但是司法实践的实际参与者并非止于司法机关,还包括诸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非国家机关。特别是律师群体,是直接和广泛的司法参加者,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推进者。

相对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同样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也是促进司法裁判公正和法治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首先,律师是司法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在当代日益复杂、严谨、专业化的法律环境中,律师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是民众通过司法维护和实现权利的重要条件,没有律师的服务,大部分民众将在复杂的法律迷宫和专业的司法抗辩中无所适从,可以说律师是实现司法定纷止争功能的重要力量之一;其次,律师也是天然的司法监督者,在客观上会起到维护程序正义和裁判公平的作用,律师不从属于司法机关,其执业过程的独立性,是执法机关客观上的制衡力量,任何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司法程序的错误,都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贬损;再次,律师的执业过程,同时也会是一个法律普及和法治文化宣传的过程,律师的执业活动和职业价值与法治文化相因相生,是促进法治的重要力量。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得到重视。

法律共同体的构建

任何一种制度、文化的构建必有其具体的承担者。法治是一种制度的体系,也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方式。法治的实现需要基于普遍的法律信仰和现实的法律技艺,这种信仰和技艺的担当者就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所组成的法律共同体。建立拥有共同法律信仰和法治价值观,拥有相互独立并相互尊重的职业伦理,具备共同的法律知识和技艺的法律共同体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特征。

法律共同体的构建有赖于司法体系的完善、统一的法律教育和规范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以及法律职业流动机制的建立等条件。但长久以来,我国司法行政化严重,抗干扰能力弱,被广泛诟病,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分属体制内外,缺少法律职业流动机制,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属性更接近于科层化的行政官员而非法律共同体成员。

可喜的是,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共同体构建的诸多条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进展。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法检人财物省级统管等举措使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得到不断加强;《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司法人员职业化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职业准入机制逐步规范化;法官职业保障,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司法人员的独立职业序列逐步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设立公职律师,法律共同体中的体制内外区隔逐步破除。

法律共同体建设的推进,对于律师行业而言,不仅仅是职业发展通道的拓展,更重要的是法治价值的推进、职业地位的提升和执业环境的改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律师的职业活动始终是围绕庭审展开的,律师的执业过程就是针对庭审的一系列调查、质证、辩论过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即在法院办理案件时,调查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裁判形成结果在法庭。法庭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最集中的场合。以庭审为中心,有效地保证庭审在认定诉讼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法院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律师的职业价值和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必然得到强化。

法院审理案件调查集中在法庭进行。律师必须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听取当事人陈述、提供证据、证人提供的证言、出示各种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核实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同时,法院审理案件辩论集中在法庭进行。律师必须具有娴熟辩论技巧,在法庭辩论中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向法庭阐明观点、申明理由。律师的专业判断、庭审技能在案件辩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无疑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化的律师必然具有更强的执业能力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未来的律师代理词、答辩状上网,律师在法律文件中如何运用证据、描述事实、论证观点,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诸多措施都会促使律师用很多时间对案件分析和研究,并注意法律文件的文字表达。

各种“潜规则”将在更大程度上得以破除,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将面对更大的制度制裁,律师的工作逐渐走向“明规则”。律师在明规则的环境中执业,使律师的职业伦理和道德观念的提高进入良性的状态。

(祝聪,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责编张栋)

猜你喜欢
庭审执业法庭
消失在法庭的邦博
建党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首次合作
中注协会员人数超过27万人
旁听庭审
法庭不需要煽情的辩护词
上法庭必须戴假发?
跨国执业的安全人沈建平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穆巴拉克庭审辩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