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016-11-26 03:12丁同欣
北京观察 2016年10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信用基础

文 丁同欣

构建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文 丁同欣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是企业信用中的行业信用体系,它的建立对于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既有利于政府对市场的宏观管控,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也有利于企业健康的发展。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是企业信用中的行业信用体系,它的建立对于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

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流通的重要方式。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成为全球网络购物第一大国。2014年中国网上零售额达到2.79万亿元。2015年网上零售额达到3.2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首次突破30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32424亿元,占10.8%。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达到6.9亿。北京市作为中国网络零售的领先高地,2014年全市限额以上零售批发企业实现网上交易额1457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超过16%。2015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0000亿元,1至10月北京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实现网上零售额1514亿元,同比增长43.2%,占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8.1%,拉动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8个百分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率为86.9%。网上零售成为拉动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主要力量。

但是,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调查显示,有49%的中国网民表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非常不安全。在交易纠纷处理方面,随着网络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市场投诉案件激增,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2015年1至9月,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共553.9万件,同比增长4.2%。服务消费投诉中,投诉数量第一位是网络购物投诉,共10.5万件,占服务消费投诉数量的26.2%。从同比增速看,网络购物投诉增长最快,增长1.3倍。

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表现出的问题,已表明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着信用危机。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的监管方式与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需求相互不适应。

一是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原有“实体化”管理方法难以落到实处。传统市场监管方式的现场查验与网店无实体店经营、查验账册与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数据电子化、银行账户监控与电子支付收支不经银行等方面的差异,都使得原有监管方法无法跟上电子商务发展变化而实施有效的市场管理。

二是电子商务跨地域交易的“全球性”,与监管的“属地化”管理的不适应。工商、税务等部门长期以来,以市场主体工商注册登记地为主,实行属地化、分块管理。目前网上开店的工商注册问题,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问题,工商部门查办案件管辖地问题都与电子商务跨地域运营、全时空服务的管理特征具有矛盾性。加上各地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认识难以统一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直接造成了各地监管部门在处理电子商务被投诉问题上处理方法和处罚尺度不能保持一致,已经影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场化环境下的公平竞争。

电子商务的业务综合性与政府监管部门管理模式应相互匹配。电子商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商务、服务的交易,一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内容和领域经常是综合性和复合性的,横跨商品的不同阶段,商品的种类也更为复杂,因此很多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同时需要接受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和不完善,造成各部门监管的着眼点不同,管理内容和处理方法会产生不一致,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所适从,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

电商展台

构建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应在政府的推动下,通过社会各方的密切配合和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的、涉及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评价技术、组织形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以此实现为社会提供充分的、透明的、完整的信用信息系列产品,促使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和信用环境。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企业信用标识制度确立、企业信用评价技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保证。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基础建设工作:

首先,制定标准。制定各类网络市场主体、客体、载体基础信息标准规范,规范统一各类市场主体、客体、载体基础信息内容及其展示方式。

相关标准规范包括网络交易主体基础信息规范、网络交易商品基础信息规范、网络交易合同基础信息规范。网络交易主体基础信息规范规定描述与展示网络交易主体的基础信息内容,对网络交易主体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发布、查询、共享行为提供标准指引;网络交易商品基础信息规范规定描述与展示网络交易商品的基础信息内容,对网络交易商品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发布、查询、共享行为提供标准指引;网络交易合同基础信息规范规定网络交易合同的基础信息内容,对网络交易合同生成、签名、分发、执行、中止和作废等行为提供标准指引。

其次,订立法规。先要求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在一个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其基础信息;要求生产或直接进口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其商品和服务基础信息;市场主体、客体登记信息须经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后方可发布和开放。再赋予公共服务平台的法律对位,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法律判定的依据。

相关法规包括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电子合同管理办法、网络交易非诉讼纠纷解决管理办法。可信交易保障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对网络市场主体、网络交易商品等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应用、服务及相关方责任、义务与权利做出具体规定;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要对交易信用信息采集、应用以及相关方责任、义务与权利作出具体规定;网络交易电子合同管理办法,主要对网络交易合同订立和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内容以及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网络交易非诉讼纠纷解决管理办法,主要对网络交易纠纷流程、相关方责任、义务与权利做出具体规定。

再次,发展征信行业。从国际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看,信用中介机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有些国家是“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的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信用中介机构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些信用中介机构更多表现为一个一个的征信企业,最终形成了征信行业。因此,发展征信企业,促进征信行业发展,是企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环节。征信企业是依据法律规定无偿或有偿获得征信资料,加以统计、整理,最终形成企业信用报告并通过有偿提供给使用者获得回报的企业,“中立”和“高效”是征信企业的基本特性。

最后,要营造信用文化。诚信文化的形成与确立,要从社会化宣传教育和规范的信用制度两个层面来打造。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诚实守信作为做人、办企业的基本准则,让诚实守信成为企业的核心文化,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加快电子商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实施步伐,大力开展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使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市场秩序管控手段,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直接挂钩,让守信者获得收益,让失信者遭到市场的淘汰,形成行业诚信新风尚,营造出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责任编辑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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