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制

2016-11-23 01:36吴超然
资治文摘 2016年7期
关键词:证券法股东法律

【摘要】为了研究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制情形,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体一体化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公司收购的相关知识,其次分析了上市公司两种收购方式,同时还研究了目前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最后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早日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流程与法规,促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

【关键字】公司收购;法律法规;收购方式;措施;完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公司管理理念与制度,上市公司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需要面对更大的挑战与困境,这意味着它们需要不停地自我更新与改革,利用高科技与适合公司发展的管理理念使得公司的产品质量更高,公司的品牌与外在形象得到公众的认可,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然而,现实则是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做到这些,他们固步自封,或者管理理念落后导致公司内部腐败,又或者其他的原因,总之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被收购。

一、上市公司的简介及其收购的相关概念

上市公司的收购因为证券法的不同规定而具有不同的定义,广义的收购使之收购人实现与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就公司收购达成一致,包络要约收购以及协议收购。而狭义的收购则是这收购人利用收购合约直接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证券,从而成为被收购公司的直接控股人。同时,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通过相应的证券交易所来完成,必须依据我国的证券法合法的进行收购。而我国的证券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众多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避免公司的绝对控股人对公司资金以及股票的垄断,同时防止金融市场上的黑幕以及而已太高股票价格从而对众多股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如果公司的收购以经济垄断、金融市场上的黑幕操作等为手段或者目的,则我国的相关部门会依据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做出相应的措施以及政府强制性干预手段,从而维护上市公式收购的合理化。

上市公司的收购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种为要约收购,一种为协议收购。不同的收购方式具有针对不同的公司性质,但是收购的整体流程变化不大。同时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也存在一定的收购流程。第一步,收购者需要与被收购公司进行谈判,就股份出让问题上方达成协议;第二步,双方拟定的协议需要通过有关的部门审核,并得到批准。其次,该协议需要经过被收购公司以及收购公司双方董事会的同意,从而达成一致;第三,双方需要签约,而合同则是之前双方都同意的收购协议;第四,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后,收购者在三天之内需要利用签订的协议向证券监督部门做出此相应的书面报告,并给出一定的公告;第五,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者需要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公司发出收购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第六,收购公司以及被收购公司需要到相关证券部门办理公司过户的相关手续;第七,收购公司对被收购公司进行一定的改组或者进行公司合并方案,实行此计划的前提是收购公司必须是被收购公司的绝对控股人。

二、我国上市公司两种收购方式的简述

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已经越来越多,而且相关的法律文献以及条规已经逐步完善,尤其是证券法的大范围更新与完善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正在不断走向规范化,而且只有全面的考虑到各种类型的收购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条规,才能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混乱,从而减少其他资本主义市场利用我国法律漏洞而制造证券市场混乱的机会,使得我国的相应产业长期健康地发展下去。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两种收购方式必然存在不同之处。首先,前者只能利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而后者可以在其他各种场所通过私下协商出卖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形式完成收购细节;其次,前者又因为收购不需要寻求全体被收购公司高层的同意,只需要购买足够多的公司股份即可完成收购,从而被称为恶意的收购方式,而后者需要经过双方的收购进行协商,最终完成协议收购的方案,因此被称为善意的收购方式;同时,前者在收购人得到被收购公司的30%以上的股份时若要继续收购则需要向该公司的所以股东们发出要约,在得到90%以上的股份时强制性向股东发出要约,然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与强制性;最后,前者大多数会收购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后者则会选择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

在介绍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之后,还可以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自愿收购以及强制性收购两种收购方式。前者是被收购公司在公司无法经营或者其他原因自愿的进行公司收购的情况。而后者是收购者通过购买被收购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从而成为该公司的绝对控股人,如果收购者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时将会利用法律强制性使其进行公司收购。

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存在的漏洞

如今,上市公司的收购以及合并已经成为各国的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上的主题,我国亦是如此。因此,一旦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较大的不合理性和漏洞,就会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威胁,使得其他国家的公司有机可乘,从而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恶意收购或者对我国的故事进行非法的操作,从而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平衡与健康。因此,找到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方面存在的各种不合理性以及漏洞,对保证我国金融经济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中股权出让价格被哄抬或者刻意压低,从而造成上市公司的资金估值不平稳。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收购中,有些收购者故意哄抬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并在股市上进行非法操作,对被收购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之后,在出面用较低的股权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从而完成该收购。或者在收购时对同一公司的股权价格不明确,有的价格较高,有的价格较低,造成部门股东的股权价格不合理,从而使得他们在出让股权时具有一定的损失。这种恶意收购会造成广大股民以及被收购公司的巨大损失,从而对我国的故事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上市公司收购中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义务不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中,需要相关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与批准,在经过该机构的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协议或者私下协商。然而由于有些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或者他们因收取收购者的大量钱财而对某些恶意收购案件不闻不问,造成他们放宽某些上市收购案件的条件与标准,从而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及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民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并造成证券市场混乱的情形,从而使得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操纵金融市场,破坏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同时在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中,由于相关部门缺少监督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情形较为明显,从而使得部分收购公司无视相关的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造成各种恶意收购的现象。

最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透明制度和收购要约义务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者需要公布股权收购价格,并且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需要履行收购要约义务,在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时甚至需要强制性的执行该义务,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监管制度以及惩罚制度不明确,或者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或者由于公司与相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权钱交易黑幕,最终上市公司收购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四、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保护及监督

第一,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必须保持所有股东的股权价格相等,使得收购过程公平化。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需要对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股权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同一个收购案中股权的价格波动起伏,这会损害该公司的既定权益。同时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的收购平等化,各国家之间也需要支持自由平等竞争,不能政府过度干预或者过度垄断其他国家的经济,同时公司的收购应该是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自由竞争,而不是政府为了保护自国的经济或者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的发展而造成的收购案件。

第二,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需要时刻保持信息透明化,并且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使得在进行要约收购时收购者必须执行自己的义务。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需要公开一些信息,例如在收购者持有被收购公司一定的股份时,他需要公开并报告自己接下来继续收购股份的情况。同时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持有规定比例的股份时,则必须收购该公司。这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利益以及众多股民的利益,从而规范化上市公司的收购法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使得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者执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保证收购过程中该透明的信息被公布,应该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从而维持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加透明化、健康化以及平稳化。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需要保证公司的各股东以及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民的既有利益,减少因为恶意收购以及股市操纵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发生强制性上市公司收购案件时或者强制性购买被收购公司的剩余股份时,证券法规定必须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以及相应的股民的既得利益,不能进行恶意的低价收购,大股东也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对其他股东施压从而迫使他们家出售自己的股份,也不能或者利用股市黑幕操纵使得股民低价抛售手中的股票,从而损害了股民以及股东的应得利益,不利于我国股市的长期发展,严重的甚至会威胁社会的治安,股民因为损失严重跳楼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结束语

上市公司被收购的情形越来越平常,当一个颇有声望的大型企业被其他企业收购时,大众已经不再唏嘘不已,而是说明该企业没有抓住21世纪经济一体化下的各种机遇,没有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从而被历史所淘汰。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需要不断被完善,公司的收购过程也需要不断的规范化,不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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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然(1997-4),男,汉,江西瑞昌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14级本科生,边防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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