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立鹏
自从1917年胡适提倡“白话诗”以来,新诗已走过了近百年历程。虽然在一代代诗人漫长的探索过程中,新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对于其合法性的质疑仍然存在,即便今天仍然存在新诗读不懂、新诗不是诗歌、新诗缺乏古典诗歌的含蓄蕴藉等指摘。关于白话新诗的合法性,胡适们从进化论、社会功利主义等角度进行过论述,但是其明显的价值判断和历史功利主义立场,存在先天的缺陷。由于过于注重文学作为中国现代转型进程的一部分,对白话新诗合法性的论争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对诗歌语言内部艺术逻辑必然性的遮蔽。本文试图从开放性、精确性入手对新诗合法性进行局部的再思考。
语言作为人类交流的基本媒介首要的特征就是信息的传递性,在这个意义上语法规则的统一性、稳定性是其保障。但是由于说话者与接收者文化、身份、地位、经验、环境的不同,语言所传达与获得的信息量又是具有可变性的。当然,这种语言的“熵增”现象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才能保证交流的顺利展开。而语言本身的这种开放性又为语言艺术创造提供了基本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产品,诗歌先天具有一种“开放性”。它通过对习惯性语法规则的有效偏离敞开语言的审美空间,在词与物之间创造出精神的第三维度,这种开放性可以从诗人和读者两个维度来看,并通过与古典诗歌相比,发现新诗的独特性与可能性。
首先从诗人创作角度来看,古典诗歌有严格的格律限制,共同的诗歌文化传统和相近精神结构。古代诗人虽也有创造性,但也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传统和相似的精神语言背景下展开的。从古体诗到近体诗,从辞赋到诗词,再到曲,虽然体制、格律、语言等有变化创造,但大多是在“类”的层面上存在的。而在白话新诗中,诗人创作的开放性不仅体现在经验的多样性,更体现在以此为基础的语言策略的丰富性。新诗注重的是诗人个人化的表达,白话的丰富性、灵活性大大延展了语言表达的可能性。诗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文化、地域等可以创造出非常个人化的语言形式。
其次,是作为欣赏者的开放性。诗人的创作在形式上似乎是一个封闭性的空间,但是对于不同的读者而言,它又是敞开的,存在无限可能的。这也是以诗人创作的开放性为前提的,只有在一种开放性的语言结构中,欣赏者从不同的路径进入诗歌才能成为可能:“作品的任何一个欣赏者都有自己独特的生存状态,都有自己的受到特殊条件限制的感受能力,都有自己的特定文化水准、品味、爱好和个人偏见,这样一来,对原来的形式的理解就是按照个人的特定方向来进展了”而且,这种欣赏的开放性又决定了诗歌的价值。因为诗歌的解读方式也是欣赏者自我发现的方式。在开放性的阅读中,读者面对的是一个不断填满“空白点”,回应作品的“召唤”,进行二度创作的过程,而且每一次阅读会有不同的理解与感受,使得作品永远处于未完成中。读者在这一过程中发掘作品的艺术价值,也确认自身生命意义。当他不能从对诗歌的欣赏中感到一种来自生命内部的或刺激、或共鸣、或兴奋、或疼痛的感觉时,一首诗对他而言既没有认识价值,也没有审美价值。对此马拉美有个极端的说法:“为客体命名等于压制对诗的四分之三的享受,这种享受就在于慢慢地去猜测:慢慢地想它……”
但是,这种开放又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越语言秩序的极限,作品就会变为毫无意义的符码。按照艾柯的看法,“作者向欣赏者提供的是一种有待完成的作品:他并不确切地知道他的作品将会以哪种方式完成,但他知道,作品完成后将依然是他的作品,而不是另一部别的作品。”也就是说,诗歌或者说艺术作品的开放性是建立在一种美学共识结构和可沟通性基础之上的。正因如此,艺术才能保证其美学上的自洽性。
而这种语言上的开放性正是保证新诗语言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古典秩序中遵循的一种永恒的、稳定的观念,被一种崇尚“动”的现代的语言与艺术观念取代。当古典诗歌中语言的开放性由于秩序、规则的精益求精而不断被耗尽时,势必需要一种更具有艺术与美学潜能的语言形式取而代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构成中国精神文化结构在现代转型中的隐喻。而这种隐喻的成立则有赖于在这种开放性基础上诗歌喻体对经验本体的精确抵达。
谈到新诗,往往指责其因过度欧化造成的逻辑化、明晰化、精确化倾向,因而丧失了诗歌的含蓄朦胧、典雅蕴藉之美。但是,既然欧化语言过度注重逻辑、理性追求精确化,为什么西方诗歌史自文艺复兴以来产生了大量优秀的诗篇?可见,关键不在于新诗语言是否过于追求精确性,而在于我们如何理解诗歌的精确性。语言的精确性首先是就其信息传递的实用功能而言的,而诗歌语言的问题不仅在于传达功能,更在于一种美学刺激下的启示,在于在具体历史条件下如何准确切近生命、历史经验。它遵循的是一种艺术逻辑而非传达意义上的语法逻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古典汉语之于古典诗歌,现代白话之于现代诗歌的有效性不在于它们是含蓄朦胧的,而在于其都能准确表达特定历史生命经验。因此,诗歌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形式,追求的是艺术实践上的准确性,语言与经验表达的准确性,而非单纯的语言信息传达层面的准确性。
由此来看,诗歌语言是语言与时代之间的双向选择。文学革命之所以选择白话文在于它无法胜任对当下历史经验的敞开,无法精确地表达现代经验。而现代白话的灵活性、丰富性和明晰性给新的经验表达和诗人的诗歌想象方式提供了更大的艺术空间。另一方面,现代白话的发展成熟,又是化欧化古的必然要求,因为旧的经验、文化、精神结构已经无法完全激活现代白话的艺术潜能,只有在对当下社会生命经验的精确把捉中,现代白话才能走向完善与成熟。
同时,诗歌与经验表达的准确性又是一种无限趋近而很难达到理想状态的关系。它不是主观的选择,而是在追求二者的个性化、准确性表达的过程中形成的逼近状态。它存在于一种持续的动态的张力中。诗歌语言的有效性和文类秩序也是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而非一种现在性的设计。无论是格律节奏的探索、还是语言修辞上的更新,都只能是一种诗歌文类秩序建立过程中的探索过程,而非必然性的结果。正是在这意义上,象征派也好还是新月派也好,虽然在新诗的语言实践上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依然意义深远。
那么,从诗歌语言的精确性角度来看白话新诗语言的合法性问题,即可发现,白话的产生绝不是胡适们振臂高呼的结果,而是面对新的历史经验,诗歌需要更加准确的发声方式问题,是历史选择了陈、胡及五四一代的白话诗人。同时,这也是新诗语言要在对新的历史处境与生命经验的精确把握中确立自身合法性的必然选择。
所谓“合法性”,简单说就是对于某事物在历史地位、意义价值或者现实可能性方面达到的普遍共识。对于新诗语言而言,它既包括社会历史语境等外部因素的合法性,又包括作为一种艺术媒介的内在合法性。外在合法性的获得要求其必须对历史现场开放,能够有效、精确地“深入当代”,在完成其社会历史功能的过程中确立自身的意义和价值;内在的合法性则是一种艺术内部的合法性,它既要在与艺术历史经验的区隔中廓清自身艺术价值的独特性,又要为新的言说机制提供新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性同样也是在开放性与精确性的前提下展开的。如果说在白话新诗初期,其外在的、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一部分的社会历史的合法性更加突出的话,那么,在文学的自律性已经成为基本共识的当下,其艺术内部的合法性就更加彰显。尤其是新时期以来,朦胧诗也好,第三代诗也罢,又抑或是所谓知识分子写作、民间写作等各种诗歌风潮,大体都是在艺术内部的指认(当然,这又不是绝对的,艺术探索的内外之分只是一种权宜性的倾向性),其基本依据在于开放新诗语言的言说空间和阅读空间。每次诗歌潮流的论争也往往是围绕着这种开放后的种种分歧展开的。“下半身写作”“梨花体”“抗震诗歌”“网络诗歌”等争论都是基于一种对新诗语言形式的开放性反思中产生的。这种开放性未必要取得最后的共识(事实上这一点也是不可能的),相反,它恰恰是通过这种“刺激-危机-出现的努力-突然产生的满足-秩序的重新确立”过程的不断循环,实现新诗对历史经验和个体生命体验的精确把握。可以说,开放性是精确性的前提,而精确性又为新的开放性提供了历史和艺术的可能性。在二者的轮动中,新诗的合法性才能成为可能。
那么,在新诗语言获得合法性后,新的诗歌言说能力又摆到了面前。从中外诗歌发展的历程来看,新的诗歌言说能力的获得不是一种先在的主观的设计,而是立足现实经验与中外诗歌传统的相互寻找、借鉴、摩擦的动态过程而形成的敞开的实践领域,如果说诗歌确实存在一种稳定的秩序的话,那也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审美规范。诗歌经验必然需要一种权宜性的、通约性的文类秩序和审美秩序,但是这种秩序是一种艺术矛盾、经验矛盾之间的暂时的平衡。一旦这种形式与经验之间的平衡秩序被打破,新的言说可能和秩序就会产生。中国古典诗歌中从《诗经》中的四言国风到楚骚,从中古五言七言诗的勃兴到唐宋时期的登峰造极,诗歌总是在一种经验文化与形式秩序的互动中扭结、促动中发展。一旦一种语言秩序臻于完美成熟,新的经验必然要胀破传统秩序,发展出新的言说能力。因此,新诗言说能力的获得需要诗人不断尝试表达的可能,而非寻找一个预设的目的地,评论家也要有足够的胸怀接受和鼓励不同的尝试,然后进行批判性的反思。
正因我们无法用一个传统的诗歌秩序来限制诗歌未来的可能性,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如何认真地去尝试、寻找诗歌表达的种种可能性。同时保持着诗歌最触及我们经验与生命的期待与要求。这样,形式只是一种可能的结果,在一种可能性中焕发活力。在开放性与精确性的轮动过程中,新诗的合法性自然能够获得持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