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服务业企业纳税筹划浅析

2016-11-25 19:27刘欣怡
时代金融 2016年27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营改增

【摘要】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缴纳这两个税种行业的税负水平之间存在极大差异。我国2012年开始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文章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入手,提出服务业企业都应该对原有的经营管理做出调整,优化以前的纳税筹划策略,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 服务业企业 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定义与特点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两大税种,它们各有特点,分别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应缴纳税额为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其中包括进口货物的金额)乘以固定税率并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由此可以看出,这一税种具有价外税、不重复征税、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以及同种产品售价相同税负相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能较好地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税率统一、征收普遍,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并且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税额为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具有与增值税明显不同的特点,即税率低、税负均衡、计算简便、重复征收,不同行业的税目税率不同。对服务业企业而言,营业税的征收起点相对较低,并且不存在可抵扣税款,巨大的纳税压力冲击着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效益,从长远来看甚至限制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企业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正好利用了增值税的优点。可以有效地避免多重征税问题。增值税是在生产的每一道环节就其增值额征税,因此能够有效地将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得到抵扣,采用扣除已缴纳税款部分的税收方式,使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部分固定不变,进一步保持商品的税率更接近其真实负税情况,按照这种税率计算方式进行征税,让税款更清晰、明确,有效减少了以往少退税或多退税现象。

(二)不利影响

增值税的税率就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6%和11%两种税率,也因此需要建立与之对应的税收征管体制,税率档次多会使行业间的税负不同,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纳税人偷税、避税的概率,不利于税收的征管,也必然会增加增值税的征收难度。但到底能否降低税负,实现税改的初衷,并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三、“营改增”后服务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供应商的筹划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营改增”后服务业企业不能仅考虑产品价格或者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将两个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采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业企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供应商时,主要从价格方面入手,选择质优价廉的公司。然而,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而言,在质量和价格处于同一水平时,优选具有增值税专用开票资质的供应商;但是,当备选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存在较大的折扣,能够弥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时,选择该供应商更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我们假设,当产品质量处于同一水平时,一般纳税人的产品总价为a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a/(1+6%)*6%万元,即0.0566a万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a-0.0566a)万元,即给与5.66%的折扣时,选择任何一个供应商对实际缴纳的税金没有影响。当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的折扣大于5.66%时,更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二)纳税主体身份的筹划

“营改增”后的服务业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所得到的应缴税额是不同的,这也就给企业纳税筹划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上文通过计算得出一般纳税人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无差别平衡点为11.7%,即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11.7%以上时,缴纳增值税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税负。这也就是说,如果服务业企业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低于营业收入11.7%时,服务业企业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更能降低税负;如果服务业企业能够带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高于营业收入11.7%时,服务业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能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服务业企业在选择纳税主体身份时,应当恰当转移或吸收部分经营业务、合理采用合并或分立的方式。

(三)劳务方式的筹划

一般来说,服务业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本质上,主要依靠员工不断劳动带来日常经营收入,因此员工人数普遍较多,但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服务业企业来说,工资、补贴、五险一金等人工成本是无法带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毫无疑问,这成为服务业企业缴纳增值税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服务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的优势,考虑将承担的人工成本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进行转移,在获取劳务服务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还能合理控制内部员工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四)进项税项目的筹划

税法中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的几种情况,其中有些项目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接受劳务产生的进项税额。对于现代服务业企业而言,员工人数较多,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所需的花费也很大。然而某些福利(例如员工班车)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是若将企业经营用车辆同时用于为员工提供福利,其购置、修理、燃油等各项花费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综上所述,财务人员在计算增值税时,要特别注意就可抵扣的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分别计算。

四、总结

综上,“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发展道路上必将经过的一环。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确实给试点行业企业带来了减少税负的好处,但是我国这一改革还处于尚未完善的阶段,存在一些服务业企业因这一改革缴纳更多税金的情况,服务业企业财务人员根据新的制度环境做出适当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S].201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2013.

[3]财政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S].2014.

作者简介:刘欣怡(1989-),女,湖北宜昌人,任职于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会计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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