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自治与认同:民族认同的制度逻辑

2016-11-26 17:32黄其松
社会观察 2016年12期
关键词:权利民族理论

文/黄其松

权利、自治与认同:民族认同的制度逻辑

文/黄其松

无数的事实说明,民族认同正越来越与国家认同发生摩擦甚至冲突,以至于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独立的意识与行为此起彼伏,多民族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内部民族问题,有些国家甚至有解体的危险。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尽可能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协调从而遏制民族主义最坏的极端行为?什么样的制度能达到民族融合的目的?对此,本文尝试着提出一种制度构想,即在设计旨在保护民族独特文化权利的民族融合机制时,不仅从个人权利以及保障个人权利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而且将民族群体视为另一个分析的起点,并用制度保护民族的独特文化权利和促进民族融合。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何以存在张力?

所谓民族认同的制度化,从根本上讲是用体制机制来保障民族认同及其正当权利;其实质是将多民族国家的内部各民族群体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起来。当前,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存在张力。原因何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之所以会有张力,重要的原因恐怕有两个:其一,受传统民族国家理论的误导;其二,对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错误理解,进而导致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冲突。

对于第一个原因,笔者认为,民族国家是伴随欧洲中世纪封建国家解体而出现的,其为新产生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一套解决方案。在民族国家诞生之初,它主要是为了重建社会秩序和提供社会一体化形式以化解欧洲当时的社会政治问题。以这段欧洲历史与政治实践为经验基础产生的民族国家理论认为,一个民族应该就是一个国家,即民族应该享有政治主权。这成为民族国家理论的核心原则和经典信条。然而,当今世界只有极少数国家是单一民族国家,即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符合“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教条,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所谓多民族国家主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有几个、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内部民族。民族国家是为重建社会政治秩序和提供社会一体化形式(社会团结形式)应运而生的,在其诞生之初,如何整合内部多民族使之融合并不是一个主要的问题,甚至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问题。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主权国家内部民族提出的尊重差异、追求承认的文化权利诉求逐渐上升为一个政治问题,这就是当前面临的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的整合问题。

细究民族国家理论,我们认为,民族国家语境中的“民族”如哈贝马斯所言是一种社会团结的纽带。故而,此时的“民族”不再是某个特定的民族群体,它更多地是一种社会团结纽带的文化基础和社会一体化的载体。也就是说,“民族”为国家主权提供了文化条件或合法性基础。因此,民族与国家主权是相伴相生的,民族与国家已经融为一体成为民族国家。于是,民族国家的内部各民族已经丧失了要求政治主权的基础和前提。传统民族国家理论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教条中的“民族”原本是指一个真实的民族或族群 (ethnic group),然而民族国家发展到今天,其历史背景与时代环境都已经发生改变,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中“民族”的理解也不应再应坚持其最初含义,它不应再是指一个实体化的民族,而应给被理解为国家的文化基础以及合法性的伦理源泉,即国族(nation)。同时,民族及其文化以及民族认同是处在发展变化和不断形成过程之中的,即民族认同“无法超越我们的政治、我们的社会关系,以及我们的历史而存在”。因此,机械化、教条化理解“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理论,进而主张一个实体化民族,即某一特定民族有要求政治主权的权利是对民族国家理论的误解,也是罔顾民族国家产生历史而产生的错误。

对于第二个原因,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孰优孰劣、孰先孰后的问题,包含两个子问题:价值优劣和时间先后。对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在时间上孰先孰后的分析,可以追溯人类历史,探索其社会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产生、发展与变迁,就可以解答这个问题。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经过几千年沧海桑田的变幻之后,历史考证已经非常困难。即使民族或国家实体的物质形态可以基于考古发现和历史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还原,但是前文字时代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认同已几乎无从证明。既然无从考证历史以证明时间上的先后,那么,通过辨析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价值上的优先性或重要性,或许能为理解此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究竟哪个更早出现已经无从考证了,不过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不论哪个民族群体,也不管它在哪个地域、哪个社会,它都不是其所在社会的全部。换言之,民族群体只是其所在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便是人口最多、地位最重要,它也仅仅是最多、最重要的部分而已。因此,相较于民族群体,社会更具有整体意义。一般而言,如托马斯·霍布斯所言,在没有权力让大家慑服的地方,那将是一个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在此情况下,社会秩序的存在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没有国家就没有社会和社会秩序。换言之,相较于社会而言,即使国家不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国家与社会没有价值的高与低,但二者至少也具有同等的价值地位。因此从价值层面来看,民族的重要性不及社会的重要性,也就不及国家的重要性。个人对民族的认同的重要性也就低于对国家的认同。

我们也可以辩证地分析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价值优先性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论证的那样,民族认同要么在抵抗现存国家认同的斗争中强化自己(作为国家认同的反对者),要么从属于国家认同而存在(作为国家认同的忠诚者),要么则导向新的国家认同(创建新的国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以及国家认同,讨论民族认同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国家具有优先性和自主性,民族对国家而言具有依赖性。因此就民族群体及其成员而言,国家认同比民族认同的价值与意义更重要、更具有优先性,民族认同应以国家认同为归宿。

民族及其权利也应作为政治分析的基点

在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中,个人是政治分析的基点和政治制度设计的起点,个人权利成为政治分析的出发点和政治制度设计的最终归宿。不仅如此,在政治关系中,个人不仅拥有权利,更拥有权威。在奥斯特罗姆看来,一人规则(an any-one ru1e)是立宪共和国中维持法治的前提。在奥斯特罗姆的论述中,个人的这种权威就是一种政治特权。它源于个人的宪法性特权和向政府官员要求提供那些根据法律他们必须向所有个人提供服务的特权。因此,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是以个人或个人权利为理论基石和前提的。换言之,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关注个人的自主与自治,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其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在奥斯特罗姆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中,个人权利、自治原则与联邦制是其理论的核心。

然而,正如威尔·金里卡(Wi11 Kym1icka)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政治理论是有其不可克服的理论局限的,其实践也会带来相应的社会后果。对此,笔者持同样的观点。对于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研究而言,不能将民族认同引发的民族文化权利化约为个人权利,需要将民族文化权利作为另一个政治分析的基点和政治制度设计的起点。不过,将民族群体等集体性组织及其权利作为政治分析的又一个基点,是需要论证的。

如果将民族群体与个人放在一个更大的范畴内——国家——进行分析的话,我们将会发现,民族群体与个人不仅是并存的,而且是独立的、自主的。换言之,在国家、民族和个人构成的网络中,对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或许可以为将民族群体作为一个政治分析基点的论断提供一个论证。在这三组关系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已经有足够的研究和足够的共识,在此无须赘述;个人与民族的关系也无须多言。因此,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我们讨论的重点,而其核心则在于:第一,民族对于国家而言是否具有独立性;第二,民族及其权利是否能像个人权利那样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对于第一个问题而言,追溯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肯定性的结论:民族与国家是两种类型的人类共同体形式,它们有不同的产生机制与职责,民族不是国家,它具有独立性。对此,无须进行过多的理论论证。需要进行重点分析第二个问题,即民族及其权利能成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吗?

纵观人类历史,无论是在欧洲还是亚洲大陆,王朝、君主专制国家的存在都比现代族群意识早几百年,这些国家的生存和统治的连续性并不依赖民族。民族与国家的融合是一个现代的产物,它源于现代早期的欧洲。

伴随15世纪末期的地理大发现,世界历史掀开了新的篇章。萌芽于13、14世纪的资本主义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受到落后的封建主义制度的束缚,逐步强大的资产阶级需要政治权力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资产阶级革命的风起云涌摧毁了封建主义,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促进了工业革命。正是在此历史进程中,民族意识开始觉醒,民族主义开始流行,民族与国家融合的“民族国家”得以诞生。

启蒙运动时期,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1 Kant)倡导人的“自决”,其后继者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ohann Gott1ieb Fichte)认为“个人的完全自决最终要求民族的自决”,而到了朱塞佩·马志尼(Giuseppe Mazzini)那里,“非民族的政府不受欢迎”的民族主义理论趋于成型。埃里·凯杜里(E1ie Kedourie)将民族主义理论概括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他认为,由于现实世界并没有符合这样的原则,所以才出现了压迫、疏离和精神枯竭等人类所经历的所有弊病。除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国家,享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否则人类不会有任何美好的处境。”在这一理论看来,既然“压迫、疏离和精神枯竭等人类所经历的所有弊病”是因为“民族”没有成为“政治单位”,那么“民族”成为“政治单位”才符合“原则”。因此,为了革除“压迫、疏离和精神枯竭”等社会弊病,必须使“民族”与“政治单位”一致。这不仅是一条理论原则,更激起了无数的带有极强民族主义色彩的社会革命运动,19世纪和20世纪的革命运动无不如此。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俄国十月革命,在瓦解奥匈、奥斯曼和沙俄三大帝国的同时,促使在这些帝国废墟上建立的国家都是民族国家。随后,从欧洲逐渐扩展至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的世界民族解放运动也几乎无一例外地遵循了这种独立建国逻辑。在其他意识形态潮流的推动下体现民族主义精神的现代世界革命运动,无不将“民族”与“政治单位”相统一,这是19~20世纪世界通行的政治准则。

既然民族及其权利是独立建国的依据和归宿,毫无疑问,它是国家权力及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国家对于民族及其权利也就有了一种特殊的责任。基于此,笔者将奥斯特罗姆的以个人及其权利为基础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发展为“二元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所谓“二元复合共和制”,主要是指在一个相当规模的多民族国家,不仅需要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政治理念及其制度化,而且需要以保障民族权利与利益的政治理念与制度来容纳国家内部各不同民族。换言之,“二元复合共和制”不仅关注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也关注国家内部各不同民族的权利与利益。“二元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主张可以概括为:以个人和民族的权利为政治分析的起点,以个人和民族的自治为原则来构建政治制度。

民族地区自治制度能遏制极端民族主义的政治诉求

一种能遏制其内部民族极端民族主义行为的政治制度需要满足两个要求:第一,能回应保护民族权利的诉求和保护民族权利;第二,能降低民族的政治主权要求,并使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协调,进而和谐。

对于第一个要求,在“二元复合共和制”看来,体现自治原则的制度设计能达到这个要求。因此,笔者主张在国家纵向权力结构中,民族地区自治是必要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究其实质而言,民族自治权是国家主权对于一国之内的民族(即族群)集体权利的认可与保护。换言之,不管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相对于中央权力而言,民族地区必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是国家主权之下的治理权。也就是说,国家可以给予民族地区特殊的财政、人口等政策,但所有的政策须以法律为依据。什么是民族地区、满足什么条件的地区才是民族地区?什么是自主权、什么又是较大的自主权?对此问题的回答关乎民族地区自治制度的成败,这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实践问题,对它的解答需要政治实践。在此,笔者认为民主的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方式。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有关利益攸关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该是可以凝聚并达成共识的。这种共识最好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强有力的保障形式,从而得到真实有效地实施。

对于第二个要求,很难用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去满足它。笔者认为,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成功实践证明其是一项值得推广的保障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协调、统一的制度。同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本文所主张的基本观点,即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是可以且应该被赋予整体性权利的,换言之,对于某个特定民族聚居区,国家可以给予其区域自治权。笔者主张,在一国之内,作为特定民族成员的个人,他是这个国家的公民,除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外,不拥有超越于公民权之外、公民权之上的任何权利,他与其他任何民族的成员都拥有、也只拥有平等的公民权。换言之,从民族与国家的角度,国家可以赋予民族以自治权(以聚居地为自治区域),但从个人与国家的角度,国家只能基于公民身份赋予每位公民平等的、统一的权利。因此,国家不应该给予基于公民特定民族身份的特殊权利,而应该用法律、制度与政策统一公民的各项权利。基于这种法律、制度与政策的实践可以使公民逐渐养成一种公民意识,习得一种公民行为,进而逐渐巩固其国家认同。另外,社会、文化传统、习俗等集体性要素对于塑造人十分重要。人可能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权力与法律体系是社会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对人的塑造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同时,文化不能被理解为是一成不变的。民族文化也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实体,它是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一代又一代的人不断创造的结晶,并势必将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继续演变下去。民族认同作为一种文化认同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通过国家立法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通过对教育制度,尤其是对教育内容的设置,可以促进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使他们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协调、和谐。人类历史中的自然同化现象能够证明这一点。

(作者系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摘自《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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