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仑
建立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合作机制
尹 仑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安全是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间非传统安全问题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和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是遗传资源重要提供国,有着共同和接近的利益与立场。中国应加强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中的沟通和理解,维护彼此在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利益,积极构建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新型区域合作机制。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安全是环喜马拉雅非传统安全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和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是遗传资源重要提供国,有着共同和接近的利益与立场。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进一步实施,中国应该加强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中的沟通和理解,维护彼此在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利益,积极构建“中国+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生物多样性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新型区域合作机制。
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Biological Diversity, CBD),1993年公约正式生效,迄今为止已有193个缔约方,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其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为改变国际上不公平的有关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分配格局提供了很好的契机。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继续就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议定书”开展谈判,并通过了《名古屋议定书》,这对实现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
在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领域,中国和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间有着重大的共同利益,合作的空间极为宽广。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生物海盗(Biopiracy)”现象
首先是遗传资源。由于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水平上的差距,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基本处于遗传资源无偿供应者的地位,每年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各种途径(如医药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和其他一些跨国公司和组织)直接从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获取大量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并在国际市场上得到了不菲的经济利益,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分享。
其次是传统知识。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传统知识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与生物科技研发机构有的基于在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上的技术开发,有的甚至仅仅简单通过对传统知识的包装,就能够以技术与科技的发明形式申请专利并得到知识产权,使得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等发展中国家在使用这些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时候,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反而需要向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与生物科技研发机构提出申请并支付费用,进一步丧失了对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权益。
获取和惠益分享领域的共同利益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和实施初期,缔约国在诸如公约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财政资源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明确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近年来,由发展中国家形成的,比较活跃的集团有:77国集团+中国,生物多样性大国联盟(Like-Minded Megadiverse Countries,LMMCs),非洲集团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而发达国家主要分为欧洲联盟、非欧盟的发达国家和日新澳集团。
《公约》的谈判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显现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集团之间的较量和博弈。中国和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国和印度更是同属生物多样性大国联盟成员。作为遗传资源的提供国,中国和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都希望建立更为严格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因此在相关国际公约谈判与履约过程中,中国和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要通过加强合作来互相支持彼此共同的利益,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目前,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进程中的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中国与印度等国已经在“生物多样性大国联盟”框架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同时中国与尼泊尔、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区域内其他国家也在“77国集团+中国”框架下保持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生物多样性大国联盟”
2002年,拉美、非洲和亚洲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的12个国家,其中包括环喜马拉雅区域的中国和印度,在墨西哥的坎昆成立了“生物多样性大国联盟集团”,并且签定和发布了《坎昆宣言》。宣言指出“生物多样性大国联盟集团”将在未来公约的谈判进程中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国家利益集团之间的对话与协商机制的建立。
《坎昆宣言》指出,“生物多样性大国联盟集团”不仅将加强保护和利用各自国内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而且各国还要在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公平惠益分享领域开展合作,协调彼此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谈判进程中立场。宣言认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该对生物多样性资源享有国家主权。同时,除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还应该在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多边框架下,就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展开谈判。宣言同时宣布,联盟集团将进一步加强对各自国内生物多样性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在国家层面上针对生物多样性进行立法,采取严格措施保护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
“77国集团+中国”
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发展中国家成立了“77国集团+中国”(Group 77 plus China),以在重大的国际问题博弈中统一和协调立场,维护彼此利益。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谈判进程中,“77国集团+中国”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公约谈判的初期阶段,“77国集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代表,与欧洲联盟、欧盟外发达国家成为当时的三大利益集团。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进程的发展,各个区域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国情不同而导致了利益的差异,在这一背景下,“77国集团+中国”内部逐渐分化形成了诸如非洲集团、小岛屿国家联盟、阿拉伯集团、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等若干区域集团。尽管如此,“77国集团+中国”依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进程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议题上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的印度、尼泊尔、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家都属于“77国集团+中国”,有着共同和相近的利益,可以在未来谈判进程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间生物多样性公约合作机制,开展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领域的合作,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首先,这一合作可以保护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随着世界各国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的重视,生物多样性资源量将与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发展水平等共同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标志。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区域,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因此,在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之间开展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合作可以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和保护下,避免生物遗传资源被剽窃和盗取,维护区域国家的根本利益。
其次,这一合作可以保护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民族的传统知识。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区域,也是文化多样性极为丰富的区域,不同文化和风俗的民族共同生活在这里,形成了大量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是潜在的国家财富,在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之间开展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合作可以有效地保护当地传统知识,维护当地民族的根本利益。
第三,这一合作可以促进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之间建立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新型区域合作关系。中国应当以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的对话和合作机制为契机和突破口,积极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共同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促进遗传资源公平惠益分享”为核心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合作关系,扩大共同利益,加强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互信和理解,借助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的区域国家合作机制。这样不仅可以促使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在诸如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上能够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立场,从而相互维护彼此国家利益,而且还可以塑造中国作为倡导生态环境与传统文化保护的生态文明大国的形象。
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The Global Multilateral Benefit-Sharing Mechanism, GMBSM)是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谈判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应该尽快形成“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合作机制,加强GMBSM问题的共同研究, 收集不同国家相关的案例, 准确理解和协调区域内不同国家的立场,以在GMBSM磋商和讨论中形成合乎本区域利益的意见和主张。具体而言,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展开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合作有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共同开展区域内各国有关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研究,组成区域内各国有关GMBSM的技术咨询团队。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的相关研究机构,应当组成研究团队,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合作研究。要加强各国学界之间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案例跨国对比研究,为区域内制定共同立场和谈判策略奠定基础。例如,召开区域内国家的相关研究机构关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研讨会,在研讨会的基础上形成相对固定的区域国家GMBSM技术咨询和研究联合小组。
其次,形成区域内各国有关GMBSM的政府间联合工作组。这一工作组由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的相关政府部门组成,定期举行交流会议,相互借鉴彼此成功经验,协调和统一在获取与惠益分享领域的立场。例如,印度于2008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针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同时,印度成功建设了“传统知识数据库”。在上述《生物多样性法》与“传统知识数据库”的支持下,印度通过法律诉讼,迫使部分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公司的专利被撤销和废除,成功保护了本国的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而目前中国还没有传统知识的数字图书馆,应该积极向印度等区域内其他国家借鉴相关经验。
第三,形成区域内各国针对获取与惠益分享的GMBSM机制。中国与环喜马拉雅区域各国在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领域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相似的立场,应当以区域集团的力量参与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谈判过程中,从而维护区域内国家的利益。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框架下,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利益集团,在未来应该进一步开展在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方面的积极合作,最终形成“环喜马拉雅集团”,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将为环喜马拉雅区域国家间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进一步的平台。
尹 仑: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育部/国家外专局“111引智计划”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生态学基地研究员,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