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探讨

2016-11-26 16:31邢巍岩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多元化

邢巍岩

(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 山东 威海 264200)

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探讨

邢巍岩

(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 山东 威海 264200)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由于经济利益、人民自身素质、传统思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加,种类多样,内容复杂,纠纷主体多样等新特征,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纠纷的需求。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村居民纠纷特征,除了提供诉讼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之外,还应提供多种类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就迫切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1 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协商和解

这种方式往往是指农村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妥协达成和解。这种方式适合于乡土社会,适用于农村日常交往中发生的琐事纠纷,如邻里口角、打架纠纷等。

重新发挥、完善协商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日益复杂的农村纠纷解决中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中,村民们之间日常交往、联系仍然十分频繁。和解有利于维护缓和的农村社会氛围,而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将给那些聚居生活的人们的关系造成一些无法弥合的伤害。这也是和解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意义所在。

2 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间调解

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间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下,对纠纷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规劝疏导,促其平等协商以解决纠纷。它较多的用于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赔偿纠纷等琐碎纠纷,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的体制,交通、信息传播、乡土人情等许多方面的现状,使其具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急需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人民调解的立法机制,从立法的高度重新确认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运行模式,以适应新农村建设中复杂多变的农村纠纷解决的需要。同时,在农村加快建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间调解机构和相应配套制度,针对很多村民委员会有名无实的现状,实行统一管理的机构,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作用。

3 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的行政处理

乡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遍布于各乡镇,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纠纷解决的主导力量,在农村纠纷多元化机制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完善农村纠纷多元机制中的行政处理机制,主要是指以法定的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为主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4 以仲裁机构为主体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做出判断或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机制,同时具有程序简便灵活、节省时间、解决迅速等优点。但在现实的乡村社会,仲裁这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却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完善以仲裁机构为主体的仲裁解决机制,则需要采取加大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力度、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重构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的衔接等多项措施。

5 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判决

司法判决是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来解决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是目前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有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由于“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诉讼本身的缺陷等因素的制约,司法判决在大多数乡村还是遭受冷落。因此完善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判决显得尤为重要。

5.1 大力加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注重宣传基本法律知识,还要注重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法制宣传教育要贴近农村,贴近农民,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活动。

5.2 降低诉讼门槛,减轻农民诉讼的经济负担,让农民能打得起官司

人民法院要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使大量的农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使确实贫困的农民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5.3 立足乡村特点,改革法院审判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建立简易法庭、小额法庭等,深入田间地头,提高审判效率,解除农民不必要的负担。

5.4 改善司法环境,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法律素质

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监督,严厉打击司法腐败,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保证审判的优质高效。

6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农村社会结构也在逐渐发生着改变,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宗族思想等的变化也引发了土地、债务、邻里、婚姻家庭、环境污染等各类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我国当前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纠纷解决成本高、解决能力不足等问题,却在阻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因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以推进农村建设,应对农村纠纷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从农村建设还是从时代发展的角度而言,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都是符合和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最为合理和应然的社会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需要集聚全社会的各种力量。希望能够通过本次社会实践的结果,为农村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和经验,唤起人们对农村纠纷解决的关注和研究,促使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实现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之中,使农村纠纷更好地得以解决,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1] 严兴军.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J].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0

[2] 杨猛.新农村建设视阀下的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1:73

[3] 卞晓伟.新时期我国农村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研究——基于湖北省的实证研究[D].湖北:华中农业大学,2010:30

邢巍岩(1994-),男,汉族,山东潍坊市人,本科生,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英语专业。

D926

A

1672-5832(2016)03-02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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