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毅
摘 要:随着市场行为网络化、经营范围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品牌在全球领域内的影响也由实体经营延伸到虚拟经营。由于品牌域名具有唯一性,世界范围内可注册的域名数量庞大,知名品牌所拥有的域名极易被相近的域名相混淆,进而由不相关的人抢先注册。一旦涉及假冒、仿冒,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可估量。
关键词:知名品牌;域名;抢注
一、知名品牌遭遇域名抢注
2016年1月16日,欧美国家宣布解除对伊朗的经济金融制裁,伊朗的经济有所恢复。而有不少发现,一些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相关域名出现在伊朗的国家顶级域“ir”中。①这些相关域名都是由不相关的注册人注册,其中合法公司注册的域名不足两成。伊朗是中东伊斯兰国家的第二大经济体,制裁措施的解除使伊朗成为一片肥沃的投资地。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目前看来还不完善,知名品牌进入伊朗投资仍不容乐观。
有关律师称,伊朗的知识产权侵权比率较高,制裁措施的解除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品牌的侵权活动大幅增加。截至目前,伊朗国内有关国际商标的申请量尚未显著增加。现在的许多国际品牌主动对侵权人或侵权网站采取维权行动,也是对伊朗投资兴趣提高的表现。
不仅仅是伊朗,其他国家也存在抢注知名品牌相关域名的侵权行为。如奢侈品牌Prada、Gucci,被诸如“pradaok.com”、“gucciparisfrance.com”等域名注册人抢注,并进行假冒产品的销售;美国社交网络Facebook,也由“facebook360.com”在越南的注册人抢注;《欧洲货币》杂志的出版公司,最终将争议域名“euromoney.market”收归自己所有。上述争议中,裁判人员无一例外的将抢注的域名判给品牌所有者,认为争议域名与原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抢注人对原商标不想有任何权利或法律利益,是为恶意使用。
二、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将他人在先享有的商标注册成为域名的行为,一般被视为抢注。由于域名是不同于商标的权利客体,而且域名的取得遵循申请优先或注册优先原则,因此商标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及于域名的相关领域。②通常来讲,域名取得遵循的优先原则使得域名的申请或注册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或侵权,而且法律还对优先权予以保护,但一个前提就是域名的申请或注册不涉及不正当竞争,未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没有假冒或仿冒真实商标的产品。
但是,由于在先商标长久以来累积的商业影响力,相应的域名便自然地带有知名品牌的光环,为了争夺网络领域的市场和优势地位,获得更为广泛的网络资源,带有恶意的抢注便造成了域名和商标的对抗。正因为此,知名品牌对于域名抢注行为持一种“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个便立即采取行动。
域名抢注主要出于以下几种意图,一是商标权人为了自己的品牌,抢注与商标相同的域名。在商标权人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后,利用在先商标的品牌效应,可以快速的为公众所熟知,节约了推广成本。当然,仍有不正当竞争者为了使品牌所有人丧失部分网上资源,抢先注册后进行藏匿,不做任何使用,可称作“束之高阁”型。二是“攀龙附凤”型,往往由与品牌所有人经营相同或近似产品的竞争者抢注并使用,为的背靠在先商标的商业影响力这棵大树,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长此以往易产生知名品牌商标淡化的后果。三是“巧取豪夺”型,抢注者通常不与知名品牌存在竞争,他的利益来源于向商标权人或相关竞争者或攀附者高价出售该域名。
从大多域名侵权纠纷中,裁判者主要在认定了抢注者恶意之后,就支持商标权人的主张。如此看来,保护的天平或多或少的倾向于商标权人,更多的保护知名品牌。申请或注册域名的人的权利考虑的还比较少。
三、我国品牌应对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一)域名抢注问题立法司法的不足。实体层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纠纷的案由。仅仅适用法律原则或司法解释,按照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来处理,“脚没有合适的鞋子”。即便找到了合适的法律规定,也因为法律关系或法条的竞合而困难重重,法官审判难上加难。例如,按照不正当竞争纠纷来处理案件,如果遇到“束之高阁”型的抢注,法律规定就鞭长莫及了。另外,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互联网产业日益兴盛,域名投资逐渐发展为一个产业,“巧取豪夺”型的抢注现象因无法可依而得到催生,给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有的还损害了公共利益。
程序层面,在涉及案件管辖时,网络覆盖面广泛,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地点,所在地法院都可能有权管辖。在确立管辖连接点时势必复杂,而在确定了可以管辖的连接点后,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又会产生管辖争议。又因为域名服务面向全球,再跨国的域名纠纷中连接点的选择、准据法的适用也成了难题。即便有了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在外国申请执行也同样困难。
(二)域名抢注问题的建议
1、制定管理域名纠纷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管理域名纠纷的专项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相关立法的优势。③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在发生域名纠纷时可以通力合作,在纠纷发生之前尽快杜绝,在纠纷发生后尽早解决。既能提高办案效率,又能节约各种资源,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要完善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如《合同法》,明确申请、注册、转让、销售域名各个环节的条件,以及合同的效力。如《行政法》,明确管理域名事务的机关部门,规定权力和职责,以及各个程序。
2、构建域名检索体系。域名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域名申请人在注册时对于已受保护的商标或域名并不知情。虽无恶意,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若建立了域名检索体系,会大大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统计全国范围内的现有商标、商号、域名,纳入统一的资源库,并随时更新,在申请或注册前进行检索,直接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使自己进行了申请或注册,还需过一道审查关,涉嫌侵犯在先权利的域名不予注册。
3、明确混淆性相似的标准。在上文提到的“欧洲货币”等有关域名纠纷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认定混淆性相似的关键作用。④第一,要看品牌的商标影响力如何。如果二者相差甚远,则不会认定混淆性相似。第二,要看相似度如何。一是商标外观(尤其是文字部分)的相似度,二是经营商品类别的相似性。如果相似度高,不易区分,则构成侵权。第三,要看在后域名注册人是否恶意。可通过判断混淆性相似的前两种标准认定。第四,在域名纠纷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进行举证。如果被诉域名侵权人不能证明其域名不构成混淆性相似,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就认定了混淆性相似的存在。
(三)品牌域名的申请策略。知名品牌在域名申请前,首先要对自己已有的商标或组合进行全面的评估,要始终保持商标与经营方式的统一性。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法律法规也至关重要。例如伊朗,有关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而最终得到授权需要消耗第一年的时间。而且仅仅是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品牌所有人应尽早进行注册。如果一个商标超过3年没有使用,会被撤销,这时则应重新进行注册,以免被他人抢注。
注释:
① Domain-squatting epidemic; “critical” brand owners get to grips with IP protection in sanctions-free Iran,http://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Blog/detail.aspx?g=7df266bd-7a2a-487e-9b8e-df1c034f627e,2016年6月21日
② 朱旻卿,略论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以“恶意目的”之认定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4月,第11页
③ 侯敬屏,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第33页
④ www.worldipreview.com,2016年8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