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易航
辽宁师范大学 116000
从“制”到“治”--浅论法制与法治
吴易航
辽宁师范大学 116000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音相似而意不同,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而被用错的概念,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立统一。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本文旨在阐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实现法治国家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法制;法治;联系;区别
(一)法制的含义。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在法学相关资料中最常见的是《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文中所描述的法制,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指的是国法、法律或典章制度,换言之,国家创造出来的任何法律制度,即使是“恶法”也属法制,只要被制定出来就必须要得到遵守。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建立的为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程序和过程。
(二)法治的含义。
关于法治的含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表述为“一个无比重要的概念,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定义的概念。”纵观不同时期的法治理论,不同的法学家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描述法治而不是定义法治的,他们有的把法治理解成良法和守法的结合,有的则把法治等同于法律价值,有的把法治视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等等。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法治的含义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尚无定论。综合各种学说,法治的含义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整方式。二,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三,法治是代表着包含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秩序等内容的一种价值取向。四,法治还是一种法律信仰。在笔者看来,法治的含义在现代倾向于对国家和政府等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公民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简单的说,法治就是一种奉行法律至上的治国方式,是与人权、民主、平等等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律精神。
法制与法治是紧密相联密不可分的,同属上层建筑,共同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法制与法治都与民主相联系,以民主为基础。多少年来,我们曾一直把国家建设目标之一定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法治是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法制,并不一定就是法治,但实行法治,则必须有法制。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任何政权形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要建立与其统治目的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制规定得好坏,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而法治是否实现,也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备。
虽然从曾经的“法制”改为现在的“法治”两者之间仅一字之差,但法学界普遍认为,这体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进步,且两者之间存在最根本的区别。
(一)二者的含义和内容不同
法制的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表达的则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现代法治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治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法制是一个相当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概念。“法制”的“法”可能是保障民主权利、促进社会进步之“良法”,也可能是损害民主权利、妨碍社会进步的“劣法”。但“法治”的“法”一定是“良法”而不是“恶法”。
(二)二者产生和发展过程不同
法制是随着国家的形成和法律的出现而产生的概念。而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反对人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治国方略与理念。法制可以存在于任何类型的国家,而法治是作为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古代之所以没有形成法治环境是因为法治产生所需要的条件不具备。有学者认为, 法治的形成需具备三个条件:“法治的文化基础:理性文化” 、“法治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三)二者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理论和方法。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依据法律管理国家事务;而人治是一种权力至上,当权者凭借国家最高权力,对国家进行统治。法治稳定而客观,而人治则经常随当权者的更替或其思想的变化而变化。而在人治社会中,并不排斥法制,法制作为法律制度, 是相对于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制度而言的,是统治者管理社会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的一种方法和制度。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制度的一种,是服务于国家意志的工具和手段之一。
(四)二者与宪政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宪政不可分割,与宪政同时产生,并与其共存亡。众所周知,宪法是确认宪政的法律,是实行民主政治的根本法。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可见,没有宪政就不可能法治。法制对宪法的关系则不同于法治。人类世界还没有产生宪法、民主时,就存在法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如果不重视克服和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某些沉渣,法制脱离或背离宪法可能也是存在的。因此,我们可这样下结论:法治与宪法必须是等式,则法制与宪法可能是不等式,也可能是等式。
(五)二者所回答的问题的实质不同
法制主要是回答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为什么的问题,进而指明法律和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要求的体现,是实现其阶级统治的;而法治主要是回答统治阶级用什么方法来治理以实现其意志的问题,进而指明了法律和制度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们不仅仅需要健全的“法制”,更迫切地需要良好的“法治”,我们需要的是包含了“法制”的“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必然要求实行法治。
[1]丁慧.《浅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辽宁法治研究》,2006年04期.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