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博+王婧+高逸飞
摘 要:我国目前既面临着 “三期叠加”的普遍矛盾,又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突出等特殊问题。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加大力度,敢于创新,积极探索金融精准扶贫的新模式,帮助贫困地区早日脱贫摘帽。研究金融精准扶贫的新模式不仅对于探索具有推广价值的扶贫开发新路径,更对我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精准扶贫;新模式
一、我国当前面临的扶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历来就将消除贫困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政府先后出台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来看,扶贫攻坚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习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农村不能实现小康,特别是贫困地区不能实现小康,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尤其对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一般的经济增长无法有效带动这些地区的发展,常规的扶贫手段难以奏效,扶贫任务异常艰巨。
我国目前既面临着“三期叠加”的矛盾,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又面临着经济结构失衡、下行压力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等特殊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必须加大投入,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金融精准扶贫的新模式,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动力,提高贫困群众创新创业的能力,不断拓宽贫困群众增收创收的渠道。
研究金融精准扶贫的新模式不仅对于探索具有推广价值的扶贫开发新路径,更对我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准扶贫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精准扶贫是指结合我国贫困地区实际,注重六个精准,坚持分类施策,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易地搬迁安置一批,通过生态保护脱贫一批,通过教育扶贫脱贫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治贫方式。
但目前,精准扶贫工作的贯彻落实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主要表现为以下四大方面:
(一)资金缺口大、整合困难
1、资金投入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现有的贫困村基础条件和资源条件都较差,基础设施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成本高任务重,且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愿望迫切,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缺口大。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建设标准难以达到规范要求,影响了扶贫项目建设效益的发挥。
2、部门资金整合难。扶贫资金整合度不高,部门大多各自为阵,难以发挥整体效益;互助资金量少且使用面小,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贫困地区居民文化程度与素质偏低
1、非贫困户强占扶贫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贫困地区教育的缺陷与乏力,许多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觉悟较差,在地方分配扶贫资金时,不择手段谋求自身利益。
2、贫困户属于弱势群体,无力抗争。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因为贫困户是一小部分人,且是村庄内最弱势的部分,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或是能力,所以即使他们的权利遭受损失也不会主动反抗。
3、群众学习创新能力弱。农村留守人员普遍学历偏低,思想观念陈旧,科技创新意识较差,生产经营能力较低,缺乏致富能力和发展门路,抵御风险能力也很弱。
(三)返贫现象突出,持续发展能力弱
1、制约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要素多。市场、技术、信息等制约要素作用明显,农技人员少,普及农业技术不到位,市场信息掌握不及时,运输成本偏高,难以推动产业发展。精准扶贫项目难实施,扶贫到户产业需求项目零乱,小而散,一些养殖业项目属于短期效应,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群众“等、靠、要”思想较为突出,单打独干难以发展一体化产业项目,且收入构成不合理,外出务工工资性收入比重较高,缺乏收入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
2、扶贫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返贫现象较为突出。扶贫攻坚工作与贫困地区其它项目建设缺乏有效衔接,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不少是各自为阵,统筹协调能力差。地方产业发展可持续性差,难以形成支柱产业。因病返贫、因灾返贫等现象突出,贫困人口在脱贫与返贫之间循环,难以彻底脱贫。
(四)精准扶贫对象难以确定
1、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整体与个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是一大悖论。根据精准扶贫的要求,扶贫资金针对的是贫困户个体,这类资金主要用于个体层面的经济行为与项目发展,但事实上,这却忽略了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整体性问题。过分强调对个体的扶持,在实际上弱化了村镇级政府统筹发展地方经济的能力,小农经济即使能够获得发展,也会因为道路、水利和技术等整体性问题而无法彻底实现经济价值。
2、贫困对象确定标准界定指标单一。许多地区确定贫困对象只看收入不看支出,但这不是能衡量贫困程度的科学指标。有些家庭虽然收入尚可,但在重大疾病、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或其他重大支出的影响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急剧下降,人均实际生活可支出严重下降,家庭经济情况急剧恶化,需要得到精准扶贫的帮助。这就表现为地方上许多准贫困户存在实际需求,急需通过扶贫资金来度过难关,却因为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精准扶贫标准而被拒绝纳入扶贫体系。
3、核查手段落后,难以把握真实信息。许多地区在精准扶贫实际操作中采用“评议为主、测算为辅”的办法,单纯靠得票数确定扶贫对象。这样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和局限性,容易出现人情对象、关系对象、拆户对象等问题。
三、金融精准扶贫新模式探究
(一)产业投资基金与以工代赈相结合。公私合营模式既能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也能让民间资本更好的参与项目投资。省级政府可以牵头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先行投入,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投资母基金。母基金再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设立子基金,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退出机制由政府投资代表与机构投资人签署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可以由政府承诺逐年分期回购机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股份,以财政补助方式逐年纳入预算安排。
推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还能为当地带来大量的就业岗位,当地居民可以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得收入,实现双重受益。
(二)保险行业助力扶贫攻坚。当前,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但还是有许多疑难杂症不在新农合保障范畴以内。此外由于农业生产面临着较高的生产经营风险,一场突如其来的重病或自然灾害对于刚刚脱贫的群众而言,可能就意味着再次回到贫困。因此,保险行业对贫困户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的兜底意味着参保农户相比一般农户多了一重保障,降低了融资风险,银行也更愿意为其发放贷款。这种“农业保险+农业信贷”的综合模式将极大的有利于扶贫工作的推进。此外,发展特色农业是很多贫困地区摆脱贫困最可行的路子,因地制宜探索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也是保险助力扶贫攻坚的一大可行区域。
(三)金融支持贫困地区人才培养与回流。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可以在人才领域从两方面入手,既要养得出,又要留得住。一方面是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资金扶持,减轻教育负担,以期提高地区文化水平;另一方面是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外出接受高等教育人员回乡创业的资金扶持,争取成为地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形成村镇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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